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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 录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2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7 煤矿测风管理制度16 煤矿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7 煤矿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2 煤矿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28 煤矿一氧化碳检查管理制度34 煤矿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38 煤矿“一通三防”设施区域管理制度48 煤矿综采工作面引排水泥圆筒管理制度52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5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64 煤矿通风瓦斯预警分析制度66 煤矿瓦斯超限处置制度69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健全和完善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设施建造、撤除符合规定标准和程序合规,严防设施损坏导致系统紊乱。 第二条 矿井通风 (一)矿井需风量必须大于计划需风量。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满足公司矿井通风风量计算与配备细则的规定。 (二)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畅通。各生产水平、采区必须分区通风;工作面、炸药库及充电硐室必须独立通风。 (三)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施钻点回风侧、局部通风机进风侧、硐室进(或回)风巷,以及其它配风巷等必须设置测风站(点),测风站点长度不得少于4m,前后10m范围内无拐弯、分岔和障碍物。测风员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风量测定,并如实填写测风结果。 (四)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85,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1次,并有记录可查。 (五)因系统失电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范围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到进风巷道中,并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后,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及排放制度。 (六)主通风机停机10分钟以上,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电调等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到调度室指挥。矿调度室应及时向矿长、管理中心调度室汇报。 (七)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分区通风(除经公司批准的特殊地点串联通风外);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扩散、采空区通风;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八)机运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抽风机司机每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中,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由调度室向分管矿领导、机运科和通风科汇报。 第三条 通风部门联合机运部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第四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五条 每3年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不得超过2940Pa。 第六条 每一采区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七条 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分区通风(除经渝新公司或松藻管理中心批准的特殊地点串联通风外);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扩散、采空区通风;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从设计及部署上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通风科队管理里人员排查分析矿井通风系统图,尽可能简化通风线路、优化通风网络。 第九条 通风系统调整 (一)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按公司技术文件审批权限审批。现场调整系统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采取爆破方式巷道贯通时,现场必须有带班领导监管。 (二)通风系统调整措施内容包括调整地点、原因、准备工作,调整具体办法、过程,调整过程中异常状态的处置预案,调整前后的通风状况,调整要求达到的效果等。 (三) 矿井通风系统图每月下旬填绘实测数据,次月5日前电子版上报公司、松藻管理中心,每季度的第1个月5日前纸质资料上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部门。 (四)每个工作面推过与其相连的巷道、眼孔必须及时封闭。采面回采结束45天内,必须完成永久封闭。 第十条 实行无煤柱开采,由通风科制定防止采空区漏风的措施,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巷道贯通 (一)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贯通措施。 (二)巷道贯通前突出煤层在相距60m、非突出煤层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只准从一个工作面掘进贯通。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 (三)每次装药爆破前,生产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确认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方可装药爆破。 (四)巷道贯通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通风部门现场跟班人员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审批的贯通措施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待通通风系统调整完毕经检查确认贯通相关巷道内风量和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二条 盲巷管理规定 (一)盲巷就是深度或长度大于6m的未通风巷道或通风不良的巷道。