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细则综合防突措施相关要求及重要知识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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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相关要求及重要知识点整理 1.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突出煤层存在,突出矿井就存在。 评估有突出危险性新建 矿井建设期间 突出危险性 鉴 定 事故认定 相邻矿井发生突出或鉴定有突出煤层 发生动力现象 预测指标超值 打钻异常 其他明显突出征兆 突出煤层 发生突出 事 故 3.瓦斯及瓦斯含量 瓦斯含量如何统一 防突细则与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在定义和指标临界值上有所不同。前者中只说瓦斯含量,后者中规定瓦斯抽采率和残余瓦斯含量均以煤体可解吸瓦斯量计算(可解析瓦斯量煤层瓦斯含量-标态下残存瓦斯含量)。一般认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就是当煤层未受瓦斯抽采和采动影响而处于原始赋存状态时,单位重量煤中所含有的换算成标准状态下(0℃,0.1MPa)的瓦斯体积称之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单位m3/t和cm3/g。 残余瓦斯含量是经采动影响泄放和抽采后剩下的煤体瓦斯含量,残存瓦斯含量是在标准大气状态下不能解吸的煤体吸附瓦斯量。 瓦斯量的关系用恒等式表示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抽采量风排量残余量 残余量可解吸量残存量(即标态下不可解吸量)〕 4.煤层应测定哪些参数 【第26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1、瓦斯最基本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2、瓦斯涌出相关的基本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煤的吸附常数、煤的孔隙率等; 3、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常用突出预测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钻屑量、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等。 要求煤矿企业或煤矿,必须在考察突出临界值的基础上,明确矿井、煤层要测定的瓦斯基本参数和突出危险相关参数。 5、瓦斯含量、压力测定 一、直接测定 (一)瓦斯含量直接测定 1.现场测定与实验室分析。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AQ1066-2008)规定测定并计算瓦斯含量。 脱气法 瓦斯含量井下解吸量损失量粉碎前解吸量粉碎后解吸量; 常压自然解吸法 瓦斯含量井下解吸量损失量粉碎前自然解吸量粉碎后自然解吸量常压不可解吸量 通过测定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残存瓦斯量,求出煤层的瓦斯含量 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量残存瓦斯量 残存瓦斯含量按下式计算 2.现场直接测定---便携式快速测定仪。 (二)瓦斯压力直接测定 按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测定,测压表直读出测定处的瓦斯相对压力。 6.鉴定与资质 (一)注意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鉴定不得以科研、研究等形式出现,也不得以联合研究形式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格;鉴定报告的单位、批准人、印章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资质。 (二)需由资质单位进行的鉴定相关条款 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12条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13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2.区域预测--第53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除外) 3.区域预测临界值试验--第57条(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临界值) 4.新指标和新方法研究、试验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第57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的新指标和新方法试验--第68条 区域预抽措施效果检验的新指标和新方法试验--第69条, 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第85条。 5.区域预抽效果检验临界值试验考察--第70条 6.各突出煤层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试验--第85条 7. 地质单元、检验区域、检验单元、评价单元 地质单元,是地质特征近似、未受到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一片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应该具有相同的煤质,相近的构造影响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单元内煤层基本连续稳定。 检验区域,是一次区域措施设施的实施范围 检验单元,是检验区域按照推进方向每隔一定的距离划分的快段。在检验单元内,(一)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20m;(二)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 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4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1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验测试点;(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5个检验测试点; (五)对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也可以分段检验,但每段检验的煤巷条带长度不得小于80m,且每段不得少于5个检验测试点; (六)对预抽区段和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及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可以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或者巷道掘进方向分段进行检验,但每段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 (七)各检验测试点应当布置于所在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各预抽瓦斯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评价(检验)单元,是把检验区域按抽采钻孔布置、抽采时间基本相同划分成如干个区域。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 8.专业队伍、专业施工队伍 专业队伍,是管理部门和人员。包括,瓦斯、防突管理部门,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具有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等。 专业施工队伍,是具有一定经验和技术的揭煤施工、瓦斯抽采、钻孔施工人员。