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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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3 -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 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 当前,我省煤矿增产保供任务艰巨、压力增大,导致部分煤 矿赶进度、超强度组织生产,造成井下现场管理不到位,各大系 统和配套装备超负荷运行或“带病”运转、可靠度降低,重大安 全风险显著增高,煤矿井下辅助运输事故多发。为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 制煤矿井下辅助运输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 范要求,特强化如下措施 一、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责任和制度落实 1.各级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时时放心不下” 的责任感和“须臾不能放松”的紧迫感,全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承 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高度重视煤矿井下辅助运输 安全工作, 定期专题研究、 部署、 检查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组织、 责任、管理、投入、奖惩等事项,确保辅助运输安全各项措施落 到实处。 2.煤矿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队伍,配备配齐运输 专业技术、管理和各工种岗位从业人员,满足矿井辅助运输工作 需要。要紧密结合矿井辅助运输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辅助运输 - 4 - 各类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 施,并定期进行复审和修改,及时补充完善,确保科学指导运输 实践。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事故责 任追究,切实扣紧压实辅助运输安全工作责任链条。 二、 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 3.煤矿每年应重点围绕立井提升坠罐,倾斜井(巷)串车提 升跑车,无轨胶轮车失速跑车,架空乘人装置断绳、打滑飞车, 平巷人车列车相撞、追尾、翻车、绞车断绳等辅助运输系统容易 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年度风险辨识评估。 同时在新 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矿井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 复工复产前,辅助运输系统、提升运输工艺(技术)、主要运输 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本矿发生辅助运输伤亡事故、涉险事故或省 内外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事故等重要变化情形时, 应及时组织开 展专项风险辨识评估。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列出风险清单,制 定风险管控措施并确保管控到位。 4.煤矿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 矿长、分管负责人,各级各类管理、技术、安检以及辅助运输岗 位作业人员应突出辅助运输系统薄弱环节、 边远区域、 盲区死角、 违章作业和违规操作等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 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矿长按照“五落实” 原则组织专项治理。 - 5 - 三、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管理 5.煤矿必须建立辅助运输设备设施包机责任制, 严格质量管 控。提升绞车、提升罐笼及其辅助设施、电机车、无轨胶轮车、 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等运输设备必须保证完好、运行可靠、管 理到位。 任何一项不正常、 不完好或者失爆时, 都不得运行使用。 6.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按规程要求安设齐 全可靠的阻车、挡车以及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 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挡车以及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不到位、防 护不可靠,严禁组织运输。 7.倾斜井(巷)使用的提升机或绞车必须稳设牢固,制动及 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提升绞车的钩头绳皮应符合标准,并按 要求加装合格的保险绳, 各类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 连接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 8.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 可靠的防坠器;提升速度大于 3m/s 的提升系统,必须安设防撞 梁和托罐装置。 9.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单轨吊、提升机等运输设备 配套的超速、打滑、越位、急停、张紧力下降、过卷等各类保护 装置,通信装置、信号装置、备用信号装置、直通电话或手持直 通机等信号联络装置必须齐全完善、 灵敏可靠。 保护与信号不全、 失效、不起作用的运输设备严禁运行。 10.架空乘人装置、提升机、绞车等运输设备钢丝绳的选型 - 6 - 和安全系数必须满足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必须按规定定期检 验,存在断股、打结、扭曲、弯折、变形等明显硬伤,或断丝断 面积、直径缩小量超标,严重锈蚀等情形时,必须更换或报废, 严禁继续使用。 11.立井提升上下车场、串车提升的斜井(巷)、暗斜井及 各车场应合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绞车操作人员应能清晰有效地 监控斜井及车场的出入口范围和主要阻车器、 挡车栏以及全部跑 车防护装置的开、闭状态。视频监控运行不正常、画面不清晰时 不得运输。 12.无轨胶轮车、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提升机、绞车等 运输设备运行巷道的坡度、运行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值。各类运输设备制动系统或制动装置的性能、制动参数等必须 符合规定要求,制动系统不完好、存在制动失效风险的设备或车 辆严禁继续运行。 13.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行车标识、交通 管控信号、随车通信系统和车辆位置监测系统,转弯处应设置防 撞装置,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并保证设置 齐全、措施到位、运行可靠。 