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10-2005选煤厂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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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规程 (AQ 1010-2005) 发文字号AQ 1010-2005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颁布日期2005-07-14生效日期2005-09-01 前言 本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标准的总体结构以选煤厂的主要生产环节为基础,规定了各生产环节在安全生产上应遵循的规定。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选煤厂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选煤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忠健、张殿增、岳胜云、蒋志伟。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引言 选煤厂是煤炭行业对生产原煤进行筛分和洗选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的加工厂。选煤厂一系列加工生产环节中,大量机电设备的操作和管理都涉及人身安全,为保证选煤厂能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出适应选煤厂生产安全的客观规律,体现选煤行业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和现代化进程的标准。 目前 ,煤炭行业执行的选煤厂安全规程是1991年3月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制定并颁发的。为适应10多年来选煤行业发生的巨大变化,本标准对原选煤厂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陈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 违章指挥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3 违章操作 operationa gainstr 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4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5 防护措施 protection 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人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 hag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因素。 3.7 动筛跳汰机 ROMJIG 支撑被处理物料床层的跳汰筛板在水中可作上下运动的跳汰机。 3.8 数控风阀 numerical control air valve 又称电控气动风阀。用电子数控装置和电磁阀控制跳汰机进气和排气的风阀,其频率和特性曲线可以任意调整。 3.9 浮选柱 columned pneumatic flofation machine 无搅拌叶轮、空气由柱形机体底部经充气器进人与煤浆混合,形成矿化泡沫的浮选设备。 3.10絮凝剂 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污水净化处理。 3.11 深锥浓缩机 deep cone thickener 机体高度大于直径,上部为圆筒,下部为锥角较小的倒圆锥形澄清、浓缩设备。 3.12 洗水闭路循环 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 尾矿场 slurry pond 又称尾煤场。是处理尾煤水的构筑物。 3.14 加压过滤机 pressure filter 将过滤机装入特制的密闭压力容器内,充入压缩空气在过滤介质两侧产生压差而进行过滤的设备。 3.15 水煤浆 coal water mixture CWM 由一定粒度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剂混合制备而成的一种流体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剂1左右。 3.16 捞坑 dredging sump 又称斗子捞坑。构成洗水循环系统之一的水池,沉淀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脱水斗式提升机连续地排出,水池的周边或旁侧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 覆土造田 land reclamation 在砰石层或塌陷区上覆盖土壤造田的过程。选煤厂排放的研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沟、洼处,再覆盖好土,达到种植的目的。 3.18 数控无线调车系统 numerica lcontrol system dispatching car 由机车司机、调车员和调度室调度员三者采用对讲机指挥调车作业。代替长期沿用的灯、旗信号调车作业。 3.19 警冲标 warning board 警惕移动车辆碰撞停放在站线上车辆的标志。 3.20 调车绞车dispatching winch 选煤厂用于受煤坑和装车仓下调度车辆。 3.21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3.22 粉尘 dust 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4 总则 4.1 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程。 4.2 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 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4.4 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4.5 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6 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4.7 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 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娜作他用。 4.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4.10 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2 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5 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 工业厂区 5.1.1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5.1.2 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5.1.3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5.2 作业场所 5.2.1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 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5.2.2 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5.2.3 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 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 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5.2.4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2.5 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5.2.6 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 mm x50 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5.2.7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5.2.8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2.9 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5.2.10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5.3.