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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 线建设行为,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 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 划、建设、维护、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 通讯、燃气、工业、综合管廊(沟)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沟) 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 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 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委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佛山新城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 2 理工作。 市住建管理部门 (市城管办) 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 管理系统建设、综合协调、建设、监督巡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负责燃气、 石油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 实施。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测绘管 理及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 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路灯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业 (除石油) 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 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力(除路灯)、通讯(除广播电 视)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文广新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给水、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监控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监督、环境保护、质监、保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 作。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 管理和维护工作。 3 第六条 提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沟)、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敷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 用效率,减少施工对生产、生活、交通环境的影响。 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沟) 的科学 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沟)建设试点及推广工作。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志设置、定 位、探测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 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融资等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 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佛山市城市管理考核体 系。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 管理, 与各层次城市规划相协调, 对与规划深度相对应的各类城 市地下管线作出综合安排,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管线通过的位置。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城市 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专项 规划由相应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4 第十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走向、 位置、 埋深应综合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要与城市规划发展方向一致, 管 线工程的管位和容量应留有余地。 (二) 城市地下管线带的布置与道路或建筑红线平行, 走向 顺直,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合并建设。 (四)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地下敷设,原有架空通信、电力 线路逐步改为地下敷设,鼓励 220KV 以上电力管线下地敷设。 (五)城市地下管线在地下空间的交叉处应遵循以下原则 1、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 2、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3、支管线避让主管线。 4、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5、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6、可弯曲的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 7、工程量小的管线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 8、检修次数少、方便的管线避让检修次数多、不方便的管 线。 (六)城市地下管线敷设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 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 5 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规定需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 准的,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取得相应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 与道路、 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应 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规划管理部门应告知管线建设 单位, 在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并与管线建 设单位签订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 到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现 状资料, 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 核实确 认, 以查明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并将探测结果报送规划管 理部门。 管线探测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工程 造价。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城市主干道路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有计划优先采用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沟)技术进行规划与设计。暂时不能规划实施的,应 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预留规划通道。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廊(沟)的规划建设实施时序,由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 6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 市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沟) 建 设区,对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管线,不得再另 行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外的管线位置。 第十五条 推行重大地下管线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前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 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 续,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与道路、 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应 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放线。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覆土前,管线建设单 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 佛山市地下管线探测及 信息化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完成竣工测量;施工结束、地面恢 复后按照 佛山市地下管线计算机成果数据标准 的有关要求提 交成果。 管线测量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工程 造价。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向规 7 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规 划核实意见后, 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 格的, 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 门、 权属单位、 管理单位根据城市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 管线综合规划, 制定各专业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交通管 理部门应统筹安排, 同步实施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 计划,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须预留管线位 置。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城市地下管线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同 步建设。 第二十条 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线建设单位在 施工前,应依法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 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 应征得公安 部门同意。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 交通、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相邻管线安全、 消防安全、军用设施、建(构)筑物、测量标志、桥梁、文物等 8 方面的, 管线建设单位应提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并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 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既不开工 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须遵循下列规 定 (一) 事先向设计、 施工单位提供管线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 内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二) 事先通知可能影响到的其它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做好 施工现场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四)涉及城市道路的,按照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确保 城市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 (五) 督促管线施工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 并将城市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报送管线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 (六)项目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等设施的, 管线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 定油气设施保护方案, 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线建设单 位、 管线施工单位要切实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管线权 属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对开挖区域及周边的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监 9 测,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七)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八)负责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 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管线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时,须遵循下列规 定 (一)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包含施工区域 内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 并征求城市地下管线权 属单位、管理单位意见。 (二)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 (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警示标 志和围栏,并派专人进行监护。施工标牌上标明项目概况简介、 项目缩略图、 项目名称、 项目规划和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及图件、 项目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内容。 (四) 燃气、 电力、 油气等易燃、 易爆的高危城市地下管线, 应在起止处、转弯处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 标志要与道路路面或人行道路面齐平。 (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施工,设置城市地下管线标志。 (六)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 立即停止施 10 工, 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及时通知建设管理部门到施工现场 进行协调处理。 (七)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紧急抢修的, 可先进 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及城管部门 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八) 发现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 相符的, 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采用可靠方法进行 探测,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立即 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做好 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九)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同步布设城市地下管线 示踪装置。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在地面设置永久 性标识。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十) 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图, 配合管线建设单位收集、 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十一)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 原状。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城市地下综合 管廊(沟)技术设计的,应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 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拟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各类城市地 11 下管线权属单位、 管理单位以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沟)使用权的,应测算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 成本、 城市地下管线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科学制定。 收费标准由 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并规定最高限价。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和监理 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 勘察、测绘、设计和监理,并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 行监理,并做好相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 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 掘的,须经属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 位、 管理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定期组织对城市地下 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 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 综合预案,建立公安、安监、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联动机制, 及时处置管线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管理 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 定期进行运行 12 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城市地 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 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 行业主管部门、 权属单位、 管理单位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巡护和 隐患排查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配备专门人员对城市地 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护, 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 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 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规划管 理部门批准。 因市政建设需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迁移城市地下 管线的, 市政建设单位应主动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并给 予适当补偿。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 须向规 划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拆除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 对产权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 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拆除。 对 无法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封填管道及检查井。 第三十二条 严禁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设 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13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共享服务平台是我市 权威的、 唯一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所有共享的管 线信息数据均纳入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 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得重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住建管理部门(市城管办)应积极推进佛 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共享服务平台与佛山市数字城管平台的融 合,并利用平台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督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管理单位可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建立 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并与 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共 享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及时更新数据,实现城市地下管线 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 应提请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档案 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合格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上传至 佛山市 城市地下管线共享服务平台。 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 14 数据上传至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共享服务平台。 市住建管理部门 (市城管办) 应及时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 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入库更新,实现城市地下管线的动 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管线建设 单位应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档 案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保 密管理机制。信息的获取、处理、归档、使用、销毁等应按照国 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政府部门、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 位、 建设单位等可按权限规定查询、 使用城市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建设单 位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城管部门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条规定, 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责令限期拆 15 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建设单位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线, 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由城管部门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由城管部门对管线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二千元 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或因紧急抢修后 发生管位变化、 管线迁移的, 未按照规定移交竣工档案或者有关 资料的, 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管线建 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 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16 款;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 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不履行维护 职责, 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 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各项审批 手续的管线,受到人为损毁、侵占、破坏等违规行为的,有权追 究违规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政府部门、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 位、建设单位等在管线资料使用过程中未按照保密规定履行职 责,造成泄密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行政审批 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管理部门(市城管办)负责解 释,各区(佛山新城)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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