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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今年国庆期间,我省遭遇强降雨侵袭,致使一些煤矿井下涌水异常增大,严重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建设;10月25日,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当班井下293人全部升井撤离,井下3个水平被淹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督查组10月19日在山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反馈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工作,坚决遏制水害等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发生多起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引发的水害、瓦斯、冲击地压等事故,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对因洪涝灾害造成采空区内灌入大量积水的煤矿,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督促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将煤矿采空区、地表(井下)水体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治理到位。对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威胁安全的,要坚决停下来、治理好、整顿到位。 二、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一是各煤矿要认真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分布及强降雨后的积水范围、水量、水位(水压)和补给水源等情况,并对水害威胁情况重新进行一次分析、评价,重新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重新确定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确保留足、留够安全距离。在未查清水害情况、消除水害威胁或者安全生产没有把握前,不得进行采掘活动。二是有关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对相关区域历史上小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情况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煤层之间是否存在有效防隔水煤柱、矿井之间是否通过采空区相互沟通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研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同时,要对井田及周边区域存在的废弃井筒进行排查治理,防止积水通过废弃井筒灌入井下。 三、认真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建立普查信息档案。每个煤矿要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冲击危险性等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编制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对于过去编制完成的普查报告,对照国家局要求,存在普查内容缺项的(比如地表水体、冲击危险性)或者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煤矿要重新编制或修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经煤矿企业评审不合格的或普查工作不认真的,要求煤矿进行补课,重新开展补充调查工作,重新编制普查报告。 煤矿要建立健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档案,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煤矿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建立“一矿一档”,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矿要对普查出的隐蔽致灾因素,结合煤矿实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要求,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与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切实强化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治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奥灰水、老空水等水害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坚决遏制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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