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pdf

返回 相似 举报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coal industry 20060901发布2006100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20426200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2006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网址http/ / wwwcespcn 电子信箱bianji 4@ cespcn 电话01067112738 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 2006年10月第1版开本880 12301/16 2006年10月第1次印刷印张1 印数13000字数40千字 统一书号1380209077 定价1200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6年 第46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现批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2006)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 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 查询。 特此公告。 (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2006年9月1日 GB204262006 ⅰ 前言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 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本标 准。本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规定了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规定了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 规定了煤矸石堆置场管理技术要求; 规定了煤炭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技术要求。 新建生产线自2006年10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 准执行,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煤矸石堆置场污染物控制和管理 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煤炭科学研究总 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GB204262006 ⅳ 目次 前言 ⅳ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2 5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4 6煤矸石堆置场污染控制和其他管理规定4 7监测5 8标准实施监督6 GB204262006 ⅲ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 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 ( 含露天煤矿) 、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 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 的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条和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61 ~ 2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 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T 7466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T 746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T 7468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T 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T 7471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T 7472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T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T 748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T 7485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T 8970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GB/ T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T 11911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T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T 16488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 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1 GB204262006 HJ/ 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炭工业coal industry 指原煤开采和选煤行业。 32煤炭工业废水coal industry waste water 煤炭开采和选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 33采煤废水mine drainage 煤炭开采过程中,排放到环境水体的煤矿矿井水或露天煤矿疏干水。 34酸性采煤废水acid mine drainage 在未经处理之前,pH值小于60或者总铁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100 mg/ L的采煤废水。 35高矿化度采煤废水mine drainage of high mineralization 矿化度 ( 无机盐总含量)大于1 000 mg/ L的采煤废水。 36选煤coal preparation 利用物理、化学等方法,除掉煤中杂质,将煤按需要分成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过程。 37选煤厂coal preparation plant 对煤炭进行分选,生产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厂。 38选煤废水coal preparation waste water 在选煤厂煤泥水处理工艺中,洗水不能形成闭路循环,需向环境排放的那部分废水。 39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在温度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状态下,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 为mg/ m3。 310煤矸石coal slack 采、掘煤炭生产过程中从顶、底板或煤夹矸混入煤中的岩石和选煤厂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洗矸石。 311煤矸石堆置场waste heap 堆放煤矸石的场地和设施。 312现有生产线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煤矿矿井、露天煤矿、选煤厂以 及所属贮存、装卸场所。 313新 ( 扩、改)建生产线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扩、改煤矿矿井、露天煤矿、选煤厂以及所 属贮存、装卸场所。 4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41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 煤炭工业 ( 包括现有及新 ( 扩、改)建煤矿、选煤厂)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不得超过 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  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 L) 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 L   ) 1总汞0053总铬   15 2总镉014六价铬05 2 GB204262006   续表 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 L) 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 L   ) 5总铅058氟化物   10 6总砷059总α放射性   1 Bq/ L 7总锌2010总β放射性10 Bq/ L 42采煤废水排放限值 现有采煤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 内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 ( 扩、改) 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 ( 扩、改)建采煤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 ( 扩、 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表2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 染 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 L)(pH值除外) 现有生产线新建 ( 扩、改)生产线 1pH值6 ~ 96 ~ 9 2总悬浮物7050 3化学需氧量 (CODCr)7050 4石油类105 5总铁76 6总锰44 注总锰限值仅适用于酸性采煤废水。 