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汛期风险研判扎实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5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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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风险研判扎实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2〕152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极端天气、暴雨洪水频发多发,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威胁。为有效预防暴雨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风险研判 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防汛备汛工作的通知,预计2022年度我省极端天气事件影响突出,汛期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可能出现局地暴雨洪涝灾害,防汛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通过2021年度专家会诊报告风险分析,整合煤矿存在井田及周边分布小煤窑较多且小煤窑采空积水范围尚未彻底探查清楚,雨季地表水(大气降水)可能通过小煤窑废弃井筒溃入矿井,矿井生产系统与相邻煤矿、小煤窑废弃井巷贯通区段防水闸墙、密闭不够完善等风险情形;盖山厚度较小煤矿存在煤层回采后顶板导水裂隙带将直接发育至地表,地表水(大气降水)将通过采动裂缝进入矿井等风险,严重威胁矿井安全。去年我省多次遭遇强降雨侵袭,致使一些煤矿井下涌水异常增大,个别煤矿发生涉险事件,严重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各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省内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突出矿井老空、采空区及周边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及断层、陷落柱、导水裂缝带,以及现生产系统与井田周边小煤窑废弃井巷贯通区段密闭等重点部位,扎实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风险研判,采取有力措施把水害重大风险隐患发现和处置于萌芽状态。 二、扎实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国矿山安全防范暨防治水专题视频会议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清醒认清形势,克服麻痹、侥幸思想,高度重视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坚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煤矿汛期安全应急机制。各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暴雨、雷电、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适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加强短历时强降雨的临灾预警,实行直达煤矿负责人预警“叫应”,通过电话、短信平台、相关工作微信群等方式发送安全预警信息,提醒有关单位和负责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值班值守,收到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或淹井险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协助并指导煤矿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向周边相邻煤矿发出预警。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雨季三防工作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做到领导、责任、人员、措施、资金到位;要建立汛期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全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即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科学组织救援。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员、调度员等紧急撤人的权力。要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发出预警。 (二)认真开展汛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一是排查井田及周边河流、湖泊、水库及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及采煤塌陷裂缝情况,对地面塌陷裂缝进行填塞、封堵,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应当及时注浆加固处理。二是排查山谷、河道障碍物等情况,及时疏通泄水水道(孔),建立完善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三是排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2248-2020)中明确的六种情形水害风险情况,严格落实水害治理措施。四是排查超层越界开采、防隔水煤柱留设情况,对已对遭到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进行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五是排查水仓(露天矿储水池)、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情况并及时清理。六是排查矿井(露天矿)排水系统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和维护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开展水泵联合排水试验,保证其正常运行。七是排查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及地表水、降水对其排土场、工业广场、采场等区域可能造成危害等情况,加强边坡管理。八是排查变(配)电设施、油库、瓦斯抽采泵房、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以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装设的防雷电装置完好情况,排查和维护供电线路,进行高压电气预防性试验及防雷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及各类保护功能完好、双回路供电可靠。九是排查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和运送(提升)人员“运输线”及运输设备,确保工作正常、可靠,保持安全出口畅通。十是排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113号)明确的溃水溃砂风险情况,采取措施防止地面积水、雨水渗入井下。汛前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要建立风险隐患、责任、整改措施“三个清单”和工作台账,逐条逐项限时整改,5月20日前完成。 (三)切实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煤矿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要建立降水量观测站,提升煤矿灾害防范基础保障能力。采掘、巷修工作面应制定汛期顶板管理专项措施,对断层破碎带、煤质疏松地段加强支护,严防冒落和垮塌。要严防地质异常体引发水害事故,对放项煤开采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层水导通的一律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主汛期期间要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接到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后,要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井筒)、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封闭不良钻孔、煤层露头区,以及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河流、山谷、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矿井在矿区遇暴雨时和暴雨后,要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附近河流、水库出现超警戒水位或进行泄洪时,严禁安排人员入井作业。露天煤矿要加强汛期边坡监测监控,发现滑坡征兆,立即组织撤人,暴雨、洪水期间必须加强防排水设施巡查管理和地表水的疏干,严格控制地表水流入采场。同时,要加强对主井、副井、风井井口、主扇风机房、瓦斯抽放泵房、主提升绞车房、压风机房、机修厂房、办公楼等的巡视和排水沟的清挖工作;加强对矿井供电线路的巡视检查,确保输电线路的正常供电。 三、加强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督导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纳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中,早安排、早部署、早要求,深入煤矿企业重点对煤矿汛期安全应急机制建立、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及演练、风险隐患研判和排查整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防汛物资装备储备等事项进行检查督导。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明知有水患仍冒险蛮干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汛期水害防治不重视、工作责任不落实、水患治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导致事故发生的,对水害事故信息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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