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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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黑龙江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煤矿防治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煤炭企业、井工煤矿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发现煤矿企业、煤矿在防治水方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可防可控可治”理念,实现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转变、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综合治理转变、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转变、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转变。 第五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处置“七位一体”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遵循“预测预报、逢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强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 机构、制度与装备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水害防治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治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人员和设备、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要资金投入;组织防治水工作考核等。 总工程师对本单位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水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防治水知识培训等。 第八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虽未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专业教育但受过正规院校其他专业教育且从事防治水工作超过3年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防治水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有5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一)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的煤炭企业,应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二)煤矿必须按生产规模和水文地质类型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简单或中等的小型煤矿至少1名、中型煤矿至少2名、大型煤矿至少3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极复杂类型的小型煤矿至少3名、中型煤矿至少4名、大型煤矿至少5名。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和专用注浆泵、测斜仪等配套设备。 煤矿必须按生产规模和水文地质类型配备探放水钻机,水文地质类型简单或中等的小型煤矿至少2台、中型煤矿至少3台、大型煤矿至少4台;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小型煤矿至少3台、中型煤矿至少4台、大型煤矿至少5台。其中,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的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小于150m。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第十条 煤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工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井下探放水钻孔应由本企业专业探放水队伍施工,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且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专职探放水持证人员不少于2名。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所属煤矿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煤炭企业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排查的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等; (五)探放水制度。明确需要进行“两探”作业的情形,编制设计和措施的责任单位,提出时限、审批要求,施工过程记录、成果应用以及现场动态管理要求等; (六)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及应急处置制度。包括主要负责人赋于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停产撒人情形、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评审及演练要求等; (七)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三)“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煤矿水害实际,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逐面制定水害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四)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具体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五)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排查的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 (六)探放水制度。结合煤矿实际,明确需要进行“两探”作业的情形,编制设计和措施的责任单位,提出时限、审批要求,施工过程记录、成果应用以及现场动态管理要求等; (七)定期分析制度。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日分析,防治水科长组织开展水害隐患周分析,防治水副总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月分析。当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煤矿应及时组织分析,分析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八)重大水患停产撒人及应急处置制度。包括主要负责人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停产撤人情形、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评审及演练要求等; (九)防治水资金投入制度。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 (十)相邻煤矿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应立即向相邻煤矿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煤矿,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不具备形成独立潜水泵排水系统条件,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的矿井,必须安装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第十四条 采用井下底板注浆加固改造含(隔)水层和裂隙带的煤矿,应建立地面注浆站,注浆区域距离远、地面注浆站能力不能满足注浆需要的,可建立井下注浆站。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文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老空积水、地表塌陷坑积水等进行监测监控;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自动监测系统,随时掌握矿井水文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第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或配备水质快速检测仪,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煤矿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煤矿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编制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将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及时排除透水隐患。 