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不安全行为专题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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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不安全行为专题解读,主讲王全龙,,系列一通用类,,前言,一时疏忽,一世痛苦一朝不慎,终身遗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永远在路上。通过对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煤矿565条员工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的梳理提炼,凝练为系列专题解读,供广大员工共勉。,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存在一定的劳动强度和危险性,需要作业人员保证充沛体力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的前提下,还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提防事故的发生。而由于精神涣散,注意力不集中,疲劳过度,作业人员很难保障规范操作,且警觉性、反应能力都变的迟钝,容易对设备操作失误,造成伤害他人、损坏设备或被他人伤害。,,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班前会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步,是根据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有针对性的布置本班安全生产计划、要求、注意事项,同时也是当班管理人员了解掌握本班上岗职工身体和情绪状况的一个过程。未参加班前会可能造成作业人员身心状态未得到确认,且不了解当班工作任务情况和相关岗位安全注意事项,从而导致不能圆满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一种没有时间观念、缺乏责任感的体现,容易使人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同时也是对他人的不尊重,无视企业劳动纪律的折射。浪费了正常工作时间,可能错过部分的工作安排,而且赶工途中,行色匆匆,影响个人情绪,从而导致作业过程中情绪上岗,不良的行为习惯会延伸为不规范的作业,最终导致不能圆满、安全的完成井下工作任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由于岗位工的责任心和主观安全意识淡薄,在正常考勤时间,无故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其他人工作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聊天、打闹,从而影响本职岗位的严重失职和他人的正常工作状态以及整体工作效率。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由于岗位工的责任心和主观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相关管理人员同意,在工作时间范围内,擅自离开本人工作岗位,从而影响本职岗位的严重失职,岗位角色的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轻则导致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导致人身伤害,造成恶性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员工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作业交流中易发生口角,进而形成斗殴行为的,可能造成员工情绪低落、甚至失控。在斗殴过程中可能造成彼此身体伤害之外,由于严重影响到了员工的工作心态,还会导致各自本职工作不能有效开展,从而间接影响到集体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由于员工不能科学合理的安排作息时间,或因个人身体、情绪等原因导致睡眠不足的,容易发生班中睡岗现象,不能及时掌控岗位设备运作情况和作业环境隐患,从而容易造成所在岗位发生生产事故、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员工岗位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散漫的直观体现。井下作业的每个岗位都具有很大的安全责任,如果在作业过程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但会大大降低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会分散他人的注意力,影响他人正常作业,从而可能导致班组乃至全队的当班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甚至会因为玩忽职守造成设备损伤及人员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工作场所的噪声导致的听力损失在我国是一类普遍存在的职业危害。长期接触过量的噪声会导致听力损失,并会引起其他的健康损害,例如高血压、失眠、食欲减退,胃溃疡等疾病。噪声危害虽然容易辨识,但听力衰退却是一个缓慢的进程,员工往往误以为自己已经“适应了”有害的噪声环境,忽视预防。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其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对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所以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加强培训,严格考核,要求其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对新的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面临的危险大于一般职工,他们应具有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特殊的、更为严格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才能上岗作业。未经过培训取得证书的无证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知识技能,容易对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违反矿井电工操作规程的一种行为,未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属于检修工具的缺陷,可能会导致检修电路时,不能准确验电,发生触电伤人的事件。检修电路时,停电却未挂停电牌,并上锁,可能会发生他人不了解情况,误操作送电,对检修人员造成伤害。