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等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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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等矿种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全省具有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格的矿山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全省钨、锑、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次下达,本次为第一次分配。但高铝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全部予以下达,稀土矿(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暂不下达(详见附件1)。第二次分配将在对上半年各相关企业执行情况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继续实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省厅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附件2),并将各市州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与省厅签订的责任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将各县市区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相关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3),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拒不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矿山企业,省厅将取消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国土资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今年省厅将把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各相关企业执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制度情况纳入全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的督查内容之一,并将予以通报。 附件1、湖南省钨、锑、萤石、高铝粘土矿2011年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次分配表 2、湖南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 3、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8 附件1 2011年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次分配表 序号 矿山名称 许可证号 钨精矿 三氧化钨65,吨 锑金属量,吨 稀土氧化物REO,吨 萤石 矿石量 (万吨) 高铝粘土 矿石量 (万吨) 主采 综合回收 主采 轻稀土 一 郴 州 7830 400 1500 0 8.1 0 1 湖南杮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4300000521607 4000 2 湖南有色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一矿段) C1000002009123120050140 1500 湖南有色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二矿段) C1000002009123120050137 湖南有色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三矿段) C1000002009123120050138 湖南有色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五矿段) C1000002009123120050139 3 桂东县青洞钨矿有限公司 C4300002009123120051933 30 4 香花岭锡业有限责任公司香花铺矿区 4300000820160 100 5 苏仙区红旗岭矿 C4300002010013210053832 200 6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320107 2000 7 北湖区毛家垄铅锌矿 C4300002009023220004616 200 8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公司 C43000020113322019389 200 9 宜章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长城岭铅锌多金属矿 C4300002010073220069858 1500 10 郴州集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龙下萤石矿 C4310002008116120005279 0.3 11 资兴市西坌萤石矿 C4310002010126120087976 1 12 资兴市汤市乡灿兴萤石矿 C4310002010126120088157 0.5 13 桂东县寒口华良矿 C4310002010116120079411 0.3 14 宜章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界牌岭多金属矿 C4300002010076120070561 6 二 株 洲 0 0 0 0 4 15 醴陵市三湖萤石矿 C4302002010026120055430 0.9 16 炎陵县黄上萤石矿 C4302002010126120093035 0.6 17 炎陵县棠华岭萤石矿 C4302002010126120101531 1.5 18 茶陵县高陇镇光明萤石矿 C4302002009066120021497 1 三 衡 阳 0 0 0 0 9 0 20 湖南旺华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双江口萤石矿 4300000820809 7 21 衡东县莫井乡将军庙萤石矿 C4304002009086130033841 2 四 益 阳 1500 0 5100 0 0 0 22 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2009023120011546 1500 23 桃江久通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2009073120027650 2400 24 湖南省安化县渣滓溪锑矿 C1000002009113110046463 2700 五 长 沙 0 60 0 0 0 0 25 宁乡县龙田镇白花萤石矿 4301000830001 20 26 宁乡县宏兴石英矿 C4301002009047220012920 20 27 浏阳市蕉溪岭铜矿 4300000830569 20 六 娄 底 0 0 11095 0 0 0 28 锡矿山闪星锑业 1000000620108 11000 29 冷水江市物华锑矿 C4300002010033120064036 30 30 冷水江市再兴锑矿 C430000201033120063102 25 31 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 C4300002010093120077566 20 32 新化县云峰金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2009044220014561 20 七 邵 阳 0 0 2515 0 0 0 33 新宁县金家锑矿 C4300002009113120045588 60 34 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2009113120045278 45 35 新宁县兴隆锑矿 C4300002009093120044838 50 36 新宁县田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201143110110904 500 37 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2009084210033840 1700 38 湖南省邵阳县石井铺铅锌锑矿 C4300002010013220056087 160 八 永 州 0 0 1100 0 0 0 39 湖南省东安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2009053120018239 1100 九 怀 化 800 0 6715 0 0 0 40 溆浦龙王江乡办锑矿 C4300002009053120017353 65 41 溆浦县有色金属冶炼厂曾家溪锑矿 C4300002009013120050593 100 42 湖南辰州矿业有限公司沃溪矿区 1000000620133 800 6000 43 辰州矿业有限公司响溪金矿 C4300002009114120043604 550 十 张 家 界 0 0 0 0 0 2 44 桑植县武陵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树塔铝土矿 4300000414120 2 十一 自 治 州 0 0 0 0 0 8 45 湖南省泸溪县李家田铝土矿 4331000620059 8 合 计 10130 460 28025 0 21.1 10 附件2 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 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 (二○一一年度) 责 任 书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源,确保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责任书所指的责任,是指法律赋予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以及文件规定的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认真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定,将国土资源部分年度下达我省的特定矿种开采控制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地区、各相关矿山企业,并将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本地区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各项工作,并明确1名负责人加强领导。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 五、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做到专人负责,及时上报。 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公安等部门合作,严格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进行一次现场督查。发现矿山企业违约,应当及时追究违约责任;发现矿山企业违法,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继续加强钨矿、锑矿、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勘查、开采管理,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继续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申请变更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的,一律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或借口颁发新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采矿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 市2011年度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指标按照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下达指标文件执行。 十、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省、市各存一份。 省国土资源厅(盖章) 市(州)国土资源局(盖章) 厅长(签字) 局长(签字) 二○一一年 月 日 附件3 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 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 (二○一一年度) 合 同 书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制 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 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源,确保全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合同书。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省所有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障矿山企业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并会同相关部门维护矿山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四、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五、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不得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销售给非依法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得违法收购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 六、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如实提供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生产、销售台帐和月、季生产报表,并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数量、销售情况和收购单位如实报送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杜绝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定的指标。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如有违反,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保证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生产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产品必须销售给依法指定的收购单位。超控制指标总量生产、将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九、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 矿2011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度下达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县(市、区)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各存一份。 县(市、区)国土资源(矿管)局 矿山企业(章) 局长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一年 月 日 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开采 指标 通知 抄送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О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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