地测专业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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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探放水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钻工应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2条 钻工必须掌握探水钻机的操作要领和具备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知识。 第3条 钻工应掌握探放水钻孔的布置、设计和施工方式。 二、准备工作 第4条 下井前根据工作安排,准备、检查、带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等。 第5条 装运钻机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装运钻机前要进行检查,钻机各部件要齐全,钻机油泵电机必须防爆,电压应与电源相符,电缆无漏电现象,钻杆、钻具等应无损坏现象; 2钻机装车后,要捆绑牢固。平巷运输时,两车之间要拉开一定距离,拐弯时要发出信号;斜巷运输时,听从上、下车场把钩人员的指挥; 3装运不允许进脏物的部件时,要封堵好。 第6条 安装钻机前的准备工作如下 1进入安装地点前,应先检查巷道支护及通风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修、加固钻场时,应清理干净脏杂物,挖好清水池,疏通好排水沟。 2无风地点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或采用导风筒通风,在打钻过程中不准停风,且要有可靠的风电闭锁装置; 3水压、机件、电源开关等均应良好,符合要求。 三、正常操作 第7条 安装钻机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钻场面积必须大于钻机座,周围要有足够的安全间隙在运输巷道安设钻机时,要保证不影响运输; 2安钻地点应,底板平整。地梁木平稳卧入底板四角打上立柱及斜柱。按中腰线摆正钻机; 3机身安放平稳后,应上紧底固螺丝,各机械转动部分要安装防护栏、保护罩。 第8条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钻机安装应牢固,油箱内的油位应合适,安全防护罩及防尘盖必须齐全; 2各部分操作手把应处在正确位置; 3调试钻机时,要求各转动部分运转应正常,开关启动应灵活可靠。钻机空载运行10 分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接上钻杆、钻头,接通水源,由司机操作开始钻孔。 第9条 钻孔时要严格按照技术人员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和设计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不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第10条 安装钻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先检查钻杆,应不堵塞、不弯曲、丝口未磨损;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连接钻杆时要对准丝口,避免歪斜破坏钻杆丝口和漏水; 3装卸钻头时,应严防管钳夹伤硬质合金片、夹扁钻头和岩芯管; 4安装钻杆时,必须在安完第一根后,再安第二根。 第11条 钻头送入孔内开始钻进时,压力不宜太大,要轻压慢钻,以免崩刃或打坏变速齿轮,待钻头下到孔底工作平稳后,压力再逐渐增大。 第12条 采用清水钻进时,开钻前必须供水,水返回后才能给压钻进,并要保证有足够的流量;不准钻干孔。孔内岩粉多时,应加大水量,延长开泵时间,切实冲好孔后方可停钻。 第13条 钻进时,钻工要认真观察钻机运转情况,即观察送水、钻孔的给排水、钻孔内的震动声音等情况。 第14条 钻进过程中要准确进行测孔,一般每钻进10米或换钻具时必须进行一次测孔,以核实孔深。 第15条 钻机运转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轴承部位、电机、油泵、轴套、横立轴齿轮等有无超温现象、有无异常声音,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第16条 钻进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1发现岩石松动、片帮、来压、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减小以及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要立即派人监视水情,并迅速上报调度室; 2钻孔透采空区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要停钻加强通风,并用黄泥封孔,同时向调度室汇报; 3钻孔内瓦斯涌出加大、顶钻杆等现象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至新鲜风流中、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7条 更换钻头时,应注意孔径与钻头直径匹配,以免卡死钻头。 临时停钻时,要将钻头退离孔底一定距离,防止岩粉卡住钻杆;停钻8小时以上时应将钻杆拉出来。运钻具时,前后人员要互相联系,密切配合,防止造成伤人事故。 第18条 提出钻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提钻前,要丈量探机上余钻杆长度,再开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装置以及紧卸工具要齐全、好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提钻前必须用清水冲孔,排净岩粉; 3在提钻过程中,钻工必须与其他工作人员紧密配合,操作要轻而稳,不得猛刹、猛放,不得超负荷作业,不得用手去摸钻机或钻杆。其他工做人员必须站在钻具起落范围以外; 5提出的钻杆必须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有序; 6钻杆提出后要用棉丝缠住两端,以防钻杆孔堵塞或丝口被破坏。 