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矿井作业,每个岗位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源,除了要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后,还要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若员工不能合格的掌握该岗位的危险源及管控措施,可能导致不具备相关的隐患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能合理的规避岗位风险,从而无法消除其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根据井下交接班管理办法要求,交接班除交待工作任务外,必须将存在的主要风险交待清楚,接班跟班队长首先了解生产现场情况后,进入工作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安全后,方可下令其他人员进入,如接班人员未得到跟班队长的工作指令,私自进入生产区域,不能及时的了解生产区域情况,可能会在未得到安全确认的情况下开启设备,造成其他设备使用人员的伤害。或因对生产区域作业环境的不了解,造成自身意外情况的发生。,,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班前风险评估是指召开班前会过程中或之前,根据现场反馈信息进行的安全风险评估。实践中,要与班前会工作任务布置、规程措施贯彻相结合。每班班前会,跟班管理人员或班组长要组织当班人员对本班工作任务进行认真分析和风险评估,对异常情况(发现新危险源或已辨识出的危险源管理标准与措施不能满足管控需要)必须明确现行的管控措施。因此不参与的员工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以上要求,在作业中存在”盲干”的可能性,从而不能合理规避相关工作任务存在的危险,造成设备的损坏或人员的伤害。,,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作业前危险源辨识是指班前会后、上岗前及交接班过程中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实践中要与现场交接班相结合;交接班除交待工作任务外,必须将存在的主要风险交待清楚;作业前,班组长要组织每个岗位人员对所在岗位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因此作业前不进行危险源辨识的员工,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以上情况,不能合理预防、消除、规避作业任务、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从而造成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根据井下交接班管理办法要求,在严格履行交接班程序进行交接班后,接班跟班队长首先了解生产现场情况后,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后,根据班前会上工作任务安排,组织当班班长进行人员岗位就位情况确认。如个别接班人员未及时就位,而开机生产,可能会导致生产设备设施不能协调运作,造成损伤,某些岗位也会因角色缺失,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也有可能对部分站位不当的人员产生人身事故。,,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井下每个操作类岗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和设备启停标准化指令进行。若他人未经允许,随意按动设备按钮,误启动设备,可能导致正在作业的人员及设备周围作业的人员受到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众所周知,井下作业时,总要抬头、弯腰、转换方位,或进入低矮、窄小的工作环境,这样,不系带子的安全帽就很容易从头上脱落,失去应有的保护作用,从而可能导致被掉落的煤渣、凸出的坚硬物体对作业人员的头部造成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的作业场所,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有不同的安全要求,如果不按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的安全标识提示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可能因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齐全,或佩戴不正确,造成作业人员身体局部或全身的伤害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安全标志是向人们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无视它的存在,因为不了解该区域内现有的和潜在的危害因素,包括这些危害因素对人体影响的征兆和后果,从而不能准确的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导致受到环境隐藏的危害因素的威胁和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有着一定的事故预防能力,和保护作业员工安全的作用,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必须由专人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若他人未经允许,擅自拆除,就会失去它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从而导致设备、设施误运行、故障运行对作业人员或周边经过人员造成伤害。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各类安全标识、标牌都是出于安全考虑而设置的向人们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危险状况的标志,以避免和减少安全隐患。如果因为被人有意或无意的改变了其方向、位置甚至拆除、损坏,那么就不能传达危险预警的信号,造成人员误入险境,蒙受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井下运行的机械设备传动裸露部分较多,且应用普及,作业人员与之接触机会较多,个别员工图省事,心存侥幸,直接横跨或钻越运行中的设备,可能会被设备的传动力带倒,或被设备某些裸露部位挂住衣物,从而被运转中的滚筒、转轴、齿轮等传动设备卷入,造成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井下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标准化作业流程,操作类岗位更是需要严格遵照设备启停标准化指令进行。这样才能确保所有站位不当或设备检修人员能够顺利安全撤离,若个别操作类人员无视安全制度,在未得到安全确认的前提下,擅自开启设备,可能导致正在作业的人员及设备周围作业的人员受到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首先人员踩踏、攀扶拉拽带电电缆,使电缆受到机械外力或长期处于拉伸状态,容易损坏电缆的绝缘保护层,使绝缘性能降低或造成缆皮开裂,破坏绝缘,其次,带电电缆可能本身有破损,绝缘损坏,产生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造成人身触电伤害。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由于非专职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电气培训和相应的操作岗位资格,不具备操作、安装、检修电气设备的技能,所以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极易误送电、误操作、错送电、错停电,造成人身触电伤亡或瓦斯超限区域送电等故障。