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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各煤业公司 近期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特别是2021年7月15日、8月14日,陕西省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柴达尔煤矿相继发生井下溃水溃砂,截至目前,两起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或被困,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113号及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做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 地测防治水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集团有限公司“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近期,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市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力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督促煤矿落实和完善有关防溃水溃砂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防范和遏制煤矿溃水溃砂事故发生,现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为切实做好煤矿防溃水溃砂工作,**集团成立煤矿防溃水溃砂工作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公司有关部室人员 办公室设在公司地测处,**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次工作方案的综合协调、资料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公司所属煤业公司(矿)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本工作方案和部署本单位防溃水溃砂工作,并将本单位工作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检查时间 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1、制度、机构、人员方面 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明确职责划分;是否明确煤矿主要责任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是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同时,是否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以上相关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做到“一面一钻”,并保证所有设备安全可用。 2、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并经主体企业批复,与矿井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突水点、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相关资料等十六种台账是否真实可靠;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等相关图件和矿井涌水量观测台账等16种基础台账是否齐备,并定期进行更新;井田及周边煤矿、上覆煤层、相邻工作面采空区积水、积气情况和空间关系等是否清楚,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空区积水等情况不清的是否进行了补探;是否按照要求留设各类防隔水煤柱。 3、地表水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储备物资、建立队伍;雨季前是否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査; 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防治水措施;是否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塌陷裂缝是否填平压实;受河流、山洪威胁的矿井是否修筑堤坝和泄洪渠等防洪设施;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波及范围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采空区、 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尤其是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是否开展了老空水全覆盖排査;是否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行为;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是否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老空水威胁时,是否严格落实査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歩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并用物探、钻探方式治理效果进行验证,确保超前治理到位。 5、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雨季前是否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经常检査和维护;是否对防水闸门进行关闭试验,确保灵活可靠;是否定期检查防水闸墙,疏通泄水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是否确保双回路供电的可靠性并配备应急救援电源,在极端天气是否严禁入井作业,严防停电导致人员滞留井下。 6、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在雨季前开展水害应急預案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7、 重大安全隐患检查方面 (1)煤矿是否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 (2)煤矿是否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 (3)煤矿是否查清井口附近、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水体或者积水情况。 (4)煤矿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情况,是否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5)煤矿工作面回采前是否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 (6)煤矿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7)煤矿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层覆盖煤层,开采前是否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以及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质,是否研究落实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措施,是否按要求留设防塌、防砂煤柱。 (8)对可能存在火烧区的矿井,是否查明积水范围、积水量,是否分析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采取防范措施。 (9)对可能存在离层水害的矿井,是否开展论证和探查工作,采取防范措施。 (10)煤矿在临近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是否对采煤方法进行论证,采用放顶煤开采时是否先试验后推广。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每月至少开展1次、其他矿井是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13)各地各矿实际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方式 公司所属煤矿要按文件要求,积极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由公司工作领导组对各煤业公司(矿)开展“防溃水溃砂”情况进行督查、复查,做到不留死角,检查全面。 五、有关要求 公司所属各煤矿要高度重视这次防溃水溃砂工作专项活动,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事故案例反思事故原因和教训,开展自查自纠、“找差距、补漏缺”活动,做到排查全面,不留死角,突出重点。 本次工作方案的落实督查,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发现走形式、过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煤矿在9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总结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每10日把整改情况以文字、五定表形式汇报检查组。2021年9月25日前,将专业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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