第19条 启动时,注意力要集中,要求手不离操作手把、眼不离钻机,动作要准确、及时、迅速。 第20条 机械调速的钻机,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变钻机速度,调速时必须先停电,变速箱停止运转后再变速。钻进仰角超过25时,不准在钻孔正下方操作,以免钻杆滑落打伤人员。 第21条 机器运转时,禁止用手、脚或其他物件直接制动机器运转部分,禁止将工具或其他物品放在钻机、油泵电机防护罩上。 第22条 各种类型钻机的维修与保养按说明书进行,并建立班保、周保、月保制度。 第23条 钻机不得在无人照管的情况下运转,钻机任何部位出现故障时都应立即停机检查。 第24条 钻机外露的转动与滑动表面在每班开车前应擦拭干净,并涂一层机械油。应保养好注油部位。 第25条 钻机或钻杆长时间不用时,应对所有外露表面进行清扫,并将各运转部位表面涂上黄油,机械外壳应涂上防腐油。 第26条 经常检查油箱的油位,保持油量适宜、油质要清洁无杂质,并按规定更换新油。 第27条 所有罩子和防尘盖要保持完整和齐全,钻杆螺纹部分、各种接头应经常用刷子清扫,并涂适量黄油。 第28条 钻机或钻杆搬迁时,应将所有外露管口用丝堵、接头盖或棉纱堵好,防止灰尘进入或油液外漏。 四、收尾工作 第29条 下班前应将本班工作情况及各种数据,如钻孔角度、方位、深度、设备运转情况等,全面准确地记录下来。 第30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本班组长和记录员要按记录表格把本班情况记录清楚并签名。 第31条 钻孔竣工后,应在队长的指挥下做好各种善后处理工作如钻机的搬迁、检修存放,钻杆、接头及操作阀的更换,钻孔的质量验收及有关资料移交等,为下次施工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32条 探防队长应定期对探放水设备及工具进行清点,防止丢失,再做处理。 测量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掌握井下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识和专业业务知识,熟悉仪器性能,掌握其操作办法,熟悉现场工作情况和有关的作业规程,了解工作地点的具体要求;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2条 必须掌握测绘资料整理计算方法、图纸填绘及对算等项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严格执行测绘法,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煤矿测量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测量资料。 第4条 观测要求应视等级、工程类别而定。各项观测限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不得在地质测量、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统计、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 第6条 测量工作以施工设计、规程、任务通知单为依据。对于没有书面依据的测量工作,测量工有权拒绝执行。 三、测量准备 第7条 观测前,应根据工程需要,合理选择测绘仪器,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各项检验与校正。 第8条 工作前必须准备好测量仪器、工具及原始记录本等。现场施工测量、搬站运输、上下井时应切实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应做到轻拿轻放,完工后及时清点、擦拭,整理好使用过的工具和原始记录本,严防损坏和丢失。 四、全站仪观测 第9条 在搬运、测量时,必须妥善保护仪器、工具,不得磕碰;观测时,仪器架设后,测站不准离人;测站搬家时,必须卸下仪器装进仪器盒。 第10条 测量观测应选择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成像模糊或跳动剧烈,不应进行观测。 第11条 在建、构筑物上设点观测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保险带。仪器上下搬运应采取有效措施,仪器箱和其它用具须牢靠,确保仪器和人身安全。 第12条 观测时,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仪器转动要平稳,用望远镜垂直丝照准目标时,应将目标置于水平丝附近;并按观测顺序依次观测其它目标。使用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或用测微螺旋对准分划线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 2、每次照准目标,不得过分拧紧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间单位。 3、观测过程中,照准部水准器的气泡偏离中心不得超过一格,接近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 4、当望远镜旋转超过了要观测的目标时,必须旋转一周后重新照准,不得反向旋转。 一地面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 第13条 观测前应清除觇标、脚架周围杂草,并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打脚桩或其它措施,使脚架稳固。观测时应避免日光照射,以便于操作和保证测角精度。 第14条 方向观测要选择一个距离适中、通视良好、成像清晰,并与测站大致等高的方向作为零方向。 第15条 水平角观测各测回,应均匀地分布在度盘和测微器上的不同位置。度盘和测微器的变换位置应按规程规定的度盘表进行。 第16条 在垂直角超过3时,每测回间应重新整置仪器,使水准气泡居中,或者采取在观测过程中,加入垂直轴倾斜改正的方法。 第17条 观测时的补测、联测、重测和取舍及观测限差、记录格式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18条 三、四等三角测量水平角的观测,一般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 2、全站仪望远镜照准零方向目标,对好度盘和测微器。 