14.无轨胶轮车、单轨吊、齿轨车、列车或单独机车的前方 必须设置照明灯和喇叭,机车或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色信号 灯。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灭火器、警示牌和打掩器,凡车辆驻停 时必须阻车打掩。加强矿井小绞车管理,在用调度小绞车应具备 - 7 - “授权开启”装置或功能。 15.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 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 号),各类提 升、运输设备及配套部件和控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执行安全标 志管理。证标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设备设施不得入井使用,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运输设备。 四、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现场管理和规范运行 16.强化运输全过程人员安全行为管控,严格落实运输作业 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和无 证驾驶,严禁人车超员运输、非专用人车乘人和非乘人站上下人 员, 严禁扒车、 蹬钩、 跳车, 严禁不遵守规程规定人力推车行为, 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7.加强辅助运输秩序管理,科学安排和调度运输工作,严 格按照运输工序和流程组织作业。各类阻车、挡车以及跑车防护 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物料装载、捆绑、固定必 须经把钩工、安全员或班组长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加强车 辆装卸、人员站位、警戒设置、摘挂钩、车辆掉道、复轨等全方 位管理,确保操作规范、防控到位。 18.立井井口、轨道斜井(巷)、暗斜井必须在车场或摘挂 钩处明确标识悬挂最大提升车辆数及最大提升载荷数,严禁超 载、超挂提升运输。 19.罐笼提升时, 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 8 - 严禁在开车信号发出后人员进出罐笼,严禁使用罐座升降人员。 20.轨道斜井(巷)、暗斜井运输期间应实行运输封闭管理,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对于不兼作行人通 道的专用物料运输斜井(巷)、暗斜井和巷道,应实行全时段、 全区段封闭管理,并在斜井各车场、巷道入口悬挂“本区段全封 闭,严禁人员通行”的警示标牌,日常情况下,禁止无关人员进 入。 21.对于人员通行和物料运输无法实现有效分离的斜井 (巷)、暗斜井和运输区域,矿井应结合生产作业实际,严格实 行分时段、分区段运输管理。在斜井(巷)出入口、各运输区域 起始位置,悬挂标识牌板,明确人员通行和物料运输时间,有效 将人员通行和物料运输的时段分开。 22.工作面成套设备拆除回撤、搬运、安装期间运输,处理 车辆掉道,运输超长超宽超高及大件重件,运输火工品及易燃易 爆材料等情形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纳入矿领导或矿监 察专员跟班带班重点巡视巡查和现场安全确认内容。严禁人、物 料混运,严禁人与火工品及易燃易爆材料混运。 五、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和检测检验 23.建立架空乘人装置日检查制度,每天应对牵引钢丝绳、 电机减速器、制动信号装置、各类保护装置、配重张紧装置、运 行线路巡检并记录,确认完好后方可运行。 24.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班检查制度,每班入井运行前 - 9 - 必须对车辆的制动效果进行试车,确保其制动系统灵敏完好、安 全可靠。 25.建立提升系统各部分日检查制度,罐笼、摇台或锁罐装 置、安全门、操车系统、提升钢丝绳、各类阻车、挡车以及跑车 防护装置必须每天检查 1 次,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好,严禁运输。 绞车的地锚、压戗柱固定、防护设施、制动装置及钢丝绳等其中 一项不合格,都不得使用。 26.严格执行辅助运输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制度,定期对架空 乘人装置、电机车、提升机、防坠器、无轨胶轮车、无极绳连续 牵引车、单轨吊等运输设备以及各类保护、防护、连接装置进行 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必须由符合资质的机构进行,未检验、检验 不合格或检验超期的运输设备严禁使用。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六、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系统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 27.煤矿企业要加快辅助运输系统的优化、升级和改造,确 保人员行走和车辆运输有效分离,实现本质安全运输。积极推广 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车等较为先进的辅助运输设备,减少运输环 节,实现“一站式”运输。 28.新建、改扩建煤矿辅助运输系统的主干线不得设计使用 调度绞车, 局部地段确需使用的, 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否则,不予项目审批。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调度绞车接力运输。 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要选用先进的快速搬家倒面工艺,逐步减 - 10 - 少、淘汰回柱绞车。 29.积极推进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连续化、智能化建设,实现 安全高效运输。 七、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监管执法和指导服务 30.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运输安全工作监管执 法和服务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 现场安全管理,落实运输安全措施,及时排查治理运输隐患。对 煤矿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重 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确保不发生煤矿运输 事故。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晋能控股集团, 山西焦煤集团,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 潞安化工集团。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 年 11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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