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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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专题总结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张昕 (2022 年 8 月 26 日) 同志们 今年的会议是按照玉治副部长要求召开的,既是煤矿隐 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前一段工作的总结会议,有是常态推进、 长效开展普查治理的动员部署会议。刚才,苏启同志通报了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开展情况,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 题,问题分析准确、客观、全面,我完全赞同,希望各地监 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对照抓好整改 落实。下面,我讲两方面意见。 一、充分肯定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成效 为深刻汲取煤矿事故教训,切实提升煤矿重大灾害防治 基础管理水平,去年 9 月至今年 6 月,国家局部署开展煤矿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各省级监管监察部门积极推动, 通过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评估审核等方式,指导企业认真 开展普查治理工作。目前,全国共有 2970 处煤矿完成隐蔽 致灾因素普查,并有针对性地加强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取得 积极成效,一些做法值得肯定。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普查治理工作。国家局印发关于全 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后,各省级 监管部门都及时转发并提出具体要求。 内蒙古、 吉林、 江西、 湖南、云南、甘肃、兵团等地监管部门还联合有关省级局共 同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山西省应急厅在去年国庆期间全省遭 3 遇强降雨侵袭后,及时下发补充通知,再次提出严格要求。 安徽省能源局结合实际增加顶板覆岩工程地质特征、地表径 流和塌陷裂隙区积水情况、井筒封填情况等普查内容。陕西 省应急厅将资源整合、开采超 20 年、法人频繁变更、“楼上 楼”开采等煤矿作为普查重点。湖南省应急厅全链条落实“省 督导、市牵头、县负责、矿落实”责任,安排 300 万专项资 金,并协调相关地市投入 700 万用于水害普查奖补。广西各 企业累计投入治理费用 5318.5 万元, 其中合山煤业三矿 (石 村二号井)投入 2154 万元。新疆昌吉州政府列支 2000 万元 专项资金对 5 个矿区、34 处煤矿开展普查治理。 二是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各地煤矿企业大都与 科研院所合作, 委托开展普查或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如, 辽宁省采取与科研院所合作、上级企业督导、监管部门检查 指导等方式对 22 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普查治理。吉林 省道清、羊草煤业等矿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物探并编制普查 报告,鑫达、盛海等矿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指导。青海能源发 展公司、西海煤炭公司、海泰煤业公司分别委托西安科技大 学、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江苏长江地质勘察院等科研院所 对所属煤矿开展普查。各地监管部门也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 撑作用,组织专家对普查报告进行审核。如山西省临汾、 朔州等地要求县级监管部门聘请专家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 把关;四川省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监察执法处组织专家 233 人 次对企业普查报告、信息档案和治理方案等进行审查,责令 37 处煤矿重新编制报告; 宁夏自治区应急厅对各煤矿最终报 4 告逐一审核把关,对 3 处普查结论不明确、防范措施不具体 的煤矿进行现场督导。 三是扎实开展物探钻探补勘工程。一些地区、企业加大 资金投入,开展物探、钻探补勘工程。山西省长治市安排资 金 15379 万元开展补充勘探,施工验证钻孔 274 个,补勘面 积达 383.85 平方公里。湖南煤业集团投入 1200 万专项资金 对所属煤矿开展普查治理。辽宁省平安、弘霖两处煤矿委托 第三方对井上、下和周边区域开展物探及调查。黑龙江双鸭 山市煤管局出台指导意见和技术要求,引导企业在开展普查 时以物探、钻探、化探为主,走访调查、专家会诊为辅;黑 龙江七台河市将普查治理纳入技术红线管理,在图纸上标注 圈定普查结果,使各类致灾因素一目了然。安徽省各煤矿均 建立三维地震工作站,坚持对三维地震数据体进行精细动态 解释,及时查明矿井构造发育情况,并利用地面定向顺层钻 孔或井下钻孔超前探查断层。河南省新安、梁北、隆庆、观 音堂、中泰矿业等矿采取地面物探、钻探手段对新采区开展 补充勘探,城郊、丰阳、新安等矿探索应用千米定向钻机开 展地质超前探测。 四是积极推进煤矿重大灾害治理。针对普查出的致灾因 素,各企业积极制定措施,有效推进重大灾害问题整治。在 冲击地压防治方面吉林省龙家堡煤矿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 冲击地压预测与防治,形成“五强一大一降低”综合防冲治理 体系, 使用新型门式支架及 110 工法切顶卸压技术, 实现“零 冲击”目标; 江苏省 5 处冲击地压煤矿的采掘工作面全部安装 使用自动限员“二道门”;河南能源集团组织北京安科、辽工 5 大等专家对常村煤矿孤岛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 计进行论证。在水害防治方面辽宁省对普查出的 276 个积 水采空区分别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封堵了 203 个 封闭不良或无封闭资料钻孔,完善了 20 条河流、1 座水库、 84 个积水沉陷坑的地表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对 35 条塌 陷裂缝采取定期巡查、设置警戒、及时回填等措施;福建省 8 处水害防治重点煤矿开展了区域水患现状调查;针对 2021 年汛期异常情况,河南省中泰、丰阳两处煤矿对排水系统进 行提能改造,观音堂煤矿开展鸡冠沟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赵 固二矿修复黄水河河堤及工业广场围墙,赵固一矿、九里山 矿修复排水沟渠; 四川省各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2019至2021 年关闭煤矿水患调查。在瓦斯防治方面吉林省珲矿公司采 取煤层压裂注水提高瓦斯抽放效率;河南省 58 处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全面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贵州省修订防止瓦斯 超限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在火灾防治方 面河南能源集团所属耿村、常村、千秋等 3 处Ⅰ类自然发火 矿井施工防火钻孔 2.6 万米。 