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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市安办字〔2022〕70号 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39号)及市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制定了承德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方案,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承德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方案 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39号)及市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9.2”透水事故教训,切实转变思想,牢牢守住底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上来,扭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切实把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关口,为企业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全市非煤矿山持续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全市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验收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验收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验收工作组(附件2),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科长及主管人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和验收工作组,验收领导小组要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成员参照市级验收领导小组和验收工作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严格初验把关,同时做好指导服务。验收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监管事项的验收。验收工作组要依据验收标准的内容类别,调集监管人员,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具体验收工作,确保专业人干专业事。 三、验收标准 严格执行省安委办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附件3)规定的15项否决项和河北省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河北省非煤矿山复产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由于省验收标准没有明晰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验收标准,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监管职责,制定了本系统的验收标准(附件4至8),务必一并遵照执行、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验收标准,但不得删减或降低标准。 四、验收程序 (一)复产复工准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在位,安全设施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问题整改彻底,为复产复工验收做好准备。 各企业要召开复产复工验收动员大会,进行事故警示教育,并将验收内容分解到企业部门、区队、班组,要求所有参与人员对照验收标准,逐条梳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自查自改期间,县、乡政府和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驻矿盯守开展监督指导,地下矿山必须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确保自查自改期间安全。 (二)企业内部验收。自查自改完成后,非煤矿山企业有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上级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内部验收;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内部验收。企业要严格对照验收标准所规定的事项,逐项对照,对不合格项认真整改,每项内容都要附合格的证明材料,整改合格后形成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报告。 (三)县(市、区)初验。内部通过验收后,企业要首先向各县(市、区)政府验收工作组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产复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报送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报告及复产复工内部验收签字材料等。收到验收申请后,各县(市、区)要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按照验收标准逐项核对、逐条检查并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县(市、区)政府出具同意复产复工的意见(附件9),报市政府验收工作组。同时,要从资源赋存、固有风险、人员素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企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明确企业的优势与差距,按照“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提出归类意见。 (四)市级核查验收。接到县(市、区)同意复产复工的意见后,市政府验收工作组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按照“随报随验”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由市政府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签署验收合格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府审核同意。电力、公安部门凭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纪要文件,恢复供电、提供火工品。 在验收过程中,市验收工作组要复核各县(市、区)对被验收对象的分析报告,结合市级监管实际,形成市级分析报告。同时各工作组要向企业传达、讲解我市和本地矿山治理整顿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矿山安全环保集约化发展的各项要求,促使企业按照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整改,以减少不必要的整改投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复产复工验收时间紧任务重,是提升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有利契机,又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一线督办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抽调足够的监管人员和充足的专家力量,采取分区包片的形式,齐头并验,加快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决不能出现因组织不到位和人手短缺导致耽误验收的问题。 (二)统一标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召开一次培训动员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讲清政策措施,对所有参与验收的监管人员、专家和企业各类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每个人都熟知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标准、验收的程序和验收的否决项,达到严把关口、快速验收、上下同步,确保具备条件的企业顺利通过验收。 (三)协调联动。为确保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上下沟通顺畅、政企部门高效衔接,市安委办制定了验收责任清单和工作流程图(附件10至1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研判、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确保企业申请的县级第一时间初验,县级初验合格的市级第一时间核验,市级验收合格的第一时间报政府履行审批程序,市政府履行完程序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供应火工品和电力,确保申请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批准一个。针对暂时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帮助其尽快按标准完善各项条件。 (四)严肃追责。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和内部验收。对复产复工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自查自改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防止瞒报谎报迟报措施未落实的,整改期间进行采、掘作业的,边整改边生产、边整改边基建的,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建设的,一律责令企业停止整改进行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罚,倒逼企业遵法守纪,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验收工作组要严肃工作纪律,建全组织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压实验收人员责任,因验收把关不严而发生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为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各县(市、区)政府验收工作组务必要严把初验关口,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决不能出现把关不严、问题上交等突出问题,凡是出现问题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约谈政府主要领导。 联系人辛树峰,电话2055939。 附件1.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 2.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组 3.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 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39号)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5.公安部门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具备非营业 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6.