3、顺时针旋转照准部1~2周后,精确照准零方向目标,读取水平度盘和测微器读数重合对径分划线二次,每重合一次读一次数。 4、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精确照准第二个方向目标读数,然后再依次照准第3、第4、、第n个方向进行观测读数,最后归位到零方向。 5、纵转望远镜,逆时针旋转照准部1~2周后, 精确照准零方向目标,按本条第3款读数。 6、逆时针方向旋转照准部,依次观测其余各方向目标,最后归零方向数不超过3个时不归零。以上操作为一个测回。 第19条 精密导线测量的水平角观测,其方法和操作程序与三角测量相同,只有两个方向时应测左、右角。在总测回数中,以奇数测回和偶数测回各为总测回数的一半,分别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观测右角时,仍以左角起始为准变换度盘位置。 二井下导线测量 第20条 在井下观测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主要运输大巷及运输石门等运输繁忙地段,须提前和有关单位联系停止运输;其它巷道和工作面的运输设施影响观测时,亦应立即停止运行。 2、在有架线巷道和电力设施的地点施测时,应特别注意人和仪器的安全,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3、在上、下山等坡度较大巷道作业时,应事先联系停止工作面施工、禁止行车,然后方可施测。 第21条 井下导线水平角观测,应按规程的规定选用测回法或复测法。 第22条 测回法一个测回操作步骤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 2、照准后视目标,安置水平度盘的读数略大于0。 3、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4、纵转望远镜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5、逆时针旋转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第23条 复测法一次复测步骤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 2、照准后视目标,安置水平度盘为0,固定度盘,打开复测器。 3、顺时针旋转照准部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关闭复测器。 4、纵转望远镜照准后视目标,固定度盘不读数,打开复测器。 5、逆时针旋转照准部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第24条 风速过大,对中困难的地段,可采用镜上光学对中,或采用挡风措施以确保对中精度。 第25条 设点困难或边长过短时,为保证测角精度,可采用三架法施测。 三三角高程测量 第26条 地面三、四等三角高程测量垂直角的观测,一般将观测方向分成若干组,每组包括2~4个方向,分别进行观测;若通视条件不佳,也可以分别对每一个方向进行连续观测。 第27条 每一个方向的观测,要在垂直度盘的两个位置上进行。 第28条 各方向垂直角观测的照准部位,须按规范规定的有关符号记入手簿。 第29条 在进行垂直角观测前,应将照准部水准器整置测法一次;在每次进行垂直度盘读数以前,必须将垂直度盘上的气泡精确调至中央。 第30条 观测过程中,当发现指标差的绝对值大于30时应进行校正;已测完的一个完整测回,若其它各项符合限差要求,仍可使用。 第31条 垂直角度观测的限差与重测应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第32条 观测结束,必须量取觇标和仪器水平轴至中心的高度。 第33条 井下基角高程测量同时要测量仪器后和前视高。并量测该点至底板高度。 四施工测量 第34条 用经纬仪施工放线,标定次数和其它限差严格按有关规程要求确定; 每次必须采用两个镜位标定,取其平均位置;严禁用一个镜位标定。 第35条 土建施工中,用经纬仪以及坐标法、支距法或交会法等放样后,应对各轴线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36条 用经纬仪标定巷道中腰线时,必须采用两个镜位进行。 五井下水准测量 第37条 井下水准测量一般采用两次仪器高方法观测,其操作程序如下 1、用圆水准器将仪器粗略整平,前后标尺距离大致相等。 2、将望远镜照准后视标尺,旋转倾斜螺旋,使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影像精密重合,用中丝读取后视标尺读数。 3、照准前视标尺,转动倾斜螺旋使水准气泡精密居中,用中丝读数取前视标尺读数。 4、变换仪器高,依上述步骤重新进行操作。 五、特殊操作 第38条 严禁擅自进入盲巷、旧巷或已停止作业的掘工作面进行测量。 第39条 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测量或挂线时,要有防止触碰架空线的措施;需要在巷道顶作业时,必须断电后再进行作业。 第40条 在特殊地点搞测量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41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其它巷道相距30米前,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签字,下发,并必须留底备查。 六、记录 第42条 外业观测记录必须做到记录真实、注记明确、整洁美观、格式统一。 第43条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用铅笔记录在规定格式的外业手册中。严禁补忆补记。 第44条 一切数字、文字记载应正确、清楚、整齐、美观。凡更正错误,均应将错字整齐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涂改、转抄、擦改。 第45条 在记录过程中,要耐心、认真、细致、精力集中。 七、计算 第46条 内业计算前必须对外业观测记录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无误、精度符合规程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47条 观测成果计算必须坚持对算。计算、对算或检查者都应在计算成果表上签字。 