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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阳集团矿业管理分公司 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地测处 2019年4月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防治水运行管理制度 二、防治水业务管理制度 三、地质技术管理制度 四、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 五、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六、水害隐患排查制度 七、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八、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九、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十、水害情况分析制度 十一、与周边矿井水文地质料和图纸交换制度 十二、探放水管理制度 十三、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 十四、探放水探掘分离制度 十五、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 十六、雨季巡查制度 十七、煤矿防汛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十八、地测防治水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十九、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二十、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二十一、水害应急救援制度 二十二、防洪物资储备制度 二十三、汛期值班制度 二十四、物探技术管理制度 二十五、地测资料及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十六、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二十七、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二十八、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二十九、仪器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防治水运行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总经理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2、业务部门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3、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记录、台账、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各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4、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5、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对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6、严格矿井边界隔离煤柱留设,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7、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 。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8、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总工程师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9、防治水管理运行执行“三不”的防治水规定。 1防治水措施未学习,不准开工; 要求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贯彻学习本工作面防止水措施,凡对全队职工未组织措施贯彻学习,不得进行开工。 2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准施工。 各采掘面排水系统必须完善,各环节排水能力必须大于地质预报最大涌水量和生产实际最大涌水量的两倍,否则不得组织施工。 3防治水探测工作不到位,不准生产; 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本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进行钻探或物探工作,并提交探放水工作移交单,报矿地质副总、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或恢复生产;凡未进行防治水探测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二、防治水业务管理制度 1、地测防治水部门与生产技术处、调度室、安监处、通风处、机电处等部门应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2、其它部门需要地测提供资料时,必须提交经总工程师签字的通知,地测防治水部门方可提交。 3、各矿地测防治水部门必须切实做好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和水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探水工作 4、根据接替计划,结合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地质及水害因素,提出地质及水害分析预报和预测图。做到年、季、月都有预报,要逐月进行检查并及时验证其预报的准确性。 5、分析、研究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含水层;底板以下赋存高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以及断层带的富(导)水性等特征,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及时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6、查明老空区、古空区,并在采掘工程图、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当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发送通知单超前探放水。在确认积水已放净后,才允许继续采掘。 7、查明开采水平以上受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冲积层的层次、层厚、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岩性特征、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 8、查明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并建立台帐。在采掘工作面与钻孔相遇前,(距离不小于20米)应向有关部门发送通知单,提请落实好防突水措施。 9、地测防治水处应做好业务保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水文地质钻探规程、煤矿测量规程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等关于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10、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部经理监督执行。 三、地质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实际观测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开采,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2、严格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3、开始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的特点,熟知巷道所处煤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按要求及时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开拓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并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按时编制提交开拓地质说明书。 4、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说明书。 5、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修改填绘断层、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区域地质图及巷道素描图,并及时收集工作面内的煤厚资料,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地质预报。综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内隐藏地质构造、岩浆岩、陷落柱等,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将物探结果附在回采说明中,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一并交生产部门使用。 6、充分分析回采说明书、物探成果及已开采的相邻工作面地质规律;对回采面进行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动态预报,认真观测。记录已知的地质构造、物探异常区的地质变化情况,做好回采面地质素描,分析预测隐伏构造及薄煤层延展变化趋势,验证物探结果,做好地质预报工作。按要求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总结上报集团矿业管理分公司。 7、建立物探成果台账(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瞬变电磁、瑞利波勘探等),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采、掘工作结束后编写物探验证报告或总结。 8、生产中遇重大地质构造时,地测部门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及时向矿主管工程师及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9、各种图纸,必须按标准化要求使用统一正确的图例、图示作图,按细则要求的时间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地质工作用图(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图、日常手头用图等)要求随工程进度,在日常整理资料的同时随时修改填绘,并至少每月应全面分析修改一次。生产区域地质图(12000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生产水平地质平面图及相应的地质剖面图等)要求每月全面填绘修改一次。基本地质图(15000矿井各煤层底等高线图、剖面图、各水平地质平面图等)要求每季修改填绘一次。要求图纸内容齐全,资料推测有理有据,并保证相关图件一致性。 10、各种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账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11、各种物探仪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保管与维护,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物探工作能正常开展。 