公安部门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标准(由营业性爆 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8.电力部门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9.县(市)区人民政府复产复工意见 10.县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 责任清单 11.非煤矿山复产复工流程图 附件1 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 组长卢 健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员姜立新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白晓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文阁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马广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谭 臻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总经理 附件2 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组 组长王建华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员张玉坤 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科长 孙长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科科长 孙柱峰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焦立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科长 李晓辉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营销部 主任 成员还包括上述部门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附件3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冀安委办〔2022〕39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涉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吸取迁西县桃树峪铁矿事故教训,严防企业带“病”生产、建设,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矿安〔2021〕123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现就党的“二十大”闭幕之后全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迁西县桃树峪铁矿“92”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复产复工验收中存在着不严不细不实的突出问题,前车之鉴亟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省非煤矿山严峻复杂的安全形势,立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强化末端落实,按照复产复工标准,严把复产复工关口,坚决做到“不贰过”,为后续企业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强化验收组织 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市要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管局长担任,成员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主管科(处)长及主管人员,验收工作组要依据验收标准的内容类别,调集市、县监管人员,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若干个对应专业组,明确各组职责分工,开展具体验收工作,确保专业人干专业事。 三、严格执行标准 为做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省安委办制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见附件一)、河北省非煤矿山复产验收标准(见附件二)。各地在验收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对验收内容做进一步充实、完善,但对标准内容不得删减和选择性执行,确保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 各地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律暂停验收,不得复产复工。 (1) 非煤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规模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 (2)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 (三)地下矿山“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专业、学历、经历、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到岗到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职工(含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求的。 (五)未在矿山井口、办公场所、食堂、员工作业区等醒目位置悬挂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公告牌的,未将事故举报相关规定、瞒报谎报迟报的法律责任、员工举报事故方式、举报奖励标准等以明白纸、宣传栏、警示标语等形式在企业宣传及对企业进行全员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六)违规发包工程或“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承包单位数量超过规定的,承包单位超资质范围承包以及挂靠资质、假借资质的,项目部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数量、专业、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是承包单位正式职工的,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的。 (七)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中的设备和工艺的。 (八)基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未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施工建设的,存在重大变更事项未履行审查程序未批先建的。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的,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十)地下矿山顶板管理不到位、采掘巷道或采场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或支护不到位的,巷道、采场存在危岩浮石处理不及时的,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未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的。 (十一)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等提升运输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合格的,竖井单次提升超过9人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斜井使用插爪式人车的,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无轨运输车辆使用干式制动器的。 (十二)地下矿山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的,主通风机未配备备用电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机的设备及工具的,生产矿山未按规定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的。 (十三)生产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紧急避险、供水施救、压风自救“六大”系统建设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生产露天矿山主要坡面、采场、重点场所的视频监控未安装到位的,建设矿山未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的,生产和建设矿山视频监控系统未实现作业场所全覆盖、未接入省应急管理厅视频资源平台的。 (十四)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存在老采空区未探明未治理、老空积水未探清排净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五)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规范验收程序 (一)复产复工准备 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人员到岗到位,重要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问题整改到位,为复产复工验收提供完备的工作条件。 自查自改期间,属地政府和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驻矿盯守开展监督指导,地下矿山必须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确保自查自改安全开展。各企业要召开复产复工验收动员大会,进行事故警示教育,并将验收内容分解到企业部门、区队、班组,要求所有参与人员对照验收标准,逐条梳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 (二)开展内部验收 自查自改完成后,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有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上级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内部验收;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企业组织开展内部验收。验收标准所确定的内容必须百分百整改到位,整改工作完成之后,企业要写出整改工作报告,并将证明材料分类归档,整理完毕之后,方可提交验收申请。 (三)提交验收申请 内部验收通过后,组织内部验收的企业向属地市级人民政府验收工作组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产复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及复产复工内部验收签字材料等。 (四)组织开展验收 各市人民政府验收工作组收到复产复工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后,要针对被验收对象的矿体赋存条件、周围环境、地质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组织等特点,有针对性的派出验收组进行复产复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复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核对、逐条检查、双人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全部合格后方可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资料在市应急管理局留存一年。 