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解读保护行政执法制度等三项油气管道保护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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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DPR-2020-0350001 山 东 省 能 源 局 鲁能源油气字〔2020〕43 号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 执法制度等三项油气管道保护制度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东营市油地校融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全省油气 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审批、备案工作,提高油气管道保护监督 管理水平,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行政执法制度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山 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山东省能源局 2020 年 3 月 11 日 2 附件 1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章 执法检查程序.......................................................................3 第二章 行政处罚程序.......................................................................9 第三章 行政强制程序.....................................................................20 第四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7 第五章 管道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装备基本配置标准................41 第六章 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43 附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文书模板...................................................56 3 第一章执法检查程序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委省政 府、上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月度 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执法检查前的准备 1.明确执法检查目的和内容; 2.调阅和了解检查对象情况; 3.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等; 4.准备执法文书(盖章)、执法证件和执法用具; 5.准备检查提纲和检查表; 6.制作执法检查告知书,并提前 5 个工作日送达被查 对象(突击和暗查暗访执法检查除外); 7.在公共媒体或政府网站上提前 5 个工作日对执法检查进 行公示。 三、执法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执法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联合执法 等形式,通过调阅书面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现场检查、听 4 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开展。 (二)执法检查要求 1.实施检查时,应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向 被检查对象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检查的 法律依据、检查目的和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明确提出需 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并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实施检查时, 应按照执法检查计划, 认真组织现场检查, 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被 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现场依法处置,必要 时录制视听资料。 3.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油气管道执法检查,可聘请油气管道 保护专家或组织专家组参加, 专家或专家组应在 现场检查 (勘 验)笔录中签字。 四、执法检查内容 (一)对管道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管道企业依法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情况;对不 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 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情况; 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情况;制定本企业管 道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 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 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情况;发生管道事故 5 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情况;竣工测量图,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报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对停止运行、 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 (二)对第三方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1、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行为 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 构造区域范围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情况。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行为种植乔 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 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 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挖塘、修 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 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 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情况;在管道专 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情 况。 2、经审批许可的施工作业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 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 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6 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 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3.危害管道的行为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 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 道建设。 (三)其他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应当依法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 过程(如亮证等)、内容、取证、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等情况如 实记录,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 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确认“以上看过,情况属实”。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 应当注明原因, 并采取录音、 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立即停止 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限期整改的,下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下 文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在 限期内拆除的进入行政强制程序, 按照下文行政强制程序执行。 3.根据现场发现的违法情况,对需要组织调查取证,询问 7 相关证人和调取有关证据的,应进行现场勘验和询问相关当事 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4.聘请油气管道保护专家或专家组参加的执法检查,专家 应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签字。 5.执法检查、抽查的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六、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并归档 1.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领导汇报; 2.向检查对象所在区市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情况; 3.将资料、影像、检查记录、责令改正等执法文书整理归 入检查档案; 4.明确复查日期,跟踪落实整改,安排人员进行复查; 5.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立案和整改复查 1.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后,符合立案条件 的,应在 5 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2.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 的同时, 于限期届满前 10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油气管道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 期。 3.行政相对人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期限届满的, 8 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 填写 整改 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行 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均应纳入本级督察案件实 施管理。 八、管辖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 门、受委托组织,下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油气管 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省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 导监督全省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省内跨市的重大 违法违规案件。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 全市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本市辖区内跨区域、重 大违法违规案件。县(区)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辖区 内开展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油气 管道途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机构、专人负责油气管道 管理和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综合执 法改革试点,将有关工作纳入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 9 第二章行政处罚程序 一、总则 为规范和保障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管道保护 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包括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行政机关、行政执法 部门、受委托执法机构,下同)的行政处罚工作。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 的原则,做到符合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 正确、符合程序规定、执法文书完备。 当调整同一对象的法律规范冲突,在适用具体条文时应当 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行为地法优于属人地法”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实行回避制 10 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二、行政处罚管辖 管道保护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油气管道 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 政处罚案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省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油气管 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省内跨市的重大违法案件。市级油 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护执法工作,查处本市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县(区)级油 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工 作,查处违法案件;油气管道途径的镇、街道落实机构、专人 负责油气管道管理和配合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有条件的地 区,可结合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将有关工作纳入镇、街道综合 执法平台。 三、立案 通过接收举报、 投诉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填写 举 报投诉登记表,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填写 移送案件接收表,由案件承办机构(科室)自受理之日起 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确定两名执 11 法人员承办;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理由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 个人,制定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相关相对人。 