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姗、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5.3.3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3.4 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 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 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5.3.5 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b 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c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d 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 时,附近20m 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e 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5.3.6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7 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 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5.3.9 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3.10 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6 卸煤和贮煤 6 1 卸煤 6.1.1 受煤坑上必须盖有坚固的算子,其眼孔不得大于300 mm X 300 mm。卸煤时,算子不准拿掉。 在受煤坑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6.1.2 煤车卸煤时,不准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必须通知煤车上及煤车下的有关人员。 6.1.3 卸煤工下煤车必须从车厢的脚蹬上下车,不准从车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时作业。 6.1.4 发现车内有大块研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当配合卸煤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砰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作业前必须向车下人员发出警告,待车下无人后方可作业。 6. 1.5 卸煤机工作时,人不准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操纵室日必须安装闭锁保护装置。 6.1.6 卸煤机纹龙检修时,必须将其绑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须预先与站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6.1.7 使用翻车机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煤车车型符合翻车机的要求。 b 翻车机在运行中,不准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放空车时,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c 清扫车底时,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 不准调车人员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 6.1.8 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纹车牵引煤车启动时,首先拉风,并按规定车数牵引。 b 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工及其他人员离开危险区。 c 卸完车后,及时清道。 6.2 贮煤 6.2.1 煤仓的检查孔必须加盖板,入料口必须设置坚固的算格防护,算格网眼不应大于200 mm X200 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算格防护。 6.2.2 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6.2.3 人工清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b 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c 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脏病.血痛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 d 进仓清理人员穿戴安全鞋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固定在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e 进仓清理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仓内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f 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听清仓内人员的喊话。每30min进仓清理人员与仓外监护人员通讯联系一次。 g 如仓壁有6070的陡坡积煤,进仓前先将陡坡积煤清除。 h 清理煤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并断电。清仓过程中需要卸煤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煤卸净、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 i 清仓人员轮流分班工作;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 6.2.4 落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落煤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b 落煤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煤点附近逗留和行走。 c 不落煤时,关闭落煤点的仓口或榴槽口。 6.2.5 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运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他地点。 6.2.6 贮煤场的贮煤量较多时,煤堆上必须有一条推土机能进出煤场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于250,宽度在5m以上。 6.3 给煤 6.3.1 煤仓堵塞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时,应当站在平台上进行;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不准在仓口捅煤。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 6.3.2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 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使用叶轮给煤机时,发现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砰石、铁器、木材卡住轮子,必须紧急停车处理。 7 筛分、破碎和磨碎 7. 1 筛分 7.1.1 筛分机包括脱水筛应当空载启动。不准筛分机超负荷运行。筛分机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 7.1.2 筛分机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清理筛孔及处理事故,必须停车。 