在验收过程中,各市验收工作组要依据验收标准和被验收对象的实际状况,从资源赋存、固有风险、人员素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企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明确企业的优势与差距,按照“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提出归类意见。同时各工作组要向企业传达、讲解我省和本地矿山治理整顿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矿山安全环保集约化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使企业按照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整改,以减少不必要的整改投入。 (五)履行报批程序 复产复工验收通过后,由验收工作组出具同意复产复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明确非煤矿山(井口、露天采场)的具体名称、位置及复产复工时间等内容),经市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同意,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准予复产复工。电力、公安部门凭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纪要文件,恢复供电、提供火工品。 五、从严执法问责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和内部验收。对复产复工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自查自改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防止瞒报谎报迟报措施未落实的,整改期间进行采、掘作业的,边整改边生产、边整改边基建的,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建设的,一律责令企业停止整改进行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罚,倒逼企业遵法守纪,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各验收工作组要严肃工作纪律,建全组织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压实验收人员责任,因验收把关不严而发生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安委办将采取现场检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验收通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验收人员(公职人员、专家)在工作中降低标准、放松要求、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发现企业存在本通知第三部分确定的15项要求之一的,一律责令企业停产停建整顿,由市政府重新组织验收。 六、加强信息反馈 请各市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各市工作方案要于10月28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为及时掌握全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建立周报送制度。请各市明确专人负责,从11月开始,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市辖区内非煤矿山复产复工企业名单(见附表三)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桂敏,电话0311-87803935,19931199225 邮 箱 附件1.河北省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 2.河北省非煤矿山复产验收标准 3.非煤矿山复产复工企业名单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17 附件1 河北省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企业名称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检查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人员 签字 1 安全 管理 证照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齐全合法有效,安全设施设计经过审查审批,开工备案手续齐全且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开工备案文件等材料 履职尽责 2.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上签字。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 查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带班下井记录等,实际控制人现场履职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机构 设置人员配备 3.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且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查任命(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聘任)合同、工伤保险、工资单、身份证明等材料 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且每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 查设立机构文件,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从业经历,劳动(聘任)合同、工伤保险、工资单、身份证明等材料 1 安全管理 机构 设置人员配备 5.地下矿山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露天矿山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查设立机构文件,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聘任)合同、工伤保险、工资单、身份证明等材料 制度建设 6.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责明确。 查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材料 7.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安全资金投入保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材料 8.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查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岗位操作规程文本材料 双重预防机制 9.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运行正常。 查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管控措施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 培训教育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法有效。 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1.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合法有效,特种作业种类、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需要。 查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组织设计或劳动定员管理等材料 12.复工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开展专项全员(含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一人一档。 查教育培训计划、内容、记录、试卷、档案等材料 资金投入 13.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资金有保障。 查安全投入台账 1 安全管理 人员保险 14.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承包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查工伤保险缴纳和安责险保单等证明材料 预案编制 1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评审备案。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和效果评估。 查预案文本、备案证明、演练记录等材料 应急救援组织 1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查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文件,配备的设备、器材,救护协议文本等 检测检验 17.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检测检验合格,确保使用正常。 查设施设备台账、检测检验报告等材料 工程资料 1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基础资料齐全,编制有施工组织设计、年度施工作业计划、施工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等资料。地下矿山基建进度计划中明确有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 查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材料,施工组织设计、基建进度计划等材料 2 外包工程管理 外包 工程管理 19.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查非煤矿山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等材料 发包管理 20.地下矿山发包工程的,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严禁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查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等文本材料 2 外包工程管理 承包单位资质要求 21.承包非煤矿山建设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非煤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严禁承包单位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资质挂靠、假借资质、冒用资质、出借资质等行为。 查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等证照材料 项目部 管理 22.