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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 GB 500162014 民用建筑 . 建筑专业部分 郑 实 2015-05-16 合并目的和原则 解决两本规范使用中重复、矛盾处较多的现象; 以顺利整合为主;兼顾规范执行中出现的部分突出疑难、争议问题; 加入近年来较突出的防火问题如外墙外保温、灭火救援等。 原规范编制部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公安部四 川消防研究所 整合修订部门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会同四川消防研究所等多家单位。 2 编制概况 对象 已熟知原两规范的、有一定基础的建筑专业设计人员。 范围 共分12章和3个附录。 讲评包括 总则,术语和符号,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 讲评不包括 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材料堆场,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 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 3 讲解原则 方法和内容 以新建规条文顺序为线索,与原建规高规条 文重点修改的部分进行对比讲解。 不是规范全面的讲解。重点讲主要的变化和区别,不包括 次要变化和仅文字表述的变化。原规范重要条款但未做调 整者基本不涉及。 涉及设计中常遇到的规范问题,不是仅进行字面和图示解 释(与建规图示的定位区别)。 4 讲解原则 新增的重要条目。使防火分区划分与使用功能结合更密切。 多种功能指建筑类型,一般不含同类建筑的不同性质房间。 新增的重要条目。使防火分区划分与使用功能结合更密切。 多种功能指建筑类型,一般不含同类建筑的不同性质房间。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 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大于250m的建筑,也应执行规范。大于250m的建筑,也应执行规范。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 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 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原规范中,住宅(包括公寓、宿舍)按层计,公建按高度计, 经济的原因。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了3米为层限,以防止特殊或 恶意的现象,诸如“建规顶层跃层不计入层数,高规各 层全计入”等等。新建规将之统一 原规范中,住宅(包括公寓、宿舍)按层计,公建按高度计, 经济的原因。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了3米为层限,以防止特殊或 恶意的现象,诸如“建规顶层跃层不计入层数,高规各 层全计入”等等。新建规将之统一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 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 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1.1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2.1.1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 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 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高规高规 大于24m带楼座的剧场按单层建筑计。 非观众厅部分(多层)超过24m时,一般为高层建筑。观众厅 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舞台及附属使用空间进行 防火隔断,仍按单层建筑计。 体育建筑也有类似情况 大于24m带楼座的剧场按单层建筑计。 非观众厅部分(多层)超过24m时,一般为高层建筑。观众厅 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舞台及附属使用空间进行 防火隔断,仍按单层建筑计。 体育建筑也有类似情况 明确主体投影下的部分不应按裙房设计。即使高层建筑主体投 影范围内的低层部分与主体核心筒、疏散出口有防火分隔,也不 应按照裙房对待(即裙房不应延伸至高层主体的投影下方)。 原因是投影下方的建筑可能存在与上方共用楼梯的情况,扑救 条件也有所不同。 明确主体投影下的部分不应按裙房设计。即使高层建筑主体投 影范围内的低层部分与主体核心筒、疏散出口有防火分隔,也不 应按照裙房对待(即裙房不应延伸至高层主体的投影下方)。 原因是投影下方的建筑可能存在与上方共用楼梯的情况,扑救 条件也有所不同。 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1.2 裙房annex 在高层建筑 2.1.2 裙房annex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 高规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包括 ①空间直接相连通 ②虽有分隔但使用功能仍相联系 ③分隔不连通。 “与高层建筑相连”包括 ①空间直接相连通 ②虽有分隔但使用功能仍相联系 ③分隔不连通。 11 12 建规建规 人员密集场所在本规范中没有定义解释。但该名词在规范中多 处提及,应予明确。 人员密集场所在本规范中没有定义解释。但该名词在规范中多 处提及,应予明确。 2.0.13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 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 建筑。 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哪些内容 锅炉房建筑设计规范中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 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消防法中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 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 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 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 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 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14 原建规高规对300m2的理解多义,*提出“每个分隔 单元” 。300 m 不是指一幢楼的每间铺面内首、二层面积之 和,而是将数个300 m其间符合防火分隔要求的网点之和。 疏散要求、防火分隔要求,不在术语中规定,另见5.4.11条。 高规未提二层,此处已纠正。 不能有地下室 原建规高规对300m2的理解多义,*提出“每个分隔 单元” 。300 m 不是指一幢楼的每间铺面内首、二层面积之 和,而是将数个300 m其间符合防火分隔要求的网点之和。 疏散要求、防火分隔要求,不在术语中规定,另见5.4.11条。 高规未提二层,此处已纠正。 不能有地下室 【高规】 2.0.17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等小型商业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 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高规】 2.0.17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等小型商业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 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2.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 于300m 2.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 于300m2 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高规高规 建规建规 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不强调高规0的概念。 