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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安办发〔2021〕119号 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安委办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3号)山西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的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级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相关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评估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评估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单位)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要针对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具体落实情况,主动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第七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落实情况。 (三)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落实情况。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等文件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和事故发生单位自查自评报告等进行审查。 (二)现场核查。在资料审查基础上,对事故涉及的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1.座谈问询。了解事故涉及的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2.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3.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综合评估。综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六)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评估工作组自组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经同意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属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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