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743-2012_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_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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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 B / T 50 7 4 3 -20 12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 Code for recycling of construction / cu . 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C 7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Ec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 rk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 2 . 2 . 2作用、 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M 矩设计值; N轴向压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M u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N u轴心受压承载力设计值; Vu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2 . 2 . 3 计算系数及其他 a M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调整系数; a N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调整系数; a v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调整系数。 3基本规定 3.0. 1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和 环保方面的标准和规定。工程施工废弃物处理应满足资源节约和 环境环保的要求。 3. 0. 2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对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 量化、 资源化和再生利用原则。 3 . 0 . 3工程施工废弃物应按分类回收, 根据废弃物类型、 使用环 境、 暴露条件以及老化程度等进行分选。 3 . 0 . 4工程施工废弃物回收可划分为混凝土及其制品、 模板、 砂 浆、 砖瓦等分项工程, 各分项回收工程应遵守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 便于控制废弃物回收质量的原则。 3 . 0 . 5由工程施工废弃物加工的再生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 定。 3 . 0 . 6施工单位宜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工程施工废弃物。施工 之前,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方案, 并经监理单位审 查批准。 3. 0. 7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 保护要求, 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各方在工程施工废弃 物再生利用中的职责。 3. 0. 8设计单位应优化设计, 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工程施工废 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循环利 用的建筑材料。 3. 0. 9工程施工废弃物回收应有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技术预案、 健 全的施工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 回收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3 .0 .1 0再生粗骨料中金属、 塑料、 沥青、 竹木材、 玻璃等杂质含量 以及砖瓦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3 .0 .1 1再生细骨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 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4废混凝土再生利用 4.1 一 般 规 定 4. 1. 1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一般的普通混凝土结构工程和混 凝土制品制造。 4. 1. 2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 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 T 25176的有关规定。 4 . 1 . 3再生骨料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可分为I类、n类和ID类。 4.1.4 I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n类再 生粗骨料宜用于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in类再生粗骨料 可用于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但不得用于有抗冻性要求 的混凝土。 4.1.5 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n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m类再生 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混凝土。 4.1.6对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要求的I类、n类和in类再生 骨料, 经试验试配合格后, 可用于垫层混凝土等非承重结构以及道 路基层三渣料中。 4 . 2废混凝土回收与破碎加工 4 . 2 . 1废混凝土按回收方式可分为现场分类回收和场外分类回 收。 4. 2. 2有害杂质含量不足以影响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使用性能 的废混凝土可回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废混凝土的回收 利用 1废混凝土来自于轻骨料混凝土; 2 废混凝土来自于沿海港口工程、 核电站、 医院放射间等有 特殊使用要求的混凝土; 3废混凝土受硫酸盐腐蚀严重; 4废混凝土巳受重金属污染; 5废混凝土存在碱-骨料反应; 6废混凝土中含有大量不易分离的木屑、 污泥、 沥青等杂质; 7废混凝土受氯盐腐蚀严重; 8废混凝土已受有机物污染; 9废混凝土碳化严重, 质地酥松。 4 . 2 . 3再生骨料的破碎加工设备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 4. 2. 4废混凝土破碎前宜分选, 再生骨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和粉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 2 . 5再生粗骨料应由专门的加工单位生产。废混凝土破碎工 艺流程包括一次破碎加工和二次破碎加工。废混凝土中的钢筋宜 采用磁铁分离器加以去除。废混凝土中木屑、 泥土、 泥块应采用水 洗加以去除。 4 . 3再 生 骨 料 4.3. 1 再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 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4 . 3 . 2再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 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4. 3. 