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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新桥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4 - 第一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 4 - 第二节 新设备入库验收- 5 - 第三节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 6 - 第四节 回收设备入库验收- 7 - 第五节 机电设备出库领用、移交- 7 - 第六节 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 10 - 第七节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10 - 第八节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11 - 第九节 设备回收- 14 - 第十节 机电设备修理- 16 - 第十一节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20 - 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编号管理- 21 - 第十三节 奖罚- 23 - 第二章 新桥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28 - 第一节 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28 - 第二节 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 32 - 第三节 高压供电设备检查及维护- 32 - 第四节 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 33 - 第五节 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 34 - 第六节 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 36 - 第七节 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 38 - 第八节 停送电管理- 39 - 第九节 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42 - 第十节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 42 - 第十一节 电气设备操作规定- 46 - 第十二节 外委用电管理- 48 - 第十三节 其他管理规定- 49 - 第十四节 节电管理- 51 - 第三章 新桥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57 第一节 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项目及要求57 第二节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现场使用管理59 第三节 处罚60 第四章 新桥煤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制度62 第一节 采购管理62 第二节 验收管理62 第三节 安全标志台帐63 第四节 现场使用管理63 第五章 新桥煤矿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65 第一节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内容65 第二节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要求65 第六章 新桥煤矿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68 第一节 机电事故的分析追查职责68 第二节 机电事故汇报及组织追查68 第三节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原则69 第四节 机电事故原因的追查分析内容69 主题词机电 设备 管理 通知 主办机电科 2010年 月 日印发 - 3 - 第一章 新桥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一条 机电科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机电矿长、主管矿长批准。 第二条 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组织。小型设备由机电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计算,拿出多个方案,综合比较安全、技术、经济等,提出选择意见,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大型设备选型,由机电科,或机电科与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共同制定方案,报机电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执行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并经煤安网核实。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有矿用设备及艺。 第四条 设备选型结果,必须有责任人、经办人的签字,并由机电科存档保管。 第五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租赁、运输、到货等工作。 第六条 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七条 所有新购置的设备,由机电科负责与签订技术协议。超过1万元的,应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超过50万元的,应报机电部审批。 第二节 新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 机电设备入库前必须检查验收。 第二条 新设备验收工作由机电科负责组织。供货单位、企管科、供应科、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行政办安排人员参加。 第三条 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购置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由机电科验收人员组织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是否齐全相符,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对照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详细检查设备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 第五条 验收完毕后,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 设备随机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追回物品。 第七条 设备的技术资料由验收员验收后存档。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矿档案室应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机电科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合格证、防爆证、煤安证等由机电科保存。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将技术资料分发给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并做好登记。资料数量不够的,可进行复印。 第九条 验收人员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造卡、登记煤安证号及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条 设备开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对存在的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对责任人各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由矿研究处理。 第三节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由机电科组织,修理单位、使用单位参加。委外修理的,企管科、监察科也应参加。 第二条 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委外修理的,应按照修理合同及修理技术协议进行验收。 第三条 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参加验收人员签字认可。 第四条 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账、造卡。 第四节 回收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 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 第二条 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三条 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设备管理员及时建账、登记,并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 第五条 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第六条 对安排检修的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办理手续。 第五节 机电设备出库领用、移交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统一管理和调拨工作。 第二条 区队需要设备时,由区队设备管理员在设备系统上申请,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库管员方可发放。急用设备经值班科长签字可先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补办手续,否则每拖一天,对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三条 各单位用于更换的设备,应在设备系统上注明“更换”,经机电科长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 第四条 各单位需要新增的设备,必须提前7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采区供电负荷申请单”、“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在设备系统上申请并注明“新增”,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条 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防爆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漏电、过流、短路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故障经机电科鉴定属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进行领取。 