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5用电管理.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55-65用电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55-65用电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55-65用电管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55-65用电管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55-65用电管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65 用电管理 第1章 施工临时用电基本要求 1.1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2005国家标准及公司用电管理规定。 1.2施工现场供电方式基本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2.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1.2.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1.2.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第2章 临时用电管理 2.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设专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3章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3.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见示意图) 3.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3.2规定。 表3.2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0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在外电线路的一侧。 3.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3规定。 表3.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 6.0 7.0 7.0 3.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 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4规定。 表3.4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3.5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3.6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5所列数值。 3.7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3.5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第4章 接地与防雷 4.1一般规定 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4.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有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设备做保护接地。 4.1.3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侧电源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4.1.4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4.1.5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2的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2的绝缘多股铜线。 4.1.6 PE线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4.1.7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4.2保护接零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4.2.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4.2.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4.2.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2.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4.2.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4.2.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4.3接地与接地电阻 4.3.1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10Ω。 4.3.2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4.3.3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 4.3.4 TN系统中的保护接零线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做重复接地。 4.3.5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4.3.6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4.3.7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4.3.8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4.3.9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连接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4.4防雷 4.4.1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4.4.2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4.4.3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装置的金属构件体应做电气连接。 4.4.4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 Ω。 4.4.5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第5章 配电室 5.1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2m; 5.1.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小0.2m; 5.1.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5.1.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1.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用屏障隔离; 5.1.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拦隔离,遮拦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5.1.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5.1.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5.1.9 配电室内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4.1.4规定; 5.1.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5.1.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5.1.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5.2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5.3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5.4配电柜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5.5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6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第6章 配电线路 6.1 架空线路 6.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6.1.2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6.1.3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符合下列要求 1)导线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导线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3)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2。 5)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挡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2。 6.1.4架空线在一个挡距内,每次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6.1.5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挡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6.1.6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深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6.1.7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6.1.8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6.1.9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小于3根D4.0㎜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6.1.10电缆吊挂环使用专用吊环。 6.2电缆线路 6.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6.2.2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 、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纱,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板层。 6.2.3埋设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2.4埋设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7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 7.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7.1.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7.1.2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V或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V或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7.1.3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7.1.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7.1.5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包括插座)。 7.1.6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和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7.1.7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1.8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体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7.1.9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7.1.10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7.1.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相连,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7.1.12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入绝缘护套管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7.1.13配电箱、开关箱外型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7.2电器装置选择 7.2.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7.2.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有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漏电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7.2.3总配电箱应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7.2.4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7.2.5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2.6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7.2.7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7.3使用与维护 7.3.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7.3.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门负责。 7.3.3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7.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7.3.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7.3.6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8章 照明 8.1一般规定 8.1.1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8.2照明供电 8.2.1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照明器。 8.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定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得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殊潮湿场所、导电良好得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得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8.2.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9章 小型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下者,不需要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 9.1.2临时用电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1.3施工现场用电可简化从一级配电箱到开关箱,见图。 65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