矿井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含老空水)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章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确保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矿井应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及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年度计划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煤矿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 (二)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 (三)地面防治水、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 (四)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五)煤矿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系统、突水水源快速判别系统等; (六)防治水工程资金投入;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矿井防治水年度计划,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和资金等内容。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区域老空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采用老空调查、地面踏勘、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手段,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窑)水的位置、范围、水量和水头压力等,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和停采线,提出含有老空水害普查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煤矿应当依据水害普查论证资料或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水害预测图,做到一矿一图。水害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对于已经准确判定的老空区,用实线标注;对于资料不清,分析预测判定的老空区,用虚线标注;将废弃的巷道、硐室、钻孔等在图上标注清楚,并存档备查。 矿井每年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水害复查核实,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修改水害预测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第二十一条 老空区调查内容应包括老窑或采空区(以下简称老空)名称、建井时间、井筒位置、井田范围、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停采时间、积水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老空水补给来源等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内容应当及时填入老空区调查台账。 第二十二条 老空区地面探查有关要求 (一)老空范围不清的地段,可在地面采用三维地震、电法、电磁法等勘探方法探查老空区范围及积水区域,并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老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对确实影响到矿井安全生产的区域,必须在地面用钻探进一步验证。 (二)地面探查结束后,结合物探资料及时编制探测总结报告,由煤矿企业、煤矿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评审。 (三)根据探查结果,及时对原有老空积水区进行修正,并及时将井田内和周边小窑分布、老空积水情况填绘到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三条 煤矿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进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极复杂 (一)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或者单位涌水量q>5.0L/(sm)的; (二)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 (三)矿井正常涌水量Q1>2100(m3/h),或者最大涌水量Q2>3000(m3/h)的; (四)矿井突水量Q3>1800(m3/h)的; (五)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的; (六)矿井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的。 第二十四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或县(区)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十五条 新建煤矿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建矿地质报告。 生产煤矿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生产地质报告修编,按期修编的生产地质报告可作为煤矿井田范围内技改项目的设计依据。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的5种图纸和15种台账。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整可靠、填绘及时,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修订1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应按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年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水害预测图和月度水害预测预报,应及时报送煤矿总工程师及分送煤矿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有水害隐患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及时进行补充和修正。发现水害隐患,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矿井应当加强充水条件分析,认真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及隐患排查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其他矿井每季度应当至少开展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订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二十九条 煤矿应按照规定开展水位动态观测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威胁煤矿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少于2个;其他煤矿威胁煤矿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少于1个。 第三十条 煤矿新水平、新采区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开采设计前应采用钻探、物探或者化探等方法进行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第四章 水害普查与防治 第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排水系统不健全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二条 煤矿每年雨季前要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在雨季前全部整改完毕。 (一)对可能波及的废弃老窑、地面坍塌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水源井等进行调查,做好相应调查记录,并更新对应的台账; (二)做好排水系统的检修和水仓、水沟、沉淀池的清挖工作,雨季前完成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联合排水试验工作。采用多级排水的煤矿,应对各排水水平的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检验综合排水能力,提交的联合排水试验报告中应对排水能力与实际涌水量进行比较,确保排水能力充足。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有关规定,采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做好老空水探放工作。严格执行“探掘分离”“探放水优先”等探放水制度,加强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保证探放水工程的可靠性。