案件承办人员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或者 需要移送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需要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报 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案件移送函,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协 商确定管辖机关,并依法决定是否需要给予二次处罚。 四、调查取证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处油气管道保护违法案件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经审 定采用的证据,要详细注明来源、日期、出证人、证明事项, 必要时由被取证单位盖章或者负责人、 授权代表签字 (捺手印) 认可,载入案卷。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 来意,并记录在案。 调查取证有关规定和程序 勘验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第三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 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 12 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到场、 拒绝签名或盖章,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 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并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 式记录现场情况,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 盖章。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时,应当制作调查(询 问)笔录,并记载时间、地点、询问人和案件情况。在询问 结束后,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 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 盖章等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经确认无误 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 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 本,也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 像。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 无误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原物一致”,注明出证日期、 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如需聘用专家进行现场勘验评估的,必须请两名以上与当 事人存在无利害关系的本专业专家,专家应出具专家意见 并签字认可。 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科室)应组织制作案 13 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案件 调查终结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5.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六、案件审核 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和其他案件材料移交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审核,办 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审核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 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七、处罚事先告知及送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案件承办机构(科室)填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直 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或 个人。 直接送达必须由 2 名以上承办人员将文书送达被处罚单 位或个人;送达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 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 14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签字后,由执法人员带回。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 执法机关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 情况,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 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 为送达,并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上记明代收人和日期。 八、听取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当场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制成 当 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 请当事人核对并签字。 案件承办机构 (科 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承办人员制作当 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将有关情况交案 件承办机构(科室)审核。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经复核成立的, 应当采纳。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承办人员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立即转报行政机关法 制机构,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听证工作。听证的组织、程序和要 求,依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行 15 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 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 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 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将会议意见记录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上,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十、处罚决定及送达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 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集体讨论决定 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科室)根据行政机 关负责人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16 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和 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及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或个人。 直接送达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 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 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 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 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 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 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 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17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 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 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 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 代收人和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日期。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情况,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 公示。 十一、执行 (一)当事人正常履行 1.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等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要及时联系当事人, 索要银行缴款单 (复印件) 等已执行的证明材料,并核实执行情况; 3.将当事人已执行的有关证明材料载入案卷,结案。 (二)当事人未按期履行 1.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 缴纳罚款的义务时,及时催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 18 政处罚决定书,且经催告后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油气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经催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的,将有关材料载入案卷,结案。 (三)延期(分期)交款程序 1.当事人书面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并提供经 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承办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情况属实的,承办人员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 批表,提出处理建议; 4.经案件承办机构(科室)负责人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后,承办人员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十二、结案归档 (一)案件的结案条件规定如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 结案审批表,经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 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19 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案件终止调查的; 5.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无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的; 6.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二)结案归档程序 1.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填写行政处罚 案件结案表; 2.案件承办机构(科室)负责人审核; 3.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批结案; 4.承办人员整理案卷归档; 5.档案部门归档。 20 第三章行政强制程序 一、总则 为规范和保障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 实施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管道保护 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 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仅限于对管道保护范围内 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责令限期拆除,而当 事人未按期拆除, 由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做到符合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法律正确,符合程序规定,执法文书完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道保护主管行政机关实施的 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因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 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依法由违法 行为人承担。 21 二、立案 通过接收举报、投诉、检查等途径发现的占压、安全距离 不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填写移送案件接收表, 由案件承办机构 (科室) 自受理之日起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 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确定两名执法人员承办。决定不予 立案的,应将理由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不予立案 通知书送达相关相对人。 案件承办人员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或者 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须追究相关责任,经协 商由其他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或者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报请审批。需要移 送处理的案件,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案件移送函,移送有 关部门处理。 三、调查取证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处油气管道保护违法案件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经审 定采用的证据,要详细注明来源、日期、出证人、证明事项, 必要时由被取证单位盖章或者负责人、 授权代表签字 (捺手印) 认可,载入案卷。 22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 来意,并记录在案。 