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治水相关文件与煤矿防治水细则对比内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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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治水相关文件与煤矿防治水细则对比内容 国家标准 山西省标准 省、地市不同要求内容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山西省标准将“有疑必探”改为“有掘必探”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每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熟悉本专业操作技能。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门探放水队伍。探放水队伍专职负责探放水工作,由防治水机构统一管理。煤矿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的数量应不少于该矿开掘工作面数量的3倍。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九条 煤矿必须配备满足探放水作业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必须保证每个开掘工作面配备一台探放水钻机,要有相应的备品备件。采煤工作面根据工作面防治水的实际情况适当配备。 国家标准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山西省、地市标准为 1、 机构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同时要求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沁源要求有防治水科、设防治水科长 2、 专业人员每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中阳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或井田内存在承压开采区域的矿井,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3名。 山西省标准要求煤矿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的数量应不少于该矿开掘工作面数量的3倍,必须保证每个开掘工作面配备一台探放水钻机,要有相应的备品备件。中阳物探设备不得少于2台。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五条 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山西省标准要求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十条 煤矿防治水首先要以物探、钻探等手段进行综合勘探,并辅以水文地质实验(化探)、长期动态观(监)测等方法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十一条 在采掘前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程序,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在水害隐患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山西省标准要求增加以水文地质实验(化探)、长期动态观(监)测等方法;探放水作业时严格执行在水害隐患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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