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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供电局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标准试行 Q/YBD-20101-2001 1 总则 1.1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市电力系统基层党委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市电力公司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1.2 制定本标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充分以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保证和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3 党委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支持和保证局长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领导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紧密围绕企业中心任务,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和促进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 2 党的基层委员会 2.1 基层企业党的委员会根据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对本单位党的代表大会和上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四年,必须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代会和按规定程序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必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2.2 企业党委是党在企业中设立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由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富有改革和务实创新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团结同志,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的党员组成并注意班子结构的整体优化。党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委会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抓好党委领导班子建设。 2.3 党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基层党支部的设置要遵循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专职党务政工人员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4 坚持和执行民主集中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生活最基本的原则。党委要自觉坚持并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 2.4.1 要坚持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维护上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保证上级党委党组政令畅通。凡是上级党委党组决定的事情和作出的部署,都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认真落实。 2.4.2 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企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或按规定程序参与决策。党委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议事程序,党委在决定问题时不能轻易采取简单表决的方式,应充分听取党委成员意见,慎重决策。党委研究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一般不决定重大问题;凡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不得自行许诺;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对于党委的决定,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认真执行。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 2.4.3 要坚持定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并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党委成员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要敢于敞开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4.4 要进一步增加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主动听取党员意见,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以增进理解,统一思想。 3 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3.1 党委在企业中的主要任务是 3.1.1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发挥政治优势,保证企业各项任务的完成; 3.1.2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局长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局长负责制; 3.1.3 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职工队伍; 3.1.4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3.1.5 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政研会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1.6 领导统战工作; 3.1.7 研究企业党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2 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3.2.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决定的措施意见; 3.2.2 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2.3 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3.2.4 基层党组织的组建、调整、改选、撤销、党群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3.2.5 党委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3.2.6 党群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的审批或呈报及党群干部技术职务的聘任; 3.2.7 党委换届选举、职代会、团代会的筹备方案; 3.2.8 党员的发展、表彰、奖励,不合格党员的处理,违纪党员的处理; 3.2.9 党委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 3.2.10 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问题。 3.3 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3.3.1 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3.2 企业内部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及重要规章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3.3.3 企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 3.3.4 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原则; 3.3.5 局长提出的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的选拔、聘任、解聘和奖惩; 3.3.6 职工调进、调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招聘职工需求计划、分配方案,复退转业军人安置方案; 3.3.7 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3.3.8 职工奖惩方案; 3.3.9 重大财务开支项目、财务预决算、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3.3.10 多种经营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决策及有关重大问题; 3.3.11 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中重大问题; 3.3.12 局长认为需要党委参与决策的其它问题。 3.4 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基本程序是 3.4.1 一般先由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提出议题,再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充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最后由行政领导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3.4.2 党委成员在参与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参与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局长的意见。如果党委和局长的意见发生分歧时,要顾全大局,慎重对待,注意方式方法,防止感情用事,要进一步调查研究,进行几种方案的比较、论证以求统一。决策党委组织发动党员、团结职工并与行政领导一起,采取措施,保证决策的落实。 3.5 为保证党委参与决策意见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必须建立必要的制度和进行必要的工作,主要是 3.5.1 局长每半年向党委会汇报工作的制度; 3.5.2 党政主要领导人磋商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磋商,形成主导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3.5.3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局长办公会和厂务会议制度; 3.5.4 党委可直接通过生产行政和经营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3.5.5 通过党组织生活和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发动党员和职工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3.6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企业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重视培养和选拔,逐步形成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支持和保证局长正确行使用人权。 3.6.1 对行政中层干部的任免按如下程序进行。 3.6.1.1 局长提名,党组织、职工民主推荐,党政负责人对人选充分酝酿,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3.6.1.2 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意见; 3.6.1.3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察结果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由局长依法决定任免。党政联席会由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和局长有1人缺席或意见不一致,一般不能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未经考察的,不能提到会上讨论;多数人不同意见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3.6.1.4 对实行公开竞争上岗的,要按规定程序确定预选名单,真正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竞争答辩和确定入选人员。 3.6.2 对党群部门中层干部的任免按下列程序进行 3.6.2.1 党委书记提名,局长或职工民主推荐、党政负责人对人选充分酝酿,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3.6.2.2 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意见。 3.6.2.3 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察结果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由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和局长有1人缺席或意见不一致,一般不能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未经考察的,不得提到会上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3.6.2.4 按党章规定由党委任免,在任期中与党委签订任期目标责任状。 