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 泸州页岩气田泸206井区开发产能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 分公司蜀南气矿 编制日期 202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92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泸州页岩气田泸206井区开发产能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2211-510521-04-01-265538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地点 四川 省 泸州 市 泸 县 福集 镇 桐子湾村 地理坐标 ( 105 度 17 分 35.461 秒, 29 度 11 分 0.279 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 陆地天然气开采 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 /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R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2211-510521-04-01-265538 总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占比() ***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专项评价的类别 设置理由 地表水 本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地表水专章内项目,因此不设置地表水专章 地下水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应设置地下水专项评价 生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本项目不新增占地,因此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因此不设置生态专章 大气 本项目不属于油气、液化码头、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因此不设置大气专章 噪声 本项目不属于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城市道路项目,因此不涉及噪声专章。 环境风险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应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页岩气开采配套的脱水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工程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七项“石油类、天然气”第 2 款“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1.2 项目与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1。 表1-1 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情况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严格“三线一单”管控 规划中的开采区应依法遵守环境敏感区规定,加强规划空间管制,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出让采矿权;出于国家矿产资源战略考虑,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公益性资源勘查;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矿产资源开发应开展生态环境论证,损害生态功能的采矿项目应依法逐步退出。矿产开发企业应当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四川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矿山开采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防控地下水污染。对农用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采矿权区块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不得超越矿权范围从事采矿活动,不得突破区块矿产资源利用上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取水制度,加强污废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格控制采矿建设用地,优先进行原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恢复土地数量进行土地供给。推进节能降耗,严格能耗准入门槛。坚持节约优先,严控资源利用上线,降低资源消耗强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规划应加强空间管控,严格按照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四川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四川省各市州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文本中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要求,严格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准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优化调整,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格局。 本项目不涉及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优先用于配置压裂液,不能回用时进行回注处理,固废均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占地。 符合 严格开采准入条件,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限制开采能耗大、污染重的矿产,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一是加大页岩气、页岩油、煤层气、地热能等非常规能源矿产以及城镇化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新型建材矿产勘查开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二是严格禁止产能过剩、赋存条件差、环境污染重的硫铁矿、芒硝、盐矿、泥炭、石棉等矿产进行勘查或扩大产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灾害隐患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矿山应依法关闭;三是严格落实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同时对水泥用灰岩、磷矿开发规模进行控制。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三率水平门槛要求,提高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着力构建一批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特色产业经济链和勘查开发基地。 本项目为天然气开采配套脱水站,属于加大页岩气等非常规能源矿产勘查 符合 建立健全监管与风险防控体系。 坚持生态补偿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谁保护,谁受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发挥体制优势。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监督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治理责任。严格执行新、改、扩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制度与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源制度。各类矿山均应根据自身环境风险特征,制定针对如河流水质污染、有毒气体泄漏(如天然气、页岩气开采业)、尾矿库溃坝等突发性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措施、应急对策的决策、善后处理和影响评价,对重大生态安全事故作出应急处理、现场调查和技术指导。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占地,且建设单位具有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源制度并根据风险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了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符合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符合。 1.3 与四川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中“第五章加快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中第一节,建设千亿立方米级产能基地”中“大力推进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实施国家天然气(页岩气)千亿立方米级产能基地建设行动方案,建成全国最大的现代化天然气(页岩气)生产基地。加大德阳安岳古裂陷周缘、川中下古生界震旦系、下二叠统、川西雷口坡组、川南五峰组龙马溪组层系勘探力度。加快川中下古生界震旦系气藏、川西和川中致密气藏、川东北高含硫气田、川西致密气田以及长宁、威远、泸州等区块产能建设,稳定主产区产量,开发接续区块。到2025年,天然气页岩气年产量达到630亿立方米。” 本项目属于陆地天然气开采配套脱水站工程,项目建成后有利于加快川中天然气建设。因此,本项目符合四川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 1.4 与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 表1-2 与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比分析表 序号 技术政策要求 本工程内容 符合性 一 清洁生产 1 油气田建设应总体规划,优化布局,整体开发,减少占地和油气损失,实现油气和废物的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本项目属于陆地天然气开采配套脱水站工程,不新增占地,废水收集后优先用于压裂液配置,不能回用时进行回注处理,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符合 2 油气田开发不得使用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油气田化学剂,逐步淘汰微毒及以上油气田化学剂,鼓励使用无毒油气田化学剂。 本项目无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符合要求。 符合 3 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宜使用环保型炸药和可控震源,应采取防渗等措施预防燃料泄漏对环境的污染。 本项目无需炸药,装置去设置地面硬化防渗,场内建设排水沟。 符合 二 生态保护 1 在开发过程中,伴生气应回收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充分燃烧,伴生气回收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站场放空天然气应充分燃烧。燃烧放空设施应避开鸟类迁徙通道 依托本项目已设置火炬,具备充分燃烧的条件 符合 三 污染治理 1 在钻井和井下作业过程中,鼓励污油、污水进入生产流程循环利用,未进入生产流程的污油、污水应采用固液分离、废水处理一体化装置等处理后达标外排。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未回注的油气田采出水宜采用混凝气浮和生化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本项目不涉及钻井过程,属于天然气开发配套脱水站工程,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优先回用于压裂液配置,不能回用时进行回注处理。 符合 2 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应按照标准要求采取防渗措施。试油(气)后应立即封闭废弃钻井液贮池。 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清管废渣及检修废渣,集中收集后交气矿统一处置。 符合 3 应回收落地原油,以及原油处理、废水处理产生的油泥(砂)等中的油类物质,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残余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识别,根据识别结果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不涉及原油及其他油类物质。 符合 4 对受到油污染的土壤宜采取生物或物化方法进行修复。 经土壤环境现状质量监测,不涉及土壤污染。 符合 四 运行风险和环境管理 1 油气田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制定有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建立运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符合 2 加强油气田建设、开发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制定有完善的环境监督管理 符合 3 在开发过程中,企业应加强油气井套管的检测和维护,防止油气泄漏污染地下水。 