12、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地测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均须经地测科负责人严格把关,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或报出。 13、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 2、集团公司总经理、矿井负责人对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分析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集团、矿井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为防治水患提供保证;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岗位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责任;安监部门对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察的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发放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详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至施工队组、安监处和各生产科室。 4、各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前,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5、探查水压大于1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地测处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属于钻探施工部分由钻探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 6、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必须按照探放老空水的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 7、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布置警戒线,确保安全。 8、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按照“先物探,后钻探”原则,查清岩溶陷落柱的分布位置,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 9、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所有防水煤柱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与隔水的可靠性。 10、各矿井每周进行一次水情水害分析,其分析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相关人员;水情水害预报必须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当地质条件、生产接续、作业计划发生变化时,要增加临时水情水害通知单。其年报、季报、月报均须报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备案。 11、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地进行分析、整理,提出结论性意见。 12、每年雨季指派专人负责“雨季三防”日常工作,对地表水一般情况每月观测一次,在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13、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制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准 (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设巷道。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继续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时,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清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内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钻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回采。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层位。 五、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遏制和杜绝矿井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当前防治水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成立地测防治水专职业务机构,全面负责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配备必须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保证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的投入。 2、成立以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矿长)为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矿井防治水领导机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工作,切实加强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3、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测防治水日常工作,如因人事变动,必须及时补充人员,同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公司备案,防止工作脱节。 4、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防治水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时间,为生产设计提供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2)矿井具体负责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实施和质量监督,在采区及回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水工程监督与管理。 3)施工单位根据防治水工程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部负责矿井及采区排水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部负责各矿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及安全监管工作。 5、审核、批复各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按照时间进度组织检查。 6、建立健全各矿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对影响矿井开采的主要含水层水位和井下涌水量进行动态观测,水文动态系统不健全的要及时补充和完善。 7、对各矿井井下各种探放水工程组织审批后实施。 8、各矿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先物探、后钻探。 9、审批各矿井防隔水煤岩柱除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须由设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计算设计外的留设,并报备案管理。 10、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细则要求,补充完善各种水文地质图纸和台账。 11、各矿井每周进行一次水情水害分析,其分析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相关人员;水情水害预报必须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当地质条件、生产接续、作业计划发生变化时,要增加临时水情水害通知单。其年报、季报、月报均须报公司地测处备案。 12、每月组织召开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 13、每年雨季指派专人负责雨季“三防”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14、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补充勘探工程设计,经公司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成果报告由公司组织验收、审批后使用。 15、地测防治水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详细记录井下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原始记录及时归档保存。 16、开采受小窑老空水威胁的煤层时,须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开展相关的小窑调查和补充勘探工作。 17、加强对各矿井相邻煤矿资料交换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或资料交换,资料交换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纸两部分,相关资料应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 18、 强化科技技工作,不断探索、推广应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 六、水害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加强防治水工作,及时发现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水害隐患排查制度。 1、主要负责人对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2、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各矿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对预防矿井重大水害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3、每月下旬由总工程师根据各矿井当期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组织的防治水隐患排查。 4、防治水隐患排查时,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内容和标准逐项检查,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工程师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各矿进行限期整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地测防治水部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内业资料管理,对整个过程要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规范(包括检查人员签字、人员分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情况等做详细记录)。 