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不可不知安全生产常识3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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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煤矿工人不可不知的安全常识 第一章煤矿安全管理常识 1.安全 “安全’是指人们在劳动、生产和活动中的安全 安全对个人而言,就是平安、顺利。 安全对企业而言,就是指设备、设施不受损害,人员不受伤害,顺利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或达到预定的生产目的。 安全对国家而言,就是指国泰民安,和谐昌盛。 2.安全条件与安全状况 安全条件是指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危害的条件。安全状况不因人、机、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失效、人员伤害或其他损失。 3.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过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失误安全功能;(2)故障安全功能。 4.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持续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害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5.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针对人们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的策划,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械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6.安全生产格局 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1)政府统一领导;(2)部门依法监管;(3)企业全面负责;(4)群众参与监督;(5)全社会广泛支持; 7.安全技术 安全技术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事故,保护人们安全和健康以及设备与生产的正常运转,而对事故隐患和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创造安全或良好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的总称。 8.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9.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是指接受了能量的机械、设备、容器以及电气设备等,为防止能量的泄露、转移而造成故障和使操作人员不受到伤害而设置的特种装置。 10.事故 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11.生产故事 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2.事故隐患 (1)物的不安全状态;(2)人得不安全行为;(3)管理上的缺陷。 13.事故预防 事故预防是指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对工作环境、生产过程、现场设备和系统装置等采取必要的劳动卫生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14.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是指对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报告、处理、统计、建档、制定预案和采取防范措施等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工作与管理的总称。 15.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6.险肇事故 险肇事故施主虽然发生事故,但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7.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个人或集体在行动过程中接触或遇到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作用于人体,致使人体生理机能部或全部地丧失。伤亡事故一般是指伤害或死亡事故的总称。 18.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在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害中,只有轻伤人员的事故,情商是指事故受害者因事故伤害而导致损失工作日1天以上、104天以下的暂时性伤害。 19.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害中,只有重伤人员的事故。重伤是指事故受害者因素而导致永久性伤害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及超过105天得暂时性伤害。 20.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生活或生产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事故的总称。 21.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30 人)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1029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5099)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39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是指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全部安全工作及所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制、组织、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等。 26.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 (1)防止生产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护生产者的安全和健康;(2)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生产设备和财产免遭损失;(3)保障矿山生产建设顺利进行;(4)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7.煤矿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 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点在加强现场和动态管理;以人为管理动力和对象,把人从不安全因素的危害解放出来;通过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变故事后补救为事故前预防,实现安全生产。 28.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特性 (1)安全管理的政策性;(2)安全管理的法规性;(3)安全管理的思想性;(4)安全管理的权威性;(5)安全管理的全面性;(6)安全管理的科学性;(7)安全管理的复杂性;(8)安全管理的长期性;(9)安全管理的连续性;(10)安全管理的应急性。 29.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研究生产过程中的自然条件、物的状态、人得行为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与劳动生产中生产的矛盾和对立统一的规律,以便适应这些规律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资源不受到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30.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企业法人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原则;(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4)“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5)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6)“三同时”的原则;(7)“四不放过”原则;。 31.“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就是指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收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部放过。这是我国事故管理的基本经验和基本原则。 33.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三同时”制度;(2)设计审批制度;(3)工程检查验收制度;(4)设备使用制度;(5)事故预防事故;(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劳动保护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制度;(10)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1)质量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调度制度;(13)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5)事故防范制度; 34.煤矿安全管理的方法 (1)方针政策管理;(2)法规制度管理;(3)安全目标管理;(4)措施计划管理;(5)“五防合一”管理;(6)统计分析管理;(7)PDCA循环管理;(8)控制图管理;(9)系统工程管理;(10)思考性管理。 35.煤矿安全管理的手段 (1)方针政策手段;(2)法规法制手段;(3)规章制度手段;(4)技术装备手段;(5)教育培训手段;(6)检查监督手段;(7)结构工资手段;(8)安全奖惩手段;(9)竞赛激励手段;(10)目标管理手段。 36.安全生产“十不准” (1)采掘工作面要有作业规程,并向工人贯彻,否不准开工。 (2)采掘工作面要有足够的风量,消除不合理通风,瓦斯超限时不准生产。 (3)局部通风机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准擅自停开。 (4)瓦斯检察院要按作业区域配齐,不准空班、漏检。 (5)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要有防治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6)放炮员要执行放炮规定,不准放空心炮、糊炮和明火放炮。 (7)井下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一律不准带电作业。 (8)煤尘大的工作面、转载点,要有洒水消尘设施;自然发生严重的矿井,要有灌浆灭火系统,否则不准开采。 (9)有透水事故危害的矿井,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规则,否则不准掘进和回采。 (10)岩石掘进工作面要实行湿式凿岩,否则不准掘进。 37.矿工入井前必须具备的条件1 从事井下劳动,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38.矿工入井前必须具备的条件2 新工人入井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煤矿工作。 39.矿工入井前必须具备的条件3 订好师徒合同,明确以师带徒的责任与任务。 40.矿工入井前必须具备的条件4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殊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才可上岗作业。 41.矿工入井前必须具备的条件5 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三大规程,互相制止、互相监督,自觉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熟悉井下主要井巷的路径、避免路线和安全标志,以免迷失方向、误入危险区域。 42.矿工入井前必须具备的条件6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人,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风湿病;严重的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脏病或胸膜炎病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或是经医疗鉴定,不合适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43.