43选煤废水排放限值 现有选煤厂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 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 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 ( 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 ( 扩、改)建选煤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 定新 ( 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表3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 染 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 L)(pH值除外) 现有生产线新 ( 扩、改)建生产线 1pH值6 ~ 96 ~ 9 2悬浮物10070 3化学需氧量 (CODCr)10070 4石油类105 5总铁76 6总锰44 44煤炭开采 ( 含露天开采)水资源化利用技术规定 441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除执行表2限值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 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应达到GB 5084规定的限值要求。 3 GB204262006 442在新建煤矿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生产水源,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 水和绿化用水等。 443建设坑口燃煤电厂、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供水水源优选方案。 444建设和发展其他工业用水项目,应优先选用矿井水作为工业用水水源;可以利用的矿井水未 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和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 5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51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在此之前 过渡期内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新 ( 扩、改)建生产线,自本标准 实施之日起,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表4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生 产 设 备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颗粒物 80 mg/ m3或设备去除效率> 98%80 mg/ m3或设备去除效率> 98% 52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53煤炭工业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生产线在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作业场所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 4规定的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新 ( 扩、 改)建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质量浓度不得超过表5规 定的限值。 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监控点 作 业 场 所 煤炭工业所属装卸场所煤炭贮存场所、煤矸石堆置场 无组织排放限值/(mg/ m3) ( 监控点与参考点浓度差值) 无组织排放限值/(mg/ m3) ( 监控点与参考点浓度差值) 颗粒物 二氧化硫 周界外质量浓 度最高点( 1) 1010 04 注 (1) 周界外质量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 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 放的最大落地质量浓度点越出10 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质量浓度最高点。 6煤矸石堆置场污染控制和其他管理规定 61煤矿煤矸石应集中堆置,每个矿井宜设立一个煤矸石堆置场。煤矸石堆置场选址应符合GB 18599的有关要求。 62煤矸石应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如可用于修筑路基、平整工业场地、烧结煤矸石砖、充填塌陷 区、采空区等。不宜利用的煤矸石堆置场应在停用后三年内完成覆土、压实稳定化和绿化等封场处 理。 63建井期间排放的煤矸石临时堆置场,自投产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临时堆置场停用后一年内完 成封场处理。临时堆置场关闭与封场处理应符合GB 18599的有关要求。 64煤矸石堆置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燃。已经发生自燃的煤矸石堆场应及时灭火。 65煤矸石堆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堆置场周边应设置排洪沟、导流渠等,防止降水 径流进入煤矸石堆置场,避免流失、坍塌的发生。 4 GB204262006 66按照GB 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煤矸石属于GB 18599所定义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煤矸石堆置场,应采取防渗透的技术措施。 67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使用期间,应通过定期喷洒水或化学剂等措施,抑制粉尘的产生。 7监测 71水污染物监测 711煤炭工业废水采样点应设置在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有毒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采样) ,按规定设置标志。采样口应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宜设置废水在线监测设备。 712采样频率。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采样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每3 h采样一次,每次监 测至少采样3次。任何一次pH值测定值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范围,其他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以 测定均值计。 713监测频率。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应每月监测一次。 如发现煤炭工业废水超过表1中所列的任何一项有毒污染物限值指标,应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持续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月至少1次。 714监督性监测参照HJ/ T 91执行。 715水样在采用重铬酸钾法测定CODCr值之前,采用中速定量滤纸去除水样中煤粉的干扰。 716本标准采用的污染物测定方法按表6执行。 表6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项 目测 定 方 法最低检出质量浓度( 量)方法来源 1pH值玻璃电极法01(pH值)GB/ T 6920 2悬浮物重量法4 mg/ LGB/ T 11901 3 化学需氧量 (CODCr) 重铬酸盐法 ( 过滤后)5 mg/ LGB/ T 11914 4石油类红外光度法01 mg/ LGB/ T 16488 5总铁、总锰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3 mg/ L、001 mg/ LGB/ T 11911 6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物理法005 Bq/ L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放射性部分)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7总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1μg/ LGB/ T 7468 8总镉双硫腙分光光度法1μg/ LGB/ T 7471 9总铬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 mg/ LGB/ T 7466 10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 mg/ LGB/ T 7467 11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0μg/ L 001 mg/ L GB/ T 7475 GB/ T 7470 12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氮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 mg/ LGB/ T 7485 13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2 mg/ L 0005 mg/ L GB/ T 7475 GB/ T 7472 14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极法005 mg/ LGB/ T 7484 72大气污染物监测 7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 T 16157规定执行。 5 GB204262006 722对于大气污染物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为正常工况。排污单位和实施监测人员 不得随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连续1 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 或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 723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 T 55的规定执行。 724颗粒物测定方法采用GB/ T 15432;二氧化硫测定方法采用GB/ T 8970。 8标准实施监督 81本标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8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 GB204262006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