7、各矿井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严格按照专项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8各矿地测处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生产的区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9、 各矿相关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点防治水区域防治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防治水隐患排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10、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以“五定表”的形式通知基层区队,要求其立即停产停工处理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忠由矿领导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较大事故隐患由专业事故隐忠排查组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查出一般事故隐忠,由各区队制定事故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整改方案必须按照“五落实”进行管理,必须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的落实;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七、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1、各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及公司有关规定 ,对违反规程及条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2、因对矿井生产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了解不够,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不及时,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对可能发生突水的区段,未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水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4、未及时编制探防水预报通知及其它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造成水害事故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对管辖内所提资料的可靠性及因处理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负责。 6、每次召开的事故分析会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地测处领导要向大家讲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以使大家吸取教训,并制定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八、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各矿探水队、掘进队必须实行探掘分离管理。矿相关部门接到停掘通知单后,及时做好探水前职责范围内的准备工作,掘进队组严格按探水位置停掘。 2、探水地点每次探放水之前,地测处必须组织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各部门对排水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钻场支护材料、通讯系统、钻探设备、设计措施贯彻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探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每个钻孔探放水完毕后,探水队、施工单位、地测科、安监部门、矿带班领导等人员在探水现场进行签字验收。达到探水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验收签字确认水害彻底解除后,结束探水任务,进行下一步工作。 4、探放水施工中如发现预测外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顶钻、瓦斯涌出量增大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私自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地测科报告,并派人监测,准确记录出现异常情况的孔深、监测涌水量。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重新分析原因,进行物探,然后重新设计钻孔进行探测。 6、探放水工作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牵头进行安全确认,地测科要向施工单位等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施工单位接到允许掘进通知单后方可掘进。根据通知单上允许掘进距离,掘进中各班必须在掘进工作面交接班时,将剩余允许掘进距离交接清楚,填写在准掘牌板上,严禁超掘。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探放水的有关牌板。 7、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8、探水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探放水情况及注意事项。 9、探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10、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11、在交接单上所需签字的负责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审核签字,未进行审核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九、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矿井地质、水情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水害防治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指在查清矿井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采掘面的地质、水情水害做出科学的分析判断和评价。为了进一步规范采掘工作面的水害探测及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矿井采掘面的地质、水情水害情况,做到安全生产工作超前规范,重点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1、各矿防治水处室是矿井防治水工作业务部门。必须按照业务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的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供预测预报。 2、各矿应根据本单位年、季、月采掘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质预报。 3、月度水情水害预报,于当月5日前由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和施工单位;计划变更后的临时水害通知单,于工程施工前 3 日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矿有关领导、部门和施工单位。 4、季度水情水害预报,于本季度的首月 5 日前由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公司、矿有关领导、部门。 5、年度水情水害预报,于当年 1 月 10 日前由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公司、矿有关领导、部门,并报公司。 6、地质预报必须有正规的文字、图纸资料。预报的内容应包括地质现象(断层、褶皱、变薄、陷落柱、变质带)的位置、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 预测地点及其水文地质条件简况、水害类型、积水范围、积水量、涌水范围及预测涌水量大小,责任单位和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等内容。 7、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年、季、月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预报做到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8、水情水害预报在月预报、季预报和年预报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情况做临时性预报,对邻近积水区、导水构造等重点存在水患的地段,或施工现场出现涌水、地质构造等异常时,技术人员要重点认真分析预测,及时深入现场观测收集、分析有关资料,编写临时专项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并且有文字和附图说明。 9、预报的质量、结果必须能够保证指导煤矿正常安全生产,符合生产实际揭露情况,不能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水害事故。 10、预报的形式要规范,规格要求统一,且预报手续齐全,应按技术程序由相关人员签字,及时发放给相关单位、队组,预报原件要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集中管理。 十、水害情况分析制度 1、各矿井发生水害事故后要立即对水害发生的地点及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救灾方案。 2、由矿井防治水组迅速找到水源,撤出受水害威胁地区的工作人员。 3、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水源由技术部制定安全措施及排水方案。 4、由防治水小组及时实施,防止水害事故扩大。 5、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成的事故分析领导组,对水害进行分析。 6、水害治理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总结,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 十一、与周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图纸交换制度 1、图纸比例统一为12000,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时都必须加盖公章。 2、交换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一式3份,周边矿1份,本矿1份、存档1份。 3、图纸必须保证每十天进行一次填绘,交换图纸必须与本矿实际情况相符。 4、水文地质资料必须定期更新,保证与本矿实际相符。 5、建立定期交换制度,每年至少交换一次相关资料和图纸。 6、设立专门档案,存放周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相关资料和图纸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十二、探放水管理制度 1、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进行采掘工作时,坚持超前钻探。 2、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手段进行探放水,要根据物探成果、探放水要求进行探放水设计。