3.7 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3.7.1 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党内监督的重点是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认真贯彻市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强化领导班子约束机制的意见。要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党风廉政工作考核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要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强化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明确具体的监督措施。把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3.7.2 党委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教育和监督,领导干部和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增强党性,廉洁自律,自觉向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4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4.1 企业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2 要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要把思想建设放在党建工作的首位。要联系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坚持不懈地组织全体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党员的共产主义信念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4.3 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力提倡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经常地、有效地对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勤俭建国、艰苦奋斗教育,以整风精神,开展“三讲”和“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以加强和改善党的作风,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4.4 要严格执行**市电力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把握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党支部的设置,选配好支部书记,注意党员在生产一线班组的分布情况,努力提高有党员班组和党员班组长的比例。经常检查督促党支部有效地开展工作,扩大党支部的先进面,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5 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采取“定人培养、定期谈话、定期考察和集中培训”的方法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严格入党手续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要加强在生产一线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培养和吸收青年和妇女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要重视共青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管理。 4.6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议事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制度等等,要使党建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5 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 5.1 党委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保证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负责提出全年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抓好计划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保证工作到位。 5.2 思想政治工作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要紧密结合电力生产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和安全文明生产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5.3 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为完成企业的各项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技持和政治保证。要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发挥政研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 5.4 要重视党务政工队伍建设,重视对党务政工干部的选拔、教育和培养。要注意选拔优秀的中、青年技术业务骨干充实党务政工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配备。提倡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换岗交流,培养复合型人才。 5.5 要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工团密切配合、以专职党务政工干部为骨干,以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为主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 5.6 要搞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车间、文明班组、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安全文明小区、文明职工和青年文明号手活动。要抓好经常性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重视抓好内质外形和企业文化建设,弘扬企业精神。要注意抓好设施建设,完善精神文明建设阵地,抓好活动,不断丰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5.7 党委书记、局长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行使两种职能,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抓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6 党委对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的领导 6.1 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每年二次听取工会、共青团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开展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6.2 党委要支持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贯彻党委意图,教育职工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 6.3 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列席党委有关会议。 7 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7.1 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范围购买党员学习资料,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及开展党组织活动等。 7.2 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上级有关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0.5至1从管理费中列支,每年初由企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财务部门报销。 7.3 局长对党组织活动经费应给予支持和保证,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时,经党委提出,由局长审批。 7.4 企业党委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上缴情况、党组织活动经费开支情况,接受党员监督。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部分还要接受财务的监督。 本标准从二00一年十月份起实施。 修订 审核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标准 Q/YBD-20102-2001 为加强**市**供电局职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民主管理在推进局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 **市**供电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市**供电局工会是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负责向职代会通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局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 职代会应当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要支持职工当家作主,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企业法规定的各项职权。 3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局长(公司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局长(公司经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尊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企业法规定的职权,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提出应由局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代会的监督。凡是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同意或否决和决定的问题,都要做好充分准备,主动提请职代会审查和讨论。 4 取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5 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有重大事项,可经局长、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6 职代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6.1 取代会审议建议权,内容有 6.1.1 局(公司)生产、建设、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经营管理(含多种经营)方面的重大举措和改革方案;科研、教育、文化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发展规划;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改善计划。 6.1.2 局(公司)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投资、集资、合资及引进外资项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节能增效方案及措施;职工培训计划。 6.1.3 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6.1.4 业务费、招待费使用情况。 局长(公司总经理)提出的需要审议的其他问题。职代会对局长(公司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局长(总经理)提出建议,要求复议或给予答复。 6.2 职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内容有 6.2.1 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社会保险方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措施以及劳动保护基金的使用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方面的措施。 6.2.2 职工受除名以上的处分。 6.2.3 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6.2.4 奖惩办法、集体合同及其重要规章制度。 职代会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进行表决时,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为同意,否则即为否决。