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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116-2015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2015-12-07 发布2016-06-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2 前前言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设发〔2014〕103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5 脚手架;6 模板 支撑架; 7 高处作业; 8 施工用电; 9 施工升降机; 10 塔式起重机; 11 起重吊装; 12 施 工机具;13 高处作业吊蓝;14 文明施工;15 临时建筑;16 环境保护;17 消防等共十 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 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叶军献章钟刘玉涛季定珠李宏伟李骞赵敬法 陶镕金小忠方旭慧陈国良陈安军戴新国沈申 孙惠祥龚建锋周可为杨涛岑冲迪韩文广刑国燃 傅国君洪剑成林杰华辛诚友王宪清吴笑元王浩炼 曹辉 3 目 次 1 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4安全检查 3.5安全教育 3.6特种作业人员 3.7安全标志 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应急预案 4基坑 4.1一般规定 4.2支护结构 4.3土方开挖 4.4降排水 4.5坑边荷载控制 4.6基坑监测 4.7应急处置 4.8作业环境 5脚手架 5.1一般规定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门式钢管脚手架 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满堂脚手架 5.7悬挑式脚手架 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 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6模板支撑架 6.1一般规定 6.2构造要求 6.3安装 6.4拆除 6.5检查验收及使用 6.6监测 7高处作业 7.1一般规定 7.2安全帽 7.3安全网 7.4安全带 7.5楼梯口防护 7.6电梯井口防护 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8通道口防护 7.9临边防护 8施工用电 8.1一般规定 8.2外电防护 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4配电箱、开关箱 8.5现场照明 8.6配电线路 8.7电器装置 8.8变配电装置 9施工升降机 9.1一般规定 9.2安全装置 9.3基础及导轨架 9.4吊笼 5 9.5安装、拆卸及验收 9.6使用管理 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9.8电气与避雷 10塔式起重机 10.1一般规定 11.2安全装置 10.3信息标识 10.4基础 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0.6安装、拆卸及验收 10.7使用管理 10.8电气与避雷 11起重吊装 11.1一般规定 11.2超重设备使用 12施工机具 12.1一般规定 12.2常用施工机具 13高处作业吊篮 13.1一般规定 13.2安全装置 13.3安全防护 13.4安装与拆卸 13.5安装验收 13.6使用管理 14 文明施工 14.1 一般规定 14.2 现场围挡 14.3 封闭管理 14.4 施工场地 14.5 材料堆放 6 14.6 施工现场标牌 14.7 保健急救 14.8 综合治理 15 临时建筑 15.1 一般规定 15.2 办公用房 15.3 生活用房 16 环境保护 16.1 一般规定 16.2 扬尘控制 16.3 噪声控制 16.4 光污染控制 16.5 水污染控制 16.6 固体废弃物控制 17 消防 17.1 一般规定 17.2 在建工程防火 17.3 临时用房防火 7 1总则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1.0.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 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术语 2.0.1 安全标志 safety alert symbol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 、文字及其组合。 2.0.2 临边 temporary edges 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0.8m 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 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 2.0.3 模板支架高度 height of work support 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 2.0.4 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0.5 外电防护 external circuit protection 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设施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2.0.6 建筑起重机械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 货用施工升降机。 2.0.7 独立高度 free-standing height 塔式起重机未附着之前的塔身高度。 2.0.8 悬臂高度 height above anchoring frame 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 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 2.0.9 文明施工 civilized construction 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 2.0.10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trash)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 生的废物料。 8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 3.1.2 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执业资格证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1.3 在施工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3.1.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 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3.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3.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 3.2.2 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 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 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2.3 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 惩,考核应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 不少于一次。 3.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2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5~10 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4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4 人, 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增加 配备 1 人;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 5000 万元(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5000 万~1 亿元(含)的工程不少于 2 人;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6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 成安全管理组。 9 3.2.5 施工现场应配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资料。 各工种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应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6 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 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3.3技术管理责任制技术管理责任制 3.3.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论证。 3.3.2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组织体系、施工计划、资源配置计 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管理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监测和检测措施、应急预 案、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3.3.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 字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 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按原流程进行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 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3.4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后,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3.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及 各工种施工作业前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 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3.3.6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 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 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3.4安全检查安全检查 3.4.1 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 措施和复查等内容。 