建设单位制定有完善的套管监测维护计划和制度,防止天然气泄漏污染地下水。 符合 4 油气田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人员、统计人员、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建设单位设置有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并制定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符合 5 油气田企业应对开发过程进行环境风险因素识别,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开展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采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止发生由突发性油气泄漏产生的环境事故。 建设单位设置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举行演练。在井场周边设置有事故监测点,实时监测危险因子。 符合 通过与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清洁生产、生态保护、污染治理、运行风险和环境管理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1.5 与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制定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符合性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制定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统筹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中国“气大庆”、特高压交流电网、水风光互补一体化清洁能源基地,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实施“再造都江堰”水利大提升行动,推进引大济岷、长征渠等重大工程建设,完善“五横六纵”引水补水生态水网,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本项目属于陆地天然气开采配套脱水站项目,符合建设中国“气大庆”,因此拟建项目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制定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1.6 与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及标准符合性分析 (1)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情况见下表。 表 1-3 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 序号 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脱水装置再生炉燃烧废气,使用天然气作能源,排放污染物主要为SO2、NOx、颗粒物,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排放满足相应标准,事故状态下,天然气经放空火炬燃烧后排放 符合 2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符合 3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符合 (2)与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符合性分析情况见下表。 表 1-4 与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序号 实施方案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点区域内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化运输结构。防范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开展燃煤锅炉整治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项目废气排放满足相应排放标准 符合 2 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量。减少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岷江、沱江流域的制浆造纸、白酒、啤酒、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要尽快进行清洁生产改造,确保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钢铁、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收利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业,暂停其新增取水许可审批。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优先回用于压裂配置,不能回用时进行处置,不外排。 符合 3 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面试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禁新增钢铁、电力、水泥、玻璃、砖瓦、陶瓷、焦化、电解铝、有色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废水不外排,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由气矿统一处置。 符合 (3)与四川省页岩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四川省页岩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情况见下表。 表 1-5 与四川省页岩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序号 技术政策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选址要求 1 页岩气开采区域和单体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应避开人群聚集区,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环境防护距离;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页岩气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不新增占地,用地符合当地规划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符合 2 页岩气开发作业不得进入四川省生态红线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及二级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开发建设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其选址、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做充分论证。 本项目不涉及四川省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景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符合 3 在岩溶区从事页岩气开采活动,应结合区域水文地质和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条件,充分论证其选址合理性。钻井通过浅表岩溶层时,宜采用气体钻或清水钻工艺,以确保岩溶区水环境安全。 本项目不涉及岩溶区,项目不涉及新增占地。 符合 水污染防治 4 页岩气开采项目应开展水资源环境论证,取用地表水应优先保证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不涉及用水 符合 5 页岩气钻井应使用先进钻井技术,减少单井用水量;因地制宜,实施废水重复利用,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本项目不涉及钻井过程,产生的废水优先回用于压裂液配置,不能回用时进行回注处理,不外排。 符合 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6 页岩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集中收集后交由气矿处置。 符合 7 页岩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可采用集中或撬装化的处理方式,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环保手续。集中处理设施的数量、服务半径、处理能力等应根据区域开发建设情况合理规划布局 符合 8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治理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集中收集后交由气矿处置。 符合 9 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并定期开展跟踪监测 本项目依托已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满足相关标准和诡诞 符合 环境管理与环境风险防范 10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已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符合 11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档案、污染源和环境质量信息数据库、环保设施和污染物台账,执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建设单位已建立相关制度,污染物转运按照转运制度执行。 符合 综上所述,项目的实施满足相关污染防治规划与政策。 1.7 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川长江办〔2022〕17号)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川长江办〔2022〕17号)的通知,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1-6 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川长江办〔2022〕17号)分析表 序号 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1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重庆港总体规划(2035年)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市级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建设。 符合 2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2020-2035年)的过长江通道项目(含桥梁、隧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过长江通道线位调整的除外。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干线通道。 符合 3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控。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道范围。 符合 4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建设宾馆招待所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项目建设不涉及风景名胜区。 符合 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不涉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项目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置,不外排。 符合 6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等活动。 本项目建设不涉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项目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置,现场不外排。。 符合 7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项目不涉及养殖类项目。 符合 8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或挖沙采石等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项目 符合 9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沺游通道 本项目建设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道范围,且不属于上述项目 符合 10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本项目建设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符合 11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本项目建设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符合 12 禁止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 本项目建设不涉及新增、改设、扩大排污口,产生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置,现场不外排。 