第48条 用计算机进行内业计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算程序必须经过验证,可靠后方可使用,并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或其它有关规程的要求。 2、所有的计算过程的检验结果都要妥善保存。 3、用于计算机的观测数据和计算成果等都必须备份。 八、绘图 第49条 绘图操作前应熟知规程、规范、图式、图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绘图的内容、精度、比例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定。 九、收尾工作 第50条 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在室内对使用过的仪器、工具用软布擦拭外部灰尘,通风凉干后装箱。 第51条 仪器应定期擦拭、检校、鉴定、维修,确保测量仪器各精度指标符合要求。 第52条 认真填写仪器、工具挡案。 水文地质观测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由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2条 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水文观测资料。 第4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汇总、统计中弄虚作假。 三、观测准备 第5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6条 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 第7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姓名。 第8条 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四、水文地质观测 一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9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 第10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 第11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设立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2、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 第12条 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13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在下列地段网点进行观测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疏干边界或隔水边处。 第14条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的钻孔、井、泉观测流量。 第15条 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第16条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第17条 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直径20厘米的雨量器,或与雨量器口径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计雨量计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清除盛水器内的淤杂物,擦洗自计雨量计的虹吸管。需每日调整自计钟、换自计纸、添加墨水、观测仪器运转情况。 观测要求 1、观测降雨量记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时可不作记载。历时记至分钟。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时为每日分界,从本日8时至次日8时的降水量为本日的降水量。 3、观测降水量应采用定时分段观测制,时段及其相应时间如表 4、非雨季可只分一段,每日8时观测。但降雨量大的地区或雨季高峰时,则应根据矿区井防洪需要规定观测时间。 5、降水间隔等于或小于15分钟可看作一次降水,间隔15分钟以上可看作两次降水。 第18条 降水量的量法 1、将储水瓶内的水倒入量杯,量杯呈垂直状态,使视线与量杯水面平齐。 2、观测量杯中水面的凹下面,记至0.1毫米。每次观测后应立即记入记录簿中。 3、降水量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将总数记入记录簿内。 4、每次水量待复测后方可倒去。 5、自计雨量计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第19条 降水量观测记录的统计 1、每日观测完毕后,应检查观测记录簿各段或各次水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发现有错误或不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正。 2、月终时应在降水量统计表中填写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现日期。 3、自计雨量计的记录还要作时间订正、虹吸订正和虹吸记录纸倾斜订正等工作。 必须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包括塌陷积水区的江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对渗漏情况,要在井下设点定期观测,并对地面相关水体、水量等进行监测。必要时取水样作全分析、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等工作。 第20条 地表水位观测站的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观测站应建立在地基牢固、观测方便并具有代表性的地点。 