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217-2017_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_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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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GB/T51217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 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华信 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规划,杆路 共建共享技术要求,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要求,光缆共建共享技 术要求,施工与验收,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 常管理,由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地址浙江杭州下城区文晖路183号;邮政编码31001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忧梁周恒义朱东照周姗月林宗奎 任青胡明贺永涛张耀晖刘春俐 张敏锋林长i每裴家兴毛捷 1 主要审查人涂进刘健王文成李树辰于纪皑 李海滨常瑞林玉毅王树林袁玉春 李宇于海生 2 目次 1总则(1 2术语(z 3规划(4 4 杆路共建共享技术要求(5 4. 1 杆路共建一般要求(5 4.2 杆路共享一般要求(5 5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要求(6 5. 1 通信管道共建一般要求(6 5.2 通信管道共享一般要求(6 5.3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其他要求(7 6 光缆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8 6. 1 光缆共建技术要求(8 6. z 光缆共享技术要求(9 7 施工与验收门0 7. 1 施工要求门们 7. z 验收要求 10 8维护(11 8. 1 一般规定 11 8. z 维护技术要求(11 8. 3 工程建设及维护档案资料管理要求(11 本规范用词说明13 引用标准名录(14 附条文说明门们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Planning 4 4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ransmission pole joint construct10n and shanng 5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transmission pole joint construct10n 5 4. 2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transmission pole sharing 5 5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ransmission conduct joint construct10n and sharing 6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transmission conduct joint construction 6 5. 2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transmission conduct sharing 6 5. 3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of transmission conduct joint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7 6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fiber optical cable joint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8 6. 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fiber optical cable joint construct10n 8 6. 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fiber optical cable sharing 9 7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10 7. 1 Reqmrements of construction 10 7. 2 Requirements of acceptance 10 8孔1amtenance.. 11 2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8. 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maintenance 11 8. 3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ecor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1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4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5 3 2术语 2.0.1 杆距pole distanc巳 架空线路两相邻杆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2. 0. 2 吊线suspens10n wire 通过电杆或其他支撑物,架设用于拖挂或捆绑架空光(电)缆 的高强度线(多为镀铮钢绞线)。 2.0.3拉线anchor wire 平稀线条张力、加强线路稳定性的装置。 2.0.4 安全系数safety coefficient 材料强度极限值与容许应力的比值。 2.0.S 管道duct 由多(单)孔管、人孔或于孔所构成的用于敷设光、电缆的地下 建筑物。 2.0.6共建joint construction 由多方共同参与新建传输线路的行为。 2.0.7 共享sharing 由多方共同使用传输线路的行为。 2. 0. 8 主建方construction administrator 组织实施传输线路共建的单位。 2.0.9 参建方construction participator 参与传输线路共建的单位。 2. 