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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法规编号 劳人护8736号 颁布时间 1987 制定部门 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年12月16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 1 引 言 1.1 制定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 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 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 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并 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 确定爆炸危险场 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 按照爆 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 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 门监督检查。 1.3 电气整体防爆 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 安装施 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以实现 整体防爆。 1.4 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 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 根 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 并向劳动 人事部备案。 第一篇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2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 2.1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 Ⅰ类 矿井甲烷; Ⅱ类 爆炸性气体、蒸气; Ⅲ类 爆炸性粉尘、纤维。 2.2 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 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 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表1 爆炸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分组举例表 ─┬───┬───┬─────────────────────────── │最大试│ │ 引燃温度(℃)与组别 │验安全│最小点├───┬───┬─────┬───┬───┬───── 类│间隙 │燃电流│T1 │T2 │T3 │T4 │ T5 │ T6 和│MESG │比 ├───┼───┼─────┼───┼───┼───── 级│毫米│MICR │T>450│450≥│300≥T │200≥ │135≥ │100≥T │ │ │ │T>300│>200 │T>135│T>100│>85 ─┼───┼───┼───┼───┼─────┼───┼───┼───── Ⅰ│MESG │MICR │ │ │ │ │ │ │1.14 │1.0 │甲烷 │ │ │ │ │ ─┼───┼───┼───┼───┼─────┼───┼───┼───── Ⅱ│0.9< │0.8< │乙烷、│丁烷、│戊烷、己 │乙醚、│ │亚硝酸 A│MESG │MICR │丙烷、│乙醇丙│烷、庚烷、│ │ │乙酯 │<1.14│〈1.0 │丙酮、│烯、丁│癸烷、辛 │乙醛 │ │ │ │ │苯乙烯│醇、乙│烷、汽油、│ │ │ │ │ │、氯乙│酸丁酯│硫化氢、 │ │ │ │ │ │烯、氨│、乙酸│环己烷 │ │ │ │ │ │苯、甲│戊酯、│ │ │ │ │ │ │苯、苯│乙酸酐│ │ │ │ │ │ │、氨、│ │ │ │ │ │ │ │甲醇、│ │ │ │ │ │ │ │一氧化│ │ │ │ │ │ │ │碳、乙│ │ │ │ │ │ │ │酸丁酯│ │ │ │ │ │ │ │乙酸、│ │ │ │ │ │ │ │丙烯腈│ │ │ │ │ ─┼───┼───┼───┼───┼─────┼───┼───┼───── │0.5< │0.45<│二甲醚│环氧乙│ 异戊 │ │ │ Ⅱ│MESG │MICR │、民用│烷、环│ 二烯 │ │ │ B│≤0.9 │≤0.8 │煤气、│氧丙烷│ │ │ │ │ │ │环丙烷│、丁二│ │ │ │ │ │ │ │烯、乙│ │ │ │ │ │ │ │烯 │ │ │ │ ─┼───┼───┼───┼───┼─────┼───┼───┼───── Ⅱ│MESG │MICR≤│水煤气│ 乙炔 │ │ │ 二硫 │ 硝酸 C │≤0.5 │0.45 │氢、焦│ │ │ │ 化碳 │ 乙酯 │ │ │炉煤气│ │ │ │ │ ─┴───┴───┴───┴───┴─────┴───┴───┴───── 注①表1未列入的爆炸性气体见附录B; ②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上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 2.3 爆炸性粉尘(含纤维和火炸药,下同)的分级与分组 爆炸性粉尘按其物理性质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1、 T1-2、 T13三组。示例见表2。 表2 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举例表 ───────────┬─────────┬───────┬────── 组别 │ T1-1 │ T1-2 │ │T1-3 ───────────┼─────────┼───────┼────── 引燃温度℃ │ T>270 │ 270≥T>200 │200≥T> 140 ──┬────────┼─────────┼───────┼────── 类 │粉 │ │ │ 和 │尘 │ │ │ 级 │物 │ │ │ │质 │ │ │ ──┼────────┼─────────┼───────┼─────── ⅢA│非导电性可燃纤维│木棉纤维、烟草 │木质纤维 │ │ │纤维、纸纤维、 │ │ │ │亚硫酸盐纤维 │ │ │ │素、人造毛短纤 │ │ │ │维、亚麻 │ │ ├────────┼─────────┼───────┼─────── │非导电性爆炸性粉│小麦、玉米、砂糖、│ │ │ │橡胶、染料、聚 │可可、米糖 │ │尘 │乙烯、苯酚树酯 │ │ ──┼────────┼─────────┼───────┼─────── ⅢB│导电性爆炸性粉尘│镁、铝、铝青铜、 │铝(含油) │ │ │锌、钛、焦炭、炭 │铁、煤 │ │ │黑 │ │ ├────────┼─────────┼───────┼─────── │火炸药粉尘 │ │黑火药T │硝化棉、吸 │ │ │TN │收药、黑索金、 │ │ │ │特屈儿、泰安 ──┴────────┴─────────┴───────┴─────── 注①本表未列入的粉尘见附录C; ②在确定粉尘、纤维的引燃温度时, 在悬浮状态或沉积状态的引燃温度中, 按本规程附录C选用其中低值一方。 3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 3.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 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两类。 3.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 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 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3.2.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 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2.1.1 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 场所。 3.2.1.2 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1.3 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 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3.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 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3.2.2.1 10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 短时间频 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2.2 1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 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3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3.3.1.