凡管理不到位而出现的盲巷,必须追查处理。 (二)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切断盲巷内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三) 盲巷必须做到三线断开(即在栅栏密闭前5m范围切断通向盲巷内的所有管、轨、缆线)。如果有在用瓦斯抽采管,必须进行绝缘处理。 (四)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度,机电设备硐室的风流中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度,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主要通风机调增风量必须编制措施报请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主要通风机调减风量必须编制措施报请松藻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的规定,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规范井下爆破作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井下爆破必须由持有依法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IC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的爆破工担任。 (二)井下爆破由通风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分管培训的部门负责组织每季度爆破工的培训和业务学习。 (三)班(组)长是当班爆破全过程的组织者、指挥者和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履职,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分组起爆,但不得一次装药分组起爆,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全断面一次爆破。 严禁在1个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规范等相关规定。 (一)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实施正向装药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二)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凡是通风瓦斯异常、支护不完好、炮眼深度、最小抵抗线等不符合要求或无封泥、封泥不足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四条 爆破警戒 (一)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到位后必须给班长汇报,严禁约岗放炮。所有警戒地点应当安装电话。并严格落实爆破警戒人、警戒牌和警戒绳等三警戒制度。 (二)爆破前,必须对机器设备、液压支架、监测传感器和电缆等实施可靠保护,或将其移到爆破破坏范围之外。 (三)爆破警戒距离 1.石门揭煤及突出煤层采掘头面爆破时,必须执行远距离爆破规定,具体地点由矿总工程师在作业规程或防突专项设计(措施)中明确。 2.有岩溶瓦斯涌出的爆破警戒距离由矿总工程师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 3.其他工作面爆破警戒距离为直巷不小于200m,转弯巷不小于150m。 第五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六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七条 爆破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井下爆破全过程必须有班(组)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三人连锁操作。爆破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瓦斯检查员持爆破牌。 2.爆破三牌的交换程序 (1)爆破地点炸药装填完毕,爆破工亲自连接母线后,并将警戒牌交给班长; (2)班长接到警戒牌后,必须检查整改顶板支护、设施设备和管线工具、牌板等情况,并亲自布置撤人设岗工作后,在爆破地点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员接到命令牌后,必须检查整改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粉尘等方面的问题,并督促生产班固定好风筒、保护好安全监控传感器和其他设施设备后,班长、瓦斯检查员和爆破工(爆破工必须最后)撤离爆破地点到起爆地点。 到达起爆地点后,再次确认人员已全部撤离安全地点、爆破地点及其回风系统电器设备已经断电,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员分别向调度室汇报撤人站岗、装药情况、通风瓦斯、断电等情况,获得调度室的爆破许可后,瓦斯检查员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爆破牌后,按照起爆程序,并发出爆破口哨,至少等足5秒钟后方准起爆。 (5)爆破后等足时间,班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员到爆破地点验炮后,三牌各归其主。班(组)长撤除警戒后,方可生产。 3.当班如需第二次起爆,必须按上述起爆程序实施。 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和未能处理完毕的拒爆、残爆,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二)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装药前、爆破前分别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等情况、爆破后检查回风流及爆破地点20m范围的瓦斯等情况。 (三)严格爆破请示汇报制度 1.凡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各站岗人员到达站岗地点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站岗撤人情况,并站好岗。 2.当爆破准备工作做完,各岗哨已经设好,调度室方能准许爆破。得到调度室的爆破许可和接到瓦斯检查员的爆破牌后,爆破工方可起爆。 3.起爆等足时间并按规定验炮,班长必须安排人员调度室汇报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停送电制度 起爆前,由班(组)长落实人员切断爆破地点及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电源;爆破后检查一切正常才能恢复送电。 (五)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1.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爆破材料装运、领退、保管、使用、销毁、雷管编号等制度。 2.每次爆破完毕,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签字”制度。 第八条 爆破母线必须铜芯线,其截面积不低于1mm2。