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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作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入井作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实时监测各矿入井作业人员情况,提高安全管控水平,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入井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井下作业活动的人员,以及井上所有使用本系统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使用职责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负责定期对入井作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主要职责为 1、对各矿及各井口信息采集系统每月进行两次管理及使用情况检查,负责设备扩展及位置转移的确定。 2、负责审批信息采集系统维护费用、备用设备、人员射频卡及电池增加、更新的审批工作。 3、负责抽查入井人员携带射频卡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对信息采集系统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 各矿为本信息采集系统的直接使用和管理单位。该系统主要用于入井人员考勤和入井的监测,并能够将实时监测入井人员的所有信息及时准确的上传到矿调度室和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同时建立数据库供公司领导、各矿领导、各个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浏览、查询、统计,作为矿山安全管理的基础数据。各矿职责为 1、负责信息采集系统的射频卡管理、信息维护、数据备份,负责本矿全部入井人员的射频卡审核、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 2、对信息采集系统各个机站、线路等硬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 3、负责提出分站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内容包括需要布置分站的位置、数量和信号覆盖区域、方向等。 4、系统设备布置地点发生变化时,及时打印布置图并按规定报电信自控公司存档。 5、各矿生产调度室负责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打印入井信息日报表,并报主管矿长审阅签字后存档。调度员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必要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调度员发现系统运行异常及时通知电信自控公司维护人员。 6、各矿要明确本矿调度员权限分级,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调度员要依据权限等级发出相应处理信息。权限等级分为三级(1)、回电指令,射频卡提示为黄灯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即与调度室联系;(2)、撤离指令,射频卡提示为红灯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刻撤离自己目前所在地,撤离到安全地点;(3)、紧急撤离指令,射频卡提示为黄灯、红灯同时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刻无条件撤离疏散,同时要及时通知其他人。 7、负责提供系统所需的可靠电源并由专人管理。 8、各矿要制定使用该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充分发挥该系统的功能。 第五条 信息采集系统公司级管理平台由电信自控公司负责管理并按要求上报相应报表。电信自控公司为该系统的专业化维护服务单位,职责为 1、负责已经建成系统的专业化服务,包括系统软件、硬件的升级与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井下作业水平变化时系统设备、缆线的安撤、调试等工作,并负责储备所需备品、备件和材料。 3、按照安全监管部批复矿方提出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按时、准确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 4、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存在的问题报公司安全监管部及矿调度室。 5、负责射频卡电池的购置和定期更换发放。 6、负责定期绘制及完善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缆线连接关系等信息,按季度报送电子版给公司安全监管部。 第三章 软件系统使用管理 第六条 系统的人员管理模块主要功能是实现日常入井人员的信息采集,查询相关人员的入井情况和时间,各矿为该模块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公司领导、矿领导、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相关浏览、查询、统计的权限。 第七条 系统客户端使用权限由安全监管部根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进行分配,电信公司负责软件的安装和监督,未经安全监管部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系统客户端使用权限。 第四章 射频卡管理 第八条 射频卡需佩戴在腰带(外来人员手腕上)上,各矿入井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射频卡,不得无卡入井,不得一人多卡入井。 第九条 入井人员必须按要求主动接受井口信号工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抽查,未佩戴射频卡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者不允许入井作业。 第十条 所有入井人员不得借用、换用、代用、挪用他人的射频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装射频卡。 第十一条 射频卡的紧急呼救拉带为入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向本矿调度室呼救时使用,遇紧急情况使用该功能的人员,应在升井后将射频卡送到专职维修人员进行复位,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拉开拉带。 第十二条 员工调动或离职时,各矿安全科应及时将射频卡收回。 第五章 硬件设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挪用信息采集系统的井下设备、线路,不得打开分站面板,不得私自改动、切断分站的线缆。 第十四条 系统工作期间不得切断分站电源,如确因生产需要且断电时间不超过2小时,需事先通知所在矿调度室,如断电时间超过2小时,应事先向安监部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作业。遇到矿井供电系统故障停电时,待供电恢复后,分站所在区域的电源由该区域的管辖单位在第一时间送电。 第十五条 系统的井口考勤管理是采集入井员工考勤的基础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伪造、偷换、隐匿瞒报或多报考勤数据。 第六章 日常管理及责任 第十六条 各矿安全管理人员在分发射频卡时要认真核对,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卡上的名字等信息要及时核对,出现标示不清楚时及时交到电信自控公司进行维护或更换。 第十七条 各矿安全管理人员随时在井口依照本规定严格检查、抽查入井人员佩戴射频卡情况,不携带射频卡严禁入井。 第十八条 外来入井工作或入井参观人员须到矿安全科领射频卡后,经陪同人员确认方可入井。 第十九条 电信自控公司专业化服务人员应24h小时值班,在接到系统故障信息后,应立即处理并通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调度和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二十条 电信自控公司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①设备、仪表、射频卡台帐;②设备故障登记表;③检修记录;④巡检记录;⑤运行日志;⑥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矿每个月要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电信自控公司每3个月要对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备份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4个月,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第七章 罚则及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信息采集系统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系统管理单位10002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 1、人为造成系统电缆、设备受损,影响正常运行。 2、入井作业人员,在入井等作业时不按照规定携带射频卡、无卡入井,一人多卡入井、随意拉开紧急呼救拉带。 3、将配发的射频卡转借他人或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作业。 4、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射频卡、丢失或人为造成射频卡损坏。 5、伪造、偷换、隐匿瞒报或多报考勤数据。 6、各矿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抽查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入井人员不带卡入井。调动或离职人员射频卡未及时收回并记录。 7、未经批准切断分站电源或者关闭主机。 8、未经安监部批准擅自更改系统客户端使用权限的。 第二十四条 设备维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给予维护单位100010000元处罚,给予责任者1001000元处罚。 1、设备维护不到位,设备不完好或存在失报现象。 2、设备出现故障,又无特殊原因不能在8小时内及时修复。 3、不按规定进行巡检维护,质量标准水平低,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4、各类台帐、记录、表格、清单、报表等填写不及时、不规范,备份数据未到保存期擅自销毁及丢失。 第二十五条 除因公学习、考察、病事假及带薪休假等极特殊原因,在定期抽查中对于连续两个月未在数据库中体现出入井信息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当月未在数据库中体现出入井信息的现场操作人员,应由矿业公司人事部门责成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问责,并视其工作性质收缴射频卡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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