被否决的方案局(公司)可对原方案作进一步修改,然后提请职代会复议,或提交下次职代会审查。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后的方案,如需修改,须经职代会讨论同意,或职代会授权职工代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但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工作予以确认。凡经职代会否决的方案,不得公布实施。 6.3 职代会审议决定权,内容有 6.3.1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方案;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和购买商品房的出售方案。 6.3.2 职工物质文化生活设施的建设方案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经职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交由行政贯彻实施,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实施情况。供电局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定期跟踪调查,以保证决定项目的按期完成。 经职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职代会同意,局(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6.4 职代会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民主评议监督权。一般两年民主评议一次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6.5 职代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局长(经理)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局长(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7 在职代会上,可以由局长(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8 凡需经职代会审议的方案,应提前7~15天发给职工代表,保证职工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去征求职工的意见。 9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10 职代会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和组织民主管理等两个专委会。各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7人。专委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各专委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属本专委会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但必须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专委会向职代会负责,日常活动由供电局工会负责组织。各专委会应结合所担负的专项民主管理业务的特点,按其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有临时工作或供电局工会提议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主要是本专委会成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内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每次会议均须作详细记录,讨论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供电局工会并通报有关部门。各专委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11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供电局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和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局(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12 职代会应当围绕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中心议题。确定职代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为 12.1 供电局工会针对局(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 12.2 供电局工会与局(公司)行政领导进行协商,并提请党委讨论,形成职代会议题的初步意见; 12.3 召开职工代表和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12.4 由供电局工会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13 每次职代会召开前,应发动职工代表开展提案征集活动,征集职代会提案的一般程序为 13.1 由供电局工会根据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内部分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和职工教育等方面专题内容,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 13.2 职工代表接提案征集要求,广泛听取和收集职工群众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 13.3 提案征集表应由职工代表填写,两名以上职工代表(可非职工代表)复议,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组(组长)及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 13.4 上报提案的内容包括提理由、依据、具体要求、解决的办法和必要的调查论证材料; 13.5 职代会组织民主管理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进行认真整理、分类登记后向职代会报告,然后,分别送交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实施。有关局(公司)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代会讨论; 13.6 供电局工会和组织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检查、督促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 14 局(公司)按照企业法规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局(公司)经营中管理的重大问题协助局长(经理)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正、副局长(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职代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局长(经理)任管委会主任。 管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有 1.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财务预决算、留用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方案,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2.工资列入局(公司)成本开支的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3.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管委会的讨论方案均由局长(经理)提出。讨论的重大事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需提交职代会审议请求处理。 15 本条例经**市**供电局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修订 审核 **供电局局长工作条例实施标准 Q/YBD-20103-2001 1 总则 1.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1.2 **供电局是**市电力公司在**地区的派出机构,又是区政府在供电方面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市公司、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行使供电行业管理的职权,具有生产经营和供电行业管理的双重职能。 1.3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法规政策,局长统一指挥我局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1.4 局长在组织生产经营和行使供电行业管理职能的活动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定、规定。 1.5 局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前提下,要确保国家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发展有后劲,职工生活不断改善。 1.6 局长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以培养“四有”职工队伍为根本,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创建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一流供电企业,充分发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电力保障作用。 1.7 局长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1.8 局长每半年应向局党委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党委的监督。当局长或局党委认为必要时, 局长可就具体问题向局党委作专题报告。 1.9 局长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2 局长的条件和任免 2.1 局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1.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改,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开拓进取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2.1.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电力专业或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具有广博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综合知识。 2.1.3 有电力生产经营管理五年以上、担任中层领导工作三年的工作经历,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2.1.4 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2.1.5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2.2 局长的任期,按上级规定执行。 局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局长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市公司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提出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局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报市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3 在充分尊重我局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局长由市公司委派任命。 2.4 建立健全对局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的制度,结合局长任期责任目标做到分项目考核同综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同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同组织考核相结合。当年工作考核同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局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2.5 局长任期届满前,由市公司根据局长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局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2.6 局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应先通知局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市公司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市公司批准后,方可离任。 2.7 局职工代表大会要罢免局长时,应有半数以上的职工代表同意,并写出正式书面报告,报局党委和市公司。在调查处理期间,局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市公司决定。 2.8 局长在任期内,因为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市公司有权免除其职务。