爆破母线敷设平直,做到不与导电体、不与金属体、不与岩石、不与风筒等其它物体接触。 相邻范围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严禁固定设置爆破母线。同一巷道有两趟爆破母线时,两个启爆点相距必须大于100m,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爆破母线必须锁进母线箱。母线箱设三把锁,钥匙分别由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分别保管,执行连锁管理规定。 第九条 放炮喷雾器使用规定 (一)所有爆破作业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器。 (二)全岩巷放炮喷雾器安装在距离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0m,半煤巷和煤巷放炮喷雾器安装在前探梁处,并固定在顶、帮上,使水雾能封锁巷道全断面,射流面对准碛头。 (三)安装、使用、维护由施工队负责,保持常接状态,每班由班长负责开启、关闭。 (四)爆破作业前,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均要检查放炮喷雾器的完好情况,符合要求后才能装药爆破。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爆破工有权拒绝爆破作业。 第十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和未能处理完毕的拒爆、残爆,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二)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三)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min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四)掘进工作面布置碛头底部炮眼前,必须将布眼处周边的浮矸(浮煤)清理干净,且底部炮眼必须距浮矸(煤)高度不少于150mm。 (五)全岩掘进巷必须按规定施工探眼,探眼施工完成后,由瓦斯检查工检查探眼内的瓦斯,遇到有瓦斯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矿调度室汇报,待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查看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六)凡发现炮眼装填结构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当班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工、现场跟班队干各500元/次(跟班队干没在现场的,按200元/次); (七)掘进队有两个掘进工作面及其以上的,跟班队干必须全程监督其中一个掘进头面的炸药装填和炮后的验炮。采煤队跟班队干必须全程监督炸药装填和炮后的验炮。 (八)每次放炮后,由跟班队干或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工一同进入工作面验炮,并由当班班长向矿调度室汇报验炮后检查情况,是否有瞎炮、残爆和拒爆等情况。 (九)凡是验炮时发现碛头出现瞎炮、残炮的,由班长负责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当班不能处理的,由爆破工在现场向下一个的班长、爆破工交待清楚。凡是没有做到手上交接,则对当班班长、爆破工各罚款200元。凡是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和拒爆,由通风科和安全科追查处理。 (十)工作面应当避免放交班炮。否则,必须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放炮后验炮工作执行到位。 (十一)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冲洗巷帮和洒水。 (十二)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规定地点起爆。 (十三)特殊情况或特殊地点爆破,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十四)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必须安设压气自救器,安设数量必须满足当班在起爆地点避爆人数的需要。 (十五)班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工是现场放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班长是放炮的第一责任人,爆破工是放炮的第二责任人,瓦斯检查工是放炮的第三责任人。凡是放炮方面的事故,按责任大小对三人一并进行处罚和考核。 (十六)通风科、安全科、生产科不定期的对井下放炮情况进行督查。 煤矿测风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通风队必须设置专门的测风人员,负责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 第二条 通风队每10天至少对全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数据要准确。测风报表及时送交有关领导审阅。 第三条 通风队队长或主管技术员每10天组织测风员对井下的通风系统及风量进行分析,确保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 测风员每次将测定的风量填写在现场的测风记录牌上;出井后要填写在测风记录本上。 第五条测风仪器要按时送检,确保测风仪器准确。 第六条 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施钻点、局部通风机进风侧、硐室进(或回)风巷,以及其它配风巷等必须设置测风站(点)。测风站长度不得少于4m,前后10m范围内无拐弯、分岔和障碍物。 第七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 煤矿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规定 (一)严格局部通风机安装撤除审批制度。 1.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部门进行检查维护。要求检查电机防爆、构件是否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通风机必须有吊挂或垫高装置,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装有消音器)、接缝是否严密不漏风,并作好检查维修记录。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安装审批单,才可入井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必须有验收人进行验收,符合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3.撤除局部通风机,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撤除审批单,才能进行撤除。 4.安装和拆除局部通风机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组织管理措施等,保证安装和撤除过程中的安全。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规定 1.