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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1 电力设施产权 人未设立电力 设施安全标志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 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处以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 一、情节较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在整改实施过程中,未能限期完成整改。视情节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二、情节严重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整改。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中限3万元 二、从重3万元-5万元 三、从轻1万元-3万元 2 破坏或者擅自 移动电力设施 保护标志、安 全标志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 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 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以罚款 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 一、情节较轻经得电力设施产权人允许,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限期未 恢复的;或未经得电力设施产权人允许,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限期 恢复的。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二、情节较重未经得电力设施产权人允许,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过失造成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损坏、污损,且限期仍未恢复的。罚款2000元以 上4000元以下。 三、情节严重无故阻碍电力设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故意破坏 、污损、涂改、盗窃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中限2000-4000 元 二、从重4000-5000元 三、从轻500-2000元 3 从事危害发电 设施、变电设 施、电力交易 设施的行为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 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 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罚款 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个人) ;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在变电站院墙10米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破坏变电站院墙、站内建筑物 及电力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处个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 位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二、情节严重在变电站院墙10米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破坏变电站院墙、站内建筑物 及电力设施的,经劝阻后拒不整改的,处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位罚款 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一、罚款中限3000元(个 人)8000元(单位) 二、从重3000-5000元( 个人)8000-10000元(单位 ) 三、从轻1000元-3000元 (个人)5000元-8000元( 单位) 第 2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4 从事危害电力 线路、变电站 设施的行为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 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 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罚款 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个人) ;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 1.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擅自攀登杆塔或 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在杆 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挖掘接地极,在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 花爆竹,未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但拒不整改的。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0以上8000元以下。2.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 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制作、存放易 漂浮的物体,未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造成输电线路异物搭挂的;或虽未 造成输电线路异物搭挂,但拒不整改的。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单位罚款 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3.未向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备并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 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 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与架空电力 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未引发输 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拒不整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单位罚款 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4.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 品,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责令限期整改, 但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 下。 二、情节较重 1、盗拆或者破坏杆塔,盗割电力导线、拉线。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单位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擅自攀登 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挖掘接地极,在架 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 燃放烟花爆竹;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 者其他放飞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制作、存放易漂浮的物体;未向电力设施产权 人报备并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 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 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 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个人处以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擅自开启井盖进 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拒不整改的。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中限3000元(个 人)8000元(单位) 二、从重3000-5000元( 个人)8000-1万元(单位) 三、从轻1000元-3000( 个人)5000-8000元(单位 ) 第 3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5 在电缆保护区 、输送管路保 护区内从事违 法活动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 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 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罚款 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个人) ;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 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 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整改,但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个人处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 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 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拒不整改的,个人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 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中限3000元(个 人)8000元(单位) 二、从重3000-5000元( 个人)8000-10000元(单位 ) 三、从轻1000元-3000元 (个人)5000元-8000元( 单位) 6 未经批准或者 未采取安全措 施进行作业, 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 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 作业; 责令恢复 原状并赔 偿损失 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个人) ;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在电 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 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 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保护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未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拒不整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在电 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 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 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保护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中限3000元(个 人)8000元(单位) 二、从重3000-5000元( 个人)8000-10000元(单位 ) 三、从轻1000元-3000元 (个人)5000元-8000元( 单位) 第 4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7 在距三十五千 伏及以下架空 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基础、 接地极外缘五 米的区域内和 距三十五千伏 以上架空电力 线路杆塔、拉 线基础、接地 极外缘十米的 区域内取土、 打桩、钻探、 挖掘或者倾倒 酸、碱、盐及 其他有害化学 物品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 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 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罚款 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个人) ;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 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 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未引发输电线路事 故或电力设施损坏,拒不整改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 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 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造成杆塔、拉线基 础、杆塔接地装置轻微损伤不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固,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 下罚款,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 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 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造成杆塔、拉线基 础、杆塔接地装置严重损伤、严重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固或者造成输电线路事故的, 个人处以4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中限2000元- 4000元(个人)6000元- 8000元(单位) 二、从重4000-5000元( 个人)8000-10000元(单位 ) 三、从轻1000-2000元( 个人)5000-6000元(单位 ) 8 对不安装使用 经检定合格的 用电计量装置 ,或者毁损、 改装、擅自移 动用电计量装 置及相关装置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 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 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 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 处以罚款一万元以下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 二、情节较重逾期不配合进行整改或不按规定赔偿供电企业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 款。 