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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2017]128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全面提升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在去年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和以“十排查十整治”为重点的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在全省所有煤矿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目标 全省煤矿按照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实现分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管理。到2017年年底,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均应按照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对全井田实行合理分区,分区制订针对性水害防治措施。 二、工作范围全省所有煤矿。 三、分区管理标准各煤矿按照本矿区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将全井田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以下简称“三区”)。 可采区即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资源整合矿井首先应通过水患补充调查做到老空积水分布的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承压水等隐患的煤矿,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 禁采区经安全论证,通过现有技术、装备等难以达到安全开采的区域。 四、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任务 (一)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按照随文下发的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提纲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要收集整理煤矿历年来形成的地质报告、水文报告、水患普查报告和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地质资料,按照分区管理标准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论证报告,技术力量薄弱的煤矿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煤矿审核后报主体企业审批。承担编制任务的中介单位应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水文地质勘查规范、本区域水文地质特征和水害防治措施,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质达到乙级以上。 (二)分区论证报告结果应用。煤矿企业要将分区论证报告审定的“三区”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同时按分区分别修订煤矿防治水措施,作为今后煤矿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可采区”要满足煤矿生产开发规划需要,最低不得低于3年开采服务期。“禁采区”、“缓采区”与“可采区”应实施有效隔离。“禁采区”经安全隔离后严禁任何人进入;严禁进行任何作业。“缓采区”除勘查或治理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作业。 (三)分区变化管理。煤矿“三区”范围或防治措施发生变化的,煤矿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可采区”因开采方法、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可采区”标准的,要立即停止该区域内采掘活动,转为“缓采区”;“缓采区”经勘查和治理后达到“可采区”标准的,审定后转为“可采区”。 (四)资源整合矿井、带压开采矿井分区管理。资源整合矿井实行防治水分区管理之前,必须按照省厅晋煤行发【2016】42号文件规定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未完成的煤矿不得批准开工或复工复产。 带压开采矿井要通过专门水文地质勘查,分析评估矿井受承压水威胁程度,将全井田划分为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在承压区域内进行生产作业的,应论证当前承压水治理工程和防治措施下是否满足安全开采要求,并编制带压开采专项设计。未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查、未进行危险性评价分区的或承压水治理工程不能满足安全开采要求的,不得作为防治水“可采区”实行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10-4月30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集团煤矿水文地质分布特征和水害治理水平,制订本单位实施方案,于5月5日前上报省厅行管处。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机构、工作内容、工作时限,监督检查方案,并结合实际,做好专门培训工作。 (二)报告编审(5月1日-8月31日)。各煤矿按照省厅下发的编制提纲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报告完成后上报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审定;单独保留煤矿由本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组至少含有2名煤矿防治水、1名采掘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 (三)检查验收(9月1日-10月31日)。各市煤炭局和各国有重点集团公司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市煤炭局和集团公司抽查率不低于50,县煤炭局和集团子分公司抽查率100。11月10日前各市、各集团公司将工作总结上报省厅,省厅将适时组织省级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各市煤炭局和各国有重点集团公司要按照省厅工作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好本单位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水平,适时组织防治水专业人员,指导煤矿企业做好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分区管理落实到位。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是全省煤炭行业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市煤炭局和各国有重点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既要安排部署好,又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严防工作推诿、资料编造、报告作假行为。 (三)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市煤炭局和各国有重点集团公司要安排专人,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厅。 联系电话0351-41171284117129(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4月6日 附件 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前言 扼要叙述本次编制报告的目的、任务、编制依据。 1矿井概况 1.1煤矿基本情况 简述矿井的位置,所在行政辖区,自然地理,地形地貌,水文气象,交通概况,四邻关系。(附交通位置图及四邻关系示意图)。 1.2煤矿生产建设概况 矿井生产建设现状及近3-5年采掘规划。 1.3煤矿以往水文地质勘查工作 简述以往煤矿水文地质工作,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煤矿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及质量评述。 2地质概况 2.1矿井地质 简述矿井地层、构造(附构造纲要示意图)。 2.2可采煤层 简述各可采煤层特征(包括批采、开采情况)。 2.2矿井水文地质 简述矿井水文地质,矿井充水因素。 3矿井水患分析 叙述矿井水患类型,按危害程度对地表水、采空积水、承压水等分别进行分析论证。采空积水要提供采空位置、范围和积水量确定依据;带压开采区域要提供勘查程度和评价结果。 4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 对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行分别论述,超前探测或地面勘查经采掘作业验证的情况要说明。 4.1水害防治分区划分 按照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对煤矿全井田进行划分。 可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 可采区即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资源整合矿井通过水患补充调查达到老空积水分布的位置、范围、积水量(包括引起积水量动态变化的因素)清楚的区域。 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承压水等水害隐患的区域,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目前正在进行的勘查或治理工程要说明。 禁采区经安全论证,通过现有技术、装备等难以达到安全开采的区域;因各种原因弃采区域要说明开采情况和水患查明情况。 各区的分布范围、拐点坐标、面积。 可采区可采年限,确定是否满足煤矿生产计划。缓采区转可采区的条件和要求。 4.2分区防治措施 根据上述不同分区提出针对性的水害防治措施。 5结论及建议 确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范围;分区制订的防范措施;可采区、缓采区进一步勘查工作的意见;结合采掘作业计划提出今后一个计划期内水文地质补充勘查、水害治理工作。 附图井上下对照图 煤矿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矿井水害防治分区图(在充水性图基础上做,含矿井未来三~五年开采规划) 采掘工程平面图用不同颜色表示可采区(绿色线框)、缓采区黄色线框和禁采区(红色线框) 其它图件(充水性图等) 其它必要的附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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