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上架或垫高,上架和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前后5m范围内顶板完好、无淋水,吸风口2m范围内无杂物遮挡。 2.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回风口之间的风速不小于0.1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3. 所有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4.实行“两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安全保障,保证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自动切断供停风区域内和瓦斯超限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每15天至少进行1次瓦斯、风电闭锁试验;每天由瓦检员负责进行1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处理。 5. 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得向同时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有条件的掘进工作面应设置负压导引设施,尽量降低因临时停电停风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的风险。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二、局部通风机管理 (一)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维护管理 1.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中必须有安装地点、安装日期、风机型号、功率、三专两闭锁,吸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长度、管理人员等。 2.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安装在靠近局部通风机进线盒的电缆上。 3.局部通风机运行期间,每班必须由瓦斯检查工检查通风机附近及其开关10m范围内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情况情况,填写在局部通风机管理牌内,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是否完好,不完好时,必须向通风队和矿调度室汇报。 4. 局部通风机运转期间,由测风员按相关规定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出风量、巷道风流速度等相关参数,并填写在现场的测风牌和局部通风机管理牌内。 5.掘进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瓦斯、风速、温度、炸药等需要。 (二)风筒管理 1.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送风。 2.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防炮轰的硬质风筒。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碛头的距离岩巷炮掘和综掘工作面风筒出风口到碛头的距离不大于10m,全煤、半煤巷炮掘工作面风筒出风口到碛头的距离不大于8m。对于遇溶洞、裂隙、断层等地质构造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地点,必须缩短风筒到碛头的距离,具体数据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规定。 3.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 4.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5.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异径风筒相接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6.处理风筒过程中严禁停止局部通风机。如不得不停局部通风机,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局部通风机的使用管理 1.局部通风机开停由瓦斯检查工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否则按“三违”追查处理。 2.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由机电矿长组织追查分析,造成瓦斯超限的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严肃处理责任人。 3.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5.机运科每月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与分析1次,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提高供电系统可靠性。 三、考核规定 1.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撤除无审批单,考核50元/次;安装和撤除审批单中的内容不符合安全规定、措施无针对性,考核50元/次。 2.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安装质量及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考核100元/次。 3.因配风不合理而出现循环风,考核500元/次。 4. 局部通风机未按要求设置“三专两闭锁”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5.未按要求管理和检查局部通风机、检查瓦斯,考核100元/次。 煤矿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井所建通风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通风设施为风门、密闭(永久和临时)、隔风墙、调节风墙、风桥等。 第二条 矿井通风设施建造前,必须编制建造施工设计,审批完毕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风门必须有专门设计。设计必须对建筑材料、刻槽卧底、规格尺寸、通风孔及防逆流设施、管子孔、电缆孔、风门闭锁、风门传感器、墙垛厚度(防突风门不小于0.8m,其它风门不小于0.5m)进行详细规定。 1.通车风门必须有经批准的保护风门和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运输大巷原则上不建风门,确需构筑必须按规定审批。风门间距大于1.5倍列车长度;风门宽高不得小于1.6m,且必须满足通行车辆的最小安全间距要求。 2.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风门宽高不得小于1.2m。 3.风门能自动关闭(风门开启与门墙成90时能自动关闭),正向风门有闭锁装置,不得同时打开。 第四条 风门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框与门扇不歪曲,并在门板中部设减压窗、设拉手。 第五条 安放门框时应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度左右为宜,调整好门框倾斜角后,用棍棒、铁丝将门框稳固。 