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因为如果电缆存在破口,绝缘保护被破坏,用水冲洗会导致电缆内沾水,再通电后直接导致电缆短路,造成经济损失,而电气设备对水来说,密封性能较差,进水后,会造成电气设备的烧毁或损坏。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带电插拔电路板及相关元器件,肯定会有线路上的电压变化,这个变化会叠加到某个点而产生放电现象,这种放电电流很有可能通过芯片,而一般的芯片都很脆弱,一旦承受不了电流负荷就会烧毁芯片,进一步导致电路板的损坏。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由于人为的误操作或者设备自身故障所产生的设备误启动,而对设备周围的人员或与该设备有关联的交叉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不符合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气瓶的截止阀对气瓶具有一定的安全防护作用,如果阀门没有关闭或关严,会产生气体泄漏,遇到明火或点火源,容易造成气瓶的爆炸和引起火灾,而有些气瓶盛装的气体还能够引起人体缺氧、中毒。,,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而高空作业安全带是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其使用原则就是高挂低用。如果没有规范使用、甚至不使用高空作业安全带,那么就大大降低了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容易导致平台倾倒、人员踏空后发生人员坠落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因为高空作业属于特殊作业方式,有着一定的高空垂直距离,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以及工器具管理都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索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否则会由于作业人员的疏忽,将手头使用的或随意放在登高平台边缘的工器具不慎碰落,从高空坠落对平台下方的人或设备造成一定的伤害或损坏。,,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高空作业必须使用脚手架等相对固定的专业平台,不能使用工具、设备代替,更不能借助未停电闭锁的设备进行登高作业,因为临时借用登高的设备首先稳固性差,容易倾倒。其次,作业人员用于移动的区域平整性差,容易造成人员摔倒。而带电设备,更有可能由于人员误操作或设备自身故障而误启动,直接导致作业人员从设备上坠落。,,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走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设置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即便必要停留的协作人员也必须选择合理站位,而且相互之间也不能以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器具。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索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否则会因为人为失误,造成工器具坠落,对人员及登高相关使用设备造成伤害或损伤。,,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井口检身制度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有义务配合安监人员的检查。安监人员的合理检查,可以有效预防管控因个人安全意识、安全常识欠缺的员工在入井前、作业中的违章违纪行为。从而使入井的每一位员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一种安全确认。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工作面用过的棉纱、布头和油脂等物品,都属于易燃物品,与其他可燃物质比较,其燃烧和传播的速度要快得多,是矿井外因火灾的诱因之一,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定期送地面处理。故此,安规对其作出了“专人押送“、“用时带来,用完带走“、“不得在井下存放“的严格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往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具备安全资格证,才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避免在实际工作中违章指挥等情况发生。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必须要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新员工对井下环境不了解,对所从事的岗位不具备实际操作经验,单独作业会对各种突发情况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因此新员工上岗前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后,要签订师徒协议,由岗位经验丰富的老员工言传身教,确保员工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掌握岗位所需技能,顺利度过“菜鸟”期。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协同作业、交叉作业时,因相对参与作业人员较多,机械设备多,且工序严谨复杂,最终导致作业干扰因素多,所以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内容较多,若不服从统一指挥,则极易工序混乱,配合不当,导致各工种互相伤害、交叉伤害。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违章指挥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生产活动进行指挥。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失职,是对员工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煤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违章作业是指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是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的体现,是对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安规赋予职工监督安全生产过程,制止违章作业的权利和义务,极易导致群体工伤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井下作业现场条件复杂,外来人员对生产区域的生产条件和现场环境没有足够的了解,对陌生环境的危险源辨识不清,从防范意识到防护装备上都不具备安全进入的条件,而现场作业人员擅自许可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是对自己安全监管责任的不落实,不作为。