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执行与要求 1. 防突工作与矿井建设 2.防突工作与煤矿生产 (1)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时间、作用和资质要求 第9条 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作用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资质此项工作是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中的5.5.3条款中要求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部门进行。 安徽省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条款在我省煤矿执行的说明(皖煤安监办〔2009〕151号)中明确“由煤炭企业组织专家具体实施。) (2)安全专篇的审查、批准 (3)突出鉴定和揭煤工作 (4)竣工验收与防突队伍、防突措施 (1)区域性预测的资质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其他情况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一般开拓前由矿方,开拓后由资质。特别是开拓已划分为突出危险的区域时,可以不预测直接定性为突出危险区。 (2)开拓后预测及预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第39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 1.区域预测方法 第42条、第43条 1.煤层瓦斯参数法---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首先选择瓦斯压力; 2.瓦斯地质分析法---根据地质构造,划分地质单元,结合瓦斯参数进行划定; 3.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2.区域预测的3带划分方法 区域预测结果的划分。一般划分为2带,发生过突出的划分为3带,如图11所示。 1.瓦斯风化带(蓝色区域)无突出危险区。确定瓦斯分化带参考指标为瓦斯中甲烷含量小于80,瓦斯压力为0.1~0.15MPa,瓦斯含量为2~3m3/t(烟煤)或5~7m3/t(无烟煤)。 2.突出危险带(黄色区域)突出危险区。一是突出点上部20m标高以下煤体,二是突出点垂直地质构造走向延长线以外20m的地质构造对称范围的煤体; 3.中间带(白色区域)其他区域。一般采用煤层瓦斯参数法(测定P或W)再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两个区域。 区域措施选择与预抽范围 1.什么是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有哪些 第45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区 域防突措施 开 采 保护层 预抽煤层瓦斯 采掘范围 揭煤范围 预抽回采区域 上保护层 下保护层 预抽区段 预抽掘进条带 地面钻孔 穿层钻孔 顺层钻孔 开采保护层要求有哪些要求 第47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2.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3.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保护层开采布置示意图 上保护层 下保护层 卸压角 区 段 区域回采 条 带 门 石 石门揭煤措施的选择 第18条 第38条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揭煤作业,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石门揭煤; (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石门揭煤; (三)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揭煤。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揭煤作业,必须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揭煤; (二)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 有突出危险区域揭煤从7米开始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无突出危险区域揭煤从5米开始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区域防突措施的预抽范围 1.煤层按倾角分类 急倾斜 ≥450 倾 斜 250~450 缓倾斜 <250 2.三个“2” 2种抽采需求石门揭煤、煤层采掘范围 2种钻孔布置方式穿层(包括地面钻孔)、顺层 2个抽采范围 (一)煤层范围,两侧共30m 急倾斜、倾斜20和10 其他 15和15 (二)揭煤范围,两帮共24(或18)m 急倾斜 18 m,上12 m、下6m 其他均12m 巷道轮廓线外法距5m 采掘区域预抽范围示意图 效果检验范围 预抽区域两侧30米 最外侧钻孔 区段预抽钻孔布置及预抽范围示意图 其他煤层各15米 急倾斜、倾斜 20和10米 回采区域预抽钻孔布置示意图 条带预抽钻孔布置示意图 穿层条带 顺层条带 石门揭煤预抽钻孔布置及预抽范围示意图 12(或)6 12 >7 ≥5 厚煤层不能一次穿透时煤孔长度不小于15m ≥5 揭煤范围巷道两帮共24(或18)m。 急倾斜共 18 m,其中上12 m、下6m; 其他均12m; 巷道轮廓线外法距5m。 区域效果检验 1.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的指标和方法 第51条 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注意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值进行判断。 2.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和方法 第52条 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 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要注意 1.穿层、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和预抽石门揭煤区域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 2.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3. 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参照第73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4.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必要条件 第54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3.采用直接测定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如何布点 检验钻孔布置示意图 回采区域 穿层条带 揭煤区域 检验异常点的“100m范围”如何划定 第53条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100m范围”的理解 选取“100m”,目的在于要有一个具体的限制,而且实际情况下很难确定点的位置,有时只能确定某一个钻孔,所以这个范围实际是指采取区域预抽防突措施需要预抽的突出煤层危险区范围内,以异常点(或钻孔)为圆心(或中心轴)、100m为半径的(或球冠、圆柱、圆台)本煤层的煤体。 第55条 1.划分检验单元。 回采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2.检验单元内布置测点。 在检验单元内,即每个“30~50m”或 “20~30m”的条带内,测点位置可以任意选择,但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区域验证 1.什么情况下必须执行区域验证 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采掘作业或揭煤,均要进行区域验证。 