安全出口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 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如楼层中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 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首层 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 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不强调高规0的概念。 安全出口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 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如楼层中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 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首层 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 同上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1.14 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 区域的出口。 2.1.14 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 区域的出口。 高规高规 问题“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有区别吗问题“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有区别吗 不完全一致。“安全出口”重点在于“安全”; “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 口部,人员经此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各类房间 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如会议室、营业厅的门口,观众 厅内通向疏散走道或门厅的门口等。 “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 不等于“安全出口” 。 17 2.1.17 避难走道exit passageway2.1.17 避难走道exit passageway 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 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 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要求见6.4.14条要求见6.4.14条 取消的条文术语(部分) 高规商住楼,代之以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高规高级旅馆、高级住宅。 取消的条文术语(部分) 高规商住楼,代之以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高规高级旅馆、高级住宅。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 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 民用建筑一 类二 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 于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 置商业服务网 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 于27m的住宅建 筑(包括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 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 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 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 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 共建筑外的其 他高层公共建 筑 1、建筑高 度大于24m的单 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 度不大于24m的 其他公共建筑。 与高规区别点较多,不一一解释。 高规住宅18/19层为一二类分界线。 “重要公共建筑”更加概括,避免挂一漏万。 宿舍、公寓按公建设计。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定义居住建筑广 义上应包括公寓、宿舍,甚至包括旅馆。但在本规范的规定中只 包括住宅建筑,故防火规范中不再提居住建筑的概念。 与高规区别点较多,不一一解释。 高规住宅18/19层为一二类分界线。 “重要公共建筑”更加概括,避免挂一漏万。 宿舍、公寓按公建设计。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定义居住建筑广 义上应包括公寓、宿舍,甚至包括旅馆。但在本规范的规定中只 包括住宅建筑,故防火规范中不再提居住建筑的概念。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的规定基本同原两规范。涉及内容多,可自行 对比。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的规定基本同原两规范。涉及内容多,可自行 对比。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 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 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的规定。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 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 应低于1.50h和1.00h。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 应低于1.50h和1.00h。 高规5.5节关于屋顶金属承重构件的规定取消。原因不明高规5.5节关于屋顶金属承重构件的规定取消。原因不明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 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 材料作防护层。材料作防护层。 问题满足一定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玻璃是否 可以作为防火墙、走道隔墙 问题满足一定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玻璃是否 可以作为防火墙、走道隔墙 一直存在争议,故新建规未将其列入。具体工程另行审批,可参见 防火玻璃框架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7-2013 C类防火玻璃(E型) 只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单片防火玻璃,如铯钾玻璃(硅酸盐)、 硼硅玻璃等。具有透光、防火、隔烟、强度高,特点。国内市场比 重最高,占95(国际10)。但满足隔热要求需加水喷淋。 B类防火玻璃(EW型) 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热辐射强度要求的防火玻璃。 多为复合防火 玻璃,如海绵硅玻璃(防火胶,非PVB 膜),具有透光、防火、隔 烟、减少热辐射特点。 A类防火玻璃(EI型) 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包括复合型防 火玻璃和灌注型防火玻璃。具有透光、防火(隔烟、隔火、遮挡热 辐射)、隔声、抗冲击性能,适用于防火门、窗、隔断墙、采光顶、 挡烟垂壁、透视地板及其他需要既透明又防火的建筑组件中,但大 尺寸会降低防火性能。国内市场比重低,占5(国际30)。 C类防火玻璃(E型) 只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单片防火玻璃,如铯钾玻璃(硅酸盐)、 硼硅玻璃等。具有透光、防火、隔烟、强度高,特点。国内市场比 重最高,占95(国际10)。