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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重点检查项目和内容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矿集团公司每周对下属煤矿开展检查次数是否符合要求。 2.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要求每周开展安全自查工作。 3.煤矿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开展检查和自查过程是否真实有效,并且切入要害和重点,是否存在走过场、走形式的情况。 4.煤矿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对钻孔进行验收。 二、基础管理 1.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矿井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建设施工; 2.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是否按规定入井带班; 4.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5.是否制定岗前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是否得到落实; 7.是否存在“五假”、“五超”行为等; 8.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测量、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9.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 10.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指令以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 11.煤矿企业自检自改是否认真,是否存在走过场;对安全体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重大隐患是否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1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是否宣贯培训,是否开始达标创建,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正常生产煤矿是否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13.煤矿企业是否严格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逐条对标检查、整改落实; 14.停产停工矿井是否落实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复工复产煤矿是否严格执行验收内容,标准及履行签字程序,是否存在违抗停产停建指令擅自生产建设行为,9万吨/年级以下矿井是否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 三、通风系统 1.是否存在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 2.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4.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以及采区变电所、井下充电硐室、爆炸材料库是否实现独立回风; 5.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形成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7.是否存在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以及巷道无风、微风、风流不稳定等情况 8.井下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设置位置、数量是否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构筑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风门是否安装防逆转装置等; 9.是否安装备用主要通风机,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是否匹配;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是否实现自动切换。 四、瓦斯防治 1.是否按规定掌握井田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情况,是否按规定绘制瓦斯地质图; 2.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治理关键环节是否有保障措施; 3.是否按规定施工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采巷等); 4.是否实现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自动计量; 5.瓦斯抽采率是否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6.是否存在瓦斯抽采钻孔打假孔现象; 7.是否存在瓦斯超限未断电撤人、瓦斯假检漏检、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等情形;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设置符合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 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符合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防突措施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10.是否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进行预测预报、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11.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是否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12.经效果检验允许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超采超掘作业现象; 1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采、炮掘工作面,是否采取远距离放炮、回风系统停电撤人等安全防护措施; 14.所有地质资料不详的掘进巷道和在突出煤层周围施工的巷道包括钻场等制定防止误穿煤层的措施; 15.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防治水 1.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 2.是否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或者存在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等情况 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4.是否按规定落实承压水防治措施和探放水措施; 5.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6.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 7.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8.水害防治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等措施,汛期安全措施和应急值守是否落实到位; 六、防灭火 1.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是否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存在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情形; 2.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防灭火系统,是否编制有防治自然发火综合措施; 3.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是否进行预测预报并建立火灾监测系统; 4.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时,是否编制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和措施; 5.是否按规定管理井下火区及密闭,采面回采结束后是否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 6.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后退式开采; 7.井下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设备设施材质是否阻燃、抗静电; 8.井筒、平硐和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绞车道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是否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9.遇自然发火征兆,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监测监控 1.是否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主机双机备份; 2.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是否每日审阅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测日报表,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按规定处置; 3.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4.各类传感器以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定期校检; 5.是否存在井下监测数据作假、瓦斯超限不上传、不预警等; 6.煤巷、半煤岩巷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装备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闭锁功能是否正常; 7.是否存在违规移动或者屏蔽传感器现象。 8.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9.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 10.瓦斯超限是否落实停电撤人、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追究; 八、粉尘防治 1.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是否建立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落实煤层注水、湿式作业、转载点喷雾、定期除尘和个体防护措施; 4.开采煤尘爆炸性煤层是否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等是否满足要求。煤矿企业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是否发放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开展职业健康监测; 九、顶板管理 1.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支护方式、材料、质量、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2.采煤工作面是否编制并落实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采面安装、回收等专项措施; 3.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是否签字审批并及时贯彻学习; 4.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是否符合规定,安全出口20m范围内超前加强支护是否符合规定; 5.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 6.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7.采空区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是否停止采煤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机电运输 1.是否实现矿井“双回路”供电,矿井主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以及井下中央配电所、采区配电所等是否实现两回电源线路供电; 2.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 3.是否使用已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4.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5km,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m时,是否安装机械运人装置; 5.绞车、皮带、机械运人装置、蓄电池电机车以及综采机、综掘机等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6.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等是否符合规定; 7.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 1.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 2.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3.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 4.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 5.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 6.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 7.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8.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 十二、安全投入 1.是否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建立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十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 1.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3.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4.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5.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四、其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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