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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工程管理形式 第一条 公司(集团)对基本建设“矿、土、按”三类工程实行宏观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履行服务、协调、管理、考核职能,公司(集团)对各矿井公司明确工期、质量、安全考核目标,并实行监管,矿井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验收、移交及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 项目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一、项目开发处代表公司(集团)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年度计划,审批并下达二级建设单位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督促指导检查各矿井公司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下达。 2、审查各矿井公司施工合同。 3、参与图纸、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特殊施工措施会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各矿组织审批并报公司(集团)项目开发处备案,审批各矿井公司开工报告,申报各矿井公司单项工程的开工报告。 4、项目开发处负责组织公司(集团)相关部门对各矿井公司基建项目工程进行季度验收,全部基建项目的年度验收,参与重点、关键工程的验收。 5、参加各矿井公司组织的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及交接工作。 6、设专职调度,开展项目工程计、统、调工作,准确掌握施工动态。 7、组织单项工程交工初验,为单项工程预验收做准备。 8、参加单项工程交工初验,为单项工程预验收做准备。 二、矿井公司应履行的职责 1、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并上报公司(集团)项目开发处,作好三类工程衔接工作。 2、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并上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 3、报审施工合同,组织实施“四通一平”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4、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 5、负责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挡手问题。 6、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各项工作把关。 7、负责协调项目工程中的各种问题。 8、收集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统计资料,按时编报各种统计、财务等报表,完成调度工作。 9、复核承包单位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组织设备出库、开箱检查工作,参与设备调试、试运转工作。 10、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验,提出验收申请。 11、负责移交生产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工程施工作业计划 第三条 矿井公司施工作业计划管理 1、年、季、月计划经项目开发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公司(集团)基建主管领导批准下达执行。 2、季度施工作业计划应在上季度末二十五日以前报公司(集团)项目开发处审查,经公司(集团)领导签发后,二十八日下达下季度施工作业计划。 3、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应在上月二十三日开始组织编报,经公司(集团)审查后于月末下达。 第三章 工程项目开工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矿井公司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项目工程各主要系统的施工方案或方法,确定安全、质量、工期目标,确定逐年投资金额。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处组织项目开发处等部门参加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会审,会审后由矿井公司负责报公司(集团)项目开发处备案。 第六条 对重要的单位工程或结构特殊、施工难度大、工序复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公司(集团)生产技术处组织设计、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批复意见。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组织方要对一般问题出具图纸会审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及相关专篇等支持性文件已批复。 (2)前期准备“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3)施工及监理队伍已确定,从事矿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在省煤炭厅基建局备案。 (4)已在市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5)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申报程序 (1)矿井公司向公司(集团)报开工请示。 (2)公司(集团)向省煤炭厅报开工请示。 第十条 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应符合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场地有实测地形图、工程勘察完成。 (3)施工图纸已会审,存在问题已解决。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已审查批准。 (4)“四通一平”准备工作已就绪。 (5)施工所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施工设备已审查批准。 (6)、应急预案已制定并演练。 (7)、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规程、措施已贯彻。 (8)、施工机具已完好进场,主要施工设备(提升机、塔吊、通风机)等已检测合格。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工程,矿井公司报送开工报告,公司(集团)及时批复。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未经项目开发处审批开工报告,一律不得开工,不准报进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施工管理及进度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应完成以下工程管理资料 1、项目工程原始地形图(1500),地面近井点及控制坐标。 2、井巷工程要有地质检查钻孔图或地质预想剖面图及地质、水文资料说明。 3、项目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重要工程要有地质勘察钻孔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中发生的隐蔽、材料代用分两种情况处理 1、隐蔽、材料代用属合同规定的包干范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井公司签字,作为质量核查资料。 2、隐蔽、材料代用突破原合同规定范围,属不可预见突发的隐蔽工程,矿井公司要及时组织处理,并通知项目开发处、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等部门派人现场验收、签证。 第十四条 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要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井公司签字,作为质量核查资料备查。