但满足隔热要求需加水喷淋。 B类防火玻璃(EW型) 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热辐射强度要求的防火玻璃。 多为复合防火 玻璃,如海绵硅玻璃(防火胶,非PVB 膜),具有透光、防火、隔 烟、减少热辐射特点。 A类防火玻璃(EI型) 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包括复合型防 火玻璃和灌注型防火玻璃。具有透光、防火(隔烟、隔火、遮挡热 辐射)、隔声、抗冲击性能,适用于防火门、窗、隔断墙、采光顶、 挡烟垂壁、透视地板及其他需要既透明又防火的建筑组件中,但大 尺寸会降低防火性能。国内市场比重低,占5(国际30)。 除注6外,其余基本同原规范。 注意“底部的建筑”,通常指通过裙房连接高层主体的情景。 但是新规范条文未提及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两翼室外距离 的防火间距问题,一般应满足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条文说明 提到为6米,对于高层偏低,因为可能为扑救面等因素)。 除注6外,其余基本同原规范。 注意“底部的建筑”,通常指通过裙房连接高层主体的情景。 但是新规范条文未提及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两翼室外距离 的防火间距问题,一般应满足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条文说明 提到为6米,对于高层偏低,因为可能为扑救面等因素)。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略)(略) 注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注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 小于本表的规定。小于本表的规定。 新增。因灭火救援场地要求高。新增。因灭火救援场地要求高。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 本规范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 时,仍不应减小。 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 时,仍不应减小。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 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 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名称 耐火 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 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 (m2) 备注 高层民用 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馆、剧 场的观众厅,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适 当增加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5.1.1条确定 2500 三级5层1200 四级2层600 地下或半 地下建筑 (室) 一级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 防火分区划分,除本条文外,尚应执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 如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就对阅览室、藏书库单独做出防火分 区的划分要求。 原建规备注中有关托幼、老年人建筑、商场、学校、电影院 等建筑的特殊规定,移至后面5.4.4等单独成条文。 高层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放宽变动很大,主要原因是超高层建筑 平面建筑面积通常超过2000 m2。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从字面上容易产生敞开楼梯间是 否导致上下层叠加计算面积的争论。旧建规(GBJ16-87) 规定为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比较容易理解。 住宅相邻单元一般不按相邻防火分区看待,除非面积过大。 防火分区划分,除本条文外,尚应执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 如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就对阅览室、藏书库单独做出防火分 区的划分要求。 原建规备注中有关托幼、老年人建筑、商场、学校、电影院 等建筑的特殊规定,移至后面5.4.4等单独成条文。 高层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放宽变动很大,主要原因是超高层建筑 平面建筑面积通常超过2000 m2。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从字面上容易产生敞开楼梯间是 否导致上下层叠加计算面积的争论。旧建规(GBJ16-87) 规定为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比较容易理解。 住宅相邻单元一般不按相邻防火分区看待,除非面积过大。 超高层建筑的平面使用率如果保持不变,须增加平面面积 问题单元式住宅是否划分防火分区 单元式住宅建筑一般以防火单元来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于公建以 及塔式、通廊式住宅建筑防火分区的概念。 “局部增加”假设最大防火分区面积SA+B,当A区局部 增加灭火系统时,最大可S2A+B。 A、B区之间要有防火分隔。 “局部增加”假设最大防火分区面积SA+B,当A区局部 增加灭火系统时,最大可S2A+B。 A、B区之间要有防火分隔。 问题一防火分区面积略超过行不行 增加防火分区意味着增加安全出口(包括楼梯), 系统也分开,除此以外,往往会带来将紧密相关的同一功 能房间或区域人为地进行分隔,反而不合理。因此在不得 已情况下,如略超过是可以理解的。 32 问题二哪些房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3 无规定。一般游泳池、水池等可不计入。 人民防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水泵房、水池、卫生间 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冰场、游泳池、靶道区、保龄球道区 均可不计入。仅供参考,尚不能作为依据。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 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这里提及的仅是防火分区。其他要求(如楼梯间设置形式)则 在第5.5.12条中明确可以按照多层建筑设计。但自动喷淋、报警 等未提及。 注意与原高规的要求有区别。 对于裙房底盘上,低于24米的主体建筑,当防火分区严格分 开时,也应视为裙房(多层建筑)。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 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这里提及的仅是防火分区。其他要求(如楼梯间设置形式)则 在第5.5.12条中明确可以按照多层建筑设计。但自动喷淋、报警 等未提及。 注意与原高规的要求有区别。 对于裙房底盘上,低于24米的主体建筑,当防火分区严格分 开时,也应视为裙房(多层建筑)。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 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 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 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 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 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 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 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 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 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将原两规范开口、中庭的两条款合并叙述。