3再生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砂浆或制备 砌块、 墙板、 地砖等混凝土制品。再生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 也 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4 . 3 . 4再生骨料检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有关规定执行。 4 . 3 . 5 再生骨料进场时, 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 出厂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下列内 容 1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与批量编号; 2生产厂名; 3编号及日期; 4供货数量; 5性能检验结果; 6检验人员与检验单位签字盖章。 4 . 3 . 6 再生骨料宜按类别、 规格及日产量确定检验批次, 日产量 在2000t及2000t以下, 每600t为一批, 不足600t也为一批; 日产 量超过2000t, 每lOOOt为一批, 不 足lOOOt也为一批; 日产量超过 5000t, 每2000t为一批, 不足2000t也为一批; 对于工程施工废弃 物来源相同, 日产量不足600t的, 可以以连续生产不超过3天且 不大于600t为一检验批。 4 . 3 . 7 再生骨料的运输和堆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类别、 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应分别运输和堆放; 2再生骨料和天然骨料不得混合; 3再生骨料的运输与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 其品质的杂质; 4再生骨料的生产部门应做好废混凝土相关信息的采集与 记录工作, 主要应包括拆除结构的用途、 服役时间和原始混凝土强 度等级等。 4 . 4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 4. 1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各种水泥应符合本规范第4. 1. 2条 的规定。为控制生产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水泥的质量, 在使用前 应复检其质量指标。 4. 4. 2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 文件,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的有关规定。 4. 4. 3基于性能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工作性能要求; 2满足强度要求; 3满足耐久性能要求; 4满足经济性要求。 4. 4. 4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天然骨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并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的有关规定。 4. 4. 5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拌 和用水标准 JGJ 63的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再生骨 料混凝土。 4. 4 . 6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宜掺加粉煤灰、 矿渣粉、 硅粉等矿物掺 合料, 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 4 . 7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外加剂应按 批进行复检, 复检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 术规范 GB 50119的有关规定, 复检合格后再使用。 4. 4. 8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 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 含气量可取1。 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可分为净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 两部分。再生粗骨料采用预湿处理时, 可不考虑附加用水量, 再生 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应按净用水量确定。 10 3净用水量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 JGJ 55的有关规定取值。 4附加用水量应根据再生粗骨料吸水率加以确定。 5水泥强度等级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 计规程 JGJ 55的有关要求选用。 6砂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的有关规定取值, 然后再把砂率取值适当增大1〜5, 其中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时增大1,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 100时增大5, 中间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4 . 4 . 9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试配强度, 并求出相应的净水胶比; 水胶比计算可按 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的有关规定 执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 c u , o / c u , k l . 6 4 5 30。 2当施工单位无统计资料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时, 其值可按表4.4. 10选取。 表4 .4 .10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 强度等级 ]9 0 5. 59 14 . 29 22. 59 35. 0 4. 5. 7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和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T 50476的有关规定。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 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时, 宜符合表4. 5. 7的规定。 表4 . 5 . 7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 环境等级最大水胶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氯离子含量( %最大碱含量(kg/ m3 一0 . 55C 250 . 303. 0 二 a0 . 50C 300 . 203. 0 二 b0 . 4 50 . 50 C 35C C 30 0 . 153. 0 注 素 混 凝 土 结 构 构 件 的 水 胶 比 及 最 低 强 度 等 级 可 适 当 放 松; 2有可靠工程经验时, 一类和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 等级。 14 4 . 5 . 8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氯离子、 三氧化硫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和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 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4.5.9 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 5. 9 的要求。 表4 . 5 . 9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环境等级板 、 墙梁 、 柱 - 2025 二 a2530 二 b304 0 4 . 