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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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八章其他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 号令),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 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特殊建设工程的 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各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 作;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是否由县(区)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由各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第四条山西省范围内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 细则。 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 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 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为 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同时我省还应对以下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 (一)单洞长度大于 500 米的高速公路隧道; (二)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 (三)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室内地面与室 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 米或 3 层及以上的车库; (四)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中的消防工程。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七条第七条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由设区市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或建设单位选取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 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已公布的技术审查单位未涵盖的行 业,可经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内相关 行业内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6 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消防设计文件。提交 的消防设计文件应为设计单位签字、签章齐全,并经设计单位内 部审核、审定完成的正式设计成果图。 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计专篇 1.消防设计专篇为设计单位对项目消防设计内容进行专项 介绍的篇章,其内容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2.消防设计专篇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 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标准、规范 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 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 料,明确火灾危险等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 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 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应与规划许可证一致)。 (4)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包括 A.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情况; B.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 “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7 C.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 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拟采用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介绍,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 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 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 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 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的布置 及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包括道路路面宽度、路面类型、转 弯半径、出入口、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间距等),消防水池水泵 房的位置,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包括建筑消防 登高面的具体位置,消防登高面侧的雨棚、裙房情况,消防登高 场地的尺寸及与消防登高面的位置关系),消防车道及救援场地 能承受的消防车荷载等。 (6)建筑和结构设计情况,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 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门窗防火性能,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 求等,具体内容如下 A.工程基本概况。 B.建筑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形式、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及 8 耐火极限。 C.各防火分区功能、面积大小(包括地下和地上每个楼层防 火分区的数量、每个防火分区具体面积指标)。 D.各防烟分区的面积大小(包括每个楼层防烟分区的数量、 每个防烟分区具体面积指标)。 E.安全疏散和避难包括 a.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安全出口的总宽度的设 计依据和计算书(包括楼梯间、前室的门、底层疏散外门、楼梯 梯段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疏散楼梯出屋面的数量,疏散距 离,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面积大小等; b.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设置部位及设置要求等情况; c.安全疏散宽度计算书(样式如下) 楼 层 防 火 分 区 代 号 该 区 功 能 防火分 区面积 (㎡) 人 数 计 算 指 标 计算 人数 人 百 人 疏 散 指 标 计 算 宽 度 m 实际提供疏散宽度(m) 独用 楼梯 宽度 每 个 楼 梯 数 量 辅助 宽度 每个 数 量 小 计 注应首先计算楼层需要的总疏散宽度,再校核每个防火分区疏散宽度。 d.避难设计,包括避难层的位置、设置要求,直升飞机停 机坪的设置要求等。 F.防火构造及防火封堵措施包括 a.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之间以及不同使用功能 9 之间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隔墙砌筑高度等; b.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安装、开启、性能等要求; c.窗间墙、窗槛墙等的防火构造措施; d.管井、 风道、 设备管线穿过楼板、 墙体的防火封堵措施; e.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之间防火封堵措施。 G.室内各功能空间及特殊场所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 级。 H.消防救援窗、住宅安全房间设置情况。 I.外墙、屋顶保温材料及燃烧性能。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情况,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 水泵房、高位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 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A.消防水源,当为市政供水时,应说明市政供水管网接入项 目的供水管的数量、方位、管径及供水压力;当为天然水源时, 应说明水源的水质、供水能力、取水设施及保障安全取水的措施 等;当为消防水池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积及 补水保证措施及取水口的设置等。 B.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 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等。 C.高位消防水箱,包括有效容积、设置位置、设置高度及相 关技术保障措施等。 D.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设 10 计流量、 火灾延续时间、 一次灭火用水量、 设计压力等设计参数;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间距;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管径、管网设置、 管道设计、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 E.室内消火栓系统, 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设计流量、 火灾延续时间、一次灭火用水量、设计压力、工作压力等设计参 数,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 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 F.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危险等级、设计基本参数、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一次灭火 用水量、设计压力、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系统供水设计、控制 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 G.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包括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设计 基本参数、系统设计、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8)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事故排 风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事故排风系统风量确定(即防 排烟计算书),防排烟系统(含固定窗设置情况)、事故排风系 统及其设施配置(包含风机、阀门、风口、风管、保温等,控制 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 火、防爆措施等。 (9)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 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 建筑电气, 应当包括消防电源、 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 火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A.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 等级确定、主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消防用电设备的配 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 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 装方式。 B.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情况、备用电源情况、配电线路选择及 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等;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 示标志的设置场所、照度值、灯具配置、设置位置等。 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设置的场所,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形式及系统组成,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 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 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 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电源监控,接地及 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等;当有智能化 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 方式及联动关系。 D.消防控制室,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 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11)特殊消防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2 A.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 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 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B.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 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 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C.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 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 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 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 及其可靠性、 消防给水、 消防电源及配电、 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D.是否经专家评审会通过, 以及评审意见回复、 修改情况等。 3.消防设计专篇应为 A4 纸,word 版并应有封面和扉页。封 面包含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日期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扉页包含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 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 专业技术能力信息等。 13 (二)设计图纸 消防设计施工图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的要求,并包含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三) 具有 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包含专家组意见及专家个 人意见)。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第十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特 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消防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提交专家评审申请,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资料。 设区市消防审查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开 展特殊消防设计的资料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提交的特殊消防设 计资料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符合工作细则第八条的 要求等。 资料合规性审查后应形成结论明确的书面意见。符合要求 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申 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同时提交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建设 单位的相关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原 因,并不得向省住建厅申请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 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 14 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得进行技术 审查。 省住建厅从山西省消防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 业专家,按照暂行规定及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 专家评审会,出具专家评审会意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利 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 特殊要求的项目,将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大师或者具有相应资 历的专家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调整消防设计 方案。专家评审会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 术审查的依据,技术审查单位不再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 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专家评审会意见同时应作为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专家评审会意见未落 实到位的,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 见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为特殊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 单位和审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 范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 见。技术审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负责,承担技术 审查责任。 15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 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 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 条文规定; (四)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 并按时提交审查意见回复和修改图纸。 (五) 具有 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其特殊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技术审查意见的结论应清晰、明确。技术审 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单位应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合格意见书,并在相关施工图纸和消防设计专篇上加盖技术 审查专用章。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应当有技术审查单位各专 业的审查和复审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 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技术审查单位在出具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后,应 及时将意见书(包含技术审查的全部具体意见书、审查意见回复 等)送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 16 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 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设区 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专篇、消防设计施工图 纸(委托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应加盖技术审查单位专用章, 图纸应有二维码;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 设工程,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山西省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委托服务机构进 行技术审查的应提交); (六)实行政府采购技术审查单位的属地建设项目可不重复 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 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 对申报材料齐全的, 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17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是否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暂 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 资料是否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查。