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 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 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3.3.1.1.2 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垂直高度 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 有障碍物导致通风 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 3.3.1.1.3 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通向露 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 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 划为2区(见附录A图1)。 3.3.1.2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1.2.1 灌注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 液体的注送站,其厂房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外水平距离15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 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 录A图2、图3)。 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 3.3.1.2.2 工艺装置中有爆炸性气体、 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 现场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的厂房, 其开敞面向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 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图A图4)。 3.3.1.3 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区域的 划分如下 3.3.1.3.1 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 注送站,从注送口以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7.5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 1区 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5)。 3.3.1.3.2 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 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 从其设备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 间划为2区。但设有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时, 从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 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垂直高度3米和水平距离7. 5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 录A图6)。 3.3.1.3.3 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 贮罐,从罐体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为3米以内的空间, 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 堤时,包括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7)。 3.3.2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2.1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 对其邻近 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 炸。 3.3.2.2 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 以生产厂房为一 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3.3.2.2.1 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通向 露天的门、窗外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 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 可以降低一级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2.2 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水 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3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2.3.1 10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界。自然通风良好时, 开敞面以 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为11区。 3.3.2.3.2 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边线为界, 但开敞面边界以外水平 距离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 3.3.2.4 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危险 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3.3.2.4.1 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 垂直高度 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 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应划分 11区。 3.3.2.4.2 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 垂直高 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 3.3.2.5 易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暂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 法进行划分。 3.4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3.4.1 与爆炸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 隔墙上的门应 是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 其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表3。 表3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表 ───────┬────────────────────┬──────── 危险区域等级 │用有门的墙隔开相邻场所等级 │ ├─────────┬──────────┤ │ 一道有门隔墙 │ 两道有门隔墙 │ 附 注 │ │ (通过走廊或套间)│ ──┬────┼─────────┼──────────┼──────── 气体│ 0区 │ │ 1 区 │两道隔墙门框 ├────┼─────────┼──────────┤之间的净距离 │ 1区 │ 2 区 │ │不应小于2米 ├────┼─────────┤ 非危险场所 │ │ 2区 │ 非危险场所 │ │ ──┼────┼─────────┼──────────┤ │ 10区 │ │ 11 区 │ 粉尘├────┼─────────┼──────────┤ │ 11区 │ 非危险场所 │ 非危险场所 │ ──┴────┴─────────┴──────────┴───────── 3.4.2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地下场所的危险区域等级划分 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如送风系统的配置能使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的气 压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积聚时,按表3划定。 