新工人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1)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工作面4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新工人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4)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5)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6)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7)未进行“四位一体”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8)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45.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1 (1)入井前,必须休息好,吃饱、睡足;(2)必须掌握入井须知。 46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2 (3)必须服从检身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47.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3 (4)必须持证上岗。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别是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48.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4 (5)必须带好自救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9.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5 (6)必须带好安全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50.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6 (7)必须带好矿灯。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 51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7 (8)衣服、矿靴、毛巾必须整齐。 52.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8 (9)必须带好当班用得工具、材料和维修用得零件等。 53.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十必须”9 (10)必须参加班前会,按时上班,挂好考勤牌。 54.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四严禁”1 (1)严禁酒后入井。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入井前,严禁喝酒。” 55.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四严禁”2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56.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四严禁”3 (3)严禁穿化纤衣服。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57入井前的注意事项“四严禁”4 (4)严禁无证件入井 58.入井前的注意事项“三注意“ (1)主要圆形物品装袋;(2)注意利器上套;(3)注意携带物品不超长超重。 59.井下安全注意事项 (1)熟悉安全出口、路标和避灾路线;(2)熟悉和爱护井下信号;(3)熟悉和爱护矿山安全标志;(4)爱护和正确操作机电设备;(5)爱护通风设施;(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7)熟悉在采掘工作面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60.安全出口 为了防备煤矿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所有人员都能及时安全地撤离到地面上来,每个矿井都设有至少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各开采水平之间和各个采区都有两个以上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安全出口是矿井中一项很重要的安全设施。所以,在井下工作的人,都要熟悉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各条巷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路线。每隔一定时期,或者井巷出口有改变时,都要在熟悉一次各个主要井巷和出口。 第二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常识 1、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1) 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3)综合治理。 2、 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1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2)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执行劳动纪律。(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5)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与煤矿安全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有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5、安全生产法的适应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空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6、安全生产法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7、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安全生产法五个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法总则包括五个方面政府监督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会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质询服务等方式)。 9、安全生产法四个安全生产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包括以下四个责任方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责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10、安全生产法三大对策保障系统 (1)事前预防对策体系;(2)事中应急救援体系;(3)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11、安全生产法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2)社会舆论监督;(3)公众举报监督;(4)社会报告监督。 12、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六项责任 (1) 建立健全生产责任;(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5)组织制度并实施生产安全故事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4、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5、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三种义务 (1)自律遵守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16、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督部门的三大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2)现场处理权;(4)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17、安全生产法十三种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罚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矿上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矿山安全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上事故,保障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度本法。 19、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矿上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0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遵守“三同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过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上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与外界相通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21、矿山安全法安全管理的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1)职代会的监督;(2)职工监督;(3)工会的监督;(3)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22、矿山安全法事故防范和救护 (1)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23、矿山安全法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做他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度本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享受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1)劳动监察;(2)有关部门的监督;(3)工会的监督。 3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有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度本条例 3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燃。 3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3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3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离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机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5、煤矿安权监察条例矿长、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部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6、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度本规定。 37、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范围 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8、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 39、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直接经济损失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2)善后处理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 40、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班国务院。 