5 . 1 0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渗透性能应满足工程设计抗渗等 级和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 定。 4 . 5 . 1 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收缩值可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加以 修正, 当只掺入再生粗骨料时修正系数取1.0〜1.5。对I类再生 粗骨料可取1.0 ;对n类、in类再生粗骨料, 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为30时可取1.0,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00时可取1. 5, 中间 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4 . 5 . 1 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徐变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当缺乏试 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 宜按普通混凝土的规定取值。 4. 5. 1 3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当 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 宜按普通混凝土的规定取值。 4. 5. 1 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剪切变形模量可按相弹性模量值的 0.40倍取值。再生骨料混凝土泊松比可取0.20。 4 . 6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 4 . 6 . 1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再生骨料为再生粗骨料。 2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应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梁、 板、 柱、 剪 15 力墙。 3再生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受力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按本规范 表4. 5. 9的规定取值, 且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板中分布钢 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梁、 柱中箍筋和构造筋的保护层 厚度不应小于15mm。 5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 定o 6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 不应小于 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 率。 4. 6. 2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 求 4. 6. 2 式中M弯矩设计值; a M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调整系数, I 类再生粗骨料, 取1. o,n类 和in类再生粗骨料取 0. 95; M u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 6. 3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轴心受压承载力应符合下式 的要求 N a NN u 4. 6. 3 式中iV轴向压力设计值; a N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调整系数, 工 类再生粗骨料, 取1. o,i i类 和in类再生粗骨料取 0. 90; 16 Nu轴心受压承载力设计值, 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 6. 4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 求 y avVu 4. 6. 4 式中V剪力设计值; a v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调整系数, I 类再生粗骨料, 取1. o,n类 和m类再生粗骨料取 0. 85; v u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 . 6 . 5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偏心受压, 轴心受拉, 偏心受拉、 受 扭, 局部受压、 受冲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 6. 6再生骨料混凝土抗裂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 6. 7再生骨料混凝土裂缝宽度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 6. 8再生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挠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验算, 当再生粗骨料取代 率在30以上时, 考虑挠度放大系数1. 2。 4 . 7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4 . 7 . 1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所用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再生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 关规定。 2再生骨料应满足表4. 7. 1-1和表4. 7. 1-2规定的要求。 17 表4. 7. 1 - 1再生粗骨料性能指标 项 目指 标 要 求 微粉含量( 按质量计) ( % 5.0 吸水率按质量计) ( % 10 .0 杂物按质量计) ( % 2.0 泥块含量、 有害物质含量、 坚固性、 压碎指标、 碱骨料反应性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 骨料G B / T 2517 7的有关规定 表4 . 7 . 1- 2再生细骨料性能指标 项 目指 标 要 求 微粉含量( 按质 量计) ( % MB值 8 2 0. 15 25 5 23 续表6.2.2 砂浆品种强度等级 稠度 mm 保水率 14 d拉伸粘 结强度(M P a 抗冻性 强度损失率 质量损失率 再生骨料 地面砂浆 M 1530 50 8 2 25 5 注 有抗冻性要求时, 应进行抗冻性试验。冻 融 循 环 次 数 按 夏 热 冬 暖 地 区15次 、 夏 热冬 冷地 区25次 、 寒 冷 地 区35次 、 严 寒 地 区50次确定。 6. 2 . 3 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砂 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有关规定。 6 . 3 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 6.3.1 再生骨料砂浆的配制应满足和易性、 强度和耐久性的要 求。 6. 3. 2再生骨料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 择。配制同一品种、 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砂浆时, 宜采用同一水 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 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6 . 3 . 3 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现行行业标准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 8和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求得基准 砂浆配合比。 