五是严格开展普查治理执法检查。各地监管监察部门认 真开展普查治理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内 蒙古自治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了未普查坚硬顶板隐蔽致灾 因素、不良钻孔治理措施无针对性、普查图纸台账不全等违 法违规行为。湖南省通过挂牌督办,督促新化县杨家山矿区 和攸县黄丰桥矿区建立区域水害联防联治,督促涟源石坝井 和湘煤大岭煤矿完成重大水害治理。四川省监管监察部门联 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煤矿 145 矿次,约谈中介机构负 6 责人 5 人次。贵州省将“隐蔽致灾因素不清”作为“打非治违” 重点内容,累计查处相关问题隐患 29 条,责令重新编制报 告 11 矿次。此外,各地还将隐蔽致灾普查治理开展情况作 为煤矿复产复工的必要条件。 尽管各地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各地区、各企业工作开展不平衡, 有的认识不深刻、工作不扎实,有的普查不系统、灾害不清 楚,有的投入不积极、治理不到位,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事故 仍时有发生,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务必常态化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第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 述。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 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贯穿到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各方 面, 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捍卫“两个确立”、 做到“两个维护”。 一要统筹“两件大事”。坚决贯彻总书记“不能降低安全标准, 不能为了增产,各地又搞小煤窑,一定要统筹发展与安全” 的重要指示,主动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 局,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 加强服务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 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的关系,保障资金投入,切实将各 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治理到位,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底 线。二要坚持“两个至上”。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 切实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吸取因隐蔽致灾 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引发的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 严峻复杂形势,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对人民生 7 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履职尽责,让广大矿工的获得感、幸 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三要做到“两 个根本”。 要紧紧围绕“防风险、 保安全、 迎二十大”这条主线, 扎实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 措施,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分类施治,抓 源头、抓根本,着力解决普查治理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根 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常态化推进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开展隐 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煤矿地质保障、安全风险防控、隐 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是打造透明地质、透明矿山的重要 抓手,也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有效途径,必须常态 化开展、制度化推进、长效化落实。国家局高度重视普查治 理工作,逢会必提、逢检必查。在即将开展的矿山安全综合 督查中,我们也将普查治理情况纳入督查内容,目的就是督 促各地、各企业常态化推进普查治理工作。各地、各企业要 在本轮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普查治理经常化、制度化、 规范化的长效机制,精准发力,稳步推进,努力实现普查治 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优到精”。一是实现“从无到有”。 对目前尚未开展普查治理的煤矿,要督促企业制定方案,落 实资金,既要全面梳理分析矿井以往技术资料,更要采取物 探、钻探等工程措施彻底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并制定针 对性措施进行治理。二是实现“从有到优”。隐蔽致灾因素是 动态的,普查治理不能“一劳永逸”,要持续组织开展,及时 修订完善普查报告, 不断细化优化治理措施。 在进入新煤层、 新采区、新工作面或开采条件发生变化时,要提前核对致灾 8 因素普查结果,评价治理措施落实效果,确认安全后方可组 织施工或作业。三是实现“从优到精”。要定期委托技术服务 单位,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对以往三维地震等物 探资料进行处理,通过精细对比、精细标定,实现复杂、小 微构造解释,不断提高普查治理的精细化程度。 第三,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应用。各级监管监察 部门必须督促企业强化普查成果应用,科学指导工作实践。 一是科学确定各类灾害等级。煤矿企业要根据水文地质、瓦 斯、冲击地压、火灾等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检验矿 井灾害等级划定是否合理。