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煤矿带式输送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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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100.99 D 98 备案号 M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T XXXXX201X 煤矿带式输送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the belt conveyor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coal min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201X - XX - XX发布 201X - XX - XX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MT/T XXXXX201X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型号2 5 技术要求2 5.1 一般要求2 5.2 环境条件2 5.3 供电电源3 5.4 系统组成3 5.5 主要功能3 5.6 主要技术指标6 5.7 传输性能7 5.8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7 5.9 工作稳定性7 5.10 抗干扰性能7 5.11 可靠性7 5.12 防爆性能7 6 试验方法7 6.1 环境条件7 6.2 电源条件7 6.3 试验仪器和设备8 6.4 受试系统的要求8 6.5 系统运行检查8 6.6 主要功能试验8 6.7 主要技术指标测试10 6.8 传输性能试验11 6.9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11 6.10 工作稳定性试验11 6.11 抗干扰性能试验11 6.12 可靠性试验11 6.13 防爆性能试验11 7 检验规则12 7.1 检验分类12 7.2 出厂检验12 7.3 型式检验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煤科工集团常州自动化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田子建、伍云霞、刘晓阳、陈鼎智。 13 煤矿带式输送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带式输送监控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带式输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及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 3836.3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3836.9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T 5080.1-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 总要求 GB/T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10595 带式输送机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 571.1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电控系统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 872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MT/T 899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05 矿用分站 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 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MT/T 107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 MT/T 1081 矿用网络交换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矿带式输送监控系统 belt conveyor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coal mine 监测输送机速度、温度、烟雾、堆煤、横向断裂、纵向撕裂、跑偏、打滑、急停、电机运行状态、煤仓煤位等,并实现逆煤流启动,顺煤流停止等闭锁控制和安全保护、地面远程调度与控制、输送机火灾监测与控制等功能的系统。 4 型号 产品型号应符合MT/T 286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系统及有关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和MT/T 571.1、MT 872、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MT/T 1078、MT/T 1081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5.1.2 中心站、入井电缆和带金属导体的光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5.2 环境条件 5.2.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5℃~30℃; b 相对湿度40~70; c 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应结露; d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 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f 无显著振动和冲击。 5.2.2 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0℃~40℃; b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d 有瓦斯,但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5.2.3 系统中用于机房和调度室以外的地面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 用于有保暖及通风的室内0℃~40℃; 用于无供暖条件的室内-10℃~+40℃; 用于室外露天-20℃~+60℃。 b 最大相对湿度90(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 c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5.3 供电电源 5.3.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a 额定电压220,380 V,允许偏差-10~+10; b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c 频率50 Hz,允许偏差5。 5.3.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 a 额定电压127,380,660,1 140 V,允许偏差 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 其他井下产品-25~+10。 b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10; c 频率50 Hz,允许偏差5。 5.4 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传感器、分站、电源(可与分站一体化)、控制箱、洒水装置、传输接口、主机、传输电缆或光缆等组成。 