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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审查 1、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2、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4、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死亡事故。 五、变更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变更隶属关系的; 3、变更企业名称的; 4、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注销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的桂政办发[2006]119号文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桂编[2006]166号文的要求,以上的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查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等事项,已于2006年11月初移交到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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