第七条 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由安装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单位到现场验收,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两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交接中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或不在交接单上签字的,对单位主管队长罚款3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十条 验收中存在问题,矿上安排由接收单位处理的,接受方处理费用由企管科、人劳科负责从移交单位费用中划拔。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在设备系统上注明安装使用地点,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二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 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卡片和设备的布置图。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使用情况,不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 第十四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每推迟一天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六节 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 第一条 设备装车按照14.6项运输车辆管理的标准执行,应选择合适的车辆,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队、机电一队验收合格后才能提升运输。 第二条 入井设备必须有机电科发放的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七节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第一条 根据设备安装质量标准,机电科向生产科或建筑施工单位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等技术要求。 第二条 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总工程师审批,施工人员贯彻学习后才能开始施工。严禁无措施施工。 第三条 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的监督指导,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 设备调试完成,试运转合格后,安装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第五条 机电运输安装实行项目负责制,施工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施工准备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矿长审批。工程结束按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安装验收后,安装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如设备资料、施工措施、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竣工报告上交矿档案室和机电科存档。 第八节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一条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转,保持完好、高效运行。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与培训科联系,培训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时,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私自拆卸的,罚拆卸单位500元。拆卸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单位必须按期恢复原状,每推迟一天,罚50元/件。 第五条 井下设备台台上架、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吊挂单独一个可以不上板,但必须吊挂整齐,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六条 设备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铭牌、电缆标志牌等清晰齐全。丢失或损坏一个铭牌、安全标志牌罚款500元,丢失能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的,按300元/个罚款;少一个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或与实际不符、不清晰的,一处罚款10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刷漆时要采取措施对铭牌、安全标志、编号进行保护并不得改变原设备的颜色,否则罚款200元/台。确实需要改变设备颜色的必须报机电科审批。 第七条 机电运输管理的各种记录应齐全、完整,认真填写。不得出现漏填、撕页、乱涂乱画等现象的,否则罚款50元/处(张)。记录告假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设备、所备配件以及设备周围、机房内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杂物,否则每处罚款50元;煤、矸或杂物埋压设备的,设备上有喷浆料的,罚款200元/台; 第九条 各工作地点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十条 设备因管理、使用、维护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烧毁电机交流50元/kW,直流80元/kW,最少不低于100元;75kW以上电机按事故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罚;电机断轴、扫膛等参照烧毁电机执行。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10元处罚。电机运行时间超过一年或局部匝间短路的,不罚使用单位。 2.开关损坏外壳变形罚款500元/台;开关手把断或按钮坏罚款100元/个;喇叭嘴损坏罚款200元/个;开关内变压器烧毁罚款200元; 200A以下开关烧毁罚款500元/台,200A以上开关烧毁罚款1000元/台,并按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减速机损坏,经检查属缺油或使用不当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3500元,一轴损坏罚款210元,二轴损坏罚款220元伞齿轮损坏罚款240元,三轴损坏罚款350元斜齿轮损坏罚款350元,四轴损坏罚款550元四轴齿轮损坏罚款750元。功率75KW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 4.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5.潜水泵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每台按每千瓦罚款30元。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6.设备安装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7.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8.其它损坏的设备、部件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 9.丢失设备包括电缆及配件按原值进行罚款。 第九节 设备回收 第一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包括设备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如开关底座、水泵底盘等。设备管理员检查后,填写设备回收单,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时由使用单位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三条 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 第五条 安装的机电设备未移交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六条 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回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50m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科。每月底到机电科设备组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皮带纵杆、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否则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100元。 第八条 胶带应按整卷回收一般为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副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皮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200元。 第九条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迟交电气设备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其它设备罚款200元,租赁设备按机电设备租赁管理标准每日租赁费十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节 机电设备修理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编制设备修理计划。 第二条 应优先安排矿内单位修理。