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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16–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2018) 2018– 3 – 30 发布 2018– 10 –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 第 35 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3A、5.4.4(1、2、3、4) 、5.4.4B、5.5.8、 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 、8.2.1、8.3.4、 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 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3 月 30 日 修订条文附后 注下划线表示增补条文内容,删除线表示需要删除的原条文内容。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 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 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一 类 二 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 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 住 宅 建 筑 (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 展 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 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 指挥调度建筑、 网局级和省级电 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 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 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公共 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 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 功能、 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 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 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GB 50352 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 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 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 用建筑。 (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 27m 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 层住宅建筑,以 54m 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中按 9 层 及 18 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 本规范以 24m 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 在高层建筑中 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高层医疗建 筑、 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 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 疏散困难, 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标准JGJ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 ,为老年 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 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 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 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 5.1.1 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 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 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表中“一类”第 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 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 楼板的标高大于 24m。 (3) 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 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 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 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 4 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 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 于未明确列入表 5.1.1 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5)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 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 主体一致等。表 5.1.1 注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 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 5.3.1 条、第 5.5.12 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 疏散要求等。 宿舍、 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 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具体设计时, 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 还是按照有关 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 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 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 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 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 范第 5.3.1A 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 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 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 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 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 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 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 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 32m 和 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 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 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 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时, 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 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 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 2 层。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 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 本条第 14 款为强制性条文。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 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 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 范JGJ 122 的规定。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 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 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 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 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 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 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 场所。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 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 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而且 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 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 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 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 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5.4.4B5.4.4B 当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 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 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 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 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 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 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 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 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 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 地面进行疏散。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 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 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 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表 5.5.8 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 面积(m2) 人 数 一、二级 3 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15 人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 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 不同条文作了区分。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 (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 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 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 口,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本条中的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 这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 建筑的要求确定。 根据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 此次修订将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比照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层建筑和 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房间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 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 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 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 防 火 门 防 火 门 图5.3.7 扩大封闭楼梯间示意图 图 5 扩大封闭楼梯间示意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 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置封闭 楼梯间。 本条规定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 梯间, 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无关。 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所谓扩大封 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如图 5 所示。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 的楼梯往往比较宽大开敞,而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得楼梯间的封闭范围变大。 对于不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 其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设计需要总 宽度之内,可不设置楼梯间。 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 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 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 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 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 梯间。 本条第 1、3 款中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 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 不能与敞 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 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 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 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为人员疏散提供较安全 的疏散环境,有更长的时间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设置与疏散或 避难场所直接连通的室外走廊,为老年人在火灾时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径。对于需要 封闭的外走廊, 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功能。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本条中“建筑高度 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的楼地面距 离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 对于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 况下, 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 以提供更好的疏散、 救援条件。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 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 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条文说明】 建筑内的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 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而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是人员密集、可燃物 质较多的空间,火势蔓延、烟气填充速度较快。因此,应尽量避免将电梯井直接设置在 这些空间内,要尽量设置电梯间或设置在公共走道内,并设置侯梯厅,以减小火灾和烟 气的影响。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 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2;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 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 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 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且疏散门的净 宽度不小于 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 厅、室。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 1 款规定可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 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等场所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 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 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 间,需要设置 2 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 尽端。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 定; 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 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医疗 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 层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教学 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15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15 其他 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 层 40 20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 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确有困难时, 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 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 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 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 能厅、 餐厅、 营业厅等, 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 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 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 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 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 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 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较好,对安全疏 散有利。本条表 5.5.17 注 1 对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建筑的有关疏散距离要求作了调整。 注 3 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 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 25。 本表的注是针对各种情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整,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的建筑,当又符合注 1 或注 2 的要求时,其疏散距离是按照注 3 的规定增加后,再 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 40545(m) ;当设有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 40(125)555(m) 。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 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考虑到建筑层数 不大于 4 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大于 4 层时,楼梯间到达首 层后可通过 15m 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 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 61m,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 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方向时, 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我国台湾 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 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 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 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 4 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 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 别增加 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 道连接至安全出口, 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 10m 时, 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 疏散距离可为 30(125)10(125)50(m) ,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 出口的距离可为 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 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 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 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 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 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 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 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 毒面具。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 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要 求,作了本条规定。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 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 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 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 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 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 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不需另外增加 12m2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 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 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 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2/ 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 m2/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1.4m2/人;利用活动床 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2.8m2/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 置避难间。 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室外地面, 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 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 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 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按 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 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 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 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 的防火分隔要求。 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1 医疗建筑内一些场所性质重要或其他发生火灾时尚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 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一些场所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 间的防火分隔, 以减小火灾危害。 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医 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JGJ 49 的有关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d .1190119.co m 微信公众号CN1190119中国消防资源网 w w w .1190119.co m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 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 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等。 、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 等标准的 要求。 6.7.4A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 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 2 的老年人 照料设施。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 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 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 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 A 级保温材料。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 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 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5 层及以上且总建 筑面积大于 3000m 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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