2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细骨料取 代率; 当无技术资料作为依据时,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 50。 3以基准砂浆配合比中的砂用量为基础, 计算再生细骨料用 量。 4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 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 5通过试配和调整, 选择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比 作为最终配合比。 24 6 . 4 . 1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 6 . 4 . 2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地面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有关 规定。 6.4再生骨料砂浆施工质量验收 25 7废砖瓦再生利用 7.1 废砖瓦用作基础回填材料 7. 1 .1废砖瓦破碎后应进行筛分, 按所需土石方级配要求混合均 匀。废砖瓦可用作工程回填材料。 7 . 1 . 2 废砖瓦可用作桩基填料, 加固软土地基, 碎砖瓦粒径不应 大于120mm。 7 . 2 废砖瓦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砖 7. 2 .1再生骨料砖所用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8mm; 7 . 2 . 2 再生骨料砖基本生产工艺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废砖瓦分拣后, 用破碎机进行破碎; 2计算再生骨料砖所用配料; 3搅拌机搅拌; 4振压成型; 5自然、 蒸汽养护; 6检验出厂。 7. 2. 3再生骨料砖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处理时, 废砖不得破碎得过细。 2计量配料时, 宜采用体积计量。 3宜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进行搅拌, 以保证物料混合均匀。 4再生骨料砖成品应先行检验, 合格后按强度等级、 质量等 级分别堆放, 并编号加以标明; 堆放成品的库房或场地应保持干 燥 、 通风、 平整。 7 . 2 . 4 再生骨料砖包括多孔砖和实心砖, 按抗压强度可分为 MU 7. 5.M U10和MU15三个等级。 26 7. 2. 5 再生骨料实心砖主规格尺寸为240mmX 115mmX53mm; 再生骨料多孔砖主规格尺寸为240mmX115mmX90mm。再生骨 料砖其他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 2. 6再生骨料砖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承重混凝 土多孔砖 GB 25779、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和 混 凝土实心砖GB/T 2144的相关规定。 7 . 2 . 7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 外观质量、 抗压强度、 吸水 率、 干燥收缩率、 相对含水率、 抗冻性、 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试验 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7. 2. 8再生骨料砖型式检验应包含放射性及本规范第7. 2. 7条规定 的所有项目, 出厂检验应包含尺寸允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7. 2. 9再生骨料砖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再生骨料应 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相关规定。 7. 2. 10 再生骨料砖进场检验组批规则按本规范第7. 2. 9条执 行。再生骨料砖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再生骨料 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执行。 7. 2. 1 1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 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 出 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7 . 2 . 1 2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 应对尺寸允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 强度进行检验。 7. 2. 1 3 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砌体结构 设计规范 GB 50003和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JGJ 137的有 关规定执行。 7. 2. 1 4 再生骨料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7 . 3 废砖瓦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 7. 3 .1再生骨料砌块所用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0mm。 7 . 3 . 2 再生骨料砌块基本生产工艺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废砖瓦分拣后, 用破碎机进行破碎; 2计算再生骨料砌块所用配料; 3搅拌机搅拌; 4振压成型; 5自然、 蒸汽养护; 6检验出厂。 7. 3. 3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 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 8239等的有关规定。 7. 3. 4再生骨料砌块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处理时, 废砖不得破碎得过细。 2计量配料时, 宜采用体积计量。 3宜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进行搅拌, 以保证物料混合均 匀。 4砌块成品应先行检验, 合格后按强度等级、 质量等级分别 堆放, 并编号加以标明; 堆放成品的库房或场地应干燥、 通风、 平 整, 堆垛须码端正, 防止倒塌; 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 6m, 堆垛之 间应保持适当的通道, 以便搬运; 堆场要落实防雨措施, 防止砌块 吸水, 以免砌块上墙时因含水率过高而导致墙体开裂。 7. 3. 5 再 生 骨 料 砲 块 的 主 规 格 尺 寸 为390mm X 190mm X 190mm, 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方协商。 7.3.6 再生骨料砌块可分为MU5、MU 7. 5、MU10、M U15四个 等级。 7 . 3 . 7 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本规范表4. 7. 5的规 定。 7. 3. 8再生骨料砌块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 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有关规定执行。 7 . 3 . 9 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 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 抗压 强度、 干燥收缩率、 相对含水率、 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 抗冻性; 出 28 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尺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7.3. 