0.10 所有方owner 共享的传输线路中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2. 0.11 共享方sharing participator 2 传输线路共享中获得使用权的单位。 2.0.12 维护管理方maintenance administrator 负责传输线路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单位。 3 3规划 3. 0.1 共建共享传输线路路由的选择应符合通信网络规划,并应 结合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 古迹、电醋环境、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线路建 设应考虑保护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温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 护区。 3. 0. 2 传输线路共建共享各方应在各自提出的需求的基础上进 行分析、协商,形成并确认共建共享规划方案,并应保证共建共享 的传输线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共建共享各方的需求。 3.0.3 传输线路共建应满足共建各方不低于3年的通信建设发 展规划的基本需求,已有传输线路的改建或扩建宜满足共享各方 不低于3年的通信建设发展规划的基本需求。 3.0.4 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规划应充分考虑各方的网络安全、业 务发展容量和维护等级因素。 3. 0. 5 通信管道共建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 依据,并应根据各方发展需求,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管道共建规 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同步进行。 3.0.6 通信管道共建应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管 道共建各参建方应明确管道段落的起吃点、建设路由、管孔数、管 孔规格、段长、人(手)孔设置、材料和工期安排。 4 4 杆路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4. 1 杆路共建一般要求 4.1.1 共建杆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 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并应考虑杆路最终可架挂的光缆数量, 杆路建筑规格应按杆路所经过地区的气象负荷区的气象条件以及 杆上架挂光缆的负荷进行设计。 4.1. 2 路由的选择应满足共建各方的业务发展需求。杆路共建 各方应明确共建杆路的起吃点、杆路长度、杆路路由、光缆条数、光 缆类型、芯数、光缆安装位置、主要材料筹备方式和工期安排。 4.1. 3 新建杆路时,吊线应分层自上而下安装。 4.1. 4 安装两条以上光缆吊线时,同侧上下两层吊线间距不宜小 于0.4m,杆高宜按安装2层或3层光缆吊线设置。 4.2 杆路共享一般要求 4. 2.1 拟新建杆路路由走向土或顺路附近已有杆路时,应首先考 虑共享该杆路。 4.2. 2 选择共享杆路时,应选择其路由近捷、地形及环境较好、杆 线路由固定、建筑质量良好、施工及维护方便的杆路,并应避免选 择需要进行大量整治、改造的杆路。 4.2. 3 选定在原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应复核杆路容量、建筑强 度,当不符合要求时,应通过技术改造来满足要求。 4.2. 4 架挂光缆后,不应对原杆路缆线的使用和运行产生影响。 在已有光缆吊线上增加光缆时,不符合要求的光缆挂钩应更换,施 工时应注意保护已有光缆,不得与已有光缆发生扭绞、挤压。 5 s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5. 1 通信管道共建一般要求 5. 1. 1 共建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 设计规范GB50373的有关规定; 5. 1. 2 在通信管道共建时,应研究分路建设的可能性,并应满足 各方的需求和管道网络的灵活性。 5.1. 3 通信管道内管孔应预先划分各方使用区域、预留区域和共 享区域。 5.1. 4 共建通信管道的容量应按主建方和参建方远期需求,结合 管群的组合型式统一确定,并应一次性铺设完成。 5.1. 5 共建通信管道管孔容量较大时,管道埋设应根据各种实际 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5.1. 6新建野外长途主干管道时,主建方应与参建方合作共 建。 5.1. 7 共建管道时应以管孔为单位区分,塑料管材可采用不同颜 色识别,也可采用其他易于识别的方式。 5.1. 8 在对现有管道进行改、扩建时,应对原有的人(手)孔及原 有光(电)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2 通信管道共享一般要求 5. 2.1 当剩余管道子孔数大于2孔时,应开放共享。当剩余管 道子孔数小于或等于2孔时,可采用微管、微缆、纺织子管等新技 术实现共享。 5.2.2 共享管道各方敷设管道光缆时应做好人(于)孔清淤、管孔 封堵等工作,并应在每一个人(手)孔两端挂光缆标志牌。 6 5. 2. 3 施工时应对现有光缆采取保护措施,并应避免对现网造成 影响。 5.3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其他要求 5.3.1 管孔内径大的管材应放在管群的下方和外侧,内径小的管 材应放在管群的上方和内侧。各方的具体占位应协商确定,→方 宜占用管群的同一侧。 5.3.2 共建管道时,主建方与参建方应协商确定管材的材质,在 同一段管道内宜采用同种材质的管材。 5.3.3 共建管道时,主建方与参建方应协商解决人(子)孔的设 置,可采用共用人(于)孔或分设人(子)孔两种方式。有条件时宜 采用分设方式,且宜以建筑标准的人(于)孔为主。 5.3.4 共享方应根据共建共享协议,办理相关管道段落共享 手续。 s. 3. 5 共享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并应经所有方 共同对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7 6 光缆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6. 1 光缆共建技术要求 6.1.1 共建光缆设计传输线路防强电、防雷及其他防护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 6.1. 2 长途线路网光缆、本地线路网光缆、接入网光缆宜共建。 光缆共建原则上同一路由各方光缆应分开建设井有明显区分标 志,也可采用同缆分纤的方式。 6. 1. 3 各方应明确共建光缆段落的起吃点、长度、路由、光缆类 型、芯数、材料和工期安排。 