5.5 主要功能 5.5.1 数据采集功能 5.5.1.1 系统应具有输送带速度、温度、煤仓煤位、电机工作电压、工作电流、功率等模拟量采集及显示功能。 5.5.1.2 系统应具有烟雾、堆煤、跑偏、撕裂、急停及其位置、电机运行状态等开关量采集及显示功能。 5.5.1.3 系统宜具有运输量等累计量采集及显示功能。 5.5.2 控制与报警功能 5.5.2.1 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就地、远程、多机联锁及单机控制功能。 5.5.2.2 系统应具有逆煤流起动、顺煤流停机控制功能。 5.5.2.3 系统应具有起动预告功能,预告时间应不小于10 s。 5.5.2.4 系统应具有紧急停机控制和闭锁功能。 5.5.2.5 系统宜具有缩带、收带、伸带、放带控制功能。 5.5.2.6 系统宜具有多电机速度同步控制和功率自动平衡功能,使电机功率不平衡误差不大于3。 5.5.2.7 系统应具有速度调节功能,能控制多电机系统起动加速度不大于0.3 m/s2,下运系统减(加)速度不大于0.8 m/s2。 5.5.2.8 除正常起动和停机造成的输送带速度变化外,系统应具有打滑反时限报警和停机保护控制功能 a 输送带速度小于或等于额定速度50时,报警并停机; b 10 s钟内,输送带速度均为额定速度的50~70时,报警并停机; c 输送带速度大于或等于额定速度110时,报警并停机。 5.5.2.9 系统应具有超温报警、洒水控制和闭锁功能。当主滚筒温度达到下列温度时,报警并洒水降温 a 直接测量滚筒表面温度时,702℃; b 直接测量滚筒内壁温度时,602℃; c 测温点距被测点10 mm~15 mm时,422℃。 5.5.2.10 系统应具有烟雾报警、洒水控制和闭锁功能。 5.5.2.11 系统应具有堆煤报警、停机控制和闭锁功能。当2 s内连续监测到煤位超过预定位置时,报警并停机。 5.5.2.12 系统应具有跑偏报警、停机控制和闭锁功能。当监测到输送带跑偏时,报警;当输送带超出托棍端部边缘20 mm时,停机。 5.5.2.13 系统应具有撕裂报警、停机控制和闭锁功能。当系统监测到纵撕时,报警并停机。 5.5.2.14 系统应具有煤仓煤位报警、控制和闭锁功能。当煤仓煤位达到报警煤位时,停止相关设备工作。 5.5.3 存储和查询功能 系统应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存储内容应包括 a 重要测点模拟量的实时监测值; b 模拟量统计值; c 开关量动作状态及时刻; d 累计量值; e 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及时刻; f 模拟量输出值; g 模拟量输出统计值; h 开关量输出状态及时刻; i 控制命令及时刻; j 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及时刻等。 5.5.4 显示功能 5.5.4.1 系统应具有列表显示功能。其中 a 模拟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单位、报警门限、控制门限、监测值、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传感器工作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和时刻等; b 开关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开/停时刻、状态、工作时间、开停次数、传感器工作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和时刻等; c 累计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单位、累计量值等。 5.5.4.2 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单位、报警门限、控制门限、监测值、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传感器工作状态,并设时间标尺,可显示出对应时间标尺的模拟量值。 5.5.4.3 系统应具有开关量状态图及柱状图显示功能。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最后一次开/停时刻和状态、工作时间、开机率、开/停次数、传感器状态等,并设时间标尺。 5.5.4.4 系统应具有模拟动画显示功能。显示内容包括工艺流程模拟图、相应设备开停状态、相应模拟量数值等。应具有漫游、总图加局部放大、分页显示等方式。 5.5.4.5 系统应具有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功能。显示内容应包括传感器、控制箱、洒水装置、分站、电源箱、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若系统庞大一屏无法容纳,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5.5.5 打印功能 系统应具有报表、曲线、柱状图、状态图、模拟图、初始化参数等召唤打印功能(定时打印功能可选)。 5.5.6 人机对话功能 系统应具有人机对话功能,以便于系统生成、参数修改、功能调用、控制命令输入等。 5.5.7 自诊断功能 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当系统中模拟量传感器、分站、传输接口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并记录故障时刻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5.5.8 双机切换功能 系统应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应双机备份,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或自动切换功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投入工作。 5.5.9 数据备份功能 系统应具有数据备份功能。 5.5.10 备用电源功能 系统应具有备用电源。 5.5.11 其他功能 5.5.11.1 系统应具有网络通信功能。 5.5.11.2 系统应具有软件自监视功能。 5.5.11.3 系统应具有软件容错功能。 5.5.11.4 系统应具有实时多任务功能。 5.5.11.5 系统传感器至分站之间、分站至中心站(或主站)之间、分站至分站之间等宜具有语音通信功能,以便于系统安装与维护。 5.6 主要技术指标 5.6.1 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 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1.0。 5.6.2 模拟量输出传输处理误差 模拟量输出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1.0。 5.6.3 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 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1.0。 5.6.4 巡检周期 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 s,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5.6.5 控制执行时间 就地控制时间不大于2 s。远程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5.6.6 调节执行时间 调节执行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5.6.7 画面响应时间 调出整幅画面85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其余画面应不大于5 s。 5.6.8 误码率 误码率应不大于10-8。 5.6.9 传输距离 分站至传输接口、分站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 km;传感器、控制箱、洒水装置至分站之间的传输距离由相关标准规定。 5.6.10 监控容量 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分站所能接入传感器的数量宜在2,4,8,16,32,64,128中选取。 5.6.11 双机切换时间 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 min。 