连通空间的防火分 隔要求更细致。 关于敞开楼梯间是否视为开口,编制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论,送 审稿曾包括“敞开楼梯间”。 外廊建筑未提及。 将原两规范开口、中庭的两条款合并叙述。连通空间的防火分 隔要求更细致。 关于敞开楼梯间是否视为开口,编制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论,送 审稿曾包括“敞开楼梯间”。 外廊建筑未提及。 敞开楼梯 敞开楼梯间。至少有三面围护,或四面围护一面为门洞 案例将“敞开楼梯间”认为是“敞开楼梯”导致每层防火分区面积 大量减少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 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 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该条适合两种情景。 一是围绕中庭为大空间建筑室内时或中庭周边为回廊或走马 廊,如商场。计算建筑各层总累计面积 二是适用于周边为较小面积和进深的房间的情景,疏散经过开 敞走廊。走廊因用墙及防火门隔开,且为开敞走廊,无可燃物,便 于排烟,可以作为火灾危险性较低的疏散通道。计算中庭部分各层 累计面积 第1款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分隔部位在敞开走廊的里侧、外侧均可。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 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 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该条适合两种情景。 一是围绕中庭为大空间建筑室内时或中庭周边为回廊或走马 廊,如商场。计算建筑各层总累计面积 二是适用于周边为较小面积和进深的房间的情景,疏散经过开 敞走廊。走廊因用墙及防火门隔开,且为开敞走廊,无可燃物,便 于排烟,可以作为火灾危险性较低的疏散通道。计算中庭部分各层 累计面积 第1款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分隔部位在敞开走廊的里侧、外侧均可。 40 情景1 围绕中庭为大空间建筑室内时(如商场)。计算建筑各层总累计面积 41 情景2 周边为较小面积和进 深的房间的中庭 问题二各层中庭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否是不 同的防火分区 问题二各层中庭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否是不 同的防火分区 疏散如果另有途径(不必须经过中庭)尚好解释,但 如果须经过中庭走廊,是否意味着房间得经过其他防火 分区(这里指中庭)才能到达本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 防火分区的划分位置可以弱化。 易产生困惑的地方是防火分区划在什么位置 42 43 44 问题三各层中庭设有开敞楼梯或自动扶梯或局部廊道,被 防火卷帘分隔在外,如何处理 问题三各层中庭设有开敞楼梯或自动扶梯或局部廊道,被 防火卷帘分隔在外,如何处理 如果面积不大,不必单独设置疏散通道。 卷帘下降滞后和可以手动开启。 45 中庭回廊等如面积较小, 可不考虑疏散通道 中庭回廊等如面积大, 应考虑疏散通道 47 中庭面积过大 或过高的建筑 一般应进行专 项消防论证 基本同原建规。原建规的防火隔间、防烟楼梯间的门 应采用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常开无意义,*提议取消。 基本同原建规。原建规的防火隔间、防烟楼梯间的门 应采用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常开无意义,*提议取消。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00m2 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 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 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 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 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 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 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 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 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 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 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 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 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 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 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 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 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 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 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 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 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待续)(待续) 50 商场中庭不是“有顶步行街” 呈现出街道形态的商场中庭也不一定是“有顶步行街” 52 联排小商店的街道组成有顶步行街 内容简单但重要。防止普通库房的存储物类别难以控制。 2006年,山西忻州,三个月内3起在民宅私藏炸药爆炸或引起火灾, 共91人死亡; 年,福建某纺织厂,下部车间上部宿舍,纵火,63人死亡; 2003年,湖南衡阳商住楼火灾,20名消防官兵牺牲 2015年,哈尔滨道外区商住楼火灾,5名消防官兵牺牲 2006年,山西忻州,三个月内3起在民宅私藏炸药爆炸或引起火灾, 共91人死亡; 年,福建某纺织厂,下部车间上部宿舍,纵火,63人死亡; 2003年,湖南衡阳商住楼火灾,20名消防官兵牺牲 2015年,哈尔滨道外区商住楼火灾,5名消防官兵牺牲 内容简单但重要。防止普通库房的存储物类别难以控制。 2006年,山西忻州,三个月内3起在民宅私藏炸药爆炸或引起火灾, 共91人死亡; 年,福建某纺织厂,下部车间上部宿舍,纵火,63人死亡; 2003年,湖南衡阳商住楼火灾,20名消防官兵牺牲 2015年,哈尔滨道外区商住楼火灾,5名消防官兵牺牲 2006年,山西忻州,三个月内3起在民宅私藏炸药爆炸或引起火灾, 共91人死亡; 年,福建某纺织厂,下部车间上部宿舍,纵火,63人死亡; 2003年,湖南衡阳商住楼火灾,20名消防官兵牺牲 2015年,哈尔滨道外区商住楼火灾,5名消防官兵牺牲 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 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 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 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本节“平面布置”,来自高规,结构更清晰。本节“平面布置”,来自高规,结构更清晰。 建规建规 新增1、2、3款实际规定和独立设置时相同,4、5款为新规定。新增1、2、3款实际规定和独立设置时相同,4、5款为新规定。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 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 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 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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