2、实测观测站基面坐标、高程,测定不同高程的断面积,以便计算不同水位的过流量。 3、实测水位标尺标高。 4、根据水位标尺的零点标高,重新计算水位,并用红墨水填在“水位”栏内。 第21条 对地面井、泉、水文钻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库及塌陷积水区等设立的观测站,要统一编号,所设置的固定观测标尺及测量坐标和标高,每复测一次,发现有变化应随时补测。 第22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若达不到同步,则应按顺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第23条 地表水体的水位观测,必须使用水位标尺或自计水位计。 1、水位标尺读数应读至厘米,记载以米为单位。直接观测读数时,应使视线尽可能的接近水面,读取水面截于水位标尺上的最近的一个读数。当水面落到水位标尺零点以下时,使用标尺量取的水面到水位标尺零点距离为负数。 2、在有风浪的情况下,应将波浪的峰顶和谷底在水位标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读数都记下来,取其平均值。 3、必须保证测得关键地形点的最高洪水位,如发现漏测,应立即在断面附近找出两个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迹,及时测下高程。 4、如果在断面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迹,则应在断面上游及下游各找出一组洪水痕迹记录下来。 第24条 使用自计水位计观测水位,应在每日8时或经指定的其它固定时间进行检查和校正。性能良好的长期自计水位计,在水位变化不大时,可改为每2~5日检查校正一次。自记纸应按其周期记录形式,每个周期结束及时更换。 检查和校正依次按以下步骤进行 1、将携带的时钟对准。 2、观测校对水位标尺的水位。 3、在纪录纸上记录准确的时间和水位。 4、调整自计水位计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25条 井、泉和钻孔水位观测需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铅钟、电极、水位计或自计水位计等器具测量水位时,严禁使用标志不准或滑动的测绳和电线。 2、当测绳和电线标记与标准钢尺的比长误差超过1/1000时,应重新标定或更换。水位遥测仪每半年要用测绳实测检校一次。 3、每个测点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必须更换时,要用新旧测量工具同时各观测一次,并进行误差改算。 4、每次水位观测要进行两次实测和读数读至厘米。 以米为单位时,估读至小数点后二位。水准观测取二次平均值为采用值。 5、水井或水文钻孔水位观测结束后,必须妥善保护井口装置,切实防止钻孔被破坏和堵塞。 6、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水井和钻孔的深度测量,发现淤堵应提请领导采取清扫措施。 第26条 观测井、泉、钻孔涌水量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分别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浮标法、喷水钻孔法、流量计水表法等不同方法。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水位观测工具,只准使用测绳、铅钟或电极接头和自计水位计、水位遥测仪等测量。 第27条 有水堰观测涌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堰坚固,槽箱内壁要光滑,不易变形。水堰要安装在平直、坡度不大于0.5的水流平稳的水沟内,安装时要用水准尺找平。如必须安置在水流湍急的地点时,则必须采取消能整流措施,使流过水堰的不流保持平稳。 2、观测前应检查水堰是否变形、倾斜、漏水,堰根外侧通气带是否堵塞等。 3、水堰内及其附近如有杂物沉积,必须清理。读数标尺应设在堰板的迎水方向,与堰板的距离应不少于3倍的堰口高度。每次观测至少测量两次水头值,取其平均值。 第28条 用流速仪器测定涌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水流速度、水深状况,选择不同型号的流速仪旋杯式流速仪的测速范围0.2~3.5米/秒。旋浆式流速仪测速范围,一号浆适用于0.07~1.5米/秒,二号浆适用于0.3~0.5米/秒。井下水沟内侧流速和计算流量也可使用电子式防爆流速、流量仪。 2、流速仪一般应每年校正一次,并重新选择在河流水沟平直、河底比较平坦、水流平稳的地段。根据河段水沟实际情况布置测速垂线,然后在各测线断面上实测数点的点流速,取其平均值即为测线断面的平均流速。 3、流速测定时,首先应确定流速垂线的数目,一般视河宽及断面的形状而定。在流速有很大变化的转折点处必须测定流速。 第29条 在特殊条件下,如需采用浮标法测定涌水量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在难以使用流速仪或缺少测速仪器的情况下采用。 2、浮标法的实测断面应选在顺直且比较规则的地段,其长度为井下水沟的5~10倍;水沟水流应均匀平稳,无旋涡及回流,无阻碍水流的杂物等。 3、实测时按下述程序进行 1选定实测地段后,按相等距离布设2~3个断面,即上断面、基断面中断面、下断面。 2对每个断面进行横断面测量。井下水沟横断面测量水深不得少于3个点。 3根据实测地段水的深浅选择浮标种类,从上游断面以上5~20米处投放,以便使浮标在接近上断面时,求出流速。 4、浮标可采用水面浮标及浮游浮标。井下可用木片、乒乓球、纸片等代替水面浮标。 第30条 地下水温度的观测,应根据地下水的深度、温度、井孔口径及要求测量的精度,选用不同的观测仪器,温度计放在水中的时间不少于3~5分钟,读至0.1℃。使用高灵敏测温仪时,需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和记录。 第31条 对塌陷积水区和水库,除观测水位处,还应在地形图上圈出积水范围,用求积仪分段计算不同水深的面积,求得塌陷积水区、水库总积水量。同时,要根据地形图和地表水系的分布情况圈定和计算该塌陷积水或水库、塘坝的汇水面积,以便预计不同降水强度下的可能汇水量和水位上升情况。 