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3.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 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10 3.5安全教育安全教育 3.5.1 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 内容、教育时间等。 3.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考 核合格者,准予上岗。 3.5.3 施工企业、 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或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活动(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 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3.6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3.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资格证书。 3.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 3.6.3 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 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 24 学时。 3.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 操作规程作业, 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 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3.6.5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3.6.6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有权拒绝 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3.7安全标志安全标志 3.7.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安全标志应按图设置。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 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3.7.2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的规定。 3.7.3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 时更换。 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8.1 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施工企业应按 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11 3.8.2 事故发生后,现场项目部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 3.8.3 施工企业应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 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 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9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3.9.1 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 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9.2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职责、联络方式、危险源 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3.9.3 施工企业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 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 设施设备和应 急场所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4基坑基坑 4.1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1.2 基坑工程施工前,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 项目部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 行书面技术及安全交底。 4.1.3 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 时应取证留档。基坑施工前,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对施工安全可能产 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4.1.4 基坑工程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基础结构设计文件交底已完成; 2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 3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 4 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 必要时已进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 护或其他措施; 5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 6 基坑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7 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 12 4.1.5 当工程桩采用挤土型桩时,宜先施工工程桩,再进行支护结构施工。 4.24.2支护结构支护结构 4.2.1 支护结构施工顺序应符合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应采取合理施工顺序, 避免或 减少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2.2 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3 支护结构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4 基坑工程施工应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 4.2.54.2.5 支撑结构或锚杆的拆除,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6 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 钢支撑节点宜进行承载力试验; 钢支撑体系 应有验收标准。 3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 用。 4 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 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 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4.2.7 支撑拆除前应按设计要求, 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 回填夯实。 4.34.3土方开挖土方开挖 4.3.14.3.1 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及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3.2 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基 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应按照“分区、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顺序;平面尺寸比较大 的基坑,宜结合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施工分仓缝等分区跳挖。 4.3.3 基坑竖向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竖向土方开挖与支撑、 锚杆、 土钉的施工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 支护体及支撑体未达到设计要求之前,严禁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2 基坑开挖可采用全面分层或台阶式分层开挖方式;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 13 且不应大于 2m; 3 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 200mm300mm 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土; 4 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支护边; 5 开挖过程中开挖面上的临时边坡坡率不宜大于 11.5,淤泥质土层不宜大于 13.0。 4.3.4 挖土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存在地质勘察报告 中未反映的障碍物、管线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3.5 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信息及时调整土方开挖顺序、速率及方法。当基坑及周 边环境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通知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 工。 4.3.6 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 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支护体、内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4.3.7 基坑工程施工应连续进行;如特殊原因需暂停施工时,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保证 基坑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4.3.8 挖土完毕应及时进行基础结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4.3.9 进场施工机械应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4.3.10 土方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 措施,坡道坡率不宜大于 18,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使要求。 