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第三十四条 探放老空水要按照“主动探放、先隔离后探放、先堵后探放”的要求,根据老空积水量、老空水补给量、水质、矿井给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编制设计方案。 探放老空水设计由矿井防治水部门编制,积水区积水量大于1万m3的,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县(区)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除此之外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受老空水害威胁区域掘进时,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应当先采用瞬变电磁法或直流电法物探技术进行超前探测,并采用钻探进行验证,掘进前方的老空区及其富水性探测不清的,严禁掘进施工。 受老空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按照“先治后采”的原则,在工作面回采巷道形成后,应进一步核查工作面内、工作面上下方及周边的采空区分布及积水情况。对每一个探测异常点进行分析研究和钻探验证。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水,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水害完全排除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三十六条 存在老空透水危险的区域,应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或者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水泵房或者增设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隔离设施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对井下防治水设施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煤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对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相应台账。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每月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门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闸门和闸门硐室完好情况,防水闸门与挡水箅子门之间车辆停放或者杂物堆积情况,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处堵头和阀门是否漏水及关闭闸门所用工具、零件的存放和保管等。 井下构筑有防水闸墙的,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墙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墙体的完好情况、周边杂物堆积情况等,留有泄水孔的,还应观测水量、水压,雨季时应加密观测。 井下设计有预隔离设施的,除在巷道围岩稳定的合理位置施工预隔离基础外,每月应对所有在用的预隔离设施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预隔离基础的完好情况、隔离设施所需物料的准备和存放情况等。预隔离基础设置应当根据煤矿水文地质条 件确定,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具体程序按煤炭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由煤矿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煤炭企业或县(区)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安全隔离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开采或破坏保安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 第三十九条 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生产期间,遇下列情况,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重新计算,编制专门变更设计,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价,经煤炭企业或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 (一)需破坏原留设的矿界煤柱或防隔水煤(岩)柱的; (二)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对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变更的。 第四十条 报废的水文孔应及时封闭;开采影响范围内使用中的钻孔和封闭不良钻孔,采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地面未完全封闭的钻孔,必须采取物探、钻探进行探查,落实“四线”管理,或者采取井下补充封闭、留设安全煤(岩)柱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采用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充填开采或者限制采高等方法,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十二条 采用地面区域超前治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煤炭企业或县(区)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程师审批; (二)设计方案应根据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治理目标层和布孔方式,合理确定孔间距,施工中应逢漏必注,循环钻进直至设计终孔位置,注浆终压不小于底板岩溶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达到探查、治理、验证“三位一体”的治理效果; (三)区域超前治理工程结束后,对工程效果作出结论性评价,提交竣工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或县(区)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物探应进行专门设计,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选用瞬变电磁或者直流电法,采煤工作面采前综合物探采用瞬变电磁、直流电法、电透视、坑透、槽波地震等至少2种探测方法,工作面外围和顶底板控制范围满足安全需要,探测环境应达到物探施工要求,现场施工期间应有具备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跟班。采煤工作面综合物探成果资料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四十四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区域掘进巷道必须开展超前物探和钻探工作,循环探查掘进前方顶(底)板及两帮一定帮距范围可能存在的隐伏导水构造,有标志层的要钻到标志层,超前顶(底)板钻可利用顶(底)板含水层作为信号层,通过观测其水压、水量、水质、水温等变化,判断附近是否存在承压导水异常体。 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明、探清,不得进行巷道掘进施工。 对水患威胁区域确定探放水措施后,要收集资料,编制探放水设计。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必须采取视频监测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确保钻孔按设计施工。 第四十五条 井下有动水流出的报废巷道、采空区的封闭墙,应留有泄水口,保证封闭墙内动水的排出。凡具备施工放水巷或者疏放水钻孔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布置放水巷或者在工作面低洼处提前施工穿层放水钻孔,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放水孔,最大限度地将工作面积水有控制的放出,避免采空区形成积水。 第四十六条 存在老空水威胁的煤矿,必须严格落实老空水探放“四步工作法”,即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积水量等,空间探测范围要保证巷道掘进安全。探放水前应确定如下参数 (一)老空积水量、积水边界线、积水标高和水柱高度; (二)探水线积水边界线确定后,由此平行外推一定距离画一条线,即为探水线,当巷道掘进到该线时开始探水。该线要依据积水区位置、范围、积水量、水压、煤厚及相应隔水层的岩石力学强度,以及矿山压力破坏情况等因素,结合表1具体确定。 (三)警戒线该线由探水线平行外推一定距离画一条线,具体外推距离参照表1确定。 表1 老空水探水线、警戒线(m) 边界名称 确定方法 煤层软硬程度 资料依靠调查分析判别 有一定图纸资料作参考 可靠图纸资料作依据 探水线 由积水线平行外推 松软 100〜150 80〜100 30〜40 中硬 80〜120 60〜80 30〜35 坚硬 60〜100 40〜60 30 警戒线 由探水线平行外推 60〜80 40〜50 20〜40 (四)停采线根据煤矿具体情况,由煤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四十七条 警戒线以外区域探放水作业,应当先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并进行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钻孔、在中心垂向上每1.5m至少布置1个探放水孔。