7.2 破碎 7.2.1 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破碎机的旋转部件必须设防护罩。不准运转中打开破碎机箱盖。不准操作人员站在破碎机上。 7.2.2 破碎机保险销不得用其他金属销代替。液联易熔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7.2.3 大块煤破碎前,必须使用除铁器和进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进入破碎机内。 7.2.4 清理破碎机中的杂物或者进行检修,必须停电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7.3 磨碎 7.3.1 磨碎机的滚筒两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磨碎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进行作业,不得从入料端向机体内加钢球。 7.3.2 球磨机入料必须除杂。 7.3.3 清理磨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8 煤炭分选 8.1 手选 8.1.1 手选输送带的两侧必须加设防护板。手选作业点应当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监护。手选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带式输送机两侧的护板上作业。 8.1.2 带式输送机的带速不得超过0.3 m /s,倾角不得大于12,输送带宽度超过0.8m时,应当在两侧分别设手选台。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8.1.3 严禁在手选输送带上行走、跨越或坐卧。操作人员不得在原煤分级筛筛口下1.2 m 范围内和下料溜槽口处站立或工作。 8.1.4 下矸石仓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8.1.5 工作人员发现雷管、炸药、金属、木料、特大块矸石等物品,应当及时谨慎选出,必要时可以停机处理。选出的雷管、炸药,不得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 8.2 跳汰选煤 8.2.1 在跳汰机运转中,工作人员不得用手在风阀排气口试探风量或者直接用手润滑滑体。 8.2.2 采用气动风阀的跳汰机,其高压风压不得高于0.6 MPa,风阀系统不得在油雾器缺油情况下运行。 8.2.3 检修风箱内部需要使用电焊时,必须将其内部油污清理干净并保持通风良好。 8.2.4 检修和处理跳汰机机体下部梯形溜槽和法兰处漏水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8.2.5 风动排料系统的风压超过1. 5 MPa时,安全阀应当能自动放风。 8.2.6 清理跳汰机体时,必须先将床层筛板清理干净。进入机体清理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2.7 隔膜跳汰机在运转中,不得任意调整冲程。调整冲程时,应当在设备启动按钮上挂停电牌,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监护、1人调整冲程。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拉传动三角胶带。 8.2.8 进入动筛跳汰机作业,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8.3 重介选煤 8.3.1 重介质分选机与给料、产品脱介、介质系统必须实行闭锁运行。 8.3.2 禁止超过规定的铁器或大块矸石进人斜轮分选机。禁止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带强制运行。 8.3.3 使用旋流器分选,应当严格控制入料粒度。禁止金属物件和杂物进入旋流器。 8.3.4 检查、清理磁选机、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监护,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 严禁磁粉进入电机内部。磁介质粉堆放地点与电动机之间应当保持一定距离;若距离难以保证,应当选用防护等级为IP44以上的电机。 8.3.6 介质桶上面必须设置算子,算子的孔径不得大于10 mm。操作人员清理算子上的杂物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4 浮游选煤 8.4. 1 清理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及矿浆准备器时,应当将煤泥放空,并在操作柜上挂停电牌。操作人员进入机内工作,必须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4.2 浮选机的加药点必须布置在安全位置,并采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选药剂。 8.4.3 启动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前,工作人员必须逐台巡视,查看机体内是否有其他检修人员,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8.5 干法选煤 8.5.1 干选设备必须在密闭状态下进行作业。分选过程中,禁止打开箱盖。扬尘点必须密闭并配有除尘设施。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8.5.2 清理干选机床面筛孔堵塞、旋风集尘器和通风管路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清理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8.5.3 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各种火种进厂和在厂内吸烟。在厂内进行电焊作业,必须停止生产。 8.6 摇床选煤 8.6.1 激振箱上电动机电源线应当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绝缘套管。 8.6.2 设备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车处理。禁止操作人员站在床面或激振箱上处理故障。 9 脱水与干燥 9.1 离心脱水机 9.1.1 离心脱水机不得超负荷运行。人料中不得混有软、硬杂物及大颗粒物料。 9.1.2 离心脱水机的油泵电机、振动电机和回转电机之间必须实现闭锁。 9.1.3 设备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爬到离心机上作业。 9.1.4 沉降式离心机的固定螺栓必须紧固,严防隔振弹簧断裂变形。 9.1.5 沉降式离心机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及传感器。 9.1.6 沉降式离心机的主断阀、人料阀、冲洗阀的开度指标应当准确。 9.2 过滤机 9.2.1 过滤机及缓冲漏斗的操作和巡视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保护栏杆。缝补或更换滤布时,必须搭设安全架。 9.2.2 在加压过滤机的压力容器壁上,禁止撞击、焊接和开孔。 9.2.3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必须根据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9.2.4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入口门,必须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需停机进入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内检修,必须保证其内外空气压力相等。 9.3 压滤机 9.3.1 箱式压滤机简称压滤机正常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脚、手、头伸入压滤机滤板间或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下面的带式输送机或中部槽。禁止将工具放在拉钩架上及滤板的把手上。清除滤饼时,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扒滤布与煤泥。 9.3.2 禁止操作人员戴手套操纵压滤机开关。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人时,不准按动开关。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人料孔中煤泥,必须将传动拉钩拉平。 9.3.3 压滤机液压部分必须安装电接点压力表。 9.3.4 禁止杂物进入带式压滤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操作人员在带式压滤机网带上行走。 