5.6.12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在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2 h。 5.6.13 存储时间 重要监测点模拟量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 d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状态及时刻、开关量状态及变化时刻、控制命令及时刻、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及时刻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 min。 5.6.14 统计值时间 模拟量统计值应是5 min的统计值。 5.7 传输性能 系统的信息传输性能应符合MT/T 899的有关要求。 5.8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供电电压在规定的电压波动范围内变化时,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5.9 工作稳定性 系统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试验时间应不小于7 d,其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5.10 抗干扰性能 5.10.1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3-2006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10.2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4-2008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10.3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5-2008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11 可靠性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 h。 5.12 防爆性能 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3836.4和GB 3836.9的规定。在爆炸性环境中传输的信号应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6 试验方法 6.1 环境条件 除环境试验或有关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中进行 a 环境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45%~75%; c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6.2 电源条件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测试用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交流供电电源 1 电压误差应不大于2%; 2 频率50 Hz,其误差应不大于1%; 3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b 直流供电电源 1 电压误差应不大于2%; 2 周期与随机偏移ΔU1 ΔU为周期与随机偏移的峰到峰值。 )/U02 U0为直流供电电压的额定值。 )应不大于0.1。 6.3 试验仪器和设备 6.3.1 试验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对准确度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不大于被测参数1/3倍的允许误差。 6.3.2 试验仪器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所测性能的特点。 6.3.3 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按照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并检定或校准合格。 6.3.4 试验仪器和设备的配置应不影响测量结果。 6.3.5 主要试验仪器和设备的特性要求应符合MT/T 1004的规定。 6.3.6 仿真线应符合MT/T 772附录A的规定。 6.4 受试系统的要求 6.4.1 现场试验时,按实际配置的系统进行检验。 6.4.2 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时,系统测试至少应具备下列设备 a 中心站设备1套,一般包括传输接口1台、主机(含显示器)、打印机等设备(对双机系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设备); b 分站出厂试验时,为订货的全部分站;型式试验时应不少于3台;若具备分站电源,应包括在其中;若有多种型式的分站或具有分站功能的设备,每种至少1台; c 每种本安电源最大组合负载的各种传感器及其他设备; d 构成系统的其他必要设备。 6.4.3 受试系统中的设备应是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 6.5 系统运行检查 按MT/T 772-1998中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6.6 主要功能试验 6.6.1 使输送带速度、温度、煤仓煤位等模拟量传感器或模拟量信号发生器输出数据,检查系统是否能够采集并显示相应的数据。 6.6.2 使烟雾、堆煤、跑偏、撕裂、急停等开关量传感器或开关量信号模拟器输出开关量状态,检查系统是否能够采集并显示相应的状态。 6.6.3 使电子秤(核子秤)或累计量信号模拟器输出数值,检查系统是否能够采集并显示运输量。 6.6.4 分别使用系统的自动、手动、就地、远程、多机联锁及单机控制功能,检查系统是否能够实现相应的功能。 6.6.5 启动输送机,检查输送机是否能够逆煤流起动。在输送机完全启动并正常运行后,停机,检查输送机是否能够顺煤流停机。 6.6.6 启动输送机,检查系统能否实现预告功能,并检查预告时间是否不少于10 s。 6.6.7 按急停开关,检查输送机是否能够实现紧急停机;急停信号不撤除,不能起动输送机;急停信号撤除后,方可人工起动输送机。 6.6.8 进行缩带、收带、伸带、放带操作,检查输送机是否能够实现缩带、收带、伸带、放带功能。 6.6.9 同时通过如下2个试验时才判定系统具有多电机速度同步控制功能 a 使输送机在均匀额定负载情况下正常运行,检查输送机所有电机的转速是否不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误差; b 使输送机在均匀额定负载情况下正常运行,人为改变输送机任一电机的转速,检查该电机转速是否能恢复到额定转速。 6.6.10 多电机功率自动平衡功能试验按GB/T 10595的相关规定进行。 6.6.11 速度调节功能试验按GB/T 10595的相关规进行。 6.6.12 使输送机速度传感器或模拟量信号发生器分别输出5.5.2.8 a、b和c)规定的输送机速度值,检查系统是否能够实现打滑反时限报警和停机保护控制功能。 6.6.13 使温度传感器或模拟量信号发生器分别输出5.5.2.9 a、b和c)规定的温度值,检查系统是否能够实现报警、洒水和闭锁控制功能;温度超限,不能起动输送机;温度不超限方可人工起动输送机。 6.6.14 使烟雾传感器或开关量信号模拟器输出烟雾报警值,检查系统是否能够实现烟雾报警、洒水和闭锁控制功能;烟雾超限信号不撤除,不能起动输送机;烟雾超限信号撤除后,方可人工起动输送机。 6.6.15 人为产生堆煤,使堆煤高度大于规定的限值,或开关量信号模拟器输出相应状态,检查系统是否能够实现堆煤报警、停机和闭锁控制功能;堆煤高度超限信号不撤除,不能起动输送机;堆煤高度超限信号撤除后,方可人工起动输送机。 6.6.16 使跑偏开关或开关量信号模拟器输出跑偏状态,检查系统是否能够实现跑偏报警、停机控制和闭锁功能;跑偏信号不撤除,不能起动输送机;跑偏信号撤除后,方可人工起动输送机。 6.6.17 使输送机撕裂传感器或开关量信号模拟器输出撕裂状态,检查系统是否能够实现撕裂报警、停机和闭锁功能;撕裂信号不撤除,不能起动输送机;撕裂信号撤除后,方可人工起动输送机。 