6.1. 4 共建光缆中纤芯数量应按共建各方远期需求进行配置,不 宜分期投资,多次重复布放光缆。 6.1. 5 各方应统一规划和设计公共路由的光缆,主建方应及时组 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应经参建方共同会审通过后 方可组织实施。光缆共建部分宜由主建方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和验收。 6.1. 6 共建直埋光缆时,各方应相互配合,共同确定工程规模,做 到同沟敷设多条光缆,各条光缆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6.1. 7 直埋光缆宜采用同沟平行敷设,不得重叠或交叉,特殊情 况可调整敷设方式。 6.1. 8 引出较多的直埋光缆应靠光缆路由外侧敷设,引出时应对 其他缆线进行保护,不宜穿越其他缆线;当不可避免时,应从其上 方穿越,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6.1. 9 直埋光缆向沟敷设时,光缆配盘应错开接头盒位置,监测 标石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6.1.10 管道光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错开光缆接头位置。 6.1.11 建设海底光缆时宜采用共缆分纤的共建方式。 6.2 光缆共享技术要求 6.2.1 光缆芯数12芯以上时,纤芯资源宜预留30以上备用纤 芯,多余纤芯资源应开放共享。 6.2.2 共享方在满足需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应采用共享方式获取 光缆资源。 6.2.3 长途线路网光缆、本地线路网光缆、接入网光缆宜进行共 享,共享时应对光缆进行纤芯分配,明确共享范围。 6.2.4 光缆的光纤共享时,光缆所有方应提供光缆光纤测试资料 和光缆引接条件。 9 7 施工与验收 7.1施工要求 7.1. 1 共享光缆线路应在已建的光缆网络上进行施工,施工前应 需充分了解原光缆网络的运行情况,并应确定具体引接点,制订光 缆施工方案,应避免对运行的光缆网络产生中断影响。 7.1. 2 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作检查和记录,工程结束 后应对光缆线路工程做准确完整的竣工资料。 7. 1. 3 在挖掘光缆线路的沟(坑)时,当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 古墓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保护现场,在未得妥善解决之前,施工 单位等不得在该地段内继续作业。 7.1. 4 施工单位应严格制订安全措施、严密组织、精心施工、保证 安全、文明生产。 7.1. 5 在机房进行光缆安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对机房进线孔洞 做好防火、防水封堵措施。 7.2验收要求 7. 2.1 传输线路共建共享项目应进行专门验收。 7.2.2 共建共享各方对传输线路验收时应采取相同的验收标准, 因各方验收标准不一致造成的验收困难,应以设计方案为基础协 商解决,并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7. 2. 3 共建共享的验收范围应包括器材、建筑、工艺、线路防护等验收。 7.2.4 验收所需的抽检数量和样本选取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通信 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执行。 7. 2. 5 验收应由主建方根据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各参建方应 参与验收。 10 8维护 8.1一般规定 8.1.1 共建共辜的通信传输线路维护应满足各方的维护要求。 8. 1. 2 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建成后,应由相应的维护管理方 进行维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8.1. 3 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的维护工作应由相关各方协商 确定维护管理模式和维护管理方,并应协商制定维护管理流程和 手册。 8.1. 4 维护管理方在对共建共辜的通信传输线路进行维护作业 时,应通知共建共享各方,共建共享各方应在规定时间响应配合。 8.1. 5 共建共享各方在执行各自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工作时,应告 知维护管理方或所有方。在维护工作过程中,不应影响通信传输 线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8.1. 6 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出现安全隐患时,维护管理方应 维修并通知共建共享各方,共建共享各方应在规定时间响应配合。 8.2 维护技术要求 8.2.1 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维护的工作内容应包含杆路、管 道、光缆的维护。 8. 2. 2 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维护应按日常巡检维护和专业 维护两个方面作业。 8.3 工程建设及维护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8. 3.1 共建共事的通信传输线路建成验收后应建立完善的维护 档案资料,维护管理方或所有方专人管理,应保证维护档案资料在 11 通信传输线路使用期间的完整、连续和准确。 8.3.2 维护档案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设计文件和图纸。 3 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 4 运行检查维护情况及记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专业维护 记录、隐患处理记录等。 8.3.3 维护管理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共建共事通信传输线 路的维护资料。共建共享各方可根据需要查阅通信传输线路的维 护资料。