9.3.5 与带式压滤机配套的絮凝剂添加系统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时,应当将网带及设备周围冲洗干净。 9.4 火力干燥 9.4.1 干燥车间启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试验检查。干燥机停止运转前,必须将滚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 操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干燥机给料箱内的返煤情况。排灰时,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灰室和除尘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0015 g/m3,清炉排灰时,应当先将炉灰用水熄灭后再排出,禁止带火运出。当多管集尘器中煤粉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引风机,打开检查孔将火熄灭。防爆阀每班要检查一次,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9.4.3 干燥机各点的温度、压力不准超过表1的规定。 表 1 火力干燥机各点温度与压力的最大允许值 9.4.4 干燥机的控制系统必须配备同时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警报仪表。各种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9.4.5 干燥车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除尘系统。产生煤尘的设备和转载点必须密闭。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 mg/m3。 9.4.6 与干燥机直接连接的除尘器或排料除尘器,必须采用耐火材料结构。 9.4.7 干式除尘器必须设置爆炸泄压孔。多管除尘器防爆泄压孔覆盖的镀锌板厚度不得超过0.5 mm。 9.4.8 干燥车间的建筑必须设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压孔。泄压孔应当能够迅速展开、击穿或破碎。 9.4.9 干燥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供热炉风进行作业。 9.4.10 干燥车间需使用电、气焊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主任、主管厂长批准后,并在安监人员现场监督下方可进行。 9.4.11干燥机司炉工进行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并配备其他耐高温防护用品。禁止司炉工穿戴化纤类服装进行作业。 9.4.12 需进入干燥机内从事检查或检修,必须先停炉降温,并将机内存煤排净和除尘通风后,方可进行。 10 澄清、浓缩和水煤浆 10.1 分级设施 10.1.1 选煤厂水池、角锥池、捞坑的检查孔,应当安装脚蹬或固定铁梯。 10.1.2 工作人员进人池内检查、清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配备低压行灯照明,检查脚蹬或铁梯是否牢固。 b 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1人里面检查、1人外面监护。监护人员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检查人员工作的地方 ,并由专职人员担任。 c 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站在梯子上工作。安全带的一端固定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d 工作完毕,工作地点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盖板灌水。 10.1.3 水池、角锥池和捞坑应当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盖板、栏杆和走桥。走桥上的花格板必须牢固。禁止工作人员站在无栏杆的池边缘从事清理泡沫、杂物等工作。 10.2 浓缩设施 10.2.1 浓缩设施浓缩机、深锥、沉淀塔的走道必须安装栏杆。地板应当采用花纹钢板或花格板,并安装牢固。 10.2.2 禁止在浓缩设施走桥上存放工具等杂物。 10.2.3 使用周边传动的浓缩机,其周边轨道必须保持平整、光滑、无障碍物。禁止任何人在轨道上坐立或进行作业。 10.2.4 浓缩机、深锥、沉淀塔等主体设施,必须建设牢固。深锥阀门处的操作平台及栏杆应当牢固并防滑。 10.2.5 浓缩设施的絮凝剂添加处及其周围必须设有护栏。地面要铺设防滑材料。 10.2.6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监控浓缩机底部沉淀物的厚度。 10.3 室外沉淀池和尾矿场 10.3. 1 室外沉淀池的周边必须建筑堤坝或配置栏杆,并设有明显的警示牌。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 10.3.2 沉淀池滑线沟盖板应当采用花纹钢板。 10.3.3 池内管道堵塞清理时,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带、梯子等工具;同时,上面应当有专人监护。 10.3.4 禁止任何人在尾矿场内游泳。 10.4 水煤浆 10.4.1 严禁选煤厂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水煤浆添加药剂。 10.4.2 水煤浆搅拌机上应当设置算格,算格符合有关要求。清理搅拌机时,必须将水煤浆放空,并至少要有2人工作,1人监护、1人清理。 10.4.3 水煤浆在室外温度0℃以下运输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11 厂内外运输 11.1 胶带输送机 11. 1. 1 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在机下过人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板。如果输送机长度超过30 m,必须设置人行过桥。 11.1.2 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50 m时,各重要工作地点,必须设置中间“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的设置位置,一般应在走廊人行道一侧。3条带式输送机共有的输送带走廊,中间的带式输送机在走廊两侧均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11.1.3 倾斜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偏、止逆和过载、防滑停机保护装置。 11.1.4 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清扫器。输送机运转过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换托辊,禁止清理机架和滚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触摸输送带。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护遮板。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11.1.5 禁止任何人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上站、行、坐、卧、横跨。禁止使用带式输送机搬运工具或其他物件。 11.1.6 禁止向滚筒撒煤、砂子、垫草袋等杂物。禁止带式输送机超负荷强行启动。禁止在运行中使用刮滚筒积煤的方法进行调偏。 11.1.7 移动式带式输送机走轮应当安装保护罩。禁止操作人员站在移动式带式输送机前进方向的轨道上进行操作。 11.1.8 使用电热胶接输送带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11.1.9 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转时,禁止正面站人。温度低于零下19℃时,禁止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行。 11.2 刮板输送机 11.2.1 刮板输送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人行过桥。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栏杆。严禁任何人横跨未加盖板的刮板输送机。 11.2.2 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发现链条拉斜、跳链或槽箱内卡有杂物,必须停机处理,并由司机在按钮上挂“停车牌”。禁止在运行中清扫刮板输送机。 11.2.3 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过载保护装置。禁止刮板输送机超负荷启动。 