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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3〕29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依法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必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闽煤安监监察〔2011〕7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其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按照重新办理进行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实际申请直接延期、延期和延期兼变更等事项;实施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和煤矿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煤矿不能按期申请延期的,必须由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具体原因,明确办理时限,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通过控制煤炭准运证和火工品等有效手段,防止煤矿突击生产。 (二)规范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 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我局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编制、填写和绘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文件、资料和图纸,其内容必须与实际一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煤矿要对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与本矿井实际一致进行核对。申请要件应规范、齐备,不得涂改,申请要件一经受理,原则上不再予以补正。凡发现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存在内容不一致等情况的,将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二、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安全评价质量过程控制 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安全评价导则等标准、文件的要求,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评价人员必须到现场科学、公正、客观开展评价活动,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并认真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必须与实际一致,结论明确,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内容不一致、重大疏漏以及无明确评价结论等情况的,一律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严把征求意见关口 各产煤设区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煤业公司)必须按照我局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的现场检查、申办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核对等相关工作。在现场检查、资料核对的过程中,要严把标准,并认真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意见书(新版)(见附件1)。凡发现煤矿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与规定不符、申办文件资料和图纸与实际不一致等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煤矿企业和煤矿,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做好相应的指导服务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我局实施方案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格式样本)停止执行。 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必须进一步加强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并稳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职责。 (一)暂扣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采矿许可证已过期; 2.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改建、扩建项目开工审批前,经认定不能区分生产、建设区域,或2个区域相互影响的; 暂扣程序、发还办法等有关工作要求参照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闽煤安监〔2007〕29号)执行,并在暂扣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二)失效和注销 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延期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按照证照不齐的矿井进行日常监管,采取派驻专人盯守、停止(限制)煤炭准运证、火工品和电力供应等有效手段监管,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对已失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公告,抄送煤矿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公司)。 (三)重新申办 被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含被列入和已关闭的煤矿),可按照下列不同类型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矿井 (1)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公司)同意,在我局同意的期限内按照重新申办形式向我局申请,并按照附件2提交文件、资料和图纸,其原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及井下各主要生产系统必须与注销前一致。经审查并同意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决定颁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查不同意延期的,依法作出不予延期的决定。 (2)已提出延期申请,材料已经受理,但在审查过程中过期失效经审查并同意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决定颁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查不同意延期的,依法作出不予延期的决定并予以注销。 2.煤矿建设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变更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重新申办和建设项目变更归并形式办理,并按照附件3提交文件、资料和图纸。经审查并同意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决定颁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查不同意延期的,依法作出不予延期的决定。 上述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要求按照实施方案和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实施方案中关于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提交文件、资料和图纸修订如下 1.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1〕16号)有关规定执行,原我局实施方案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执行标准停止执行。 2.通风系统图除按照我局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绘制内容外,图纸中增加绘制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范围和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坐标。 (二)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有序开展现场检(复)查,帮助和指导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工作,每月25日前将下月度计划申办的煤矿企业和煤矿的相关信息按照附件4格式报我局安监处,联系人黄起豹,联系电话0591-88600209、87561256(传真),电子邮箱。 请将本文件及时转发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煤业公司)和煤矿企业,并做好相关宣贯和落实工作。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意见书(新版) 2.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矿井)重新申 办所需文件、资料和图纸 3.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建设项目)重新申 办所需文件、资料和图纸 4.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调度表 5.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7月8日 附件1 福建省煤矿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征求意见书 (新版)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安全评价单位 检查单位 复查单位 申请类别首次[ ] 直接延期[ ] 延期[ ]变更[ ]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被征求意见的县、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公司)负责填写。对首次申请、延期申请或变更申请的,在审查类别的对应处打√,并对应填写审查表、延期审查表、变更审查表。 2.检查、复查煤矿企业时填写序号第5-14项。检查、复查生产矿井时填写序号第5-13项和15-38项,其中属直接延期还需填写序号1-4项,19项无需填写。 3.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及现场检查、复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检查、复查意见。 4.检查、复查结束后,检查、复查人员应在现场检查、复查意见一栏中填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需简要写明理由,并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 5.经现场检查、复查合格的,检查、复查单位应在意见栏填写“经现场检查(复查),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建议颁发(直接延期、延期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复查不合格的,填写“经现场检查(复查),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建议不予颁发(直接延期、延期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写明理由。 6.每个检查、复查项目需有2名以上专业人员参加并签字;检查、复查组负责人应对检查、复查情况进行汇总。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现场检(复)查表 序号 内容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复查意见 复查人签字 1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和福建煤监局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 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5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各工种操作规程。 6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7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煤矿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9 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评,经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考评已达三级及以上级别。 10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序号 内容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复查意见 复查人签字 11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2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4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5 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 16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7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8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9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20 煤矿制定符合实际的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1 煤矿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已查清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图件、基础台帐,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22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 序号 内容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复查意见 复查人签字 23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禁止使用木支护。 