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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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场外交易行为,确保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实现“能进则进、应进必进,进而规范、办而有效”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2号)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完成的项目。 第三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变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理。 第四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应向项目单位免费出具入场交易凭证书。 第五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作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后续事宜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可在线查阅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见格式)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凭证编号、入场登记号、项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名称、竞得人名称、中标金额、交易完成时间等交易信息。 第七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格式的尺寸要求单张A4幅面210297mm双面印刷,正面为凭证书正文,背面为填写说明。版式为竖版,页边距上20mm下20mm 左20 mm 右20 mm 页脚17.5 mm;交易凭证须用特种纸打印,并附加出具入场交易凭证书的交易中心的二维码。 第八条 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的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编码为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SJ)、西安市XA、宝鸡市BJ、咸阳市XY、铜川市(TC)、渭南市(WN)、延安市YA、榆林市YK、汉中市HZ、安康市AK、商洛市SL、杨凌示范区YL。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为交易主体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得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 1、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2、进入交易中心但未完成的项目; 3、公示期未满或公示期间接到投诉正在处理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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