工程变更涉及工艺、工程量变化大时,要经公司(集团)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隐蔽、材料代用、工程变更等工程更改要有简要说明,工程量、工作量增减幅度,经公司(集团)生产技术处、项目开发处审核后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矿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施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切实抓好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状况,公司(集团)项目开发处对矿井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每季末公司(集团)项目开发处组织有关处室,对重点工程进度验收。矿井公司组织本单位月末进度验收工作,项目开发处参加验收或进行部分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处不定期对工程进度、月度验收签证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进度明细及预算;工程进度影像资料及工程进度同步施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经签证的月度验收报表,作为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报当月进度 1、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2、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的变更工作量; 3、工程进度形象与施工资料不同步时,以工作量低着作为当月进度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低劣、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的队伍,矿井公司、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通知书,令其停工整顿,对工程做出返工处理。停工整顿如不返工处理,停报进度;如拖延15天不作返工处理,要中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连续两次不合格,监理工程师或矿井公司检查验收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连续三次不合格,终止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及“三违”现象,检查人员有权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第五章 地面工程影像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的目的是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做到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可追溯性,实现工程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四条 矿井公司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必须配置基本建设工程建立影像资料的硬件设备,主要设备器材有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计算机、传真机、移动硬盘、度量工器具等,配备数量由矿井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影像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以单位工程建立,至少在两台计算机中留存,且按单位工程归类建立文件夹,工程竣工后刻录成光盘(碟),与工程技术、质量资料具备同等地位或效力,按工程档案管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的范围是 1、项目工程开竣工仪式; 2、项目工程“四通一平”前后地形地貌情况; 3、基槽开挖前后地形情况; 4、大型土石方开挖前后地形情况; 5、地基处理前后情况; 6、基础隐蔽前情况; 7、主要工程结构分项隐蔽前情况(钢筋、钢结构除锈前后、防水基层); 8、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过程(根据情况拍摄一段视频); 9、施工总配电箱内布置情况; 10、铝合金、塑钢门窗截面抽查影像; 12、月初、月末工程形象进度图像; 13、主体竣工后全貌影像(拍摄视频); 14、重大安全隐患处理前后情况; 15、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前后情况; 16,竣工后的全貌影像(拍摄视频); 17、设备安装前开箱验收图像; 18、设备就位后图像; 19、电缆电线及管道截面抽查影像; 20、压力试验压力值图像; 21、安装工程重要的隐蔽工程影像(主要指除锈前后、二次灌浆前后等); 22、其他公司(集团)指定要求的影像。 第二十七条 影像资料要求 1、能够反映工程整体质量情况; 2、拍摄过程要与卷尺、塔尺、钢尺等量测工具相配合,能够核对有异议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 3、对于今后的使用与维护起到指导性作用; 4、影像资料要在文件属性中标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位置或范围; 5、影像资料要清晰,在计算机中放大一定比例后能分辨。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影像资料的拍摄方法或方式。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由公司(集团)项目开发处组织矿井公司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时,施工单位要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施工技术资料要达到“齐全”标准;竣工图要加盖竣工图章,并能准确反映工程设计变更的各项内容。其具体要求要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 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自行验收,自验合格后,填“工程竣工申报表”,经监理方同意,连同施工资料一同报矿井公司。 矿井公司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填“竣工报告”报公司(集团)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处组织公司(集团)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评出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后,各方签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市质监站进行单位工程最终认证工作,合格后办理认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式八份。验收证明书是整个工程竣工移交的依据,也是工程结算、扣质量保修金的依据,未经验收和认证的工程不得结算,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 质量保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自交工办理验收手续起,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施工单位对所施工的内容承担保修义务。 质量缺陷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工程保修范围,其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到合同约定保修完成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 公司(集团)内部施工单位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外委施工队伍扣留工程总造价的10为质量保修金。 公司(集团)内部施工单位、有续建任务的外委施工队伍,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矿井公司、项目开发处签证后返还。无续建任务的外委施工队伍,质量保修期满后,在无质量问题前提下,一次性返还。 第三十五条 保修金在财务部门单独立户,作为工程专用资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矿井公司下发返修通知单,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若不处理,经公司(集团)同意,矿井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其修理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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