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机电科向矿内承修单位下达月设备修理计划,承修单位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保证安全生产。矿内单位修理按下列程序进行拆检、修理、验收和入库 1.各区队升井设备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拆检试验,拆检后三方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原使用单位自出配件费用补齐。 2.机电科根据拆检记录,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修理单应注明设备修理项目及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修理工期等内容,由承修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签字。 3.承修单位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 4.承修单位持自检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修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签字。 5.承修单位持竣工验收单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承修单位凭竣工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6.使用单位升井的设备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并由机电科指定交往地点,不得私自交往机修厂等修理部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机电科分管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报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承修单位职责 1.承修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机修厂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 2.承修单位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50元。 3.承修单位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设备完好标准,设备应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有关数据。修理设备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承修单位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耙矸机、喷浆机、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板机,各种减速机,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6个月。 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承修单位应派人现场处理,同时由机电科、安检科、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鉴定。 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影响生产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并对承修单位罚款500元/台,连责承修班组负责人和承修单位负责人各100元;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并连责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5.承修单位必须按机电科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影响生产的,追究领导责任。 6.承修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没有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发放设备。特殊情况下,需经调度室同意,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否则,其修理费用自行承担。 7.承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正常检修,保证一定备用数量,设备待修率不得超过5,每超1,罚款100元。 8.承修单位对日常检修设备的易损坏件应有10的库存,根据消耗情况、拆检情况及时向供应科报计划补充,并积极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错误,造成配件没有及时进货,影响修理设备不能按工期完成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影响生产追究承修单位责任人责任。 9.承修单位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进货部门退换。 10.承修单位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的,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 11.承修单位领用材料配件时,按设备拆检记录缺、损件数量领用,且必须交旧,其费用计入原使用单位。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承修单位支付。 第四条 矿无修理能力或急用待修设备,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可外委修理。 1.外委修理设备,机电科负责申请、推荐修理单位、拆检、询价、签订修理技术协议、组织验收等。企管科负责组织招议标、签订合同等。 2.外委修理设备出矿前,应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拆检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拆检单,然后到机电科长处办理出门证。 3.设备修理完毕返矿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库房管理员、企管科等有关人员对照拆检单、修理合同、修理技术协议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验收证明。 4.承修单位到矿财务科结算时,必须附有设备入库单、验收证明,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一节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电科应建立健全全矿单体支柱管理制度,建立全矿各地点单体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管理规范。 第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单体支柱管理制度,建立单体台账,管理规范。 第三条 井下备用单体支柱按类摆放整齐、三用阀安装孔应封堵防尘,否则罚款50元/根。 第四条 升井单体支柱三用阀必须在井下拆除, 安装孔应封堵防尘,严禁带阀升井,否则罚款50元/根。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将单体月报表及单体台账报机电科核对。否则每次对使用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第六条 对丢失单体和不按规程操作或破坏性使用者,整根按1000元/根进行处罚,配件按损坏或丢失部分原值进行处罚详见单体液压支柱配件参考价格表。 第七条 备用单体入库要按区域摆放整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性能的完好。严禁露天存放,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账、物对照。否则每次对分管科长罚款100元。 第八条 单体达到报废期后,由机电科会同企管科、财务科、供应科、监察科进行鉴定,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编号管理 第三条 设备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低压隔爆开关由7位数字组成。表示意义如下 1. 第一位表示设备所属单位代码,新桥煤矿购置的设备统一代码为6。 2.第二三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 3. 最后三位表示设备序列号,若设备总数量超过三位,则用四位表示。 4. 低压隔爆开关,第二三四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即增加一位,原代码为21,现改为用代码211-217组成211表示馈电,212表示风机专用双回路启动器,213表示启动器,214表示可逆启动器, 215表示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216表示电度表箱、电源箱,217表示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装置、软启动装置。 举例说明 “617002”表示新桥煤矿的第2台绞车。 “6211025”表示新桥煤矿的第25台低压馈电开关。 附录A为新桥煤矿设备编号举例。 第二条 设备台帐及有关报表执行6位报表,其中低压隔爆开关执行7位报表。设备管理实行帐、物、卡管理三统一的原则,设备台帐上要登记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煤安产品及防爆设备,要登记煤安证号和防爆合格证号。 第三条 编号统一规定为钢制金属号码,用点焊的方式焊接在规定的部位上。个别不便焊接的设备,可以制作成牌号,用钢制铆钉铆装在统一的部位上。 第四条 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分类标准。我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见附录B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 第十三节 奖罚 第一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设备大检查两次,按照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对各单位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机电科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条 每年底机电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鼓励全矿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机电科组织进行改进或攻关。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成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对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罚款100元/台。