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 办法(矿安〔2022〕 85号) 总则 出台背景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分区管理概述 煤矿应当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根据普查结果, 开展防治水“三区”管理 可采区 缓采区 禁采区 编制审批要求 防治水“三区”管理方案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 “三区”转换要求 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可采区标准的, 禁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相应标准的, 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 可采区 可采区或缓采区 “三区”管理要求 “三区”管理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分层绘制 颜色标注 可采区 缓采区 禁采区 文字标注 水害类型 划分时间 严禁 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 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及与水害探查和治理无 关的掘进作业 地表水威胁区域 可采区划定标准 (一)矿井井口及工业广场主要建筑物地面标高 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或低于最高洪水位但 采取了可靠的防御洪水措施; (二)开采影响范围内无河流、湖泊、水库、塌 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或地表水体自然条件下对 安全开采无威胁,或采取可靠措施排除地表水体 对安全开采无威胁的; (三)不受大气降水、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威 胁; (四)浅埋深煤层和急倾斜煤层采取了防止季节 性地表积水或洪水溃入井下措施的。 地表流域及汇水面积内的水体与采动影响范围的 关系 缓采区划定标准 (一)开采影响范围内存在河流、湖泊、水库、 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对开采存在水害威胁 的; (二)受大气降水、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威胁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禁采区划定标准 (一)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在地表水体下安 全开采的; (二)地表水体下的急倾斜煤层; (三)煤层露头防隔水煤岩柱、废弃井筒保护 煤柱以及超出煤层开采上限以外区域。 顶板水威胁区域 可采区划定标准 (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存在富水性 强或极强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但静储量丰富含水 层的,或采取措施消除顶板含水层威胁的; (二)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受离层水威 胁的,或采取措施消除离层水害威胁的; (三)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受松散含水 层水威胁的,或采取措施消除松散层水害威胁 的。 上覆水体与采煤的影响范围(导水裂隙带)的关 系 缓采区划定标准 (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 或极强含水层且未采取措施治理的; (二)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离层水且 未采取措施治理的; (三)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松散含水 层且未采取措施治理的。 禁采区划定标准 (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 或极强含水层或者其它水体,现有技术条件下无 法实现安全开采的; (二)松散含水层、富水性强或极强含水层下的 急倾斜煤层; (三)留设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底板水威胁区域 可采区划定标准 (一)突水系数T≤0.06MPa/m并经评价合格 的; (二)厚隔水底板(>80m)条件下底板完整或 经“两探”未发现水文地质异常,突水系数T≤0. 1MPa/m并经评价合格的; (三)采取地面区域治理、井下注浆加固底板或 者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等防治水措 施的,突水系数T≤0.1MPa/m并经评价合格的。 水压与隔水厚度的关系 缓采区划定标准 (一)突水系数0.06MPa/m<T≤0.1MPa/m,未 采取探查治理措施的,或者未经评价合格的; (二)底板隔水层厚度小于底板破坏带厚度的带 压开采区域,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消除突水威胁或 未经评价合格的。 禁采区划定标准 (一)底板主要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现有 技术条件无法查清的。 (二)突水系数T>0.10MPa/m的区域。 老空水威胁区域 可采区划定标准 (一)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的; (二)矿井浅部存在老窑或曾被周边煤矿越界开 采,其老空分布、开采边界、积水情况经地面或 井下综合勘探已经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的。 位置和积水情况 位置清楚 采空区水 位置不清(没有导线点控制的掘采空间) 老空水 人为历史空间的水的问题 缓采区划定标准 (一)本矿开采历史久远形成的老空区,其位 置、分布范围或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 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 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 (二)矿井浅部存在老窑或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形 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积水量情况不 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 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 禁采区划定标准 (一)老空区位置、分布范围、积水情况不清 楚,且经现有技术手段对其水害进行探查治理后 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 (二)老空区位置、分布范围、积水情况不清 楚,且存在与大气降水、地表水体、富水性强或 极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 (三)老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 (四)防治老空水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闸 墙、防水闸门等设施的保护煤柱。 构造水威胁区域 可采区划定标准 (一)经综合勘探,未发现与强或极强富水性含 水层及其他水体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溶洞、陷 落柱等构造; (二)对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异 常地质构造及封闭不良钻孔,已采取措施消除威 胁的; (三)新水平、新采区已采取地震或电法等勘探 手段查明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并进行钻 探检验、有效控制的。 断层、溶洞、陷落柱、封孔不良钻孔等是地质历 史或人为历史中形成的结构面或可能的通道,在 平面图上表现为线、点或面,是水体(含水层) 相连的边界或通道。 分区表示难以取得结果; 与细则水害类型大类不符 缓采区划定标准 (一)新水平、新采区未采取地震、电法等手段 进行勘探,未对主要构造进行钻探检验、有效控 制的; (二)存在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 异常地质构造及封闭不良钻孔,未采取措施消除 威胁的。 禁采区划定标准 (一)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地面条件或 当前勘探手段限制无法查清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或构造含(导)水情况的; (二)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 及封闭不良钻孔严重威胁矿井安全,采取防治措 施后仍无法消除威胁的; (三)通过构造与岩溶水或通过流沙层与大型水 体相连通的; (四)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及封闭不良钻 孔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