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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审查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规定,全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计审查程序 (一)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2、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5、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特别注意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二、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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