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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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陕西省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发电权 电量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煤电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我省煤电行业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先升级改造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电网覆盖范围内,纳入年度关停计划且不参与等容量替代的落后煤电机组,在按要求完成关停并经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验收后,方可享受发电权电量补偿。 第三条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陕西电网内统调关停煤电机组补偿电量纳入陕西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进行测算和落实,并在印发陕西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年度优先发电量计划时予以明确;榆林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榆林电网内关停煤电机组补偿电量纳入榆林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进行测算和落实,在印发榆林电网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计划时予以明确,并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条 关停煤电机组所属企业获得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视同为省内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可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通过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等形式进行转让,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补偿。受让方所获得的合同电量按该关停煤电机组优先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结算。 第二章 关停煤电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额度 第五条 对于列入关停计划且自愿参与等容量替代的煤电机组,实施关停并验收合格后,在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次年度关停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之前,书面备案机组关停且参与容量替代文件,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对该关停机组不再下达关停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 第六条 对于列入关停计划且不参与等容量替代的落后煤电机组和列入关停计划且认定为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实施关停并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5年的发电权电量补偿,并通过发电权交易获得相应的收益。 自享受发电权电量补偿年度(均按公历年计算,以下同)起,关停煤电机组的发电权电量补偿额度均按所在电网统调煤电机组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时数打折计算。 发电权电量补偿额度所在电网统调煤电机组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时数β关停机组额定容量 上式中,享受发电权电量补偿第一年,β取100;第二年,β取90;第三年,β取80;第四年,β取70;第五年,β取60。 第三章 发电权电量补偿的计划、交易和结算 第七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关停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转让交易的组织、合同管理、分月计划下达和结算。 第八条 陕西电网覆盖范围内机组和榆林电网覆盖范围内机组所获得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均视同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完成转让交易。原则上,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在各自电网内进行转让交易;在各自电网内无法达成交易时,经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也可跨网交易。跨网交易时,需由交易双方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就购入指标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电价、两个电网之间趸售关口电量及结算电价等签订四方合同。 第九条 关停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下达后,关停机组所属发电企业可在指标下达之日起2个月内,将本年度关停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通过年度发电权交易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如未在2个月内达成交易或只达成部分交易,也可以通过月度发电权交易继续进行转让,但月度发电权交易只能转让次月至年底的补偿电量指标,已经错过月份的补偿电量指标不予追补。分月发电权电量补偿指标按全年发电权电量补偿指标除以12平均计算。 第十条 关停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转让交易达成后,受让方所对应的实发电量按该关停机组关停前优先发电上网电价结算。关停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转让交易的转让费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关停煤电机组列为应急备用机组后,经调度机构调用,所发电量按该机组优先发电上网电价结算,并等额扣减该机组年度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 对已经关停的煤电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转让交易达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履约责任,按合同电量转让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监管 第十二条 煤电机组关停计划、关停机组验收等情况,以及关停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下达、交易、执行、结算等有关情况,应面向市场主体公开。 第十三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每年1月份前,将上年度关停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计划指标的转让交易、计划执行、结算考核等情况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关停机组发电权电量补偿以及转让交易组织、计划下达执行、结算考核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电网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及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陕发改运行〔2010〕2161号)同时废止。对已按陕发改运行〔2010〕2161号文进行补偿且执行完毕的关停机组,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追补;对正在按陕发改运行〔2010〕2161号文执行补偿的关停机组,扣除已执行年限后,后续年度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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