4.3.11 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 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4.3.12 施工栈桥应根据周边场地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 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荷载进行控制。 4.3.13 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措施避免台风、雨、雪对基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放坡开挖 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保护措施。 4.3.14 采用逆作法、 暗挖等方法开挖土方时, 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确保基坑内照明、 通风等措施到位。 4.3.15 开挖钢筋混凝土支撑下部土方时,应及时清除支撑施工时的垫层、模板等。 4.3.16 土方回填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44.4降排水降排水 4.4.1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截水帷幕、降水、排水施工等内容。对于承压水 地层及降水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试验。 4.4.2 降水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降水和排水措施。 山区、 基坑 14 附近有河道时,应制定专项疏、排水措施。 4.4.4 必要时宜进行抽水试验确定降水影响范围。 当基坑降水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时, 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应采取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措施, 。 4.4.5 应采取措施确保降水连续运行。 4.4.6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必要时应进行排水计算。基坑上口、多级 放坡的台阶上、基坑内应设置排水沟(截水沟、盲沟)及集水井等;排水沟的坡度宜为 1,宜每隔 3040m 设集水井。基坑上口的排水沟及集水井距基坑边不应小于 0.5m,基 坑内的不应小于 4.0m. 4.54.5坑边荷载控制坑边荷载控制 4.5.1 场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2 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 并征得基坑设计单位同意。 4.64.6基坑监测基坑监测 4.6.1 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 1 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 5m 的基坑工程; 2 开挖深度小于 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 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4.6.2 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专业单位监测和施工企业现场监测。 4.6.3 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 基坑支护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4.6.4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 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 严重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4.6.5 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4.6.6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 边建筑(构筑)物、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15 4.6.7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 监测 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6.8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 分析监测数据, 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 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4.6.9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 4.6.10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6.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5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6 邻近的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7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流沙或异响等迹象; 8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9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4.6.1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实时跟踪监测,应并对基坑支 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 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或锚杆体系出现松弛或拔出迹 象; 4 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周边 地面出现较严重的裂缝; 5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4.74.7应急处置应急处置 4.7.1 基坑监测、 周围环境监测、 巡查检查结果表明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 象出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应立即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 施。 4.7.2 当深层水平位移、 坑底隆起、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 16 出现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 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品; 2 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 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7.3 当基坑发生管涌、渗漏险情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坑内回土反压; 2 坑内封堵; 3 坑外局部设置深井降水; 4 坑外、坑内双管双液(水泥、凝固剂)注浆。 4.7.4 当基坑支护体或支撑监测、巡查发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 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资; 2 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 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 对基坑支护体或支撑进行加固处理。 4.7.5 坑外地面裂缝应及时修补。 4.7.6 当基坑周边管线发生破坏时,应立即采取切断(封堵)水源、切断电源、关闭阀门 等措施。 4.7.7 当土方开挖过程发现不明或有毒气体时, 应立即停止施工, 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 方可继续施工。 4.7.8 当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出现险情时, 应立即采取 疏散建筑物内人员、设置警戒区等措施;坑外地面裂缝应及时修补。。 4.7. 9 基坑支护结构、 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发现险情后, 除立即采取应 急措施外,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确保基坑及周围环境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措施,由基坑 设计单位制定补救及加固方案,必要时应组织技术论证。施工单位应立即按补救及加固 方案组织实施。 4.84.8作业环境作业环境 4.8.1 基坑应设置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数量、位置应满足施工及应急疏散要求。上 下通道应牢固可靠,设置方法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4.8.2 基坑周边必须进行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4.8.3 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点。 4.8.4 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4.8.5 夜间或光线较暗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17 5 5脚手架脚手架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脚手架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2 下列脚手架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一次悬挑架体高 18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 5.1.3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 结构、 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 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核批准。 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1.4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 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5.1.5 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5.1.6 脚手架不得钢木、钢竹混搭。不得将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5.1.7 禁止采用单排脚手架。 5.1.8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5.1.9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验收人员履 行验收签字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并悬挂合格牌后方 可使用。 5.1.10 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按要求填写检查表, 履行检查签字手续。