要综合分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 含水层及水体、 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等因素, 按照“就 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分水文地质类型, 并督促各煤矿按照 煤 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分煤层科学划定可采区、缓采 区、禁采区,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 制和审批;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实际情况、煤层瓦斯 压力测定情况及断层等构造对煤的破坏情况,判断瓦斯等级 鉴定是否合理,突出矿井该“戴帽”的必须“戴帽”;要根据煤 层埋藏深度、上部坚硬岩层赋存情况,开展煤(岩)层冲击 倾向性鉴定和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要科学鉴定煤层 自然发火倾向性,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 查明自然发火情况和火区范围,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二 是统筹推进各类灾害治理。普查的目的在于治理,要深入贯 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和冲击地压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议精 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一规程、四细则”要求和瓦斯、水、 冲击地压、火等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综合防治措施,有效防范 9 重特大事故发生。 在瓦斯防治方面 必须坚持瓦斯“零超限”、 煤层“零突出”目标,完善“抽采达标、通风可靠、监控有效、 管理到位”工作体系,突出抽采达标,在瓦斯参数测定、保证 抽采效果和瓦斯超限处置上下功夫,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 控制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严防瓦斯超限。在水害防治方 面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原则,突出先探后掘,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手段查清 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并做到相互验证, 突出老空区“零透 水”目标, 严格落实查全、 探清、 放净、 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 步工作法”,严禁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严禁边探放水、边进 行采掘活动;要严格执行防治水“三区”管理规定,严禁在缓 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 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在冲击地压防治方面 必须锚定煤岩“零冲击”目标,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 区管理、分类防治”原则,突出区域先行,推动落实“三限三 强”措施(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监测、强卸压、强支 护),运用保护层开采和顶板压裂等区域卸压防冲方法,最 大限度降低应力集中程度。在火灾防治方面对采空区、巷 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要采取针对性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严控低质量不阻燃材料下井、违规电焊、违规放炮等行为,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着火,井下动火作业必须制定 专门措施并进行审批。 第四,注重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服务指导。各地监管 监察部门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指导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普 查治理,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提高普查治 10 理工作质量。一是充分发挥专家支撑作用。各地要依托本地 区地质勘查等专业机构,构建普查治理技术服务体系,对技 术力量不足的企业, 要协调专家开展技术服务或“专家会诊”, 组织对普查报告进行评审,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 普查治理工作走实走深。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交流。要邀 请科研院所专家、大型企业技术骨干,培训和讲解普查治理 方法、经验,推广和介绍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 提高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要激励引 导一批普查效果好、治理措施优的煤矿企业总结提炼经验成 果,通过交流研讨、观摩讲评等方式,推动企业相互学习借 鉴和推广应用。三是重点开展对口帮扶服务。监管监察部门 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各煤矿各专业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 口帮助煤矿开展重大灾害治理工作。针对个别煤矿的突出问 题,要邀请权威专家组织开展帮扶式会诊检查,现场提出解 决方案和预防措施,帮助解决“疑难杂症”。四是统筹开展区 域普查治理。对单个煤矿难以查清、难以治理的隐蔽致灾因 素, 监管监察部门要主动报告地方党委政府, 争取资金支持, 由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区域性普查治理。对区域水害治理、 大型构造帷幕加固、底板注浆改造等大型工程项目,要提请 政府及有关部门适当补贴,支持企业治理重大灾害。 第五,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管监察。各级监管 监察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普查治理主体责任, 逐煤层、逐采区、逐头面查清致灾因素,落实治理措施。一 是突出执法检查关键环节。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掌握辖 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充分应用普查成果指导监管 11 监察执法检查工作,找准执法检查重点,合理确定执法周期 和频次,科学调配执法力量,分级分类精准开展执法检查, 全面覆盖各类重大灾害,重点关注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 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火区启封等关键环节,通 过严格的执法检查倒逼企业从源头上化解安全风险。二是严 格开展监管监察执法。各地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 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基础工作不扎 实、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等问题,要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发现企业普查治理搞形式、走过场,未采取物探、 钻探等工程措施的,要推倒重来;对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 措施未落实而进行采掘作业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普 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三是 推动完善普查治理工作体系。