1 0 再生骨料砌块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再生骨 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相关规定。 7. 3. 1 1 再生骨料砌块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再 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执行。 7. 3 .1 2 再生骨料砌块砌体设计、 施工可按国家现行标准 砌体结 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的有关规定执行。 7 . 4 废砖瓦用于泥结碎砖路面 7 . 4 . 1 碎砖瓦作为泥结碎砖路面骨料时, 粒径应控制在40mm〜 60mmo 7 . 4 . 2 泥结碎砖层所用粘土, 应具有较高的粘性, 塑性指数宜在 12〜15之间。 7 . 4 . 3 粘土内不得含腐殖质或其他杂质。 7 . 4 . 4 粘土用量不宜超过混合料总重的15〜18。 7.4.5 土体固结剂固结废砖瓦可应用于道路路基和路面基层。 29 8其他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 8 . 1 废沥青混凝土再生利用 8 . 1 . 1为保证再生沥青混凝土的稳定性, 再生骨料用量宜小于骨 料总量的20。 8.1. 2再生沥青混凝土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重交通道路石 油沥青 GB 15180等的有关规定。 8.1. 3废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 土。 8.2 工程渣土再生利用 8.2. 1 工程渣土按工作性能可分为工程产出土和工程垃圾土两 类 。 8 . 2 . 2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8 . 2 . 3 工程产出土可堆放于采土场、 采砂场的开采坑; 可作为天 然沟谷的填埋; 可作为农地及住宅地的填高工程等。当具备条件 时, 工程产出土可直接作为土工材料进行使用。 8 . 2 . 4 工程垃圾土宜在垃圾填埋场或抛泥区进行废弃处理。工 程垃圾土作为填方材料进行使用, 必须改良其高含水量、 低强度的 性质。 8 . 3 废塑料、 废金属再生利用 8 . 3 . 1 废塑料、 废金属应按材质分类、 储运。 8 . 3 . 2 被作为原料再生利用的废塑料、 废金属, 其有害物质的含 量不得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 3 . 3 废塑料可用于生产墙、 天花板和防水卷材的原材料。 30 8 . 4其他废木质材再生利用 8 . 4 . 1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木质材应分类回收。 8 . 4 . 2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木质包装物、 废木脚手架和废竹 脚手架宜再生利用。 8 . 4 . 3废木质材再生利用前应分离附着的金属、 玻璃、 塑料等物 质; 防腐处理的木材, 其防腐剂毒性及含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8 . 4 . 4废木质材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剩余物, 可作为生产 木陶瓷的原材料。 8 . 4 . 5废木质材料中尺寸较大的原木、 方木、 板材等, 回收后可作 为生产细木工板的原料。 8 . 5废瓷砖、 废面砖再生利用 8 . 5 . 1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瓷砖、 废面砖宜再生利用。 8 . 5 . 2废瓷砖、 废面砖颗粒可作为瓷质地砖的耐磨防滑原料。 8 . 6 废保温材料再生利用 8 . 6 . 1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保温材料宜再生利用。 8 . 6 . 2废保温材料可作为复合隔热保温产品的原料。 9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和减量措施 9. 1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管理措施 9. 1.1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立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体系与台账,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 制度与目标。 2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 环境负荷, 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 3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 应制定节材措施, 进行施工 方案的节材优化、 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化, 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 4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 制定节水措施。 5进行施工节能策划, 确定目标, 制定节能措施。 9.1. 2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施工废弃物、 建筑材料等, 不污损场外道路; 运输容 易散落、 飞扬、 流漏物料的车辆, 应采取措施封闭严密, 保 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 采取洒水、 覆盖等措施, 扬尘不得扩散到 场区外。 3结构施工、 安装装饰装修阶段, 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 料, 应采取覆盖措施; 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 对产生扬 尘的施工废弃物搬运, 应采取降尘措施。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5工程机械拆除时应进行扬尘控制。 6工程爆破拆除时应进行扬尘控制。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 32 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得大于0. 08mg /m3 。 2噪声与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和施工单位应选用高性能、 低噪声、 少污染的设备; 应采用机械化程度高的施工方式; 应减少使用污染排放 高的各类车辆。 2在施工场界对噪声应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 3现场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 声限值 GB 12523的有关规定。 9.1. 3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过程中施工环境保护和劳动卫 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2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减量措施 9. 2. 1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定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计划。 2加强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再 生利用率应达到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应 大于40。对于碎石类、 土石方类工程施工废弃物, 可采用地基 处理、 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 其再生利用率应大于50。 3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废弃物中转站, 施工废弃物应进行分 类存放, 集中运出。 4危险性废弃物必须设置统一的标识进行分类存放, 收集到 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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