6.6.18 使煤仓煤位传感器或模拟量信号发生器输出报警值,检查系统是否能够实现煤仓煤位报警与控制功能;煤位超限,不能起动输送机等;煤位不超限,方可人工起动输送机等。 6.6.19 存储和查询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7的规定进行。 6.6.20 列表显示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8的规定进行。 6.6.21 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8的规定进行。 6.6.22 开关量状态图及柱状图显示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8的规定进行。 6.6.23 模拟动画显示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8的规定进行。 6.6.24 设备布置图显示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8的规定进行。 6.6.25 打印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8的规定进行。 6.6.26 人机对话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9的规定进行。 6.6.27 自诊断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10的规定进行。 6.6.28 双机切换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13的规定进行。 6.6.29 数据备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14的规定进行。 6.6.30 备用电源试验,按MT/T 772-1998中8.15的规定进行。 6.6.31 系统软件自监视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11的规定进行。 6.6.32 软件容错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12的规定进行。 6.6.33 实时多任务功能试验,按MT/T 772-1998中8.14的规定进行。 6.7 主要技术指标测试 6.7.1 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测试 按MT/T 772-1998中9.1的有关规定进行。 6.7.2 模拟量输出传输处理误差测试 按MT/T 772-1998中9.3的有关规定进行。 6.7.3 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 按MT/T 772-1998中9.2的有关规定进行。 6.7.4 系统巡检时间测试 按MT/T 772-1998中9.4的有关规定进行。 6.7.5 控制执行时间测试 按MT/ T772-1998中9.5的有关规定进行。 6.7.6 调节执行时间测试 按MT/T 772-1998中9.6的有关规定进行。 6.7.7 画面响应时间测试 按MT/T 772-1998中9.9的有关规定进行。 6.7.8 系统误码率测试 按MT/T 772-1998中9.11的有关规定进行。 6.7.9 传输距离测试 使用仿真线模拟分站至传输接口、分站至分站之间的最大传输距离,检查在5.6.10规定的最大传输距离情况下,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6.7.10 监控容量测试 使传感器接入分站,检查是否可以将5.6.10推荐的传感器数量接入分站,并能正常工作;使分站接入系统,检查是否可以将5.6.10推荐的分站数量接入系统,并能正常工作。 6.7.11 双机切换时间测试 人为制造工作主机故障,检查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的间隔是否小于5 min。 6.7.12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测试 断开系统外部供电,检查系统在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正常工作,并维持2 h以上。 6.7.13 存储时间测试 使模拟量信号发生器输出数据,检查实时监测值是否能够保存7 d以上,检查5.6.13规定的数据是否能够保存1年。人为制造系统故障状态,检查丢失上述数据的时间是否小于5 min。 6.7.14 统计值时间测试 使模拟量信号发生器连续输出统计值为已知的数据,检查5 min内系统模拟量统计值是否与已知数据相符。 6.8 传输性能试验 按MT/T 899的有关规定进行。 6.9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 按MT/T 772-1998中第11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6.10 工作稳定性试验 按MT/T 772-1998 第10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中的测量时间间隔应不大于24 h。 6.11 抗干扰性能试验 按GB/T 17626.3-2006、GB/T 17626.4-2008和GB/T 17626.5-2008的规定进行,功能正常;或功能暂时丧失,但能自动恢复;或有人值守的设备(含便携仪),功能暂时丧失,但人为干预后可恢复。 6.12 可靠性试验 按GB/T 5080.7的有关规定进行。若无其他标准另行规定,采用定时截尾试验方案。失效判定应符合GB/T 5080.1-1986中9.2的有关规定。 6.13 防爆性能试验 按GB 3836.1~3836.4和3836.9的有关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7.2.2 出厂检验一般由制造厂质检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用户可提出参加。 7.2.3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 表1 检验项目 检 验 项 目 质量特征类别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主要功能 A 5.5 6.6 ○ ○ 主要技术指标 A 5.6 6.7 ○ ○ 传输性能 A 5.7 6.8 ○ ○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B 5.8 6.9 ○ 工作稳定性 B 5.9 6.10 ○ ○ 抗干扰性能 B 5.10 6.11 △ 可靠性 B 5.11 6.12 △ 防爆性能 A 5.12 6.13 ○ 注○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 △表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的项目。 表示不需要检验的项目。 7.2.4 出厂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7.3 型式检验 7.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定型时; b 正式生产后,系统中设备或系统组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系统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5年1次; d 停产1年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3.2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型式检验项目的规定。 7.3.3 按照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受试系统的各组成设备。样品数量应符合试验要求。 7.3.4 型式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A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对B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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