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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2〕224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煤矿顶板事故教训,推进煤矿顶板灾害防范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 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近年来我省煤矿顶板事故时有发生,煤矿顶板管理不同程度存在支护设计不合理、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支护质量不达标、现场监督验收把关不严、顶板监测效果不好,致使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冒顶风险加大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进顶板灾害防范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特强化如下措施。 一、矿长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顶板支护设计、审批、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矿压观测、支护效果检验一整套支护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各层级、相关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职责。 二、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开掘和回采前必须查明断层、褶曲、陷落柱、岩浆岩体、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分布情况及其顶板、两帮、底板岩层岩性,岩层厚度、倾角及变化,围岩节理、裂隙、层理发育情况,井田范围内采空(老空)影响,以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尤其要认真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切实查明不良地质体,科学评价煤层顶板稳定程度,为编制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三、煤矿必须认真编制或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并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一)优化采掘部署,采掘面和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邻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的,要避免造成应力叠加。禁止动压掘进,对于存在“邻采邻掘”的巷道,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在开掘前组织专门分析、论证,经论证可行,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开掘。煤层群开采时,必须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才能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 (二)严格控制控顶距离,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最大、最小控顶距离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最大空帮时间。锚杆(索)支护巷道开掘后,应及时支护,禁止顶部锚索支护滞后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过大。 (三)开掘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必须立即停工,由煤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 (四)原则上禁止在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区域,施工任何硐室或增大巷道跨度。因客观条件影响必须施工硐室或交岔点的,必须提前开展地质探测或围岩窥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先期专门论证、制定专项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开掘巷道在开挖硐室、巷道贯通和进出地质构造时,必须提前进行锁口加强支护。设计喷浆的集中(采区)大巷开掘过程中采用锚网支护的,必须及时跟进喷浆,喷层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五、锚杆(索)支护必须按照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可锚性试验,确保锚固力满足支护强度需求,顶锚索必须锚固到稳定岩层,禁止将锚杆、锚索锚固在受水影响的砂质泥岩层或围岩破碎层位。锚固效果得不到保障的,必须采取架棚加强支护。 六、开掘巷道过断层、陷落柱、风氧化带、流沙层、破碎带及淋水区等地质构造,以及过空巷、采空区、应力集中区、交叉点等应力复杂地段时,必须“先探后治、先治后掘”。对于自稳能力很差的围岩,应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围岩表面破碎地带,应采取喷浆封闭措施。特殊地质构造区、应力复杂地段,可采取减小支护间排距、加长骨架支护材料长度、喷浆、锚索梁、组合锚索、注浆锚索、架棚等措施加强支护,加强支护段要延伸至正常地段前后10米以上。严禁使用巷道支护构件起吊、吊挂重物。 七、炮掘巷道在爆破前后,必须加固、修复工作面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护。 八、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及时进行有效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超循环作业。对临时支护不起作用、护顶面积不足且没有其它配套临时支护手段的,一律停工整改。 九、严把开掘巷道支护质量关,严格按照支护设计、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产品、支护参数、支护方式进行现场施工,严禁剪短锚杆、锚索进行支护和不按规定足数使用锚固剂行为,严禁随意降低支护强度。 十、严格支护施工质量检测验收,必须对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规格进行验收,施工过程中必须监督锚杆(索)孔施工质量、锚固剂填装数量、锚杆预紧力、锚固力、锚索拉拔力等关键环节。 实行支护质量可追溯制度,井下锚杆、锚索等隐蔽工程施工采用编号、“实名制”管理。 十一、巷道维修、扩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维修、扩刷前,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开展维修区域的地质与生产条件调查和评估,并制定专门维修及支护加固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二)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与加固措施。 (三)同一巷道内存在多段失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内逐段维修,并采取措施保证人员撤退出口畅通,严禁分段同时作业,严禁跨失修巷道进行掘进或维修作业。维修倾斜井巷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四)巷道维修必须坚持“先挑顶后刷帮、挑一排支一排”原则,严禁一次性大面积挑顶,严禁同排同时进行挑顶刷帮作业。 (五)刷帮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先支护刷帮后暴露的顶板,再从上而下及时支护帮部。 十二、在特殊地点(采掘工作面过空巷、构造、破碎带等)、特殊环节(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收尾、掘进工作面巷道开口、贯通及复合顶板区段、托顶煤开采、复采等)、特殊时段(停产停建前、复产复建前)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矿领导或安全监察专员现场跟班。在特殊地点施工作业或巷道维修、扩刷时,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上级公司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十三、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风险研判、安全确认、施工作业、现场监督、问题整改和效果检验等闭环管理要求进行,严禁施工作业“三违”行为。 十四、严格执行矿压观测、监测制度,必须保证矿压观测监测设备安装符合规定、使用完好可靠,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五、定期开展顶板风险辨识和顶板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对现场地质构造、顶板压力变化、工程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十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发现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顶板控制”规定和以上措施要求,未建立健全顶板安全管理体系,未落实相关责任、制度,未开展顶板风险辨识管控或未采取措施消除顶板事故隐患,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矿压观测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三违”行为等情形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现未编制(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或者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顶板灾害严重未落实治理措施而冒险作业,“三种特殊”情况下和巷道维修、扩刷时施工作业未有矿领导或安全监察专员现场跟班监督、安全确认等情形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实施行政罚款。 (三)发现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时,维修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等情形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生顶板事故的,依法从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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