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应当与预计探放水量相适应,并有备用水泵。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并做好记录工作,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应当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其他作业人员,为预防探放老空水过程中有害气体涌出,预计当班透老空时,应由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放水区域内瓦斯、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成分,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探水钻孔布置,应保证适当的超前距、帮距和密度,如图1所示。探水孔一般不少于三组,每组1〜3个钻孔,一组为中心眼,另两组为外斜眼,与中心眼成一定角度扇形或半扇形布置,中心眼终点与外斜眼终点之间的距离为帮距。当巷道处于三面受水威胁的地段,其探水钻孔布置如图2所示。当积水区处于巷道一侧时,其探水钻孔布置如图3所示。 图1 探水孔的纵向剖面示意图 图2 扇形探水钻孔示意图 图3 半扇形探水钻孔示意图 (一)超前距的确定,按下式计算 A0.5AL(3P/Kp)1/2 式中 a超前距,m; L巷道跨度(宽或高取最大值),m; A安全系数,一般取2〜5; P水头压力(软煤3〜5MPa,硬煤17〜40MPa); Kp煤的抗张强度kgf/cm2(1gf/cm29.8x104Pa≈0.1MPa 超前距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煤矿也可以根据多年探放水经验总结出的探放水最小超前距,但原则不得小于20m,如图4所示。 图4 钻孔密度示意图 (二)帮距的大小一般等于超前距。 (三)探放水钻孔密度根据允许掘进距离和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确定。 (四)探放水应采用深孔、中深孔和浅孔相结合的方式,如图5所示。每次探放水应打3个深孔(中眼和两个外斜眼),只要不脱离煤层尽量打深。每次探放水在3个深孔之间或外斜眼外侧布置一些中深孔,孔深能够满足超前距、帮距和孔间距的要求。对于薄煤层探水,应布置浅孔,将沿岩层钻进的范围补充探明,其钻孔深度根据需要确定。 图5 深孔、中深孔、浅孔的布置方式示意图 1深孔;2中深孔;3浅孔 A1,A2第一次、第二次超前距;B1帮距; C1,C2第一次、第二次孔间距;D1,D2第一次、第二次允许掘进距离 第四十八条 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细则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范围内存在开采层位、开采范围不清的老空,开采前要对下伏煤层进行探查,防止下部采空区积水引发底板突水事故。 (二)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 (三)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通畅; (四)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时,要加强观察工作,发现有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第四十九条 疏放老空水应采用高、中、低结合的方法布置放水钻孔,至少有一个钻孔钻至老空积水区内最低标高点附近,作为验证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第五十条 探放水结束后,应校核放水量和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效果验证,并编制水文地质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沿空掘进的下山巷道超前疏放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在查明采空区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等情况后,可以实行限压(水压小于0.01MPa)循环放水,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十二条 煤矿必须査明陷落柱的发育范围、充填密实程度、导水等情况,否则不得在陷落柱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 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必须封堵,注浆终压一般不小于所在位置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原则上,静水压力大于10MPa的,注浆终压应高于静水压力2MPa以上。 第五十三条 对探查发现的高水位异常区,必须彻底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五十四条 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钻孔位置,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积水区及物探异常区等关键工序,应有防治水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每个钻孔终孔应由煤矿防治水、钻探等部门进行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并存档备案。提倡煤矿使用开孔定向仪等先进手段,优化关键工序,提高施工效能。 第五十五条 探放水结束后,应根据施工、观测的原始记录资料编写水文地质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钻孔布置、结构、成果图,水压、水量观测结果(图表),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工程实施效果评价等。 第五十六条 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2确定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表2 岩层中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p/MPa 钻孔超前距/m 止水套管长度/m p<1.0 >10 >5 1.0≤p<2.0 >15 >10 2.0≤p<3.0 >20 >15 p≥3.0 >25 >20 第五十七条 煤矿应严格执行探放水监测(“两监测”)制度,对钻探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视频监测,关键工序施工应录像备份,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对主要钻孔进行测斜监测,其中对探查孔测斜不少于该循环总量的30,验证孔全部测斜。 第五十八条 煤矿应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两单”)制度,由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停止掘进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发至掘进、调度、安检等单位,并严格执行。停止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停止掘进位置、水害情况及相关附图。允许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探测结果、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和下次停止采掘作业探放水位置等。 老空水探放工作结束后,应下达允许或者停止掘进通知单。 允许或者停止掘进通知单应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发。 第五十九条 煤矿应严格执行探放水动态管理(“两牌”)制度,在钻(物)探施工位置处悬挂钻(物)探标志牌,标明钻孔个数、深度、倾角、方位角(物探成果)和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在掘进工作面适当位置悬挂动态管理牌,标明当班进尺剩余允许掘进距离,交接班时由交班班长填写,由接班班长进行复核签字,并及时移至迎头附近适当位置。 掘进队组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在掘进工作面的钻探位置处设置现场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当班进尺、累计掘进距离和剩余安全掘进距离等。 第六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及时引进先进的防治水理论、技术和探查手段,加强对现有地质与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突水(透水)案例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承压水上开采底板采动破坏(底板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高度等观测工作,开展承压水、奥灰水突水机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与防治等重大课题的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地面区域超前治理、水害监测预警井下定向探水钻机、充填开采等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努力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 第六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强化水害应急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应急处置制度。