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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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部分内容)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和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市场;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礼堂和其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单馆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轨道交通2条线(含)以上的换乘车站;为固定座位数超过30000个的体育场或固定座位数超过5000个的体育馆;客房数超过200间的宾馆、饭店;日接待门诊2000人次或住院床位300张以上的医院;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单位单座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液化烃和液化石油气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储罐;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甲乙类化学危险品且存量在10吨以上工业企业。 (三)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下空间。 (四)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国家级、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六)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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