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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风煤矿“49”较大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2021年4月9日,贵州毕节金沙县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风煤矿(以下简称东风煤矿)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028吨、瓦斯量5.4万立方米,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8.2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东风煤矿为兼并重组保留建设矿井,股份制企业,名义上挂靠在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由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管理,占股70。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矿规程措施的审批、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并收取管理费用。该矿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事故发生在10901切眼(下)掘进工作面,10901切眼设计长度126米,平均坡度27度,矩形断面,净高2.1米、净宽2.8米,采用炮掘工艺。事故发生时,10901切眼(上)已掘进33米、10901切眼(下)已掘进66米,剩余27米贯通。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10901切眼掘进工作面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预抽瓦斯钻孔未覆盖掘进区域,施工超前排放钻孔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隐瞒重大隐患,蓄意逃避监管。该矿采用将甲烷传感器放入压风自救袋或风筒内等方式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隐瞒井下存在突出预兆的重大隐患,并在监管人员到矿检查时阻碍、隐瞒现场真实情况。 2.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10901切眼底抽巷的坡度由27度变为14.2度,该矿未调整区域穿层抽采钻孔设计参数,造成10901切眼条带区域存在抽采空白带;10901切眼(下)掘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后,未停止施工,也未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3.安全技术管理混乱。该矿未明确安全管理与岗位职责,未查明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情况,未执行两个相向煤巷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得小于60米的规定。 4.矿井建设安全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该矿对施工单位冒用资质的情况失察,且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未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无监理的情况下采用伪造监理合同、冒用监理签名等方式继续组织施工。 5.上级公司安全责任未落实。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10901切眼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失察;未发现并制止该矿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未按规定执行贯通措施、出现突出预兆后仍冒险组织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矿安全投入不足,派驻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该矿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制止、不纠正;对井巷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不到位。 6.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未落实。苏忠涨等人冒用和伪造广东十六冶公司资质取得该矿二期井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10901切眼(下)掘进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后,仍然冒险作业。 7.地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金沙县能源局未严格落实驻矿员制度,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该矿违法违规行为。金沙县政府对本地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精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不彻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配备不足。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38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东风煤矿矿长、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等16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东风煤矿驻矿安监员、金沙县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3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总经理、山东泰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等9人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及罚款;对金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金沙县能源局党委书记兼局长、金沙县能源局党组成员兼县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等10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东风煤矿罚款100万元,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贵州黎明能源集团公司、山东泰丰集团公司分别罚款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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