24 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5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26 所有矿井应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27 矿井装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能实时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28 矿井建立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压风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9 有供水施救、防尘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包括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库中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装备消防列车;井上、下(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机电硐室、井底车场、火药库等地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矿井应配备探放水设备。 序号 内容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复查意见 复查人签字 30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31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矿井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但严禁使用助行器等淘汰产品和工艺;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32 矿井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33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34 矿井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35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36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已实测并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核实。 37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38 安全现状评价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现场检查情况汇总 检查组组长(签字) 检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现场复查情况汇总 复查组组长(签字) 复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检(复)查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备注 检查人员 复查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要件核对情况 序号 内容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复查意见 复查人签字 1 申办要件齐全,填写内容与实际一致并符合有关要求; 2 自评报告章节内容与实际一致并符合有关要求; 3 安全评价报告章节内容和评价结论一致并符合有关要求; 4 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一致并符合有关要求; 5 申办文件资料装订有序、整齐。 申请要件检(复)查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备注 检查人员 复查人员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矿井) 重新申办所需文件、资料和图纸 1.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需提交电子版,见附件5); 2.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4.根据岗位实际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布文件及目录清单(复印件); 6.各工种操作规程发布文件及目录清单(复印件); 7.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另需提交电子版); 8.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所持的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9.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0.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IC卡)清单; 11.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试成绩清单; 12.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另需提交电子版); 14.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1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发布文件(复印件); 16.矿井通风系统图(另需提交电子版); 17.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有资质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附件3 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建设项目) 重新申办所需文件、资料和图纸 1.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需提交电子版,见附件5); 2.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需提交电子版);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4.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及验收报告(复印件); 7.根据岗位实际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布文件及目录清单(复印件); 9.各工种操作规程发布文件及目录清单(复印件); 10.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另需提交电子版); 11.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所持的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2.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IC卡)清单; 14.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试成绩清单; 15.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另需提交电子版); 17.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1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发布文件(复印件); 19.矿井通风系统图(另需提交电子版); 20.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有资质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附件4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月调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煤矿企业名称 申请类型 核定能力 (万吨/年) 是否属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 (万吨/年)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是否已完成征求意见,其中 备注 验收单位 验收结论 文件核对 现场检(复)查 审核人 填报人 备注1.如属建设项目,按照该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性质如新建、资源整合等填写,并填写设计能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等内容; 2.申请类型,按照直接延期,延期、变更、简单变更、延期兼变更填写; 3.对已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核对和现场检(复)查,直接填写“已完成”,尚未完成的,填写拟定完成日期. 附件5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煤矿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申请类型 新建〔 〕 重新申办〔 〕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2.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自我评估表,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 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自我评估表,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 5.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 6.联系电话一栏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7.矿井开拓方式一栏填写平硐、斜井或平硐-暗斜井。 8.矿井核定能力一栏中新建矿井填写设计能力,生产矿井填写核定能力或改扩建后的核定能力。 9.原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一栏中新建项目填写无,重新申办填写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 10.企业和矿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条进行自我评估,在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中填写评估结果,在自我评估意见栏目中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其中,企业填写序号第1-9项;井工煤矿填写序号第1-8项和10-27项。 11.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企业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从业人员人数 下属矿井名称 矿井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从业人员人数 采矿 许可证 发证机关 证号 投产验收单位 验收批准文号 原安全生产许可范围 矿井开拓方式 开采煤层 矿井通风能力 万吨/年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瓦斯等级 安全评价单位 评价完成时间 矿(井)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煤矿或 公司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 序 号 条款 编号 项目内容 评估 结果 1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2 第六条 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3 设置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4 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经考评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 5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6 第九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 第十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8 第十一条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 9 第十二条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0 第十三条(一)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有资格证书。 11 (二)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 12 (三) 职业危害防治、综合防尘、粉尘检测、劳动防护符合要求。 13 (四)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安全评价报告。 14 (五) 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5 (六)1 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要求。 16 2 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需要,各类巷道高度符合规定,主要进、回风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架。 17 3 有瓦斯等级鉴定、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18 4 矿井通风系统、供风能力、设备、设施符合要求。 19 5 按规定已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检查等符合要求。 20 6 防治水、防灭火、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防尘系统和措施及消防等符合要求。 21 7 矿井供电、电气设备选型、综合保护、三专两闭锁符合要求。 22 8 矿井提升设备、设施、安全保护等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安装机械运送人员装置。 23 9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24 10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炸药和雷管,有专职爆破工。 25 11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 26 12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27 13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面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 该条信息没有设置关键字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高级查询 | RSS订阅 主办单位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承办单位福建省海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协办单位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 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福建省记者站 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福建矿山安全技术中心 技术支持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ICP备案编号闽ICP备06038110号 Copyright 2011-2015 福建安全生产信息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电话0591-87825191 邮箱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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