调查取证有关规定和程序 勘验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第三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 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 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到场、 拒绝签名或盖章,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 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并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 式记录现场情况,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 盖章。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时,应当制作调查(询 问)笔录,并记载时间、地点、询问人和案件情况。在询问 结束后,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 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 盖章等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经确认无误 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 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 本,也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 像。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 无误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原物一致”,注明出证日期、 23 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如需聘用专家进行现场勘验评估的,必须请两名以上与当 事人存在无利害关系的本专业专家,专家应出具专家意见 并签字认可。 四、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科室)应组织制作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案件 调查终结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5.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五、案件审核 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和其他案件材料移交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审核,办 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审核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 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六、限期拆除及送达 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后,作出限期拆除 决定,案件承办机构(科室)填制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被处罚 24 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告。送达方式与前文行政处罚送达方式 一致。 七、强制催告及送达 限定自行拆除期限内未拆除的,管道保护主管行政机关填 制行政强制(拆除)催告书,并由 2 名以上承办执法人员 将文书送达被强制执行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告。送达时,执 法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文书送 达回执签字后,由执法人员带回。当事人未按期行使陈述、 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八、听取陈述、申辩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当场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制成 当 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 请当事人核对并签字。 案件承办机构 (科 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承办人员制作当 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将有关情况交案 件承办机构(科室)审核。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经复核成立的, 应当采纳。 九、集体讨论 对违法建(构)筑物给予行政强制(拆除),行政机关的 25 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人员准 备会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和其它 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将会议意见记录在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上,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十、强制执行决定及送达 行政强制(拆除)催告书限定期限内,违法人(单位) 仍未拆除的,管道保护主管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强制(拆除) 决定书,送达违法人(单位),并予以公告。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拆除)的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 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公章。 案件承办机构(科室)应当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强制(拆 除)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请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文 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决定书送达后,管道保护主管行政机关按照决定书上强制 执行时间,依法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行政强制决定及履行情况,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 26 公示。 十一、结案归档 (一)案件的结案条件规定如下 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已经拆除,经复 查合格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 表,经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二)结案归档程序 1.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填写结案表; 2.案件承办机构(科室)负责人审核; 3.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批结案; 4.承办人员整理案卷归档; 5.档案部门归档。 27 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确保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 合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省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执法权的部门,对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适用本制度。 3.适用原则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 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的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 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4.适用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 28 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各种 违法行为,按每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及轻重程度,在法 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细分具体适用情形。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所列应当“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 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5.裁量基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 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的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情形,适用山东省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裁量执行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 应当根据本制度确定的适用情形, 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裁量建议 并说明理由,阐明依据。 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条款规定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9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 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订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 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 2.涉及的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 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 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 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30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 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 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 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 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 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 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 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 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 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 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 31 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3.适用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4.裁量类型 对罚款幅度的裁量。 裁量幅度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5.具体基准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裁量基准 1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 管道进行巡护、检测 和维修的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 仍不按要求对管道 进行巡护、 检测和维修, 但是未出现危害 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事故的 罚款2 万元 5 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 仍不按要求对管道 进行巡护、 检测和维修, 出现危害管道安 全的情形或者隐患、事故的 罚款5 万元 10 万元 2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 条件的管道未及时 更新、改造或者停止 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不及时更新、 改造 或者停止使用,但是未发生管道事故的 罚款2 万元 5 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不及时更新、 改造 或者停止使用,导致发生管道事故的 罚款5 万元 10 万元 3 未依照本法规定设 置、修复或者更新有 关管道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修复、 更新管 道标志的 罚款2 万元 5 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 仍不设置管道标志 的 罚款5 万元 10 万元 4 未依照规定将管道 竣工测量图报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 提交的备案材料不 符合要求,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罚款2 万元 5 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备案的 罚款5 万元 10 万元 32 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裁量基准 5 未制订本企业管道 事故应急预案,或者 未将本企业管道事 故应急预案报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 仍未报管道保护主 管部门备案的 罚款2 万元 5 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 仍未制订本企业管 道事故应急预案的 罚款5 万元 10 万元 6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 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一般事故的 罚款2 万元 6 万元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危害, 或者未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升级的 罚款6 万元 10 万元 7 未对停止运行、封 存、报废的管道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 采取了安全防护措 施,但是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 罚款2 万元 6 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 仍未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的,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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