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启动动员会讲话提纲 (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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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试点工作 座谈会讲话提纲 同志们 今天这个会议是经请示国家煤监局领导同意后召开的,任务是,研究部署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标准办法在各产煤省开展标准化矿井建设试点工作,并解读新修订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以下简称定级办法)重点章节和重点内容。 国家局领导对这次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标准办法的修订、以及标准办法发布后的试点、实施等工作高度重视,总局副局长、煤监局局长黄玉治同志多次就修订起草工作、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工作做出指示批示;煤监局副局长宋元明同志亲自担任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在起草过程中亲力亲为,多次调研、反复研究、严格把关,把握修订起草工作总体方向,并在春节过后,带队就新标准发布的相关试点工作和后续的考核评定工作进行调研,提出要求。修订起草工作也得到了在座各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派员参加了在起草过程中召开的系列意见征集座谈会,有的部门同志还多次参加;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还认真组织、收集汇总各企业的修改意见,很多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这些都反映出我们各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同志对工作的认真负责,也为新评分方法和定级办法的高质量、高效率的修改完成打下了坚实基础。 结合会议主题谈几点想法。 一、深刻认识试点工作对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新评分方法同2013版相比有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个部分。特别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部分,不仅是绝大多数煤矿不曾接触、不甚了解,就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甚至一些研究单位也知之甚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试点推行、稳步推进,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新标准的执行、标准化矿井创建就可能一知半解、出现夹生饭,甚至流于形式、走过场,最终使标准化工作打了折扣,失去了效果。因此,国家局本着循序渐进的考虑,决定在新标准正式施行前,在各产煤省先行试点,鼓励一部分煤矿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先试,在试点过程中积累经验、形成共识,发现问题、探索办法,找出难点、突出重点,为7月1日在全国正式试行打下基础。 一是做好试点工作,有利于发挥典型引路作用。“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省级部门、市县部门会同试点煤矿共同理解细化新标准的规定、共同研究落实的办法、共同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试点矿井和标准化主管部门都将积累大量的工作经验、形成解决工作难点的办法,而这些经验和办法对于其他煤矿和我们主管部门的后续工作都极具指导和示范作用,能够有效帮助其他煤矿把握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创建途径和方法、准确理解新标准的要求,和更好地抓住重点、攻克难点,顺利向新标准过度。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做好试点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试点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得越早,我们制定措施的时间就越充裕,就能够针对不同问题研究制定出分类指导的措施,提高标准化建设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积极筹划,认真做好上半年的试点工作 总局、煤监局高度重视新标准的试点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已将新标准的试点工作列入了2017年度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推进。各地要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统筹谋划,切实做好上半年的试点工作。 一是落实责任,加强指导。为保障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建议各位回去后,向单位主要领导作个汇报,在本部门明确一个具体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主管这项工作的责任人员,结合本地区煤矿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试点工作方案,定期前往试点煤矿评判标准的执行情况、释疑解惑,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测评,加强对试点煤矿的具体指导。工作方案不必太过复杂,能够有效指导试点煤矿顺利开展创建即可。 在各地试点过程中,国家局将组织对试点煤矿进行现场调研了解,会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全国的试点工作。按照目前的工作计划,国家局将在7月份前后组织召开一次标准化工作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试点期间各地涌现出的好经验,命名第一批一级标准化矿井,并就全面推进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部署。所以在试点期间,我们将密切跟踪各地试点工作进展,对于优秀试点煤矿将进行重点指导,并会将其纳入首批考核命名范围。 从今年开始,国家局对一级标准化矿井的现场考核进行了调整,初步确定由4个单位承担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上半年,这些单位将会选择一些试点煤矿进行现场考核测试,希望各省的主办部门届时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是统筹筛选,提高试点煤矿的代表性。按照之前国家局的部署,原则上每个省选定的试点煤矿在3-5处之间,为什么没有选择更多的煤矿参与试点,原因就是,我们都没有经验,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就是要把有限的精力集中起来,循序渐进。组织小部分煤矿先行先试,实际上是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为了切实发挥为本地后续正式推广积累经验的作用,建议各省在选择试点矿井时应尽可能包括不同井型规模、不同灾害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的煤矿,避免出现全部为一级或二级标准化煤矿,或者全部为国有大矿、赋存条件好煤矿做试点的情况。 各省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筛选不同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进行对标试点,并在试点成熟时提前进行煤矿标准化等级的初验,为7月1日新标准正式试行后开展考核定级做准备。这种试点也是推动本地区煤矿积极对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方式。 三是创造条件,大力宣贯。今天的会议是我们针对新标准组织开展的一次宣贯,计划在3月份各地试点煤矿名单报上来以后,我们再组织一些针对性的宣贯,但由于从今年起,中央财政在培训工作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全面控制和缩小培训规模,国家局已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通过举办大范围、多批次的培训班来对新标准进行宣贯,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适应这种变化,不等、不靠,积极创造条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和帮助各级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准确理解掌握新标准内容。在各地宣贯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果需要,也可邀请新标准的修订执笔人前去宣贯解读。 四是及时汇总分析,充分运用试点成果。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煤矿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上下级部门间、与煤矿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不断总结提炼成功经验。