4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报告事故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内别;(4)事故的简单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5)事故已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经济损失;(6)已经采取的措施;(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42、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报告的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4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证据保护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象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45、煤矿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46、“三大规程” 通常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总称为“大三规程”。 47、煤矿安全规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积累了大量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教训,煤矿安全规程也不断地得已修改和完善。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和颁布过十部煤矿安全规程 48、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是煤矿企业、事业单位为完成每项生产或建设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编制的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凡从事该项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49、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煤矿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为了完成每项产品或为某个工种编制的指导生产工艺操作的重要技术文件。操作规程是产品生产工艺操作的行为规范,具有法规性质。 50、“三道规程”的区别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煤矿安全规程的区别在于制度定位单位不同,制度的依据不同,执行人不同,性质不同,作用不同。 51、安全发展共建和谐的基础 一是坚持安全发展,完善保障体系;二是持续治理隐患,深化整治攻坚;三是落实监管责任,实现持续好转。 52、坚持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3、坚持预防第一 “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54、坚持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己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规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坚决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5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 (1)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向管理要安全。 (2)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完善安全设施。 (3)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参加培训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强制性培训措施。 56、“三不生产”原则 “三不生产”原则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57、安全生产“五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及安全投入。 58、劳动纪律 (1)遵守劳动时间和单位行政的作息制度,禁止矿工和无故迟到、早退;(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分配和管理,不得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不得擅自离工作岗位;(3)努力工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保证产品质量;(4)在工作时间内,遵守生产和工作持序,不做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东走西窜,嬉戏打闹及斗殴等;(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指挥或作业,严禁冒险作业,做到安全生产;(6)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59、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1)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如下 ①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②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③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⑤紧急情况下地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如下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②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③接受培训,掌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 瓦斯防治常识 1、 瓦斯 煤矿瓦斯是煤矿所有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由于其中沼气的含量占80以上,所以习惯上又把沼气称为瓦斯。 2、 瓦斯的性质 (1) 瓦斯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2)瓦斯的相对密度为0.554;(3)瓦斯的扩散性很强,是空气的1.6倍;(4)瓦斯微容于水;(5)瓦斯不阻燃,但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增加时,会使含量相应减少,当空气中氧含量降低到一定程度时,会使人因缺氧而窒息。 3、瓦斯无色、无味、无毒的性质对人的危害 瓦斯的性质是无色人看不见;无味人品尝不出来;无臭人闻不出来,所以人们在井下很难发现瓦斯的存在。在因为瓦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高速的扩散性,所以,只有当人被熏到、发生中毒后,才知道瓦斯已经超限了,这是预防瓦斯事故就非常被动了。故必须慎之又慎,真正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4.瓦斯的相对密度0.554的危害 瓦斯的相对密度为0.554,约为空气的一半,所以经常积累在巷道空间的上部,特别是巷道冒顶空洞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采空区高冒处,积累的瓦斯浓度容易达到爆炸界限,但又不容易察觉或不容易被检测出来。在放顶煤开采的综采工作面,采空区高浓度瓦斯常积累在高处,处理起来十分困难,成为瓦斯爆炸的重要原因之一。 5、瓦斯燃烧、爆炸的危害 瓦斯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燃烧、爆炸。燃烧、爆炸形成的高温能烧伤、烧死人员,烧毁设备、材料和煤炭资源;燃烧、爆炸生成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会使大批人员窒息、中毒甚至致死亡,巷道和设备毁坏;爆炸还可以扬起大面积巷道积尘,使之参与爆炸 6、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 (1)一定浓度的瓦斯;(2)一定浓度的引爆火源;(3)一定浓度的氧气。 7、瓦斯爆炸的界限 瓦斯爆炸是在一定瓦斯浓度范围内发生的,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界限。最低浓度界限称为爆炸下限,最高浓度界限称为爆炸上限。在新鲜空气中瓦斯爆炸界限一般为516。 8、引爆火源 点燃瓦斯所需要的最低温度称为引爆火源温度。在一般情况下瓦斯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在煤矿井下,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杂散电流、炽热的金属表面、撞击或摩擦等都有瓦斯引爆火源。 9、瓦斯爆炸引火延迟现象及感应期 由于瓦斯爆炸式一个极其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爆炸的生产与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即使瓦斯浓度达到了爆炸界限,但遇到高温火源也不会立即爆炸。这种需要延迟一个很短时间才能爆炸的现象称为引火延迟现象。 瓦斯爆炸所需要的引火延迟时间称为感应期。感应期的长短与瓦斯浓度、引火温度及压力有关系。一般来说,瓦斯浓度越大,感应期越长;引火温度越高,感应期越短;压力越大,感应期越短。 10、瓦斯爆炸的感应期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作用 瓦斯爆炸的感应期很短,约为10.2s,也就是说在这种条件下瓦斯不会发生爆炸,人们可以利用这10.2s时间,做好安全工作。 11.瓦斯爆炸正向冲击及反向冲击 发生瓦斯爆炸时,爆源附近的气体高速向外冲击,称为正向冲击。瓦斯爆炸发生时,由于正向冲击,加上爆炸后生成的一部分水蒸汽很快聚集,在爆源附近形成气体稀薄的低区压,于是被正向冲击的气体连同爆源周围气体又以高速从外向爆源冲击,这种反击冲回爆源地的冲击称为反向冲击。 12、瓦斯涌出及瓦斯涌出形式 当人们进行采掘活动时,媒体遭到破坏和影响,存留在媒体空隙和裂隙中的瓦斯就会离开媒体而涌入采掘空间,这种现象称为瓦斯涌出。瓦斯涌出形式只要有普通涌出和特殊涌出两种。 13、矿井瓦斯涌出量 矿井瓦斯涌出量是指矿井中以普通涌出的形式涌出的瓦斯总称和。计算矿井瓦斯涌出量有绝对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两种方法。 1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二氧化碳)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然有媒体(岩体)内向采掘空间和巷道抛出的异常动力现象,称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15、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称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2)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称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6、瓦斯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17、矿井瓦斯等级 矿井瓦斯等级是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来划分。矿井瓦斯等级分为以下三级(1)低瓦斯矿井;(2)高瓦斯矿井;(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18、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是指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 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的矿井。高瓦斯矿井是指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的矿井。 19、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凡是20m巷道范围内,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20、高瓦斯区 在低瓦斯矿井,相对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称为高瓦斯区。 21、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义测量瓦斯浓度的步骤 (1)使用前必须充电;(2)使用时在清洁空气中打开电源;(3)预热15min后,观察指示是否为零,如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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