3.4.3不能保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 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 比相邻的危险场所高一级。 机械委和轻工、 煤炭等部可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危险场所等级定义和划分原则自行 规定。 第二篇 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 4 爆炸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 4.1 一般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 混合物的性能。 4.1.1 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 正 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等类型。 4.1.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劳动人事部指定的鉴定单位 检验合格后,方准生产和使用。在确定授权前, 暂仍维持目前的几个检验单位进行鉴 定。 4.1.3 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 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 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1.4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 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关联设备还可根据故障条件,细分为ia和ib两级。 4.1.5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对隔爆型是指外壳表面, 对其余各防爆类型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 物接触的表面。 Ⅰ类电气设备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0℃, 有 煤粉沉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Ⅱ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 Ⅲ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4.2 各种防爆类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2.1 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 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 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 设备。 4.2.2 增安型电气设备(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并在结构上采 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表4 Ⅱ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表 ─────────┬─────────────────── 组 别 │ 最高表面温度(℃) ─────────┼─────────────────── T1 │ 450 ─────────┼─────────────────── T2 │ 300 ─────────┼─────────────────── T3 │ 200 ─────────┼─────────────────── T4 │ 135 ─────────┼─────────────────── T5 │ 100 ─────────┼─────────────────── T6 │ 85 ─────────┴──────────────────── 注当Ⅱ类电气设备用于有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致其表面有沉积粉尘的情况时, 其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粉尘堆积情况下的表面引燃温度计算。 表5 Ⅲ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表 ─────┬─────────────────────────────── │ 电气设备表面或零部件温度极限值 ├───────────────┬─────────────── 组 别 │ 无过负荷可能的设备 │ 有过负荷可能的设备 ├───────┬───────┼───────┬─────── │极限温度(℃)│极限温升(℃)│极限温度(℃)│极限温升℃ ─────┼───────┼───────┼───────┼─────── T11 │ 215 │ 175 │ 190 │150 ─────┼───────┼───────┼───────┼─────── T12 │ 160 │ 120 │ 140 │100 ─────┼───────┼───────┼───────┼─────── T13 │ 110 │ 70 │ 100 │ 60 ─────┴───────┴───────┴───────┴─────── 注极限温升是指环境温度为40℃时的温度。 有过负荷可能的设备是指电动机 和动力变压器。 4.2.3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 的电气设备。 4.2.4 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具有保护外壳,且壳内充有保护气体, 其压力保持高于周围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 压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部的电气设备。 4.2.5 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全部或某些带电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的电气设备。 4.2.6 充砂型电气设备(q) 外壳内充填细颗粒材料,以便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外壳内产生的电弧、火焰传播, 壳壁或颗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够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4.2.7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 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高 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4.2.8 防爆特殊型(s) 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 由主管部门制订 暂行规定。送劳动人事部备案,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后,按特殊电气设备“0”型 处置。 4.2.9 粉尘防爆型 为防止爆炸粉尘进入设备内部,外壳的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并须加密封垫圈, 转 动轴与轴孔间要加防尘密封。 粉尘沉积有增温引燃作用,要求设备的外壳表面光滑、无裂缝、 无凹坑或沟槽, 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4.3 防爆电气设备的制造 各种防爆类型电气设备必须按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和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国家标准GB3836-83(包括各分册)的规定制造。 4.4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4.4.1 选型原则 4.4.1.1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44.1. 2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 别、级别、组别选型(参见4.1.4和表1)。 4.4.1.3 在0级区域只准许选用ia级本质安全型设备和其他特别为0 级区域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4.4.2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 4.4.2.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按表6进行。 