符合 13 禁止在长江干流、大渡河、峨江、赤水河、沱江、嘉陵江、乌江、汉江和51个(四川省45个、重庆市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符合 14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符合 15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符合 16 禁止在生态保护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符合 17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 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项目 符合 18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及淘汰类项目 符合 19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符合 20 禁止建设以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回境 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1、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2、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3、外省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本省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4、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本项目不属于燃油车项目 符合 21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为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配套脱水站项目,天然气属于国家重大战略资源,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川长江办〔2022〕17号)中的政策要求。 1.8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 1-7 本项目“三线一单”相关符合性一览表 内容 相关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8】24 号),泸州市属于川东南石漠化敏感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地包括合江县福宝镇及自怀镇、古蔺县黄荆镇、叙永县水尾镇部分区域。 项目位于泸州市泸县福集镇,不涉及上述区域范围 符合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10 号),对全市各区县的环境管控单元类型进行了划定。 本项目位于泸县福集镇,属于要素重点管控单元。在五大经济区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项目建设未违反管控要求,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地表水 地表水环境功能属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功能区 根据项目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公报,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标准要求。但本项目运营中废水优先回用于压裂液配置,不能回用时回注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备处理后回用于绿化用水,不会加重区域地表水环境负荷。 符合 环境空气 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功能区 根据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不达标区。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项目用气量较少,不会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符合 地下水 地下水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施工,依托废水池及事故池已做重点防渗处置,项目实施不会影响区域地下水环境 符合 声环境 区域声环境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功能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较好 项目使用低噪声设备,经预测,项目实施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 本项目不新增用地,项目建设运营满足资源利用要求,且建设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气等资源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为陆地天然气开采配套脱水站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经查阅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可知,本项目不属于该指南中禁止建设或扩建的项目。因此项目建设未涉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符合 根据四川省“三线一单”数据分析系统()查询结果,项目处于泸县要素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码为ZH51052120005,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及符合性分析如下,与泸州市环境管控单元见图1-1。 项目位置 表1-7 与各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三线一单”的具体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分析 类别 对应的管控要求 环境要素综合重点管控单元 ZH51052120005 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严格管控沿江沿河工程建设废弃渣土场的设置,禁止违法占用河道。 在长江、沱江设计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新的城乡居民小区(点)。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全部耕地按限制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全部基本农田按禁止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矿产;禁止土法采、选、冶严重污染环境的矿产资源。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严控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努力形成与大气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发展格局、城市格局。 单元内若新布局工业园区,应结合区域环境特点、三线成果、园区产业类别,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大气布局敏感区、弱扩散区应严格限制布设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等高污染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应严格限制布设以电力、钢铁、造纸、石化、化工、印染、化纤等高耗水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 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 按照相关要求严控水泥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点区域内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 对在长江、沱江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原有存量居民小区(点),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移民;在设计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且无城市排污管网系统覆盖的,按照“缩减存量、只减不增”原则,通过整合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政策,引导有序退出。 严格按照赤水河流域(四川)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落实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完善生态调度方案和生态补偿机制。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白酒企业,限期整治达标。引导以白酒为主导的食品加工业向园区集中。 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暂无 本项目符合相关规划,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项目不新增占地,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暂无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废水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 火电、水泥等行业按相关要求推进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 砖瓦行业实施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完成目标的,新建排放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上一年度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相关污染物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地区新增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达标地区实行等量替代。 到 2023年底,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省级考核要求。 屠宰项目必须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或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国家、省级考核要求。 新、改扩建白酒酿造企业应参考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四川省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完善研究报告中“泸州市白酒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指标”提出的相应区域污染物排放约束性管控指标。 新、改扩建能源化工企业应参考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四川省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完善研究报告中“泸州市能源化工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指标”提出的相应区域污染物排放约束性管控指标。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相关要求。 到2022年,攀枝花、泸州、绵阳、遂宁市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级城市、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高。加快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力争2022年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 92、县级城市达85。 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应优先进行回用,平台钻井废水回用率、平台或区域压裂返排液回用率均应达到85以上。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作业应全程采用岩屑不落地工艺对钻井岩屑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水基岩屑液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油基岩屑油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或送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废水经废水池收集后优先回用于压裂液配置,不能回用时经回注处理,现场不外排,废气主要为脱水装置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天然气属清洁能源,切项目使用量较少,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交由气矿处置。综上所述,本项目各污染因素均得到有效处置,符合污染物控制要求。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严格落实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