要将普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 产许可、标准化定级等工作中,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 动完善普查治理工作体系,不断强化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要督促企业补齐工作短板,采取钻探或物探等工程措施查清 井田及周边老空区情况,条件发生变化时要补充探查和治理 措施,推动普查治理工作持续开展,确保各类致灾因素及时 得到管控治理。 同志们,做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是保障煤矿安 全生产的基础性措施,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希望大家提高 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常态化推进落实,不断提升重大 灾害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扎实行动和 良好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12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问题通报 赵苏启 (2022 年 8 月 26 日) 为汲取各地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引发的多起水害、瓦斯、 顶板等事故教训,从根本上防范煤矿事故发生,去年 9 月份 国家局部署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各产煤地监管监察部门积极响应,督促指导辖区煤矿全 面开展普查治理工作。近期,各地陆续上报了工作总结,我 们进行了整理汇编,会前已印发给大家,希望各地互相学习 借鉴,取长补短,不断改进工作,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 普查治理工作。在本轮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中, 全国共有 2970 处煤矿完成普查工作,大部分煤矿开展了治 理工作,该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尽管如此,近期多起事故暴露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治理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下面,结合各地工作总结和 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煤矿事故教训,以及国家局开展明查暗访 和督导检查所掌握的情况,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 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如下 一、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是常 态性工作,2013 年印发的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每个 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 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但一些煤矿对隐蔽致 灾地质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不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阶段性工 13 作,对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总结,对全面指导安全生产针对 性不强;有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该项工作,一委了之, 不管不问,提出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只是为了应付 检查。如山西朔州万通源煤业公司作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 井田内 4 号煤层存在采空区积水 15 处, 积水面积达 4.5 万平 方米,积水量估算超过 8 万立方米,地面物探未查明老空区 有积水, 也未进行钻探验证, 2020 年“1111”事故透水点远在 煤矿划定“三线”范围之外。 二是资金投入不足。部分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不能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对非生产性项目投入积极 性不高,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缺乏有效的资金投入保障, 企业盲目生产,导致事故发生。如,陕西榆林龙镇煤矿芦则 沟矿井未认真开展相邻煤矿老空积水情况等隐蔽致灾因素 普查, 未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 综掘机掘透周边矿井老空区, 导致 2022 年“725”透水事故发生,造成 3 人死亡。 三是专业人员缺乏。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技术性和实践 性很强,部分煤矿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民营企业灾害 防治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或专业能力不足,找不 准、找不全矿井存在的主要致灾因素。如在新疆丰源煤矿 2021 年“410”重大透水事故中,事故当班 1 名从事防治水工 作的技术人员入井到运输顺槽检查探放水情况,回风顺槽发 生透水被困造成死亡,该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不是地质和水文 地质专业,对水害致灾因素认识不清。在煤矿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中,已将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列入 重大隐患。 14 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质量不高 一是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一些煤矿将以往地质报告或水 文地质资料作为普查依据,没有增加地面物探、钻探工程, 委托中介机构依据以往资料编制普查报告,应付检查。部分 矿井的地质基础工作基本停留在早期的地质勘查水平,由于 资源整合、 兼并重组等原因, 没有进一步开展补充地质调查、 勘探和综合分析等工作。如山西长治凤凰台煤业公司是兼并 重组单独保留矿井,煤矿几经易手,现有管理人员对该矿以 往地质、开采等技术资料掌握不清,未充分掌握掘进工作面 上覆 2 号煤层历史开采情况和老空巷道布置情况,掘进工作 面遇地质构造未探查 3 号煤层与 2 号煤层层间距变化情况, 实际上 2 号煤层与 3 号煤层平均距离由 12.87 米变为 46 米, 工人在迎头进行加强支护作业时, 顶板冒落导致 2022 年“85” 事故发生,造成 5 人死亡。