表6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 ──────┬────────────────────────────── 爆炸危险区域│ 适 用 的 防 护 型 式 ├───────────────────────┬────── │ 电 气 设 备 类 型 │ 符 号 ──────┼───────────────────────┼────── │ 1.本质安全型(ia级) │ ia ├───────────────────────┼────── 0区 │ 2.其他特别为0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s ──────┼───────────────────────┼────── │ 1.适用于0区的防护类型 │ │ 2.隔爆型 │ a 1区 │ 3.增安型 │ e │ 4.本质安全型(ib级) │ ib │ 5.充油型 │ o │ 6.正压型 │ p │ 7.充砂型 │ q │ 8.其他特别为1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s ──────┼───────────────────────┼─────── │ 1.适用于0区或1区的防护类型 │ 2区 │ 2.无火花型 │ n ──────┴───────────────────────┴─────── 4.4.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目前尚无定型产品,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暂由各主管部门自行选定。 4.4.2.3 煤矿井下和火炸药工厂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机械委和轻工、 煤炭等部可参照本规程,并根据火炸药和烟花爆竹的特性,确定 电气设备的选型。 5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1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 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 如不可能 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1.2 爆炸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按表7选定。 表7 爆炸危险场所的配配线方式 ──────────────────┬─────────────── 配 线 方 式 │ 爆 炸 危 险 区 ├──┬─┬─┬──┬───── │ 0│1│2│10│11 ──────────────────┼──┼─┼─┼──┼─────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 │ ○│○│○│ ○│ ○ ──────────────────┼──┼─┼─┼──┼───── 低压镀锌钢管配线工程 │ │○│○│ │ ○ ─────────┬────────┼──┼─┼─┼──┼───── 电 缆 工 程│低 压 电 缆 │ │○│○│ │ ○ ├────────┼──┼─┼─┼──┼───── │高 压 电 缆 │ │△│○│ │ △ ─────────┴────────┴──┴─┴─┴──┴───── 注○表示适用;△表示尽量避免;表示不适用。 5.1.3 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 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 绝缘性 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 5.1.4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 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 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通讯电缆除外)。 零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 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5.1.5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截面须较非爆炸危险场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 量。 5.1.6有剧烈振动地方的用电设备的线路, 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铜芯 多股电缆。 5.1.7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 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8的规定(本质安全电路除外)。 表8 铜 铝 线 芯 最 小 允 许 截 面 表 ──────┬────────────────────────────── │ 线芯最小截面(mm[2]) ├─────────────────┬──────────── 爆炸危险区域│ 铜 │ 铝 ├────┬───┬───┬────┼───┬───┬──── │ 电力 │控制 │照明 │通讯 │电力 │控制 │照明 ──────┼────┼───┼───┼────┼───┼───┼──── │ │ │ │ │ │ │ 1 │ 2.5│1.5 │1.5│0.28│ │ │ ──────┼────┼───┼───┼────┼───┼───┼──── 2 │ 1.5│1.5│1.5│0.19│4.0│ │(2.5) ──────┼────┼───┼───┼────┼───┼───┼──── 11 │ 2.5│1.5│1.5│0.28│ │ │ ──────┴────┴───┴───┴────┴───┴───┴──── 注①不适用,()不推荐使用; ②控制线路包括仪表和信号线路; ③4平方毫米铝导线应为多股线(无多股线时,可采用6平方毫米单芯铝线); ④煤矿井下用的电力线最小截面应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 通讯电缆线芯最 小截面应不小于0.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 5.1.8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的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 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允许截面表 ────────┬───────────┬────────────── 爆炸危险区域│ 橡套电缆型号 │主线芯最小截面(平方毫米) ────────┼───────────┼────────────── 1 │ YC、YCW(重型)│ 2.5 ────────┼───────────┼────────────── 2 │ YC、YCW(重型)│ 2.5 ────────┼───────────┼────────────── 11 │ YC、YCW(重型)│ 2.5 ────────┴───────────┴────────────── 注W为户外型 5.1.9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9.1 电气线路在爆炸危险场所中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 在特殊情 况下,线路须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5.1.9.2 电气线路使用的连接件,如接线盒、分线盒、接头、 隔离密 封盒、挠性连接管等,1区范围内可用隔爆型、增安型。2区范围内可用增安型。11 区范围内可用隔爆型、增安型。 5.1.9.3 钢管配线在下列部位,应装设挠性连接管 ①电机的进线口; ②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③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5.1.9.4 多股铝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相互间的连接, 芯线与接线 端子的连接,均宜采用压接的方法,与电气设备连接的接线端子宜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5.1.9.5 电气配线与防爆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方式按表10选定。 5.1.10 架空线路(包括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邻近时, 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杆 塔高度的1.5倍。 5.1.11 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有相应的保护装置, 以便在发生过载、 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 表10 电气配线与防爆电气设备的连接方式 ────────┬──────┬─────────────────┬─── 外部 │ │ 电 缆 工 程 │ 配线 │ ├───────┬────┬────┤ 引入 密封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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