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城煤矿井下电气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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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城煤矿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1.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2.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 3.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 4.所有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区长、科室管理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全程监督检查。 5.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有瓦斯积存的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的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或突然涌出的地点、瓦斯或煤尘超标的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6.严禁在高压容器、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 7.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通防科、机电科、安监处等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通防和安监部门指定专职瓦检员和安监员现场盯班。 8.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计划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区长、专职瓦检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点火物品只能由跟班区长携带。上述任何内容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9.现场负责人区长、专职瓦检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 水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盯靠,并在开始作业前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开始作业。 10.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一份审批过的措施只能在作业地点使用一次。措施一式两份,审批完成后送信息办一份,施焊人员随身携带一份。 11.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电气焊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区长进行确认。 12.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携带完好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地点气体符合标准时方可开始作业。 13.电气焊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员必须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14.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台干粉灭火器,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管径不得小于25mm,确认供水正常。 15.专职瓦检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电气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 16.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17.进入煤仓、溜煤斗等容器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技术措施,设置可靠的通风设备。 18.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 19.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地线必须固定到施焊部件上。割具和软管必须完好,连接可靠。 20.电气焊作业时,有专人负责洒水,且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和焊渣;同时必须对作业点附近的设备进行保护。 21.电气焊作业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洒水人员要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2.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23.在井口房、原煤仓、皮带走廊、选煤厂房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视同于井下作业,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24.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进行处罚。 25.本制度适用于军城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在军城煤矿的外来施工单位。 2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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