11.3 斗式提升机 11.3.1 斗式提升机穿越楼板的孔洞,必须加设防护栏杆或盖板。当检查勺斗物料及斗子运转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斗箱侧面。 11.3.2 斗子压住或卡住时,必须立即停车处理。处理时,斗子正面不得站人。 11.3.3 当斗子压住需放水处理时,应当使用事故放水门放水。禁止操作人员打开机尾大盖。 11.3.4 在斗式提升机运转中,禁止操作人员进行检查、维修和清扫。 11.3.5 斗式提升机检修,必须切断电源。进人机壳作业,上下之间必须有完善的信号联系,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检修完毕,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工作人员及工具,待确实证明内部无人及工具时,才可试车或灌水。 11.3.6 斗式提升机的逆止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11.4 架空索道 11.4. 1 架空索道的牵引速度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架空索道最大允许速度 11.4.2 承载索进站角度要以515的坡度自上方进站;仰角出站角度,单线索道不得大于15,双线索道不得大于18;俯角出站角度,单线索道不得大于25,双线索道不得大于15。 11.4.3 承载索必须使用密封式钢丝绳。 11.4.4 站内货车的界限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距卸载仓蓖格筛的高度应大于输送物料的最大粒度。蓖格筛的边,不小于0.08m。 b 人行道,不小于0.6m。 c 距柱子的突出部分,不小于0.2 m。 11.5 机动车运输 11.5.1 机动车的照明灯、倒车灯、刹车灯和转向灯必须齐全、完好。严禁无照和酒后开车。 11.5.2 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正常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5 km/h;在结冰、积雪、积水情况和能见度在30 m以内恶劣天气时,不得超过10 km/h;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和倒车时,不得超过5 km/h。 11.5.3 机动车辆通过道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一停 、二看、三通过。 b 确需在道口停车作业时,作业负责人事前向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待办好所有手续后才能进行。 c 当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11.5.4 机动车辆运送手选矸石,应当先将车箱对正砰石仓溜槽,再启动溜槽升降绞车,将矸石放入车箱内。工作人员不得站在汽车上由溜槽口捅矸石。 11.5.5 吊装孔装卸货物时,机动车车斗应当对正吊装孔。装货物时,驾驶员应当离开驾驶室,站在安全地带。不准操作人员从高处向车内抛掷货物。 11.5.6 机动车装运原煤和各种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多辆汽车同时装卸,沿纵向前后车辆的间距不得小于2m,沿横向两车辆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 m。 b 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 m。 c 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汽车与铁路车辆的间距不小于0.5 m。 11.5.7 机动车装载大型、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载的重量不得超过行车执照上核定的限度。如果确须超过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b 装载货物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指挥,并捆扎牢固。 c 指派专人押车,有专人指挥,并慢速行驶。 d 卸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11.5.8 汽车卸货,应当选择平坦填实场地。向坑内卸货时,应当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当有专人指挥。 11.5.9 使用吊车装卸货物时,应当先检查箱体的底脚是否牢固完好,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 11.5.10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行驶中,禁止任何人站在车脚踏板或车帮上。禁止机动车辆停放在坡度较大的地段。 11.5.11 检修机动车辆底部,除使用千斤顶支撑外.还必须使用木桩垫实。 11.5.12 严禁烟火接近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停止发动机。 机动车上必须配备有灭火装置。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和烤烘油水分离器、贮气罐和集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冻结部位应用热水进行熔化。严禁排气管及电机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11.5.13 装载机铲车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尽量避免装载货物爬坡。如特殊情况需爬坡时,载重量不可超过额定量的70。 b 不得在倾角超过10的路面上行驶。 c 不得作为远距离运载工具。不得在厂外公路上运输物件。 d 上下坡时,不得换挡变速行驶。下坡时,柴油发动机不得熄火挂空挡行驶。 e 行驶时,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f 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装载机作业范围。配合机械作业的人员,在铲斗停止作业落地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 11.5.14 推土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雨季施工,作业完毕,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平坦地面上,并使推刀着地。 b 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的照明充足。 c 行驶中,驾驶员不得与地面人员传递物件。 d 在陡坡上不得横向行驶,纵向行驶不得拐死弯。 e 悬崖边缘推土时,推刀不准推到边缘。 11.5.15 叉车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搬运物货,负荷不得超过规定值,不得使用单个叉尖挑物。 b 在大于1/10的坡道上,上坡向前行驶,下坡倒退行驶。 c 不得从事装卸作业。上下坡,不得转向。 d 车上不得载人。操作人员不得站在货叉上或者货叉下或者叉下行走。 e 操作人员不得在司机座位以外的位置上操纵车辆。 f 叉车起升高度大于3m时,注意上方货物是否掉下,并采取防护措施。 11.6 铁路运输 11.6.1 选煤厂铁路运输,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定站场的安全管理细则和各工种的安全管理制度。 11.6.2 厂内的建筑物、设备和绿化不得妨碍行车视线,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限界;已经侵入安全限界的,必须拆除。对于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筑物,在未解决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昼夜警示标志。 11.6.3 当检修跨越铁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的电线、管道,或在厂房内铁路线上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设备时,检修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事前必须向运输部门值班调度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运输值班调度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在施工线路两端各50 m处,应当设立防护信号,并设专人监护。器具、材料的堆放应当在轨道外侧,距枕木头1. 5 m以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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