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4、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5、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6、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 7、探放水时,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胁的人员必须撤出。 十三、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 1、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 2、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3、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时必须体现防治水作业优先。 4、在各项生产工程规划项目安排上,优先安排防治水工程规划项目的审批、施工。 5、在资金紧张情况下,优先安排防治水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优先购买探放水设备、材料。 6、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施工人员的需求安排。 7、在生产与防治水发生矛盾时,优先安排解决防治水的矛盾。 8、在每月初的生产作业计划中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 十四、探放水探掘分离制度 1、防治水组织机构完善,各矿必须成立专门探放水队,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购置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 2、探放水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地测防治水部门负责具体管理、钻探设计、技术工作,做到“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掘”。 3、探放水队由地测防治水部门领导,不受掘进队管理,与掘进队只是协作、工作关系。 4、探放水队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探放水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5、探水队必须在接到地测防治水部门下发的探水通知书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 6、探水队队员,在探放水前必须认真学习探放水制度、探放水设计、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7、探放水队必须按时将当班、当日钻探进尺日报,报送地测防治水部门审查,建立探放水台账。 8、地测防治水、生产、安监要对探放水队每个工作面的钻探进尺进行审查、验收,建立探放水记录牌板。 9、经验收,探水队钻探工作满足探放水设计要求、达到探水目的后,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才能将探水工作面移交掘进队施工。 10、工作面没有进行探放水工作,严禁掘进。 11、掘进队要根据设计所允许的掘进进尺进行作业,由地测防治水、生产、安监部门进行监督,严禁超掘。 十五、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 (一)工程验收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探放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孔由地测、安检、生产、钻探队、采掘队等部门,会同带班矿领导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员必须与地测部门联系。经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地测部门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地测科,由地测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不予验收并说明原因。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允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二)考核制度 1、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2、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地测处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地测、安监、调度、生产、综掘队组成。 3、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人员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4、验收内容以所批复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掘进作业面必须设立探放水记录牌板,牌板由探水队制作并设立在掘进作业面。 6、探放水期间,探水队当班带班长须及时如实填写探放水牌板、班报。如发现有不填、虚假填报的,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处罚探水队长200元。 7、探放水班报必须有当班班长、当班安全员的签字。如发现签字不全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8、探放水班报在探水队留存备查,探水队应该妥善保管。如发现有缺少丢失的,丢失缺少一份处罚探水队200元。 9、当日探水日报经探水队负责人签字后,第二个工作日报送矿地测处。逾期不报的,发现一次处罚探水队200元。 10、、施工队组收到停掘通知单后,应当在掌子面到达通知单指定停止位置后停止掘进,等待地测部门进行探放水。如果拒不执行停掘通知单,或者在探放水期间不予积极配合。据其情节轻重,处罚队组10003000元。 十六、雨季巡查制度 1、雨季汛期期间,各矿必须成立“雨季三防”领导组,设立办公室,全面负责雨季汛期工作。 2、“雨季三防”办公室在雨季期间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地面工业广场、物资存放地和工人宿舍生活区的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山体滑坡、垮塌等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事故;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其中大、暴雨过后必须组织一次巡查 3、地测部门要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4、在雨季来临之前,要组织力量对井下水仓、水沟及地面水沟彻底清挖疏通一遍,保证有足够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畅通。 5、在雨季来临之前,机电部门要对排水设备和供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修,排水设备要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保证排水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6、地测部门要准确地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及时将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边界上200米范围内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和水患威胁地点,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威胁的情况。 7、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8、保证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保障通讯系统畅通、使用可靠,保障压风自救系统、防尘系统可靠有效,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 9、矿井防水安全设施要做好检查、护养和维修,确保用时可靠。 10、制定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程要求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 11、落实采空区防治积水措施,防、排水系统要完善,制定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 12、井口及工业广场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水位、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要建立可靠的防淹井措施。 13、对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到的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14、调度室要经常和地方气象预报部门联系,在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安排人员对重点部位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15、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要安排相关人员对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进行分工观测,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16、对巡查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整改过的隐患及时复查。 17、要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 18、发生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水害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十七、煤矿防汛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1、各煤矿在雨季防汛期间,成立雨季防汛应急工作领导组,制定雨季防汛工作计划。 2、强化隐患排查,要将历年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归纳梳理,以建立图文式防汛情资,明确防汛应急工作重点。 3、每年防汛应急工作要进行拉网式排查,查出的新的汛情隐患要定时、定点、定人、定标准,依规完成闭合整改。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度汛方案,确保安全。 4、进一步深化水情水害排查分析,查清各类水害的水量大小、水情变化、联通关系、生产采动影响和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等情况,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明确汛期巡查工作的重点、难点、薄弱点,重点排查分析以下方面 ①地面河流、湖泊、水库、涵闸、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地面斑纹、煤层露头等影响区域、老窑、古井、古空、采空区等容易积水的区域。 ②受承压水、裂隙水、断层水及上覆岩层水等威胁区域。 ③相邻矿井及已关闭矿井井口的充填情况、水害威胁的情况、各井口、安全出口及矿区范围内的河渠、排水沟、下水道的清挖、疏通情况。 ④地面变电所、主通风机房、绞车房、火药库、安全监测监控室等要害场所的防汛设施、避雷设施的完好情况。 ⑤煤矿井下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的检修、完好情况及联合排水试验情况;井下防水设施的完好情况和水仓、沉淀池、排水沟的清理情况。 ⑥矿井供电系统和通讯系统设施完好情况。 ⑦地面堤防防洪工程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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