2.区域验证的方法是什么 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区域验证分别采用第71条、第74条和第78条的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石门揭煤(第71条) 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第74条、第78条) 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3.如何理解和执行区域验证 第57条 1.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2.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5.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或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区域,不是该工作面)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工作面预测(即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验证循环图 第一次验证 连续验证 1个循环单元 10~50m 2个循环单元 10~50m 间隔验证 第二个探孔 第三个探孔 间隔验证 验证钻孔 前探钻孔 4.如何区分区域验证与工作面预测 区别两者关系,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方法上区域验证与工作面预测都是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 (二)连续性上工作面预测是连续的,必须保持2m预测超前距;区域验证一般情况下是不连续的(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两次),只有在进入无突出危险区采掘作业的首次区域验证和地质构造破坏带采掘作业必须进行连续区域验证; (三)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与工作面预测关系 进入无突出危险区域采掘作业,区域验证没有出现有突出危险或发现了突出预兆时,采掘作业一直在区域验证措施下进行;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或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区域,不是该工作面)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工作面预测(即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四)石门揭煤的区域验证与工作面预测的关系 当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揭煤时,工作面距煤层法距5m时执行区域验证,2m(或1.5m)远距离爆破前执行最后验证; 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揭煤时,工作面距煤层法距5m前执行工作面预测,2m(或1.5m)远距离爆破前执行“最后验证”(实际是工作面预测); 石门揭煤两个综合防突措施的区域验证(或最后验证)是两个程序、不同时期的要求,不存在合并和交叉问题。 (五)建议和要求 由于区域验证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连续的,所以,在煤层赋存不稳定、地质构造复杂和火成岩侵蚀严重的突出煤层掘进作业时,不提倡执行区域验证,建议直接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工作面预测。 现在很多企业直接采取超前钻孔预抽或排放瓦斯,再经工作面效果检验后采掘作业;回采工作面执行区域验证时,也建议在煤层厚度、瓦斯地质、顶底板岩性等发生较大变化时也直接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工作面预测。 (六)针对性 编制采掘工作面防突设计时,必须明确执行区域验证的要求,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前,必须交代区域验证的有效范围和执行区域验证等情况,确保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最大化安全前提下进行和转换。 区 域 验 证 与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关系 有突出危险 无突出危险 区域防突措施 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区域预测 区域防突措施 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采掘作业 无突出危险 或 钻孔无异常 有突出危险 或钻孔异常 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 预测 措施 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采掘作业 石门揭煤程序示意图 探煤 石门工作面 >7m >5m 爆破前 >10m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效果检验 局部预测、检验 区域验证 局部预测验证 区域最后验证 安全防护 1.安全防护措施分类 (1)采区安全防护措施 (2)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3)个人安全防护 (1)采区安全防护措施---采区避难所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102条) 原则上,专用回风道也是安全防护措施。 1.避难所设置要求隔离门、空间、装备(水、压风、自救器); 2.基本原则采区避难所采区永久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在采区主要进风巷道中,便于查找和通行,对于采区线路长,预计有突出危险作业点较远,可适当在增加临时避难所。 3.使用管理完好备用 (2)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主要有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煤体固化、金属骨架、挡栏等。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20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对煤矿安全规程第209条修改为“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注意煤矿安全规程版本的使用,要与防治水、防突规定一致。 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第106条) 超过500米增设避难 反向风门(第103条)---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远距离爆破(第105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1.石门揭煤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建井初期第具体要求见105条。 撤人范围一般这样把握新建撤到地面,新水平撤至生产水平主要进风巷,新采区撤至向外一个采区,上下上开采时对应生产采区必须撤离。 2.煤巷采掘面 远距离爆破≠远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3)个人安全防护(第20条)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正确编制防突和专项防突设计 1.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与防突专项设计 2.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 采掘面作业规程与专项防突设计 1.