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i司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3 引用标准名录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1117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GB/T 51217 - 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GB/T51217-2017,经住 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1日以第144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 国通信传输线路建设共建共享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多部 法规、规范标准,多家单位和相关专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便于共建共享各方、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 革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 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 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7 目次 1总则(21 3规划 4 杆路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23 4. 1 杆路共建一般要求(23 4.2 杆路共享一般要求山川 5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要求U川 5. 1 通信管道共建一般要求(24 5. 2 通信管道共享一般要求刊的 5. 3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其他要求.. 24 6 光缆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25 6.2 光缆共享技术要求(25 8维护(26] 8. 1 一般规定门们 19 3规划 3. 0. 1 共建共享应充分考虑其他杆路、管线,合理布局,节约 空间。 22 4 杆路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4. 1 杆路共建一般要求 4.1. 2 杆路共建分为“杆路共建、光缆自建”和“杆路共建、光缆共 建”两种方式。新建杆路时,各方在杆路上需各自安装吊线且原则 上按该杆路建设初期光缆数量设置。 4.1. 3 新建杆路时,光缆吊线安装在杆路上端,为将来杆路共享 预留条件。 4.1. 4 无穿钉眼的水泥杆应采用吊线抱箍方式,有穿钉眼的水泥 杆或木杆宜用穿钉方式。 4.2 杆路共享一般要求 4.2.1 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 区已有杆路500m起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4.2.3 应复核原杆路上拉线强度,确定是否增加拉线或用更高程 式的钢绞线更换;对电杆杆身损坏或电杆高度不能满足要求且无 法采用接杆方式时应予以更换。如因拉线过多以致再增加拉线有 困难时-,可用比原来拉线高一级程式的钢绞线来更换原有部分拉 线,亦可考虑采取杆根石护墩或水泥护墩建筑等其他加固措施。 4.2.4 共享方利用已有杆路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种利用原有吊线 敷设光缆及新增吊线敷设光缆。每条架空光缆均应挂标志牌,至 少每隔200m挂一处光缆标志牌,在起始杆、分支杆、引上杆、引人 杆等处均必须挂光缆标志牌。 23 5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5. 1 通信管道共建一般要求 5.1. 2 在终期管孔容量较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红线之间 距离大于或等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建设通信管道或通道;当 小于40m时,通信管道应建在用户多的一侧,并根据需要预留过 路管道。 5.1. 3 通信管道建成使用时,应按照“由下到上、由外至里”的管 孔位置有次序布放光缆。对于重要干线等光缆应处于管群的中下 部,基站等引人光缆尽量处于管群外部。 5.1. 4 通信管道共建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进行, 以减少路面开挖及修复赔补费用,避免重复建设。 5.2 通信管道共享一般要求 5. 2.1 微管、微缆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用气吹微型光缆及光 纤单元YD/T1460的规定,与微缆配套使用的微管的外径在 7.0mm12. Omm之间,最大不得大于16mm。 5.3 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其他要求 5. 3. 3 特殊环境下,人(于)孔达不到标准要求,可纵向或横向调 整尺寸,并单独计算其强度、配筋。 24 6 光缆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6.2 光缆共享技术要求 6. 2.1 光缆芯数12芯以下时,光缆可不共享;如同一中继段一次 性共享20芯以上的光纤时,则应考虑20的备用纤芯。 6.2.3 光缆原则上从主建方的相关机房引接,如光缆路由太长或 者跳接太多可能导致光纤衰耗偏大,参建方光缆也可应就近连接 至局站、光缆终端设备,不建议采用中途掏接的方式完成网络的联 通。所有方与共享方应共同确定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以利于后 期施工及维护。 6.2.4 由于光纤性能与厂家、产品批次、使用年限、敷设条件等因 素有关,随着使用年限增加,光纤的各项参数会发生变化,有的甚 至失效报废。因此,供共享的光纤必须经过检测,对规定的指标参 数必须有明确的描述。 25 8维护 8.1一般规定 8.1. 4 共建共享的光缆进行维护作业、网络割接、故障处理等工 作,各方严禁操作责任范围以外的设施。 1)不应影响他方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生问题必须立即向对 方通报,以便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2)共享设施进行光缆割接时,所有方应事先告知共享方,共 享方应及时予以回复,与共享方协商确定共建共事设施施工组织 方案,便于共享方做好相关设备系统倒换、调纤等准备工作。 3)共享方对自有设施进行光缆割接、网络优化时,应事先告 知所有方,所有方应及时予以回复,协商确定共享方自有设施施工 组织方案,并负责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 4)共享方完成自有设施的光缆割接、设备系统倒回等维护工 作,恢复正常后.应及时告知所有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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