第六条 若需要在风门墙垛中通过电缆、管子等线路,在砌墙时要预留管缆线孔,无需通过管缆线时,要将预留孔堵严实;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防逆流铁风筒。 第七条 反向风门与正向风门同时施工,除门框倾斜角度、开关方向与正向风门相反外,其余要求与正向风门相同。 第八条 调节风窗必须有专门设计。设计必须对墙体建筑材料、刻槽卧底、风窗位置及规格尺寸、管子孔和电缆孔位置数量等作出详细规定。调节窗位置应在墙垛上方,特殊情况可设在墙垛两侧。禁止用砖块随意堆砌调节风窗。 第九条 隔风墙必须有专门设计。墙垛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垛厚度按照风门标准。处于进回风巷之间的隔断墙不需要悬挂管理牌和检查箱,不需要设置取样管和措施管。 第十条 密闭墙分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两种。密闭墙建筑材料必须是砖、石粉、水泥等不燃性材料,严禁采用木板或风筒布等软质材料建造密闭。 第十一条密闭墙必须有专门设计,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密闭处的水管、风管、电缆、钢轨等导电材料应全部撤除,并按规定“三线断开”;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 第十二条 密闭墙位置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围岩稳定的地点。同时密闭墙距巷道交叉口不大于5m,并留有第二道密闭位置。永久密闭墙厚度应符合表1规定,对有矿压显现巷道,应增加墙体厚度,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密闭墙厚度,参照下表1选择。 表1 密闭墙最小厚度 单位m 断面积 煤巷 半煤岩巷 岩石 S<10 m2 1.5 1.0 0.8 S≥10 m2 2.0 1.5 1.0 第十三条 在密闭墙面2/3高度处安装气体取样管和注浆管(取样管安装位置必须高于注浆管),并在水沟侧设反水池或反水管,且必须附图说明。 第十四条 密闭墙必须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面无裂隙,无漏风。墙体无重缝和空缝,缝之间必须错开,墙体内部的缝隙和墙体底部必须满浆填缝。 第十五条 临时密闭墙的厚度规定封闭巷道等建造的临时密闭,其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封闭钻场等建造的临时密闭墙体厚度不小于0.37m。密闭墙建造完工后,必须悬挂密闭管理牌、检查箱。 第十六条 密闭墙外必须设置栅栏(处于风流中的密闭距巷口不超过2m且无瓦斯涌出时,可以不设栅栏和警标)。栅栏高度和宽度与巷道一致,栅栏必须上锁,巷道高度大于1.8m时栅栏高度不低于1.8m。 第十七条 240阶段巷及以下的密闭墙,由通风队每7天检查一次;上部水平(包括275、300、327和315阶段巷)密闭墙由通风队队干每30天检查1次;通风科管理人员每季度巡查1次。 第十八条 调节风墙的厚度不得小于0.5m,在建造调节风墙时,必须在调节风墙的中上部预留调风孔便于调节风量。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一)各类设施建造前必须掏槽,掏槽时一般按先上后下的原则进行,掏出的煤、岩等物质及时运走,见硬帮、硬底,巷道应清理干净;掏槽深度参照下表2执行。 表2 掏槽最小深度表 断 面 永 久 临 时 煤巷 半煤岩巷 煤巷 半煤岩巷 S<10 m2 0.6 m 0.4 m 0.3 m 0.2 m S≥10 m2 0.8 m 0.6 m 0.4 m 0.3 m (二)砌墙时,必须保证墙面平整(1米长度内凹凸不大于10mm),无裂缝(雷管的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不得漏风。 (三)墙体封顶要顶帮结实,当顶板破碎时,原支护应随砌墙进度逐渐拆下,应除去浮煤、矸石后再掏槽砌墙,如果最后的剩余空间不足一砖的厚度应用片石或片砖,再施工至顶部,不得留有空隙。 (四)墙体砌好要勾缝或抹面,墙四周要抹裙边,其宽度不少于0.1m。 (五)设施周围5m范围内支护良好,无片帮、无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六)永久密闭墙施工必须实行掏槽验收、施工中途验收和竣工验收三道工序。掏槽验收、施工中途验收由分管副队长或技术员负责,通风科抽查,安全科和督查队进行督查。临时密闭墙或调节风墙、隔断墙等可以不实行中途验收。 (七)所有新建、加固或启封的密闭墙必须纳入矿井通风作业计划。设施施工前和拆除前必须有审批表和措施,设计、措施、审批表由通风队技术员编制,逐级审批,矿总工程师终审。 (八) 通风设施的管理实行区域负责制。 1.通风设施交付使用前,产生的隐患由通风队负责买单。交付使用后,由于施工队责任造成的隐患,由施工队负责买单,但通风队负责对隐患进行整改。无人施工的公共区域,通风设施的隐患及整改全部由通风队负责。 2.采掘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对风门、栅栏等通风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后交付施工队使用,并由施工队现场验收人员在移交单上签字存底。设施前后5m范围内的文明生产由施工队负责。其它无人施工的公共区域,由通风队负责。 3.凡是损坏风门、风幛、风墙等通风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200-500元/次考核。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或系统不稳定的,对责任队或责任人,按1000元/次考核。 4.设施建造完工后,因放炮震动造成设施垮落的,按以下标准考核垮落面积在0.5m2及以下的,按300元/处考核;垮落面积在0.5m2以上的,按300元~500元/处考核。 5. 设施建造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按300元/处进行考核,并在当月结算的计件工资中扣除该道设施的结算工资。 煤矿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为了强化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防止瓦斯积聚和引起瓦斯灾害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范围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均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瓦斯检查次数 (一)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风流、回风隅角应经常巡回检查,挂牌每班填写瓦斯和二氧化碳次数不少于3次。 (2) 有瓦斯涌出高冒点、孔洞、裂隙等异常变化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填写3次。有瓦斯涌出高冒点、孔洞、裂隙等无变化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 (三)当班未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风流和电器设备处至少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1次。 (四)采区回风巷、使用中的机电硐室及采区电器设备处、修护地点、大直径立眼高厢处,挂牌每班检查瓦斯1次。 (五)矿井的一翼及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 (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密闭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其它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三条 瓦斯检查空间范围 (一)巷道断面范围 1.