我局党委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就市公司的免职决定,向有关领导机关申述意见。 2.9 局长离任前,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3 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3.1成立局管理委员会,局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当局长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3.2 管理委员会应就以下重大问题协助局长决策 3.2.1 地区电力网络的输、变、配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3.2.2 重大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 3.2.3 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 3.2.4 财务预决算审议和自有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3.2.5 发展多种经营的规划、经营方向、利润的分配使用方案; 3.2.6 参加第三产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派和责、权、利的确定; 3.2.7 供用电或其他方面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议; 3.2.8 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和内部经济责任制; 3.2.9 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3.2.10 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3.2.11 局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3.3 局长可指定行政职能室或专人任管理委员会专职或兼职,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特殊情况下,局长可授权其他的局级领导代表局长主持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 3.4 局长组织有关人员或部室,负责汇总、整理、草拟须提交管理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或有关的文件。必要时,局长可要求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接受质询。局长有权决定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是否列席管理委员会议。 3.5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的事项中,需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批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局长负责提出。 3.6 建立以局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3.7 局长必须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3.8 副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法律顾问和审计主任、监察主任,在局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3.9 全局行政生产经营系统的中层干部含享受中层干部待遇,由局长聘任。在任期中与局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状。 3.10 局级行政副职授权对分管的部门进行领导,并按任期目标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各部门在直接分管的局级行政副职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分管的局级行政副职负责。 3.11 有关财会、审计、统计、安监等工作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局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12 局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局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4 局长的职责 4.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局长在行使法人代表的职权时,具有双重身份在进行主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局长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在运用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合法部份,进行多种经营的活动中,局长是本企业法人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4.2 局长在组织主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我局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4.3 局长在组织主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上级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逐项分解落实,组织我局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完成,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法规,履行经济合同。 4.4 局长在运用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合法部份,组织多种经营的活动中,应当充分发挥第三产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注重市场调查研究,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结合我局的实际能力,提出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4.5 局长在组织多种经营活动中,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本企业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6 局长应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上一年度的十二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 4.7 局长应当建立精干、高效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科技情报网,以不断提高经营决策的可靠性。并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推进科技进步,达到双增双节,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4.8 局长必须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保证优质、充足、廉价可靠地供电,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制。 4.9 局长应当不断改善本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局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下,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局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4.10 局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4.11 局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局长应当支持共青团和企业管理协会、电机工程学会及其他科协团体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和积极作用。 5 局长的权限 5.1 局长有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中层干部行政系统聘任权和人事、财务、行政管理权。 5.2 局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局长有权作出决定。 5.3 局长可提出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局长负责实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本条所规定的方案如有修改,由局长负责召开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提交局党委和局工会审议通过。 5.4 局长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奖惩办法或条例对职工进行奖惩。局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局工会的意见。局长对局级干部的奖惩、对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所列人员的奖惩,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5.5 在市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局长有权拒绝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的人员,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5.6 局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局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5.7 局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对局长权限的解释以国家规定或国家经济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5.8 局长按照本实施细则行使职权时,可此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国家法律保护。 6 奖励与处罚 6.1 局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可由局党委、局工会、局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市局,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局长可根据上级和我局的有关规定,或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合同取得应得的物质奖励。 6.2 由于局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损害了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应按有关规定,由局党委、局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呈报市公司给予处分。 6.3 局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的错误时,由局党委或局职工代表大会区别情况,报请市公司或有关司法机关,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对局长的奖惩,由局人事部门根据局党委、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上报市公司核准。 7 附则 7.1 本标准如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矛盾时,应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7.2 对本标准的修改,由局长负责提出。 7.3 本标准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请市公司批准后施行。 修订 审核 班组建设管理标准 Q/YBD-20104-2001 1 总则 1.1 根据原能源部源电[1991]739号文颁发的电力企业班组建设规定和市电力公司关于电力生产企业班组工作条例精神,为加强班组建设,不断提高班组的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特制定本标准。 1.2 班组是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的基本单位,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第一线,是企业管理的基础。 2 组织领导 2.1 班组建设实行以行政为主,党、政、工、团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制。 2.2 部门、所、公司等基层单位是班组的直接领导。 2.3 企业的各职能部门的落脚点应放在班组,按照专业分工对班组实行业务指导。 2.4 局创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班组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评比工作。 3 基本任务和主要工作 3.1 班组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2 班组建设的主要工作 3.2.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3.2.2 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把好质量关。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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