为更好地掌握全国试点情况,为完善和补充后续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在3月至6月间,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试点煤矿标准化创建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局行管司,具体的报送内容和格式,会后行管司的工作人员将另行通知大家。 三、新颁布的评分方法和定级办法的主要特点 这次修订,定级办法和评分标准都发生了较大变动。会议安排6个专业的修订主要执笔人将随后给大家作详细解读,我仅就两个办法修订的总体情况作个重点说明,并就定级办法逐条予以解读。 (一)评分方法 评分方法的这次修订,重大的亮点或者说变化就是研究提出了在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具体方法。 大家都知道,“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工作指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率先提出的。在随后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5年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等一系列的文件、会议上,都明确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如何推进 “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在煤矿的落地生根,这是我们在修订新标准过程中始终在考虑得重大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我们选择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载体,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纳入标准化考核体系中,构建了“双控”和标准化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实现了“双控”的量化考核。这种政策安排可以说是这次新标准修订过程中的一项创新。 修订后的评分方法的内容结构有较大幅度调整,增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专门章节,对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部分”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评分方法由4大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原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各专业。调整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将现行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改名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1.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位。煤矿生产是持续的动态过程,标准化考核结果仅能反映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不能代表永远。为了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标准化等级对应的工作标准,实现动态达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达标的责任主体”内容,明确煤矿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在总则中明确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的测评,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明确了工作的时间节点特征和工作属性。 2.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设置“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内容时,关于新增部分的权重值定在什么范围,有过不少的争议和探讨,但鉴于原有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不易动其根本,所以经过反复研究,将新增的两部分的权重值设定为20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占10分),将原有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部分的权重值维持在80分。 3.扩大了标准化工作的考核范围。原有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只对煤矿的区队、班组和业务科室进行考核;增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后,将标准化考核内容延伸到了煤矿矿领导,实现了标准化工作从矿领导到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全覆盖,能够有效提高煤矿决策和管理层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 4.把“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工作要求落实到所有专业。除专门设置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2个独立部分,在原有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各专业,也根据其风险管控的要点设置了“工作要求(风险管控)”内容,并列举了本专业的重大隐患表现形式;同时,在设置内容上,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的重点放在如何建立工作架构和工作机制方面,告知煤矿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辨识成果如何应用,力求做到让企业“照方抓药”即可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于具体的风险和隐患如何管控和处置则在原有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中明确,体现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对各专业的要求。 5.把“风险分级管控”定位在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上。风险管控对煤矿而言是一项全新工作,缺乏应有的工作基础,现阶段难以全面推广。设置内容时我们将重点放在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一是抓大放小,突出对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管控,建立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对于煤矿大量存在的一般风险不作规定,由煤矿自行探索。二是抓住关键人物,督促煤矿决策层尽快树立安全风险意识。也就是将相关工作内容明确由矿长、总工程师和矿级分管负责人等煤矿决策层来承担(副总工程师以上,约15人以内,各矿存在差异),不涉及众多的岗位人员。三是没有直接明确分级的要求,仅通过内容的设置体现出重大安全风险的概念,意涵分为重大其他风险两类。具体其他风险是否需要再分级,各级风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并没有做出要求,目的是留给各地政策空间先行探索,后续有必要再作汇总。 6.调整了申报标准化等级的基本条件。目前设置了4个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第一个条件,大家都很容易理解;第二个条件,则是应对安法关于培训制度调整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提高煤矿办矿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试想,如果处于煤矿最高决策层的关键人物都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生产能力,这个矿井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实现安全生产、实现动态达标的。关于第三个条件,在修订过程中大家的争议较大,修订之初,考虑到减少对申报矿井的影响,把重大隐患的影响定位在对专业的评分上,取消了原有标准中的否决项定位,但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去年连续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后,大家的认识又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认为把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命名为标准化矿井不妥,且可能出现极为负面的示范作用。