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第二天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50元。 第五条 设备没有入井证入井的,对机电一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六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没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10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负责具体办理。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10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连责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七条 不听从机电科设备调拨安排的,一次罚款200元。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条 对于更换后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次;发现备用设备丢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九条 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有单位和升井时间的回收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过3天,对运输队罚款10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十条 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7,旧托辊及修复托辊1.2;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1,连接环损耗率为1使用期半年,使用半年以上刮板损耗率为2,连接环损耗率为2。 第十一条 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期限内领取开关、电机、减速器、皮带滚筒、耙矸机、水泵等设备,损坏的除罚款外,由该单位支付修理费用新设备及检修过的设备为8个月、旧设备为6个月。 第十三条 机电科及矿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队长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隐患升级,并连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100元。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连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200元。 第十五条 违犯机电运输的有关规定,应予处罚而未明确处罚标准的,按每次(处、台)100元罚款执行。 第十六条 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责任单位队长承担。 第十七条 设备回收丢失部分的罚款5连责责任单位队长。 主题词供电 管理 通知 主办机电科 2010年 月 日印发 - 27 - 第二章 新桥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 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第一条 机电一队管理范围 1.110kV变电站出口至矿井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变电所到采区变电所、集中变配电点供电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其中包括高压供电电缆、变压器、开关等设备。110kV变电站出口到地面变电所和各高压机房供电系统正常的维护和检修。 2.负责变电所内的高、低压电缆接火和各开拓、掘进工作面高压电缆接入工作。 3.负责地面、井下高低压变电所硐室的值班、电气设备检修维护。 4.负责所管辖变电所电度计量数据统计,每月按规定时间报机电科大月23日前,小月22日前。 5.具体管理区域范围划分 (1)负责主井提升机房、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主扇风机房、东、西区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2)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其它采区变电所内的高、低压供电开关、电缆、变压器及所有相关的供电设施的维护、值班运行、标准化管理及故障处理等工作,并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3)负责中央变电所至副井底操车系统、副井底清理斜巷的供电电缆、主井装载系统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4)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变电所至移动变电站低压侧总馈间的电缆、设备包括总馈的维护、管理工作综采队工作面设备列车除外。 (5)东区变电所至矿灯房的低压供电电缆及矿灯房内的所有供电设施等。 第二条 机电二队管理范围 1.负责井下变电所、配电点至所管辖区域内胶带机的高、低压供电电缆维护、检查、悬挂整理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胶带机高、低压供电开关、“三大保护”等供电系统设施的维护、检查、整理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3.所管辖区域内胶带机的信号和保护系统及区域内照明、通讯等。 第三条 服务公司管理范围 1.负责地面东、西区变电站至所管辖区域内的380V及以下的低压供电电缆及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供电设施。 2.负责管辖范围内电能计量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在每月24日下班前将电度计量数字抄报机电科计量管理人员处,并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3.负责地面西区变电所至锅炉房、水源井、日用消防泵房、污水处理站、北门岗,东区变电所至单身楼、办公楼、区队楼、东门岗、大食堂、联建、贵宾食堂、车队、矿医院及工广照明的低压供电电缆及区域内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队管理范围 1.负责地面从变电所开关柜馈出的380V以下至所管辖区域内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 2.负责井下轨道运输大巷所有电机车架空线及相关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井下轨道大巷照明的维护管理,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通讯,井下主要轨道运输巷的照明、信号、安全保护装置、充电硐室的供电。 3.具体管理范围 (1)地面变电所至矸石山绞车房的低压供电电缆和矸石山所有的低压供电设施。 (2)地面变电所至窄轨及窄轨照明配电室的低压供电电缆、沿线窄轨照明的供电电缆及窄轨照明灯的正常维护和检修。 (3)地面变电所至地面搅拌站的供电电缆及地面搅拌站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 (4)地面变电所至地面电机车修理间的供电电缆及电机车修理间所有低压供电设施。 (5)井底车场电机车架空线、北翼电机车架空线及变电所整流硐室内的变压器及整流柜至架空线的馈出电缆,中央变电所至充电设备及清撒煤设备,北二采区变电所至北二液压绞车电源,所有大巷的照明及火药库的照明设施。 第五条 机修厂管理范围 负责地面东区变电所至所管辖区域内380V电压等级以下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及供电电缆的维护管理。负责机电科设备库房的供电系统维修。 第六条 其它用电单位管理范围 1.负责移动变电站变压器低压总馈以后设备的检查、维护包括电缆悬挂、电缆敷设整理、日常管理工作,出现高压供电系统故障后全力协助机电一队进行处理和抢修综采队工作面设备列车除外。 2.负责变电所、配电点至所管辖区域的低压供电电缆及相关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火药库的照明设施由供应科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由运输队负责检修工作。 4.根据区域范围划分,各相关区队要保证本区域的安全用电,在遇到紧急故障情况时,要听从调度室或机电科的统一调度、协调指挥,有义务协助其它区队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5.凡是新增加的供电负荷和供电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节 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 各主要机房、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采用两个回路分列方式运行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确需并联运行的必须由供电单位申请,机电科、机电矿长审批,并编制相应措施后方可运行。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分列运行罚责任单位队长300元、分管队长500元、班长200元、值班人员200元。 第三节 高压供电设备检查及维护 第六条 各单位供电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高压供电设备、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为接线螺栓紧固、除尘,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机电科。 第七条 对地面开关柜每月清扫、检查一次重点检查隔离触头工作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接触情况,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 开关内应放置干燥剂,并保持有效。 第九条 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审批。 第十条 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到机电科办理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申请单一式四份,机电科、被通知单位签字,经调度室批准,安排停送电时间。审批后,检修单位将停送电申请单交调度室、变电所值班员、机电科各一份。变电所值班员必须按停送电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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