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与防突专项设计 (1)哪些情况下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2)如何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防突规定第14条 评估有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和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新建矿井的防突专项设计应包含在安全专篇的瓦斯治理专章中 一、防突专项设计与开采设计是对应关系,防突设计是在开采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防突设计内容中有关开采设计的内容,是在开在设计论证后直接引用的,只要归纳后简洁写入,不需叙述; 三、防突设计中的防突措施编制时要注意 1.它是规范大范围的防突工作,只是措施、方法和参数的选择或论证,不要有执行时的操作措施、安全技术措施; 2.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要论证、说明、规定区域预测的时间和组织不要具体内容,区域措施选择及原因,区域效果检验的方法,区域验证的范围和条件,石门揭煤防突措施的选择; 3.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重要明确工作面预测的方法,测试钻孔的布置要求,防突措施的选择及条件,安全防护措施选择及安设位置。 四、防突设计的报审与防突专项验收相关内容。 防突专项设计内容 个人建议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2. 区域预测结果 3. 煤层开采顺序 4. 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5. 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6. 采掘作业方法 7. 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8. 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防突规定第十四条 设计应当包括 “ 开拓方式、 “ 煤层开采顺序、 “ 采区巷道布置、 “ 采煤方法、 “ 通风系统、 “ 防突设施(设备)、 “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区域防突措施(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与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写在哪 (2)区域防突措施如何批、长期措施与年度分解 (3)监督和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4)区域验证措施在哪体现 3.掘进、采煤作业规程与专项防突设计-1 两者是独成一章的,但又是互相联系的,同时又是两个综合防突措施的链接和转换。 1.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与采掘作业规程对应。 2.编写安全防护措施时,要交代采掘工作面所处采区的避难所设置情况; 3.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内容编写时注意 (1)防突专项设计实际上还是以前我们习惯叫的综合防突措施,它与作业规程对应,把以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抽采设计及措施、揭煤措施、预测与检验方法等内容进行合并,形成系统性防突措施。 (2)编写内容的第3-5项实际就是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四位一体”,但写这之前要补充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采掘范围的突出危险是怎么来的区域预测还是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二是无突出危险性的具体范围; 三是是否首先采用区域验证防突措施。采取区域验证时的方法、指标,指标超过临界值或钻孔异常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原预测或区域效果检验范围;也可不采取区域验证直接进入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专项防突设计内容 第八十六条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管理措施。 第八十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重点环节落实与考核 1.落实防突措施的责任 第29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特别要注意一要制定制度;二要有据可查;三要注意形式和内容一致;四是汇报要书面形式;五是安全检查必查防突,并把规定法则条款对应内容列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全面做好突出的预警工作 1.加强地质测量工作。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及时验证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 2.测定煤层的相关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严格巷道贯通管理。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被贯通巷道与掘进工作面距离小于60m时不得安排作业; 4.谨慎近距离掘进。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5.严管揭煤作业。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的揭煤必须执行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突出危险区域的揭煤必须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6.坚持验证探煤。执行区域验证掘进时,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7.综合判断预测和检验结果。执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预测和检验等都必须采用综合判断,无突出危险时同时必须满足指标不超过规定的临界值和没有出现突出征兆等异常情况。 8.扩大鉴定范围。邻近矿井发生突出、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突出危险参数超过规定等都必须申请资质部门鉴定。 9.严格区域验证。区域预测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采掘作业必须执行区域验证。 10.实行揭煤探察。在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施工前探取芯钻孔;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 审批执行 十个方面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23条(五) 2.防突措施改变审批和实施情况报告-- 第29条(二) 3.区域预测结果批准认定-- 第37条 4.区域防突措施批准-- 第39条 5.同条件首个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批准-- 第40条 6.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前批准-- 第42条 7.采空区煤岩柱留设批准-- 第47条(四) 8.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有关参数考察后批准-- 第48条 9.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批准-- 第62条 10.工作面预测新方法、每个煤层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试验前后批准-- 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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