极易导致外来人员受到生产区域内来自设备、环境的伤害。,,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气动工具主要是利用压缩空气带动气动马达而对外输出动能工作的一种工具,其耐水性能好,在环境适用能力方面相较于其他工具更能适应各种不良或恶劣的环境,正好取代电动工具使用,符合井下作业环境的特殊性。但是未经安全检验的气动工具,可能存在零部件的不完好或保养不当,一方面造成动力不足,性能降低,另一方面造成噪声过大,振动剧烈,对长期使用者产生职业病,更有甚者,因其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反作用力扭矩,直接造成使用人员受伤。,,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每一个员工对发现的隐患和缺陷都负有及时汇报处理的义务,这是作为企业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自己和矿井安全的负责,更是一种职业道德。及时的汇报,相关管理人员会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隐患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消除或降到最小,并能举一反三,排查、预防类似隐患。但是如果隐瞒不报,听之任之,会造成事态恶化,最终小隐患变成大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跟班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当班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始终坚持与工人同上同下,随时掌握跟班期间井下作业现场的各种状况,并及时处理。如果提前升井,那么对于升井之后的当班生产状况、设备运行,人员岗位情况都无法了解和掌握,不能有效指挥职工安全作业,更不能对各种突发状况及时做出合理决策,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矿井通风方法有抽出式、压入式和混合式3种方法。无论何种通风方法,一旦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发生火灾,其烟雾和有害气体都会威胁矿井安全和对井下人员造成伤害。尤其当井下发生大型煤与瓦斯突出时,含有高浓瓦斯和大量煤尘的高压气流,进入抽出式通风的通风机房,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重大事故。所以规定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井口检身,是员工安全入井的第一关,是对广大职工具备安全入井条件的一种安全确认。可以将一些人为的违章违纪行为控制在入井“源头”。所以员工有配合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义务,做到从岗位危险源熟稔于心,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最大程度上减少入井后因主观准备不全而导致的事故。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驾驶人员不接受井口检查,一方面自身安全状况,包括个人情绪、状态和安全入井条件无法得到检身人员的安全确认,另一方面对车辆的完好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也不能及时发现与排除,增加了入井后导致事故的可能性。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井下“违禁品”主要指烟草、点火物和非防爆电子产品。携带烟草、点火物入井,一旦摩擦起火或吸烟,不仅容易发生火灾,遇有瓦斯、煤尘超限,还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而非防爆电子产品不具备阻燃性、防爆性,容易在故障下产生火花或电弧,诱发爆炸。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酒后上岗是指饮酒、醉酒后上岗。酒后上岗危害极大,当事人往往神志昏沉,精力不集中,工作中做出错误的判断和行为。管理人员酒后上岗,易发出错误指令,导致违章指挥,操作人员酒后上岗,易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化纤服装绝缘电阻大,当人体活动时,它与身体摩擦产生静电,遇到工作地点甲烷超限,就可能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另外化纤衣服有的易燃,且引燃后容易粘结而烫伤人体。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这是每个员工都应该遵守的安全规则,同时也是做好安全自我防护的必要措施,井下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情况,如生产过程中支架间漏矸、皮带运行过程中煤块飞溅出来、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碰撞等等,如果不带安全帽或者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入井,则不能保证在这些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自救器俗称“救生器”,是入井人员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时防止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随身携带的呼吸保护器具。是矿井生产单位强制性配戴的个人呼吸防护装备。实践证明,入井作业不仅要随身携带合格的自救器,还要会正确使用,才能在危难时刻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受井下作业环境限制,井下整体的能见度较差,矿灯就是作业人员的“眼睛”,方便井下人员在漆黑的环境中行走和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一章通用类,能造成的后果井下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和有人作业的地点等,是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涌出和发生变化的主要地点,也是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地点,所以掘进过程中,放炮过程中,电气焊作业时都必须随时掌握瓦斯浓度,随之,相应岗位人员必须随时携带甲烷检测仪器。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上述岗位人员因作业需要,经常要进入井下不同的区域,未随身携带检测仪则不能随时掌握所在区域的氧气浓度和有害气体浓度,从而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瓦斯检查工多为单岗作业,且多在瓦斯隐患较多、较重的区域进行专业排查,其接触危险、危害的机会较多。如果不携带专业的检测仪器,首先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有毒有害气体状况,有效保障自身安全;其次不能真实完成检测任务,存在“假检”,为瓦斯事故埋下隐患。