有的煤矿对导水裂缝带的普查, 仅采用理论方法计算,未采用物探、钻探方法进行实测,普 查结果不可靠。 二是隐蔽致灾因素未查全。一些煤矿企业为了节省费用, 未对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 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 井下火区, 古河床冲刷带、 天窗等不良地质体进行全面普查。 只选择部分致灾因素开展工作,制定的防范措施不全面,也 不细致。如,新疆昌吉州丰源煤矿未查明与相邻煤矿老空区 的确切位置,综掘机掘透老空积水,导致 21 人死亡。 三是普查依据不够充分。一些煤矿将以往地质报告或水 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作为普查依据,没有增加地面物探、钻 15 探等工程。如,陕西榆林郝家梁煤矿无防治水机构和专业技 术人员,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防治水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要求进行补充勘探, 煤矿无故拖延, 直至事故发生。 个别煤矿在进行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后,没有及时将勘探成 果列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部分煤矿开展井下“两探” 工作不规范,“两探”相互验证不到位,甚至造假,出假报告、 假结论。如,山西省晋城市中村煤业物探报告造假,未按规 定进行探放水, 导致 2016 年“72”透水事故发生, 12 人被困, 经全力施救,8 人获救,4 人死亡。 四是普查报告质量不高。部分煤矿没有委托专业机构, 自行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对异常区的划定以及资料的解释存 在较大误差。有的煤矿普查报告内容不全面、不深入;有些 煤矿普查方法手段单一、报告结论不可靠。一些煤矿照抄照 搬各类地质报告和鉴定报告,没有结合煤矿自身实际梳理出 具体的致灾因素,描述客观数据内容多,定性结论少;一些 煤矿只列出了目前隐蔽致灾因素,没有用长远的眼光全面审 视致灾因素对采掘接续、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也未明确治 理措施,报告指导性不强。部分煤矿未根据开采技术条件变 化及时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如云南昭通融安煤 矿掘进过程中煤层变厚,未停止作业、探明前方煤层赋存条 件及地质构造情况,爆破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 47 人涉险。 五是报告审核把关不严。部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 告编制完成后,未经上级公司审批或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有的煤矿专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第三 16 方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报告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有的报告没 能抓住主要问题,报告质量也良莠不齐,指导性不强。如, 四川杉木树煤矿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预测矿井涌水量已超 过600m3/h,违反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就高不就低”原则, 仍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 三、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一是治理措施不落实。部分煤矿企业的隐蔽致灾因素普 查治理报告未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和 措施。如,贵州毕节东风煤矿10901切眼底抽巷的坡度由27 度变为14.2度,该矿没有调整区域穿层抽采钻孔设计参数, 造成10901切眼条带区域存在抽采空白带,施工超前排放钻 孔诱发2021年“4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造成8人死亡; 山西吕梁王家庄煤业公司井田范围内已关闭井筒封堵填实 不到位,导致地面出现沉陷区且未及时充填,造成雨水汇集 并溃入井下,险些酿成百人事故;宁夏银星一号井、宋新庄 煤矿和王洼煤矿自去年以来多次发生顶板水涌入工作面涉 险事故,暴露出企业对顶板水致灾威胁认知不足,疏水方案 和疏水评价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 二是灾害治理任务重。各地煤矿经历多轮资源整合,在 井田范围内遗留了大量采空区、废弃井巷,图纸资料缺失, 老空区积水积气情况不详,灾害治理任务艰巨。部分地区煤 矿地质构造复杂,尤其对大断层派生的许多小断层具体位置 控制不到位。部分煤矿煤层瓦斯含量较大,采掘前需要对瓦 斯进行彻底治理,对矿井采掘接续和布局也有一定影响。一 些地区煤矿开采历史较长,受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 17 压等灾害威胁严重,安全生产条件日趋严峻复杂,灾害的危 害程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难度也随之加大。由于灾害治理任务 重、时间长,一些煤矿企业出现“躺平”、撞大运,频频发生 事故。 三是部分灾害防治难度大。部分矿区地质构造复杂,物 探探测精准度低、超前控制距离短,尤其是小构造探查分析 精度低,灾害精准防治存在较大困难。黑龙江、河南等地部 分煤矿同时受冲击地压和自然发火灾害影响,防冲要求的慢 速缓采与防火需要的快速推采相悖,灾害协同防治难度大。 四、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普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一是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不到位。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要求,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 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在本轮普查治理工作 开展过程中,除山西长治市、新疆昌吉州等地方政府以及湖 南省应急厅协调有关地方政府拿出资金支持煤矿企业开展 普查治理外,多数地方政府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均 未给予资金支持。 二是监管部门在监督指导协调方面有差距。有的地方对 相邻煤矿致灾因素相互影响,地质工程施工困难等方面指导 协调不够。比如,部分煤矿因灾害探查治理工作需要,需在 地面施工三维地震、瓦斯抽采井、地质补勘钻孔等工程,存 在青苗赔偿、道路使用、土地租用等协调难题,给灾害治理 工程施工带来不便,由于协调不到位,延误了灾害探查治理 时间。 三是监察机构开展执法检查不深入。有的地方没有将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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