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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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4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4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5 (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6 (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7 (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8 (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9 (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10 (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11 (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12 (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13 (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14 (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15 (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16 (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17 (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18 (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19 (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20 (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21 (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22 (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23 (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24 (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25 (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26 (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27 (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28 (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29 (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30 (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31 (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32 (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33 (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34 (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35 (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36 (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37 (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38 (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39 (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40 (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41 (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42 (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43 (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44 (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45 四、填表说明46 五、主要指标解释51 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53 七、附录56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56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5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61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组织实施 本统计报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应抄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工矿商贸A1-A2表、综合B1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行业C1-C9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六)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予以公布,其他数据依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外公布。 - 55 -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5日前专用网络 4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报 同上 同上 5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情况 月报 每月5日前传真 6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情况 年报 次年4月5日前 7 行业C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的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8 行业C1-1-1表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同上 每月5日前传真 9 行业C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的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 同上 10 行业C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11 行业C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12 行业C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 13 行业C2-1-1表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上 14 行业C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道路交通事故 15 行业C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16 行业C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17 行业C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交通海事部门 18 行业C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19 行业C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20 行业C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21 二、报表目录(续)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行业C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 铁路部门 同上 22 行业C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3 行业C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24 行业C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25 行业C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月报 在公共航空运输过程中,自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到达目的地点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并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民航部门 26 行业C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7 行业C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28 行业C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29 行业C6-1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月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0 行业C6-2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1 行业C6-3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32 行业C6-4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33 行业C7-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月报 各统计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和个体全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单位,由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农机监理部门 34 行业C7-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5 行业C7-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36 行业C7-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37 行业C8-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月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事故 渔业部门 38 行业C8-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9 行业C8-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40 行业C8-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41 行业C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月报 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质检部门 42 行业C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3 行业C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44 行业C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45 三、调查表式 四、填表说明 1.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2)单位通讯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3)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4)从业人员数 事故发生单位期末(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5)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填写。 (6)登记注册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规定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7)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时填无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填写“中央所属”。 (8)管理分类 指发生事故单位所属的行政管理行业。 2.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 (2)发生日期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分。 (4)所属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四位码填写。 (5)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6)人员伤亡总数 事故造成的死亡(含失踪或下落不明)、重伤、急性工业中毒、轻伤人数。 (7)事故原因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施救不当 12 其他 (8)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 (9)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计算。 (10)起因物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附录A.3起因物填写。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气设备 起重机械 泵、发动机 企业车辆 船舶 动力传送机构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非动力手工具 电动手工具 其他机械 建筑物及构筑物 化学品 煤 石油制品 水 可燃性气体 金属矿物 非金属矿物 粉尘 梯 木材 工作面(人站立面) 环境 动物 其他 (11)致害物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附录A.4致害物填写。 煤、石油产品 木材 水 放射性物质 电器设备 梯 空气 工作面(人站立面) 矿石 粘土、砂、石 锅炉、压力容器 大气压力 化学品 机械 金属件 起重机械 噪声 蒸气 手工具(非动力) 电动手工具 动物 企业车辆 船舶 (12)不安全行为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4.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事故伤亡人员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其中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 2掘进 3运输 4通风 5机电 6干部 7救护 8巷修 9其他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职业分类和代码(GB6565-1996)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 5.煤矿情况 (1)煤矿类型 ①央企、省属煤矿 ②市、地属煤矿 ③其他煤矿 (2)煤矿规模参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煤矿规模划分为 ①大型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②中型 30万吨/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③小型年生产能力≤30万吨/年。 (3)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面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他。 (4)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① 煤炭生产 a 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②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建设矿井发生的事故。 五、主要指标解释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补报和统计。 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按死亡进行统计。 5.危险化学品事故 ⑴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6.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是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由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 7.化工事故化工事故是指化工企业中发生的、非危险化学品事故。 8.冶金机械等是指工矿商贸领域中轻工、机械、贸易、有色、建材、冶金、纺织和烟草八个行业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各行业具体统计范围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执行。 9.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08 10.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表示工矿商贸每10万就业人员(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与工矿商贸就业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105 11.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表示每1万辆机动车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数量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 104 12.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表示煤矿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与原煤产量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 106 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 (一)事故统计认定 1.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其中 ⑴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 ⑵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⑶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具有以下情形的,均纳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 ⑴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救援措施不力,而导致自然灾害引发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单位员工在单位浴室、更衣室,食堂,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以及各种单位所属的员工休闲场所发生的,由于单位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造成的事故。 ⑶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 ⑷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参加本单位生产的非正式合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到单位进行参观、检查或进行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本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伤亡的。 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⑹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 ⑺因设备、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⑻拥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计入本次事故统计,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统计。 3.具有以下情形的,在事故核销程序履行完毕之后,不予统计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 ⑵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引发的事故灾难。 ⑶事故发生后,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出具结案证明,确定事故原因是由人为破坏、盗窃等行为造成的,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 ⑷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 ⑸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 ⑹解放军战士,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人身伤亡的。 (二)事故统计划分。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承包单位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5.从事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 6.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纳入本单位事故统计。 7.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8.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 9.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纳入工矿商贸事故统计。 10.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纳入工矿商贸事故统计。 (三)事故统计核销程序。 已报告并统计的事故,经调查后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予以核销 1.一般事故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报省级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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