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定位射频卡(定位仪)是矿井生产单位为员工强制性配备的一种多功能便携装备,可以实现井下人员身份识别、定位和无线寻呼(通过声光震动报警提示),在佩带人员发生危险时能够向地面发出求救信号。显而易见,不携带定位射频卡(定位仪)入井,在危难时刻,首先失去了唯一的一种紧急求救方式,其次不能被地面搜救人员准确定位,从而丧失最佳救援时机。,,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井下能见度较差,而反光标志在灯光的照射下,能与周围环境形成强烈的反差,所以要求入井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从而对司机和其他作业人员起到警示效果。否则容易被视觉忽视,造成人身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每班开工前、打眼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对作业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用专用敲帮问顶工具站在安全地点将顶帮的活矸、片帮等不安全隐患处理掉,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区域。而专用敲帮问顶工具均为长柄工具,且规定不小于1.7米,如果使用其他工器具代替,则可能活矸、片帮处理不彻底,或者活矸、片帮顺杆滑落,造成伤人。,,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井下巷道、工作面行走空间有限,要将长柄工具拿在手中,以防碰坏巷道顶部或周围照明、电缆和设备。也有可能在转身、弯腰时改变所持工具的方向,对身边作业的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为确保井下行车行人安全,井下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行人候车有专门的候车硐室,不得在行车的巷道中候车,更不能跑到巷道中间或司机视线盲区的拐弯处候车。否则极易导致司机车速过快,或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对候车人员造成伤害。,,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所谓空顶就是煤矿井下巷道顶板未采取任何支护或支护失效的区域。而支护的作用在于加强巷道附近周围岩石的强度,防止破坏岩石的脱落。支护的阻力越大、强度越大,越及时,就越能加强巷道围岩的强度,限制破碎区的扩展。由此可见,支护对于防止冒顶、片帮、掉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安全,防止岩石冒落伤亡,必须及时对悬空顶板进行支护,消除空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采空区密闭的作用之一是防止采空区有害气体扩散,而密闭有可能在施工时存在质量不合格,或受采空区压力影响,密闭墙体破裂,导致有害气体泄漏,对密闭前休息的人造成缺氧或中毒的危险。,,第一章通用类,可能造成的后果避灾路线是井下发生火灾、水灾时的生命通道,因此针对井下不同灾害,各作业区域都有合理有效的避灾路线,并悬挂醒目路标,要求员工进入作业区域前,必须接受避灾常识培训,以提高职工井下逃生和紧急避灾避险的能力。所以,对被困矿工来说,熟悉避灾线路,就意味着多一分生存的希望。,,煤矿不安全行为专题解读,主讲王全龙,,系列二井工采掘类,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时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人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支护要紧靠工作面,不留空帮,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以减少围岩暴露的时间和距离,防止片帮事故的发生。,,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探巷是指因采用钻探、物探或地质资料分析的方法难以确定前方真实的地质情况,就采用掘巷的方法去探明。探巷本身地质构造等条件均不确定,而且受采动影响的探巷随时可能发生偏帮等事故。,,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采空区是指在煤矿作业过程中,将地下煤炭或煤矸石等开采完成后留下的空洞或空腔。采空区的存在使得矿山的安全生产面临很大的安全问题,人员与机械设备都可能掉入采空区内部受到伤害。因此,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进入采空区,以防止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综采工作面由于地质构造、人员操作等多种原因,时常造成工作面煤壁偏帮,架前冒顶,人员在架前行走极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所谓推溜就是使用推溜油缸将刮板输送机向前面推进;拉架就是移动液压支架,通过把液压支架顶起,底座抬高,然后回收液压油缸,将液压支架自动的往前面移动。操作时绝不能让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顶梁与顶梁、底座与底座及两架侧护板之间也就是不允许从架前、架间通过,否则将造成人员伤亡。,,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支架工在拉完支架后,必须及时将护帮板打出,避免未及时打护帮板人员在支架大脚前作业时发生偏帮,砸伤人员。,,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检修期间工作面人员较多,而且分布在不同的地点,若检修未完成就进行上述操作则容易发生冒顶偏帮事故或者机械伤人事故。,,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拉架、推溜作业时必须确保架前、架间无人员作业或站立,以免在作业时支架挤伤人员。长时间在架间站立、停留支架间随时有漏矸掉下,会砸伤人员。另外支架自动拉架也会挤伤人员。,,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机头推进的过程中,过渡架连接座有可能被弹起来,而且弹力特别大,人员如果站在过渡架上有可能被弹伤。,,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在垛架倾倒范围内工作,当路面状况不好,垛式支架发生倾倒后会将人员砸伤,因此人员应在倾倒范围以外工作,防止发生事故。,,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当同时降下超前支架与端头支架时,会造成空顶面积大,造成冒顶。因此液压支架工不得将两台超前支架同时降下或将一台超前支架与端头支架同时降下。,,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未检查支架管理,操作垛式支架1、造成支架前梁压死回撤通道垛式支架。2、造成支架前梁与回撤通道垛式支架距离过近。3、造成支架前梁压死回撤通道垛式支架。,,第二章井工采掘类,可能造成的后果线性支架处于活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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