所以,在审批时又将此条规定予以恢复,只是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 在这里有两个情况需要同大家进行沟通,一是关于标准化矿井的定位。基于对第一条的理解,凡是取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都应是证照齐全的煤矿,其安全保障度要高于仅取得证照的矿井,也就是有证照的矿井不一定取得标准化等级,但取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定是证照齐全的煤矿;换个角度理解,取得许可证是办矿的底线,而取得标准化等级则是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层级,它就不再是底线问题了。二是标准化矿井同事故的关联性。取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不一定不发生事故,也不能用标准化等级的高低来衡量事故发生的几率,但标准化等级高的煤矿一定要较等级低的煤矿安全保障度高。但由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多是标准化等级较高的煤矿,实际上给人形成了标准化工作存在许多问题的印象。比如,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内蒙古宝马矿业公司、河南兴峪煤业公司、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公司均为一级标准化矿井。宝马矿业公司、河南兴峪煤业公司还是近2年煤炭协会受国家局委托组织进行过现场检查的,这既反映出协会的现场检查把关不严,也反映出省级部门的初验存在一定问题。 关于第四个条件,是在基于上述三个条件的理解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出来的,也是对取得许可证并获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理应做到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各地煤矿的差异,在制订这项规定时,我们给各地主管部门留出了政策解读和实际操作空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承诺方式,可由各地灵活掌握。 7.调整了原“安全质量标准化”部分的章节设置 一是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安全管理”一章,将其中涉及的隐患排查内容归并到新增加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分,涉及安全培训的内容调整到应急救援章节,并重新命名为“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其他内容归并到相关专业章节。二是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地面设施”一章,将其中的主要内容调整合并到“调度”章节,改名为“调度和地面设施”。三是增加了岗位达标的内容。各专业都设置了“岗位规范”专栏,设置相应工作内容,对岗位人员行为进行规范。 (二)定级办法 这次修订形成的定级办法共13条,对标准化工作的名称、等级标准、评审程序、有效期设定、动态监管等进行了修改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制修订的依据(第一条)。突出依法行政,明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是这次制修订的唯一依据。 2.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即定级办法仅适用于生产煤矿。不涉及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等矿井。 3.明确了申报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即申请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修订后的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四项基本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该矿井即失去参与考核定级的资格,也就是设定了煤矿能否参与考核定级的否决项。 4.修改了3个等级的达标标准(第五条)。一是与修订后的评分方法增设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内容保持一致,在各个等级的达标指标上分别增加了对2个新增部分的分值要求一级矿井,与采掘机运通等专业一样得分不得低于90分,二级矿井不得低于80分,三级不得低于60分。二是不再把申报矿井既往事故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主要是解决现行办法中存在的一部分事故矿井在事故后一年内无法参与考核定级的漏洞(现行定级办法规定,一级矿井要求上年度零死亡、二级矿井百万吨死亡率要低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三级矿井百万吨死亡率要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这种规定对于产量较小、而发生事故的煤矿而言,由于其百万吨死亡率难以降到本省平均水平以下,连最低的三级标准也达不到)。为了应对这一漏洞,部分地区创造了“达标不定级”的做法。三是在一级矿井标准中增加了人数的限制,即单班入井最大人数大矿不能超过1000人,30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能超过100人。主要考虑,一级矿井理应是煤炭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目前的去产能过程中也是按照这一政策理解来操作的,后续的政策制订也将延续这一政策选择),其应首先在减少井下作业人数、降低职工劳动强度、为职工创造更好作业条件做表率、做示范。 5.明确了考核定级的程序(第六条、第七条)。一是明确了不同等级的初审、定级责任部门。即一级矿井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国家局考核定级;二级、三级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二是对等级申报、考核、定级等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煤矿在自评合格后可以随时向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申报等级认定,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三是要求考核定级部门在考核合格后应通过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公示无异议后以公告的形式进行认定,不再设置“颁发证书”环节。四是对于经考核定级部门考核不合格的煤矿,明确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五是对主管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如何处置进行了规范。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后,考核定级部门终止其申报定级资格,煤矿企业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六是明确初审单位在提交初审合格说明前,必须做到对所有申报矿井的现场检查全覆盖,不能仅凭书面材料和企业的说明做出初审意见;同样地,对于考核定级部门,也要求在对上报的材料审核合格后,组织现场检查,对于现场检查,办法规定的是“现场检查或抽查”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意含全覆盖,第二种方式是按比例,不要求全覆盖,需要各级部门据实际情况掌握。从国家局层面,我们对于一级矿井将按照全覆盖的要求进行。我们建议各地也应做到全覆盖。 6.建立了有效期管理制度(第八条)。明确对标准化等级实施有效期管理,所有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最大限度减轻现行办法要求一级每年考核一次,二、三级每半年考核一次给企业和主管部门带来的工作负担。 7.强化了动态监管(第九条)。一是明确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都要按一定比例对辖区内的各个等级的煤矿(包括不是本部门考核定级的煤矿)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和平时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等级标准的煤矿,任何一级主管部门都有权降低或撤消其等级。二是明确了达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后的处理方法。即一级、二级煤矿,发生死亡1-2人的事故后降为三级、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后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即撤消其等级。对于被撤消等级的煤矿,规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的标准化等级,以示惩戒。三是督促煤矿开展自查,要求其在有效期内必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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