发现透水预兆或者暴雨洪水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调庋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第五章 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及工作面达标要求 第六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水害防治效果进行验证 (一)进行地面区域超前治理的; (二)井下注浆加固改造含(隔)水层的; (三)对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水进行疏放的; (四)对陷落柱、导水断层等构造进行治理的; (五)探放老空水的。 效果验证可选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经验证没有达到水害防治要求时,必须采取补充措施,并再次验证。 第六十三条 进行地面区域超前治理的,水害防洽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改造的含水层厚度可计入隔水层厚度,但其突水系数不大于0.1MPa/m; (二)实施地面区域超前治理的区域,掘进前应当采用物探方法进行效果检验,没有异常的,可以正常掘进;发现异常的,应当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达标。回采前应同时采用物探钻探方法进行效果验证。 第六十四条 井下注浆加固改造含(隔)水层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其突水系数不大于0.1MPa/m; (二)加固改造的效果验证必须采用钻探方法,验证钻孔的数量不少于注浆钻孔数量的20; (三)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不大于10m3/h; (四)采煤工作面效果验证应一次验证,不得分段验证。 第六十五条 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沿工作面走向每500m内至少施工1个验证钻孔,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含水层剩余涌水量应不大于工作面临时排水能力,不影响采掘作业安全。对煤层底板水进行疏放的,工作面应有钻孔观测实际水头压力,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长度确定。 第六十六条 对陷落柱水害进行治理的,应施工地面或者井下效果验证孔,穿过整个注浆段,验证孔的数量依据陷落柱的规模而定,但不少于2个,地面验证孔浆液漏失量小于2m3/h、井下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小于5m3/h,方可结束注浆改造工程。 对导水断层水害进行治理的,其效果验证孔的数量依据注浆范围而定,但不少于2个,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不大于5m3/h。 第六十七条 探放老空水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水钻孔应打至老空积水区的最底部; (二)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或者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 (三)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经反复疏通后无水。有水源补给的,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正常放水,方可进行开采。 第六十八条 受水害威胁的掘进工作面施工前,防治水工作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二)编制了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三)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掘进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煤矿相关部门验收。 第六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防治水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编制了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二)工作面及周边安全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经钻探、物探已查清,对探查出的水害隐患已进行了治理; (三)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回采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煤矿相关部门验收。 第六章 审查审批 第七十条 煤矿必须审查审批的防治水工作事项,应分级管理、逐级审查、按权限审批,煤炭企业的上级公司认为必要的可以提级审批。 第七十一条 下列设计、措施和报告,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一)井下水文地质勘探钻孔施工设计; (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竣工验收报告; (三)水情水害预报; (四)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五)采煤工作面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开采下组煤和井下注浆加固改造煤层底板的工作面除外); (六)采掘工作面物探设计、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 (七)限压循环放水措施; (八)停止掘进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第七十二条 下列报告、设计,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或县(区)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一)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二)煤层(组)顶板水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充填开采或者限制采高等方案设计; (三)煤矿带压开采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改造、地面区域超前治理、充填开采方案等; (四)井下突(出)水点注浆堵水方案、帷幕注浆方案; (五)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和成果,钻孔抽水试验设计、井下放水试验设计; (六)陷落柱探查治理设计及其安全煤(岩)柱留设; (七)煤矿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和变更; (八)开采下组煤或者井下注浆加固改造煤层底板的工作面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水淹区下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专项开采设计; (二)煤矿因不具备建立防水闸门条件,实行隔离开采而制定的防治水措施。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矿井在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或未探明老空区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生产、建设。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提交的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中,必须包括老空区水害的分析评估,并制定水害防治方案、设计及安全措施。 第七十五条 矿井修建水闸墙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监理。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安装自动监测系统,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 第七十六条 对于实施注浆防灭火的采空区,应建立台账,掌握采空区注浆水滞留量。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保证其泄水能力。有泄水孔的密闭及与采空区连通的泄水孔,实行建档、挂牌管理、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七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根据采煤塌陷区地表水体水位明显下降等情况,研判是否与采空区导通,要加强沉陷区地表裂隙变化情况监测,防止雨季地表水从裂隙进入矿井,发生淹井事故。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中“煤炭企业”是指龙煤集团及所属二级煤炭公司、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哈尔滨龙化公司,各地方煤矿所属的上级公司。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规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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