二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32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任务 1、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2、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和防探水。 3、提供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资料。 4、为钻探、堵水注浆提供观测资料。 第33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内容 1、矿井、水平、含水层、煤层、采区和采掘面的涌水量观测。 2、井巷及采面的突、涌、淋、渗、滴水点的水量、水质、水温观测。 3、井下各类水文地质钻孔、地质孔的水量、水位压、水质、水温的动态观测。 4、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含水层、导阻水断层 、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涌砂点等的水文地质调查及编录。 5、矿井可能的充水通道的水文地质编录。 6、定期检查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情况。 第34条 井下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 第35条 井下涌水量的观测在下列情况下可用容积法测量 1、涌水量较小且有管状引水设备的井孔,或备有水箱、水池等容积较大的容器时,应设置便于测量的标尺和放水用的闸阀。 2、在井下可利用井筒、巷道作为容积时。 3、顶帮的淋、流水可用塑料薄膜将水汇集到容器内。 第36条 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米时,观测一次涌水量。掘凿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第37条 观测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的含水层时,要确定含水层的名称,详细观测、记录含水层的产状、厚度、岩性、成分、颜色、构造、裂隙和喀斯特发育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坐标、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及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水中环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测定。 第38条 井筒或穿层石门揭露含水层时,要绘出顶及左、右或底及左、右三面1100~1500的展开图,应较全面地反映含水层及顶底板的地质特征,喀斯特、导水裂隙及有意义的构造等在空间的展布情况。绘制展开图时,两壁应采用同一起点、同一方位、同一坡度的观测基线。 第39条 观测喀斯特时,要注意其形态、方位、大小、所处标高和岩石层位及其与断层裂隙和上下层的关系,有无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状况。 第40条 绘制喀斯特素描图或进行实测编录的步骤 1、确定实测范围及方向,说明喀斯特赋存的地点及相应的坐标、标高,确定素描图的比例尺。 2、进行实测描绘,整理清绘成图。 3、重点地段的喀斯特特形态除进行实测素描外,应摄影或录相记录。 第41条 观测含水层裂隙,较密集裂隙可取1~2平方米,稀疏裂隙可取4~10平方米的范围内进行,观测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应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2、充填程度及充填物。 3、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等。 4、测定面积。 第42条 开采受地下水威胁的煤层所揭露断层,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时应记明断层的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并观测以下内容 1、断层的产状及落差。 2、断层带的宽度及其力学性质。 3、断层两盘含水层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顶底板承受的水头压力。 4、断层带充填物的胶结程度,判断其含水性,导水性及隔水性。 5、出水情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其出水量,并观测变化趋势。 6、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必要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或环境同位素比值的测定。 第43条 对于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构造,其观测内容如下 1、褶曲的产状及力学性质,记录观测点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 2、裂隙的产状、发育程度及充填情况。 3、出水状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水量、观察变化趋势。 4、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并取样进行全分析,必要时应测定环境同位素比值。 第44条 井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柱时,应进行下列观测 1、陷落柱的位置坐标及标高,尽量圈定其范围。 2、详细观察陷落柱内充填物地岩性、胶结程度等。 3、涌水的陷落柱要测定涌水量,并要取水样做水质分析。 4、必要时要取样进行特殊项目分析,以判断涌水水源。 5、用钻孔探到陷落柱时,要做出钻孔柱状图或剖面图。孔内如有出水现象,则要测定水量、水压、水温等。 第45条 井下突、涌、淋、滴、渗水点的观测内容如下 1、出水时间年、月、日、时、分。 2、出水地点以巷道最近的导线点控制其位置,以便算出准确坐标、标高;突、涌水点填绘在采掘工程图和充水性图上。 3、出水层位、厚度、岩性,喀斯特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出水点顶底板围岩压力的显现变化情况。 