支架巷道在距支架顶梁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检查;裸巷(锚喷、砌碹支护)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检查。 2.工作面采场若煤厚1.0m及其以上时,则在距煤壁、顶、底板各为200mm和切顶线之间的空间内检查。若煤厚小于1.0m时,则在距煤壁、顶、底板各为100mm和切顶线之间的空间内检查。 (二)高度范围测定甲烷浓度时,应在检查空间的上部进行,测定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在检查空间的下部进行。 第四条 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斯检查工每班进班要将采掘工作面等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与甲烷传感器示值进行校对,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 (二)每次每一地点的瓦斯数据检查完毕后,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将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上,并一一对应,不得在检查几个地点后填写。每个循环各地点的瓦斯数据检查完毕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或矿调度室汇报。中途遇有瓦斯异常等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三)瓦斯检查工检查作业地点的甲烷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允许浓度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瓦斯检查工必须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队值班队干汇报撤人情况。 (四)通风调度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班报,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瓦斯检查牌、检查手册和,确保每一个数据 “三对口”。 (五)通风队每日、通风部门每周对“三对口”资料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五条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一)每月初由通风队制定瓦斯、二氧化碳气体巡回检查图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生产组织的变化及时修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瓦斯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确定。必须交接清楚注意事项,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相互签字确认。 (三)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1.5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1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1个小时内完成。 第六条 其他有害气体检测制度 (一)各作业场所的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每3个月由矿应急分队取样化验1次,通风科下发取样地点。 (二)各作业场所的硫化氢气体监测由矿应急分队每月取样化验1次,通风科下发取样地点。 (三)掘进工作面需要过采空区前,通风科、施工队分别拟定针对性的措施,施工队按措施要求施工探眼,应急分队派人员对探眼内的气体取样送救护队进行化验,并将化验结果及时告知通风科、施工队;有异常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瓦斯检查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斯检查工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斯检查工接班后未及时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告知通风队值班队干)。 (四)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悬挂在检查点10m范围内,其内容为检查地点、检查人姓名、检查日期、班次及每次检查具体时间、检查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五)矿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由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每日填报,通风队值班人员、通风科科长、自动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要反映当班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及瓦斯超限、瓦斯积聚情况、处理结果。 (六)矿长外出离矿时,由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外出离矿时,由代理总工程师审阅。 (七)瓦斯检查员出班后必须将瓦斯检查手册交回指定地点。瓦斯检查手册用完后归通风队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瓦斯日报每日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后按规定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八条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积聚,或启封密闭等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 (二)瓦斯浓度确定 1.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停风区域由瓦斯检查工观察井下监测分站或地面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观察监测计算机数据确定。 2.瓦斯检查工检查确定。 3.停风区栅栏内1m处检查或密闭内取样确定。 (三)瓦斯排放措施分级管理 1. 因临时停电停风,空气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低于3%的,必须立即贯彻提前编制的撤人、断电、限量排放安全措施。由通风部门、队管理人员在调度室指挥,瓦斯检查员现场就地控制排放。 2. 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0及其以上时,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经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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