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查设立项目部、任命项目部负责人、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文件,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聘任)合同、工伤保险、工资单、身份证明等材料 3 现场管理 及 事故防治 地下矿山 23.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复杂的矿井,应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基建矿山在基建施工前应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探明老空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并开展治理,确保老空区、老空水探查清楚、治理到位。 查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文件,探放水队伍建设情况,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情况,探放水设计文本及实际开展情况,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 3 现场管理 及 事故防治 地下矿山 24.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建设项目提升、运输、通风、供排水、供(配)电、压风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运转正常,提升机、钢丝绳、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通风机、水泵、空压机等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检测检验周期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竖井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不得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斜井提升不得使用插爪式人车,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不得使用干式制动器,主通风机必须配备备用电机和能迅速调换电机的设备及工具。 查现场查看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运转运行情况,查看检测检验报告 25建设项目开拓布置按设计施工建设,井巷、中段、采场建设施工质量合格,顶板管理到位、支护可靠,通风良好,铲装设备使用正常,严禁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禁以采代建、边建边采,严禁顶板管理不到位。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同步建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严禁视频监控系统未实现作业场所全覆盖或未接入省应急管理厅视频资源平台。 查设计文本内容与实际建设相对照情况,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建设情况,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传输情况 26.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严禁图实不符、图纸造假。 查图纸资料,查实际建设进度和建设工程与图纸内容符合情况 27.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制定严防冒顶坍塌、坠罐跑车、透水、中毒窒息、火灾、爆炸预防措施,全面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隐患。严禁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工程建设。 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台账,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3 现场管理 及 事故防治 露天开采 28.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建设项目台阶(分层)高度、安全平台(工作平台)宽度、长度、工作帮坡角等构成要素符合设计要求,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建设,采场边坡稳定,不存在坍塌、滑移现象,无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开拓运输道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按设计在外侧设置护栏、挡车墙等。凹陷露天矿山防洪、排洪设施符合设计要求。矿山供配电及消防设备器材配备符合设计要求,采矿机械、设施、设备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制定并执行严防边坡垮塌、爆炸、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措施。根据基建工程进度,主要坡面、采场、重点场所的视频监控安装到位,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作业场所全覆盖并接入省应急管理厅视频资源平台。 查设计文本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相对照情况,重大事故防范措施制定落实情况,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传输情况 附件2 河北省非煤矿山复产验收标准(地下矿山) 企业名称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检查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人员 签字 1 安全 管理 证照合法 1.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齐全,在有效期内。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履职尽责 2.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上签字,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查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带班下井记录等,实际控制人现场履职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机构 设置人员配备 3.每个独立生产系统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且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查任命(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聘任)合同、工伤保险、工资单、身份证明等材料 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且每个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不少于3人。 查设立机构文件,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从业经历,劳动(聘任)合同、工伤保险、工资单、身份证明等材料 5.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查设立机构文件,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聘任)合同、工伤保险、工资单、身份证明等材料 制度建设 6.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责明确。 查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材料 1 安全管理 制度建设 7.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安全资金投入保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材料 8.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查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岗位操作规程文本材料 双重预防机制 9.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运行正常。 查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管控措施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 培训教育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法有效。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1.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合法有效,特种作业种类、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需要。 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作业计划、采场单体设计、劳动定员管理材料 12.复产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开展专项全员(含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一人一档。 查教育培训计划、内容、记录、试卷、档案等材料 安全投入 13.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查安全投入使用台账 人员保险 14.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承包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查工伤保险缴纳和安责险保单等证明材料 预案编制 1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评审备案。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和效果评估。 查预案文本、备案证明、演练计划、演练记录、预案改进完善措施等材料 应急救援组织 1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查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文件,配备的设备、器材,救护协议文本等 1 安全管理 检测检验 17.按照规定,提升机、通风机、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空压机、排水泵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检测检验周期内。 查设施设备台账、检测检验报告等材料 劳动保护 18.按规定给每位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安全帽、矿灯、工作鞋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查劳动防护用品出入库登记、发放台账、现场等 图纸资料 19.具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等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纸质图纸,且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严禁图实不符、图纸造假。 查图纸资料,查矿井实际与图纸内容符合情况 2 外包工程管理 外包 工程管理 20.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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