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5.1.11 脚手架及其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 基础完工后、脚手架搭设前及悬挑梁安装完成后; 2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 每搭设完 6m8m 高度后; 4 达到设计高度后; 5 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结冻解冻后; 6 停用超过一个月。 5.1.12 脚手架搭设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按规定应检测的,应具有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 家应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无质量证明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搭设材料不 得进入施工现场。 18 5.1.13搭设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未经检测或检测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1.14 脚手架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 200mm200mm 的排水沟。立杆基础不 应积水。立杆外侧 800mm 宽范围内应采用混凝土硬化。 5.1.15 当脚手架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悬臂构件处时,应分别对屋面、雨棚、阳台 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1.16 脚手架施工荷载应均匀分布,施工总荷载应满足施工方案要求,不得超载使用。结构 脚手架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 3.0KN/m2,装饰脚手架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 2.0 KN/m2,同 一跨区施工总荷载叠加不得超过 5.0KN/m2。架体上建筑垃圾或废弃的物料应及时清除。 5.1.17 脚手架上张挂广告布或其他宣传条幅应考虑风荷载作用效应, 应采取架体稳定的加强 措施。不得在脚手架上张挂大幅广告布。 5.1.185.1.18 不得将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固定。脚手架上严 禁悬挂起重设备。 5.1.19 台风地区脚手架设计应考虑台风时的风荷载,并应有架体稳定临时加强措施。 5.1.20 地处市中心的施工现场脚手架立面宜增设防尘网。 悬挑架底部宜设置悬挑平网或封闭 处理。 5.1.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5.1.22 悬挑脚手架施工应对悬挑梁锚固、钢丝绳拉环的预埋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5.1.23 脚手架基础影响范围内不得进行挖掘作业。 5.1.24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传递至地面,不得抛掷。 5.1.25 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宜大于 24m,当大于 24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5.1.26 当脚手架搭设过程临时停工的,应采取安全稳固措施。 5.1.27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派专人看守,非操作人员不 得进人作业区范围。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2.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 尚应满足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5.2.2 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脚手架宜使用外径 48.3mm,壁厚 3.6mm,材质为 Q235 的钢管,表面平整光 滑,无锈蚀、裂纹、分层、错位、硬弯、压痕、和深的划道,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 证。搭设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 19 2 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的规定。扣件 应有生产许可证,规格应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 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 5mm; 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 65Nm 时,不得发生破坏。 5.2.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40KN,支托板厚度不应小于 5mm。 5.2.4 脚手架架体基础应平整夯实, 表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 落地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 底座或坚固底板上。 5.2.5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 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 杆固定。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5.2.6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脚手架底步步距高度不应大于 2m, 其余不大于 1.8m; 立杆纵距不应大于 1.8m; 横距不应大于 1.5m。横距宜为 0.85m 或 1.05m; 2 当搭设高度超过 24m 时,应采用双立杆或缩小立杆间距的方法搭设,双立杆中的 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 3 步,且应不少于 6 m; 3 脚手架立杆底部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 钢管底端不大于 200mm 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 的立杆上; 4 底排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宜漆黄黑或红白相间色; 5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5.2.7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2.8水平杆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立杆接长除在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 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 并采用对接扣 件连接,不得采用抗滑扣件对接。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 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 固; 2 2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 3 跨; 3 3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 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 于纵距的 1/3。 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m,应等间距设置 3 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 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4 横向水平杆两端各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少于 100mm,并应保持一致;小横 20 杆应设置在大横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两端与大横杆固定;作业层铺设脚手板的部 位应增加设置小横杆。 5.2.9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5.2.105.2.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下列杆件 1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扫地杆; 2 2 连墙件。连墙件。 5.2.11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刀撑应从底部边角沿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 2 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或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进行连接。 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 倾 角宜为 45~60,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 5~7 根,宽度不应小于 4 跨,且不应小 于 6m; 3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中间宜每隔 6 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4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 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 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5.2.1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应设置横向斜撑。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 架中间宜每隔 6 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5.2.13脚手片与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脚手架脚手片应每步满铺; 2 脚手片应垂直墙面横向铺设。脚手片应满铺到位,不留空隙; 3 脚手片应采用 18铅丝双股并且 4 角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脚手片破 损时应及时更换; 4 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采用 18铅丝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 内侧的纵向水平杆上; 5 脚手架外侧每步设 180mm 挡脚板(杆) ,在高 0.6m 与 1.2m 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 防护栏杆。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应按脚手架外侧防护做法设置挡脚板(杆)和防护 栏杆; 6 平屋面脚手架外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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