三、情节严重逾期不配合进行整改或不按规定赔偿供电企业损失,情节恶劣的,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罚款中限5000元 二、从重5000-10000元 三、从轻5000元以下 第 5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9窃电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 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 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 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窃电 装置、补 缴电费 处以罚款 应交电费五倍以 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窃电应补交正常电费金额二千元至六万元的,处三倍电费以下金额罚款 。 二、情节较重窃电应补交正常电费金额六万元至四十万元的,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电 费罚款。 三、情节严重窃电应补交正常电费金额四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电费罚 款。 一、罚款中限3至4倍电费 二、从重4到5倍电费 三、从轻3倍电费以下 10 对供电企业实 施损害用户合 法权益的行为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 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 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处以罚款 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 一、情节较轻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擅自中止供电,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擅自增设 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给用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在责令整改后积极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擅自中止供电,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擅自增设 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给用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但在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擅自中止供电,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擅自增设 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罚款中限2万-4万元 二、从重4万-5万元 三、从轻1万-2万元 第 6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11 未达到国务院 煤炭管理部门 规定的煤炭资 源回采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 ,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 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 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责令停止 生产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生产 情节较轻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 情节较重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 情节较轻由煤炭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责令停止生产 12 擅自采用危险 方法进行采矿 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 煤 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 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 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 巷道等危险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八条 违 反本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 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 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 作业 处以罚款 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1.情节较轻擅自开采本矿井保安煤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2. 情节较重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罚款中限违法所得3 倍 二、从轻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 7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13 承担煤矿安全 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 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责令罚款 撤销相应 资格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相关机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或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不足10万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10万元以 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机构违法所得10万元以 上的 一.罚款中限3.5倍违法 所得 二.从重3.5-5倍违法所 得 三.从轻2-3.5倍违法所 得。 相关机构违法所得不足10万 元的 一.罚款中限15万元 二.从重15-20万元 三.从轻10-15万元 相关人员 一.罚款中限3.5万元 二.从重3.5-5万元 三.从轻2-3.5万元 第 8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14 未按照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及安 全生产培训不 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以罚款 ; 停产停业 整顿 对相关企业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相 关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 1.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整改,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相关单位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 罚款。 3.逾期未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相关单位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企业 一.罚款中限7.5万元 二.从重5-10万元 三.从轻0-5万元 相关人员 一.罚款中限1.5万元 二.从重1.5-2万元 三.从轻0-1万元 第 9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15 事故发生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 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伪造或 者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转移 、隐匿资金、 财产,或者销 毁有关证据、 资料;在事故 调查中作伪证 或者指使他人 作伪证;事故 发生后逃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 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以罚款 对事故发生单位 处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相关人 员处上一年年收 入60至100的 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80以下的 罚款;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 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 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导致延误救援时机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发生单位 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相关企业 一.罚款中限300万元 二.从重300-500万元 三.从轻100-300万元 相关人员 一.罚款中限上一年年收 入80-90 二.从重上一年年收入 100 三.从轻上一年年收入 60-80 16 煤矿企业(煤 矿)主要负责 人及安全管理 人员未履行 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 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以罚款 ;停产停 业整顿 对相关企业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一.罚款中限3.5万元 二.从重3.5-5万元 三.从轻2-3.5万元 第 10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17 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维 护、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 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 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 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处以罚款 ; 停产停业 整顿 对相关企业处五 万元以下或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相 关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情况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相关企业 一.罚款中限12.5万元 二.从重12.5-20万元 三.从轻5-12.5万元 相关人员 一.罚款中限1.5万元 二.从重1.5-2万元 三.从轻1-1.5万元 第 11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18 重大危险作业 未建立专门安 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 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以罚款 ; 停产停业 整顿 对相关企业处十 万元以下或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相 关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情节较轻在责令期限完成整改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企业 一.罚款中限15万元 二.从重15-20万元 三.从轻10-15万元 相关人员 一.罚款中限3.5万元 二.从重3.5-5万元 三.从轻2-3.5万元 第 12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19 煤矿企业(煤 矿)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 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罚款 ; 停产停业 整顿 对相关企业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 相关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情节较轻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二.情节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相关企业 一.罚款中限30万元 二.从重30-50万元 三.从轻10-30万元 相关人员 一.罚款中限3.5万元 二.从重3.5-5万元 三.从轻2万元 第 13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20 煤矿企业(煤 矿)拒绝、阻 碍负有生产安 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 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 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 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装箱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 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 处以罚款 ; 停产停业 整顿 对相关企业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 相关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情节较轻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拒不改正的,对煤矿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情况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相关企业 一.罚款中限11万元 二.从重11-20万元 三.从轻2-11万元 相关人员 一.罚款中限1.5万元 二.从重1.5-2万元 三.从轻1-1.5万元 第 14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21 煤矿企业(煤 矿)存在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 和行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 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 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 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 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 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责令停产 整顿;处 以罚款 对相关企业处50 万元以上200万 元以下罚款;对 相关人员处3万 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企业 一.罚款中限125万元 二.从重125-200万元 三.从轻50-125万元 相关人员 一.罚款中限9万元 二.从重9-15万元 三.从轻3-9万元 第 15 页 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违法行为阶次裁量基准 22 煤矿企业(煤 矿)未按规定 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造成严重 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以罚款 ;停产停 业整顿 对相关企业处五 万元以下或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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