4、出水点水的颜色、温度、透明度、口感、气味等物理性质,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 5、周围出水点和观测孔的水量、水位水压变化情况,判断出水水源及影响范围。 第46条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连同其它有关的水文点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的突水点,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的间隔时间,涌水量稳定后,按正常要求进行观测。 第47条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窑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48条 井下疏水降压疏放老空水钻孔涌水量、水压观测,在涌水量、水压稳定时,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要求进行观测。 第49条 对井下水文钻孔进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的方法和要求,与地面水文钻孔基本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测压用的压力表要校验合格,反应灵敏,最好用专用的高精度压力表或高精度压力传感器进行观测,并根据孔口标高及时换算出水位标高。 2、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记录初见涌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压等,且每进尺5~10米或按设计要求测定水量、水压或水位。发现水量突变时,应停钻测算孔深和进行水量、水位观测,以了解相对隔水层的渗透性。 第50条 喷水钻孔水量观测只适用于井上、下自流钻孔由于喷水高度不易准确测量,故精度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测出水头上喷高度、套管内径,计算其涌水量。 第51条 水压观测应根据气水头压力的大小和观测条件,选用水头测量方法、压力表法等 1、用压力表观测水压时,应将压力表拧紧在测压管上,不得漏水,压力估至0.01兆帕。 2、观测水位时,其方法步骤依次为 1选用适当量程; 2检查工作电压,不得低于1.32伏; 3将传感器接在测压管上,插头插入“输入”插座,调零; 4开测压管阀门,待数字稳定后读数,如为高精度压力计应读至98.0帕; 5关闭闸门,关机拆除传感器; 6审核原始记录,并填写台账、绘制图纸,发现资料错误时应重新观测。 三小煤矿、老窑及老空积水区的水文地质观测 第52条 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要求 1、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安排两人,严禁单人进行观测。 2、严禁擅自进入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3、必要时应取水样,并作全分析。 第53条 对于矿井区范围内的小煤矿,应及时调查以下情况 1、井口坐标、标高。 2、井深和到达煤岩层位。 3、小煤矿的开采范围、充水特征,观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 4、开采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等情况。 第54条 当井田及其邻近范围内有小窑时,应调查了解因小窑开采而引起的危害矿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窑采掘矿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矿井掘井贯通、小窑向矿井排放水、报废小窑井口未做封填处理等。 第55条 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观测地面陷落、干裂、喀斯特塌陷,特别是向井下充水的情况。 第56条 小煤矿开采结束后,要收集报废井筒的封闭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资料。 四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中的观测 第57条 放水试验中井上下观测点的水位、水压、水量的观测,要严格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时间和经过校测的量具、仪表进行操作。 第58条 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地面观测孔,其内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洗井。 2、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3、备齐原始记录表 1地面钻孔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孔号、孔口标高、观测者、水位变化、累计降深等; 2井下钻孔水压观测记录、水量表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堰号注明规格尺寸、观测时间年、月、日、时、分、水头高、水量、观测者和备注。 第59条 放水试验期间的井上、下水动态观测,必须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 第60条 放水试验中的水位恢复观测,放水试验结束时要按设计规定 的时间和次序关闭水门,观测其水位、水压直至稳定。 第61条 放水试验开始前,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观测孔水位、出水点水量、相关井巷涌水量背景值等的观测。放水开始后,应每天填绘水位、水量历时曲线图等。 第62条 连通试验必须有试验设计,建立简易试验室,配备化验人员,以便及时测定示踪剂的含量。示踪剂的选择和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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