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部51号令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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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14项) 序号 证明 用途 依据 1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仓储条件证明 5 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 6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标准的证明材料 7 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 8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修订) 9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 10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2014年修订) 1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修订) 12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 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13 可用资金证明 申请“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 1.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2017年修订) 1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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