上述各项均符合的,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不符合 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 见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 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 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的审批时限,但不得超过本细 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 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如在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安 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做出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 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如局部修改不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 的,可将变更情况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 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及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 18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 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 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报告应涵 盖下列内容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其 中应包括工程使用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 变更单及其经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审查出具的技术 审查合格书等; (三)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 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等公共消防设施应施工完 毕经联调联试合格可以使用,室外消防车道应完成,永久性电源 和水源应开通;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 19 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 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确认; (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消防工程进行质 量评估,并编制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 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确认; (六)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包括变更)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 知书进行检查,并编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 查报告应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确认; (七)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应对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 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测,并 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八)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 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 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20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 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 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 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 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应按照 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的具体项目进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 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 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 21 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 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 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 验收申请之日起,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 并说明理由, 同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不得投入使用。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并提 交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消防技术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 22 防验收现场评定。并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技 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邀请相关专业 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现场评定服务机构不得 向同一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 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向设区市确定的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 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 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3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 的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如下 1、人员密集场所 50;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工程 50; 3、丙类厂房仓库 20; 4、其他工程 5; 5、对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要求时限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 按 100确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 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 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涉及消防的 竣工图,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当停止 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 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 起,在其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 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复查合格后 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24 第五章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 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或“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上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 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上传相关材料(涉密工程除 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系统上随机抽取消防验收备 案检查对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全过程在“山西 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 上进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 多种监管手段,通过建立诚信档案、接入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开 展动态监管记分等方式,将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涉及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 度,依法果断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机构、 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消防技 25 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应及时函告上级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对 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 务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完成建档归档,并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 整、真实合法、可追溯。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 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外公示 相关业务受理范围、办理流程、管理权限、申报材料等内容,并 26 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 作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 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 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未说明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相关条文执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自实施之日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 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 43 号) 、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建质字〔2020〕44 号)和关于公布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等三类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晋建质字〔2020〕 45 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相关解释、说明 2.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书样式 3.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书样式 4.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文书样式 27 附件 1 相关解释、说明 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 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 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 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 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 共娱乐场所等。 3、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主要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 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同一 时间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平米, 从事制鞋、 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 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4、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 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 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28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 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 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 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小时 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 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 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 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6、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 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 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 号)执行。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实践,下列发电、变配电工程应列 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范围 (1)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 大型火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 1 亿 m及以上的 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3)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29 7、国家机关办公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参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 用房。 8、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 电视楼、 档案楼 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参照相关标准, 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档案楼是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 案等的办公用房。 9、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 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 工程类型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 四条规定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 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0、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 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 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 程。 30 11、服务于特殊建设工程,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 房等消防设施设备用房均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范围内, 应与其所服务的特殊建设工程一并审查、验收。 12、如果同一建设项目中既有特殊建设工程又有其他建设工 程时,该建设项目应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统 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如果同一建设项目中均 为其他建设工程时,该建设项目应由设区市确定的消防验收备案 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31 附件 2 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文书样式 目录 1、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4、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书 5、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批表 6、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受理凭证 7、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不予受理凭 证 8、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 9、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具体意见告 知书 10、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具体意见回 复 11、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函 32 附件 2-1 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印章) 申请日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33 填 表 说 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 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 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 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 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 应逐项填写; 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 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 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 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他需审查的建设工程”对应勾 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 规定及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中第六条 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34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 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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